第六章 美國、日本和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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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際中央政府。

    幕府之組織,在各世紀中大同小異,隻是這三個階段日本的社會卻有大距離之差别。

    每一階段曆時約兩個半世紀,有似中國之朝代。

    此時日本天皇駐跸于京都,不僅毫無實權,而且與其公卿同樣生活艱苦。

    一位現代學者曾指出:“天皇實在是一個貧弱的小大名。

    ”(大名的意義下詳。

    )中國明朝接受室町幕府進貢時,即稱其将軍足利義滿為“日本國王”。

    後來萬曆帝拟與豐臣秀吉言和時,也準備封之為“日本國王”(可是秀吉隻稱“關白”,有攝政之意,而未就将軍職),因其為實際的政治首腦。

     江戶即今日之東京,其幕府創始人及第一任将軍為德川家康。

    他繼織田信長及豐臣秀吉之後,以武力統一日本,于1603年任征夷大将軍之職,及至明治維新,第15任将軍慶喜“大政奉還”,德川一家統治日本達265年。

     德川氏之封建組織以幕府直接掌握日本中心地帶,占全國約1/5的地區,是為“天領”,包括所有重要城市如江戶、京都、大販、長崎。

    其他地區,劃分為“藩”,配給封建諸侯,其爵祿以境内産米計,凡10000石以上者稱為“大名”,最大之大名前田氏,領地逾100萬石。

    江戶幕府初創時,共有大名295人,(以後減至265),各大名之職位世襲。

    幕府在其能力所能及的範圍内,可以削藩、新增大名、增減領地,也可以命令大名遷徙,但是這種情形隻及于中樞之藩。

    德川家康統一全國時,有一部分大名早已存在,他們迫于環境,稱臣納貢,但是意态猶離,這些持觀望态度之藩主,被認為有敵視态度,多配于邊區遠處。

    日後倒幕運動展開時,出力最多之藩為長州、薩摩、肥前、土佐,均在西南。

     江戶幕府對日本曆史最大的貢獻,為其保持長期和平。

    自1636年施行“鎖國政策”後,日本人不許航海外渡,在海外之日本人不許回國,違者判死刑。

    外來船隻僅限中國及荷蘭籍(日本此時禁基督教,荷蘭人承允不作傳教工作),交易限于長崎,日人在港内築有人造島嶼,稱為“出島”,荷蘭人隻許居留島上。

    葡萄牙人曾兩次派員與幕府交涉,希望稍寬成命,但是使節團61人随即被拘禁斬首,隻有少數人被遣返報告經過。

     幕府成立之後,各藩不得擅自築城。

    自1635年實行所謂“參勤交代”。

    所有藩主都要親至江戶,參加将軍近旁的各種儀節,并且在名義上擔任防衛工作。

    基本上各大名分為兩批,每年輪流駐紮于江戶,并自備府寓,凡随從人員、經行道路、器具裝備,都有極詳細的規定,而且期滿藩主回藩,其家屬仍留江戶,所以有些曆史家指之為一種人質制度。

    此外也有一批大名,被派半年輪值,而遠處之藩主稍有例外,輪值較稀。

    以經濟方面而言,參勤交代制在日後之東京造成大規模的消費市場,使财富集中,刺激金融經濟的發展。

    加以幕府規定各藩剩餘之谷米,隻許在江戶及大皈發賣,更促成都市之繁榮。

     江戶政權既為封建制,則諸藩财政上自給自足,各大名除有不定期及不定量之“獻金”外,不向幕府繳納賦稅,其内部之開支亦由諸藩自理。

    幕府軍事行動或大興土木時,諸藩供應人員,并且擔任後勤。

    平時則各藩自理其境内治安,自理其訴訟事件。

    德川幕府隻頒布一般法治之原則,如“武家諸法度”,各藩各自頒行“家法”,大概仿效江戶之饬令,法律帶有儒家倫理之氣息,如獎勵向學,嚴禁驕奢淫佚等等。

     “幕藩之關系”至今未有定論。

    理論上有高度的中央集權,而事實上有相當程度的地方分權。

    世界史中無相似事例能與之相互印證。

    又如堵藩内部之管理,亦非全國一律。

    大凡封建(feudalism)則有“次層封建”(subinfeudation),大名之下,各陪臣(realvassal)本應層層節制,并且各有采邑(fi6f,日人稱為“知行”),土地也不能買賣,封建才與莊園制度(manorialsystem)互為表裡。

    日本封建制度初創立時,大體也都保持這種形态。

    武士稱“侍”(中國字之“侍”,讀音samurai,日本人也企圖将之與“士農工商”之“士”等量齊觀),傳統習慣,其髡發與旁人不同,身帶二刀,長刀戰鬥,短刀準備戰敗自裁,上自将軍屬下之大名及“大老”(正副首相)、“年寄”(高級顧問)、各種“奉行”(特派經理人員),下至“禦家人”(下士官)同屬于待,不得與一般平民通婚,對一般平民有無限權威,可以“斬舍禦免”(kirisutegomun,對抗命之平民可以宰割,雖殺人無罪),也都配有土地。

     但随着時代的變遷,這種一成不變的制度難于維持。

    即在德川氏統一全國之前,封建制實已變質,逐漸帶有官僚組織成分。

    江戶幕府又将各大名移植。

    各大名率領所轄陪臣履新,所在之藩常有前代遺留之侍,因之武士階級人員重疊,造成藩内侍之成員與全人口的比例高低不等。

    有如隆摩及土佐,其侍之人數特高。

    是以經理上也無法采取同一方式,而隻能遷就于各地之習慣法。

     17世紀的趨向,則是各大名将藩内陪臣之采邑廢除,将他們調至藩主之守城,付以俸米,派以流動之任務。

    茲後迄1800年,90%之藩已将下屬全部采邑廢除。

    然則這也并不是全面現代化,推演而成一個流動性的社會。

    不少中古以來的武士階級以“鄉士”身份出現,他們既是大地主,也是地方上的特殊威權,可能通過繼承,亘世紀地掌握着鄉村中政治經濟的力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土地稅與中國稅制迥然不同。

    幕府及大名均不向全民直接課稅,其稅額是集體地課予每一村莊,因之地方威權之力量不可忽視。

    日本土地稅額之高,為曆史家經常提及。

    正規之土地稅(“年貢”)通常為收成之40%至50%(“四公六民”或“五公五民”),又有其他附加及雜稅(“口米”、“欠米”、“小物成”、“助鄉役”),而且德川中期有土地主權集中之形勢,多數小自耕農已淪為佃農,向地主納租。

    種田人如何能直接地、間接地承當如此繁重的負擔? 實際情形可能與上面粗淺的描繪稍有出入。

    17世紀中,日本全國耕地增加約80%,稻米生産自1800萬石(每石通常為一人一年之消費量,較中國之石為大)增至2500萬石,也約近40%。

    可是一般稅額的增高并未照此比例。

    1700年之後,土地定期測量即未再舉行。

    農業技術卻日日增進。

    隻是一般農民生活之艱難痛苦似已無可複加,加以天災饑謹在德川時代經常有之,農民暴動(“百姓一揆”)在此時期曾前後發生1600起。

    日本全國人口,例如1721年,近3000萬。

    以後近一個半世紀,即迄明治維新前夕,仍在3200萬左右。

    有些學者認為賦稅與地租多重過取,下層人民生計艱難與此人口總數之消長有關。

    是以日本進入資本主義體制的過程,一般人民曾付出極大代價。

     有了上述背景,我們可以想象明治維新前,商業資本之累積及商業組織之展開,事出必然。

    德川幕府已經制造了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又安排了一個龐大的生産力量。

    其政治與社會之體制又在極緊湊的組織之中留下可資活動之處,使物資在兩者之間的交納不僅合理化,而且帶着強迫性。

    留下來的問題不外分配,亦即收集、交換與運輸。

    其中要通過幕府之直轄地區,又事關200多個表面上合作,實際上競争的地方單位,也隻能由商人出面經手。

    其經手的組織成立後,必然會在内部調整,以求增進效率。

    于是資金流通,剩餘之利潤投資于生産,服務性質之事業也共同活用。

    日本既無外界力量之侵擾幹涉,又有便利的海上交通,于是愈做越大。

     江戶的封建體制,将全民按農、工、商的次序排列。

    法制上的不平等,對資本主義之滋生成長起了負作用。

    侍可能賴債不還,商人行止闊綽,卻可能無端受罰,尚有少數的事例,記載商人欠債到期不能償還被判死刑的情節。

    可是另一方面這些苛刻的待遇也強迫商人苦心經營,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一種服務。

    三井一家的成功,包含着這樣的因素,可以順便說及: 三井原出于藤原家系,藤原本是日本首屈一指的貴族。

    至16世紀末期,三井家仍在京都附近以小型封建領主的姿态出現,隻因抵抗織田信長的統一運動,兵敗之後流落在伊勢釀酒為業。

    日本初期之累積資本,隻能從農業産品着手,最初主要的兩項商品為日本酒及醬油。

    家業三傳至三井八郎兵衛,此人是經營能手、商業天才。

    他廣泛地使用三井商标,利用廣告宣傳,提倡不講價還價,不賒欠隻求實。

    他也告誡子弟,不放債于侍,免除了因高利貸而産生的政治糾紛。

    三井兄弟間之聯系,也替日後日本資本主義的體制别開門面,其中濃厚的血緣關系及家傳祖訓,被繼承人當作世法與宗旨。

    傭用之經理則忠順如家臣。

     八郎兵衛開的“吳服店”,以絲棉織品為主,迎合日本農業産品專業化的趨勢。

    其京都江戶二店,開現代百貨公司之先河。

    最重要的則是他所設的“兩替屋”,經營彙兌銀行業務。

    三井各店在江戶收得之現款,經常運至京都大阪采購貨物,而江戶幕府又在西部收集稅款東運,彼此徒勞。

    于是三井八郎兵衛建議幕府,表示他可以在大皈接受款項,擔保于60日内将金銀在江戶交納。

    而實際上他店中的貨物隻需15日到20日由西東運。

    因為他信用昭著,幕府允許三井彙兌款項的期間自60日延伸到150日。

    至此他尚可以将流通的款項作選擇性的放債,他所組織傳遞信息的機構則替官方傳遞文書。

    這樣的成功,大體由于八郎兵衛做事精确謹慎,而且他活到73歲,有機會把他的事業系統化。

     企業與政府一體合作,也使它們立于不敗的地位。

    歐洲的王室在現代法制展開之前,經常對商人賴債。

    日本之封建政權則慣常以“德政”的名義,一筆勾銷侍級人士向商人之借款。

    隻是在江戶時代,各種企業既已與政府結不解緣,在體制上不可或缺,因之幕府為了本身利益計,也不願商業遭受打擊。

    所以德川時代“德政”令隻頒布過兩次,範圍都極窄狹。

    非如此,初期資本之累積必受挫折。

     以上三井企業隻是一個特出而顯明的例子,當然其業務之展開還待客商友店代理鋪戶和批發零售各種組織互相支援,才能構成一種運動。

    其實,這種組織在三井業務發展過程中也已組織就緒。

    1721年人口調查初舉行時,江戶已超過50萬口,再加幕府各大名府第及其他侍之家屬,總數當逾80萬,至18世紀末葉,甚可能已突過100萬大關。

    在這尚未現代化的城市,既沒有工業基礎,其本身也不是海港,缺乏國際貿易的支持,何以生存?所以其背後必有一個龐大的經營機構,牽連着全國政治經濟的因素,擔任後勤業務。

     江戶時代承乎既久,各大名實際上已成為各地區農業生産的首腦。

    他們一般在大阪指派商業經理,稱為“藏元”,其堆棧則稱為“藏屋敷”,最盛時期藏屋敷超過500處,每年經手出賣之米糧達400萬石,其他各地産品如木材、紙張、砂糖、麻布亦是。

    除供應江戶、京都各處之需要外,一部分物産也送至長崎,供應對外貿易。

    大體上,日本已成了一個全國一體的大市場。

     批發商所開店鋪稱“問屋”,通常為一家所有,親身經營。

    最初問屋隻替賣主代售物品,抽取傭金。

    經營既久,他們也承購大批貨物,主動經營。

    同業公會的組織則稱“仲間”,也稱“株仲間”,因為每一會員單位為一“株”,這種權益為一家所有,可以世襲,不能私人轉讓。

    株仲間與傳統之“座”不同。

    座為半官方組織,及于重要的商業,如金座、銀座。

    仲間系在幕府禁止專利時,以秘密會社的方式發起組成,即洗澡堂、街頭兜賣之負販,也有其仲間。

    以後官方逐漸承認其存在,也由他們向幕府交納年例(“冥加金”)作為代價。

    株仲間除了執行一般同業公會的功用,還有互助的義務。

    商業性的仲間,可以授權會員之間陳欠預買預賣,并且調停彼此之糾紛。

    幕府更使問屋及仲間構成“組”。

    江戶即有十組間屋,大版有二十四組問屋。

     銀行業務并不自三井始。

    大皈商人鴻池新六也以釀酒起家,後來成為幕府在大販的經紀人,同時經理32家大名的财務。

    鴻池于1663年為幕府指派管束大阪之“十人兩替”時,其銀行團已有22家,經營金銀兌換及貸款業務,彙票早在彼此間流傳。

    約20年之後,三井開始在遠距離承兌幕府公款時,幕府為之另組“三人組”。

    各大名之物産既已儲備于藏屋敷,稅米又源流不斷進出,藏元本人又為商人,并且與銀行家來往,則買空賣空,投機生意為幕府嚴禁,仍照常運行。

    一般商人貸款于大名及侍則是普遍現象。

    因此除卻貸款立時消耗之外,其資金進入各藩,擴大生産,也為必然趨勢。

    鴻池新六即投資于拓殖土地。

    此外商業資本投資于漁業、工礦業、手工業及家庭工業,均促進日本經濟逐漸多元化。

     日本之道路交通網稱為“五街道”,包括京都、江戶之間的山道,及沿海道路,迄北至仙台、青森,支線達于甲府和日光,是主要藩主參勤交代和瞻拜神祇的孔道。

    隻是幕府着眼于軍事,不願使戰略要點擺在四通八達寬敞的道路網上,而有意的将其路線延長到懸崖津渡易守難攻的地方。

    加以陸運費用高,所以車運在日本難于展開。

    一般少量的貨品用馱運,大宗貨品用海運。

    早在1624年,菱垣回船即在江戶及大阪之間舉行定期的商運,但是由于海上漂沒的損失,效率不高。

    1694年後,大阪及江戶需要海運的間屋各構成“組”,實行包船,并且将漂沒損失分攤于組員之間,等于一種海上保險。

    17世紀,船運載量也由200至400石增至1000石。

    1772年菱垣回船與其競争之樽回船(以載酒樽為專長)合并,共有船266艘,并且每年公布其标準的腳費。

    至此,正規的海上運輸已有近于150年的曆史。

    至于“東回航線”之及于荒濱及平瀉,“西回航線”通周下關包括北海岸之大部分,則在幕府指導之下,于17世紀後期由河村瑞賢規劃而成。

    此人苦力出身,終成為日本曆史上少數運輸專家之一。

     日本曆史上之“元祿時代”(1688~1703)與威廉三世為英國國王期間(1689~1702)大緻重疊,期間上述商業組織均已成熟,幕府也鑄造金銀貨币、開采礦産。

    人民生活程度已有明顯增進。

    可是從進入資本主義的程序上講,日本面臨着一種尴尬的局面。

    從現代西方的眼光看來,以上的表現無疑是莫大的成功,可是日本沒有歐洲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思想體系在精神生活上陪襯物質生活的進展。

    法制上也沒有私人财産權與人身自由同樣不能侵犯的觀念。

    更缺乏與西方國家接觸的機會,無法體會經濟結構之緊湊立即可以增加國家實力。

    從儒家的觀點來看,生活奢侈,則必糜爛。

    商高于農、僧重于仕也是本末颠倒。

    有了這樣的離奇背景,使其無法看清新體制之來臨,隻認為是現有組織之腐化及政策之失控,無法以封建社會的道德觀念完全代替金融經濟中法制之不足。

    而這時候江戶最大弱點則是缺乏全面性的對外貿易。

    專靠幕府大名及其陪臣的消費市場,生産技術無法有突破性的增進,而使發展不能繼續。

     此後150年,江戶幕府治下的日本為政治體制與經濟發展拉鋸戰的時期。

    大名及侍負債于商人,動搖了封建體制的根本。

    物價漲跌,也影響一般人民的生活。

    一意複古的人士,也無從全面推翻商業活動,恢複到理想穩定的社會。

    另一方面,商業資本雖得勢,卻沒有“取而代之”的野心。

    于是隻能在兩個極端中反複。

    傳統曆史學家根據儒家思想着筆,通常稱“文治”之後又有“惡政”。

    大概所謂文治總離不開褒揚傳統道德,提倡節約,勵行财政及通貨緊縮,使物價下跌,而惡政通常反是。

    新時代曆史學家對此有一種相反的看法。

    他們指出:所謂文治并不能解決當前問題;而所謂惡政對日本國民經濟的發展可能在長期間尚有裨益。

    這當中有曆史眼光長短之不同,也表示着兩種不同的政治哲學。

     1769~1786年主持“惡政”的田沼意次,經過很多學者的研究。

    他的生活與政策,反映着18世紀後期(相當于中國的乾隆年間)的江戶幕府狀态。

    田沼并沒有放棄傳統的重農政策,他也主持開墾新地。

    不過他的企劃注重擴大幕府工商業的收入。

    在他主持之下,政府控制的礦業大為擴充。

    他尤其着重銅産的增加,以便連同海味的出産,增強對中國的國際貿易。

    他發行新銀币,大量加鑄銅币鐵币,促成通貨貶值。

    在他督導之下,株仲間得到政府的承認,隻要向幕府交納年例。

    田沼也大規模批準商人專利。

    他希望利用商人的資本,透過幕府,放債于缺乏現款之大名。

     田沼的經曆表現着“侍”這個社會階級仍有很大的流動性。

    他以低級之侍(600石)風雲際會成為大名,擢升為老中,取得首相的地位,結果又在政治場合中失敗,幾乎失掉全部所有。

    可見江戶時代之封建,本身已無從保持一成不變的姿态。

    田沼政策所及,更顯示他在對付城市經濟時充滿活躍性,已非中國傳統經濟所可比拟。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