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本主義思想體系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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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藍本。

    其書之名稱為巨靈,虛構之人,可見得他一直以自己的想象力和邏輯作論說的根據。

    霍布斯寫作的最大長處,不在其人本主義(humanist)的情景,而是在其提出改造時要求的貫徹到底。

    他既以人類的自私作政治生活之基點,其負因素也先要負到極端,然後其積極性才明顯而有力量。

     《巨靈》中提及人民因要避免慘死和無邊的恐懼,才以一種社會契約的方式組織國家與政府。

    每個公民放棄部分原本的無限自由,所謂國家因此而産生。

    國家最高主權授予一人或一群人,此即“巨靈”。

    他(或他們,下同)不是國民公約的簽字人,而是執行者。

    他接受全體人民(隻要過半數同意即可)的囑托,代表他們以集體之性格對付個人。

    他享受了最高榮譽的頭銜,也有無可分割的立法權。

    他的旨意成為法律,而本身不受法律限制。

    因為他的任務在于維持治安,所以必須具有判斷各事之能力及解釋各事之權威。

    這樣的安排一經定妥,即不能更改,而且永遠有效。

     表面看來,這種說法似乎前後矛盾。

    這一方面是由于著書人之古怪性格。

    霍布斯不顧人之出爾反爾、瞬息變化的個性,而在一個局勢飄搖國事沒有着落之際硬要把國家社會之組織寫成科學,所以《巨靈》每字每句都是堅定的毫不妥協。

    可是仔細看英文sovereign一字,原來是最高主權人,經他一說起倒成了一個總經理。

    “他不可能傷害下屬之任何人,下屬也不當指斥他為不公平,因為他受茲人之命行事,不可能又傷害茲人。

    ”這樣的一個最高主權人要不是像日後之英皇、英後,在處理公衆之事時絲毫不表現各人個性及本身利益,即像代議政治成熟時之議會,它本身即系一切生命财産之集團,于理也不能侵犯其生命财産。

    作者雖強調國家主權人之意志即成為法律,這卻不是說立法可以倉卒為之或恣意為之。

    他的書中又有一節提及:“民法與自然法(naturallaw)并非二物,它們不外為同一法律之兩個部分。

    其為成文法者為民法,其不成文者為自然法。

    ”他又寫出:“法律頒布于人間,沒有旁的用意,隻不過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他們不傷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對付共同的敵人。

    ”這句話表示立法總是将一個負因素加諸一個負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為之。

    如築堤原為防止河水之泛濫,當然不能随處亂築。

    國家最高主權人在人民,授權委托他辦事時必早已明了此宗旨。

    所以他既要防止過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過度的防止。

    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術上之自由,他可以在很多細微末節上把規章訂好。

     國家體制訂定之後,不得任意改變,也是基于既稱憲法則不得朝令夕改之意。

    人民有服從最高主權人之義務,後者相對而有保護他們之義務。

    這保護力量失效之時,也是服從終止之日。

    如果最高主權人放棄他的政府,也不留下繼承人,則國家解散,全民恢複到以前的絕對自由或無政府狀态。

    這樣不正常之事當然不能令之經常發生。

    除了這些條件之外,霍布斯也提出有野心的英雄人物、龐大的專業市鎮,和專利鑄币也都是國家之慮。

    所以縱使他書中寫下很多絕對而肯定的字語,他政治哲學上的重點仍是放任政策。

    這一點早經不少有識之士指出。

    一個現代學者寫着:“霍布斯輪廓鮮明的個人主義使他的學說成為當日最有革命性的哲學,他之贊成君主制度,不過是表面文章。

    ” 《巨靈》的作者不容許教皇和僧侶與國家最高主權人分權,他指出神權由于人類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可以導人為善。

    隻是崇拜的儀式由國家指定,國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樣奉行,他們心目中信與不信,是自己的事。

    “信心系神之所賜,凡人也無法以賞罰而增益之。

    ”所以霍布斯論宗教時屬于“伊拉斯圖派”(Erastian),亦即宗教沒有本身之價值,教會隻替國家服務。

     霍布斯是否為資本主義的急先鋒和創始者?這也要看我們給資本主義的定義而定。

    如果我們認為資本主義純系一種思想上的系統,其範圍不過是一種意識形态,甚至像有些學者的主張,資本主義以存積資本為人生之目的,則霍布斯不能為之。

    因為他認為,人類的意圖乃根據動者恒動的原則,已有一種得隴望蜀之趨勢,雖已豐衣足食,仍怕明日衣食之未周,因之才拚命努力,由互相競争而動手厮殺,以至造成一個“所有人和所有人作戰”的局面。

    則他的學說分明在防止這不合理之趨向,而不是鼓勵其繼續發展。

    這也就是說他的立場仍是道德和倫理,而非純粹之經濟。

     可是我們認為,曆史上的資本主義既有思想,也包括一種組織與運動,而且要通過法制,所存資本才能累積。

    同時私人資本經過如此之安排,在社會産生服務性質(這也是本書采取之觀點),則霍布斯有極大的貢獻。

    隻是在确定這觀點之前,我們務必看清他著書時英國社會的情勢,而且把他時人的見解拿來一并分析。

     極端派的理論 表面看來,霍布斯之著作包括《巨靈》及《政府論》(DeCive),純系私人意見。

    内中雖提及若幹曆史例證,也是随性所至,其引用心理學部分,也是初次嘗試。

    倘使當日之人未能重視他的才華,霍布斯即無從樹立他在思想史上的地位。

    而實際上霍氏并未被忽視。

    一方面《巨靈》一書中,堅持國王的名位在原始時代已是由人民選舉,國家最高主權人不會做錯事,縱使犯錯也隻是對神負責而不對臣下負責。

    所以在議會派看來,他實在是替專制皇權張目。

    而另一方面他也說及,最高主權可以屬于一人,也可以屬于一群人,而最高主權人不能保護人民之日,也是人民離棄他之時,又像是贊成清教徒的革命,替克倫威爾捧場,因此也不能讨好保皇黨。

    如此一來他兩頭生事,倒替自己造成一個在學術上孤獨的地位。

     按其實,當查理一世被弑,克倫威爾不由自主地做了一個獨裁者,而查理二世雖然主持了斯圖亞特王朝的複辟,卻發覺王位的意義已非昔比。

    這些情形表現英國國家體制正在激變,沒有人能阻止這種改變,甚至沒有人能掌握這大規模的更革。

    霍布斯在這國家沒有主宰,人情惶惑的時代創造新論,其功用不在當日,而在未來。

    他在書中制造了一個全能的大怪物,不僅滿足個人的幻想,巨靈更可以解釋為一個具有經濟性格的現代政府。

     據估計,17世紀英國半數以上的男子以當傭工度日,如果将半傭工一并算入,被雇的人可能為全體男子數之2/3。

    因此社會上對市場經濟的變化至為敏感。

    斯圖亞特王朝對工資及物價的幹涉,主旨在防止失業。

    隻是當日法制未備,全國性的商業組織尚未就緒,政府所能控制者尤其有限,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

    而且更可能因幹涉而使局勢更壞,以緻到處失卻人心。

    時人沒有曆史上的經驗,總以為問題可以局部解決。

    第一次及第二次内戰之間,克倫威爾軍中已有所謂“均平主義者”(Level-lers)出現。

    他們散布傳單提倡自由平等,着重英國人之人身權利(Englishman'sbirthright),要求開放選舉。

    他們的理論則是一個人縱沒有身外的财産,他的人身既為生産者,則此人也應當被當作資産者看待。

    有些均平主義者着重勞動力也是一種商品,與現代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相同。

    不過他們又是個人主義者,在政治上主張除了仆役乞丐依人而生存者外,凡人都應有選舉權。

    克倫威爾則以為這種說法和做法,已威脅一般人所謂之資産而嚴格取締。

    全民選舉(universalsuffrage或universalmanhoodsuffrage)是近世紀的一般趨勢。

    它根據一種民主的原則:大凡一個政府統轄全民,雖被轄者為一夫一婦,也應當由這匹夫匹婦出面承認這統轄之體制。

    可是在17世紀的英國,經濟基層的組織尚未就緒,存積資本尚待展開,民智仍為閉塞,交通通信條件又不具備。

    此時即倡言一個赤裸裸的人體在社會上應享有某種權利,縱在哲學上和人道主義上言之合理,其在代議政治的程序中卻難融洽。

    所以也難怪克倫威爾對這種說法嗤之以鼻。

    同時我們亦可看出,一種政治思想能否被接受,其本身好壞不說,時機(timing)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較均平主義者更激進者為“掘地者”(Diggers)。

    這名詞起于1649年,當時有主張全部廢止私人财産者,其人數不多,大概隻數十或百人,聚集在倫敦之南的塞瑞(Surrey)擅自發掘公地,播種作物,準備經營一年,以收獲接濟貧民,并且聲稱,這運動一展開,必會将全部英國土地做得無法私有。

    掘地者不久即為當地軍警和地主人衆驅逐,以後也未再生事端,隻是他們的文字已廣泛流傳。

    其中有一小冊子稱:“不應當有領主或地主站在旁人之頭上。

    世間應為全人類之男兒女兒而存在,使他們自由而生存。

    ”因之掘地者被稱為共産主義者(communists)。

    他們的思想來源不出自現代經濟,而出自聖經。

    他們的宗旨不僅過激,而且帶着烏托邦思想。

    個人财産權固然足以造成貧富懸殊的現象,也足以淪為弱肉強食的工具,可是國家與社會之管制又無所憑籍來否定它。

    英國在17世紀中期已有如是過激派出現,并非此等人士帶有遠見,而隻表現封建制度崩潰已久,當中一個青黃不接之時代延續了兩三個世紀,至此已山窮水盡。

    英國之輸出大宗為羊毛,與農業攸關,有時也由外輸入谷物,因之更受國際性的經濟力量激蕩,如此不安的局面迫使當日知識分子四處尋覓新途徑。

    可是右派加強宗教力量和提倡君權神授等等說法既已擱淺,而左派之全民平等廢止私人财産又不切實際,則曆史上之資本主義的來臨,已經在客觀上具備了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

    除非國家與社會都采取一種較堅韌之組織,否則不能産生适時應變的能力,去對付一個千變萬化的國際經濟力量。

    這種組織基于内中各種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前已言之。

    要使其如此,則不能再放棄私人财産權,隻有更加強私人财産權。

     《巨靈》出書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兩年。

    這書中已有這樣的傾向。

    霍布斯提議創造一個在立法上全能的高層機構。

    以下我要指出這高層機構的功能帶着濃厚的經濟性格。

    這兩者在當時都是推陳出新,彼此都算是打開局面。

     《巨靈》的經濟性格 霍布斯書中論及經濟的部分,沒有他論述政治組織的一部分之爽快利落,而且有前後矛盾之處。

    這一方面固然表現作者主要興趣不在此,一方面也由于他過于注重他思想體系之完整,有時将他自己的主見與學理上的必然趨勢混為一談。

    比如說他早已提到法律隻在必要時制訂,旨在防止人民彼此侵犯,法律不及處則仍為人民之自由。

    他在論人民之自由的一章裡也寫出:“下屬之自由限于以下各種事物,亦即最高主權人規定他們之行動時預為留下的事物,如買賣、互定合同、選擇自己的居處、自己的飲食、自己的職業和他們認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等。

    ”他在下文又說人民之自由尚包括防衛自己人身之手段。

     照字面看來,人民既能自由買賣、互立契約,則必先有财産所有權。

    可是霍布斯的看法并非如此,财産之所有權也仍是國家所制定。

    這也就是說在初民時期,尚未産生最高主權人時,并無所謂私人财産。

    “在沒有選出一個強制執行的權力之前,既沒有國家,也沒有财産,即所有的人都有權領取盈天下的事物。

    ”(原文中propriety系中古英文,與property同,此處稱财産。

    ) 這樣一來,則前後文發生互相牽制的作用了。

    人民可以自由買賣、互定契約,隻是一種抽象的權力,他們原則上可以以所有易所無,但是何者為其所有,何者為其所無,仍由政府決定。

     古今中外學者提到所有權之最初來源,都有一個“天生萬物以養人”的說法,霍布斯也不例外。

    他先把這萬物解釋為人類的“營養”(nourishment)。

    “上帝通常或無代價地賜給人類,或收取勞力賣與人類。

    ”所謂上帝收取勞力,将營養賣與人類,顯然的即是“勞力價值論”(labortheoryofvalue),這理論為中古以來學者間常提及,也是以後古典派經濟學家(classicaieconomists)常用之辭。

    我們在下節講到洛克時還要說到。

    這裡要指出的,是霍布斯并沒有承認服行勞力之人有立即取得成品的所有權。

    以上所說人類都是集體性格,也還是初民狀态,亦即國家成立之前。

    此後社會契約一行,最高主權人有一樁首要任務,即為分配資源(distributionofmaterial)。

    霍布斯認為全民可以三種不同方式分得資源。

    有些人獲得“一部分土地”,有的則以“少數的商品”或“在某種技能上的自然财産”(naturalpropertyinsomeusefulart)取代,最後一項無非勞動力。

    但是用以與上帝做生意,耕耘則得麥粟,鍛煉則收取銅鐵,所以也算“分”得一部分“自然财産”。

    他在另一段提出:“一個人的勞力也是一種商品,可以和旁的東西一樣換取有用之事物。

    有些國家除了居住地之外再無領土,卻不僅能保持其權威,而且擴而大之,一方面由于它們使用勞力在各處貿易,一方面由于将他處資源輸入制為成品發賣。

    ” 從這些文字看來,作者有意保持現狀,而在現狀下固定私人财産權。

    在提及土地之分配的一段,霍布斯的态度更明顯。

    他說:“最高主權人分配土地時每人一分,他不以任何下屬的意見或任何數目之下屬的意見認為公平與否而左右。

    他(自己)決定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合于全體的利益。

    ”關于英國之土地,他認為“征服者威廉”(WilliamtheConqueror)(1066年由法國征服英國)曾作此分配。

     看到這裡,讀者已不免發問:霍布斯的立案無非“士農工商各安本業”,土地所有權則追溯到11世紀的根源上去,他為何不照此直說,兜一個大圈子,最後并沒有提出任何開創性見解?這一方面固然由于作者拘泥于他的“科學”體裁。

    他堅持每一項曆史事迹都可以用他的公式去“證明”。

    另一方面則征服者威廉劃分的土地原為封建格式,一般不能買賣,執有者為陪臣,對領主服有無償的義務,至此已近600年,當中經過無數合法與不合法的易手,内戰前後又有退佃改業沒收贖還等等情節(詳第四章),所有權在法律上早成問題,很多人已指出當中的不公平為一切問題之淵薮。

    他們指出威廉奪取人民的耕地賞給他的陪臣,所形成的地主幾百年後仍用佃租奴役農夫。

    内戰即為一種革命,則應該在此時将此桎梏除去。

    霍布斯站在保障私人财産的立場,力争所有權之合法。

    他提出威廉以征服者的地位,原有權将地産全部沒收,他讓不少業主保持他們的家庭,也可以算為一種分配。

    至于公平與否由他作主,也不容旁人置喙。

    全國所到之處,即産生營養的功效。

    至此他也引用哈維血液循環之原理,說明國家收入解繳于國庫,已由國庫外放,經過大動脈,使全身各部分活躍,其功效與血液之循環于人體相似。

     英國在光榮革命前後已大緻符合上述條件。

    土地所有權,一般已規律化。

    土地稅雖不能說是“無限制”,但是以面積征收,按國家需要而定,不受過去成例之束縛,是為今後的一般法則。

    關于财産轉手,則采用平衡法補正習慣法之不及,也有成效。

    1694年英倫銀行成立之後,國家賦稅之收入也與民間經濟相通。

    而最重要的,此後農業上的财富可以與工商業的财富交流。

    叙述這一串的情形時,我們不能誇顯霍布斯的預言正确,隻能說17世紀的英國極需将國家機構合理化(rationalize)。

    霍布斯是一個“唯理論者”(rationalist),所以他在世紀中葉已掌握這個重點。

    他雖沒有構造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但他所想象的國家高層結構已接近其需要。

     資本主義的社會亦待司法權來維持。

    在這一方面的解釋,霍布斯着重個人之差異(individualdifferences)。

    乍看起來,這和他以前所說所有人品格容量大體相同之說完全相反。

    其實前面說的是觸及人類互相争鬥的品性及在生死關頭的拼命精神,這樣才不相上下。

    若在平常,人與人之間還是有高低長短之不同。

    其基本原因,在于個人對外界反應的不同。

    想象力或敏捷,或遲鈍,注視方向可以經恒,也可以短促。

    這仍是認為人類是一種機械。

    他對外界事物的關系無非是一種運動。

    運動則有緩、速,又有久、暫。

    在不同程度的反應中,産生了聖賢、才智、平庸、愚劣。

    于是個人有不同的權力。

    什麼是權力?權力無非是現有的媒介和工具,用以獲取未來的好處。

    霍布斯在此處提及過去之成功、名譽、言辭之流利,以及形式之美好(此處他用form,所指為容貌,因為他說這種品質能使男人得到女人及陌生人偏愛),都是權力。

    他在另一處又問什麼是權力?權力乃是獲得所欲物品之工具。

    但是一個人之權力常為另一個人的權力所阻礙,所以究其實,權力之能算數的是超越于旁人權力之外的一部分。

    又因為各人的好惡不同,社會上有分工合作的辦法,于是每個人都有他的價值(worth)。

    這價值也不是一個絕對的因素,而是旁人要利用他的權力時願付之代價,所以由旁人之需要及判斷而決定。

     有了以上各種觀念,霍布斯區分司法權之行動為“交換的公平”(commutativejustice)及“分配的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

    前者以同等的價值交換,其“比例是算術的”,後者将同等的好處分配于有同等功績的人,其“比例是幾何式的”。

    他又繼續解釋,分配的公平,亦即是均平(equity)。

    這樣一來,在他所想象的社會,所有價值都是“市場的價值”,全部法庭和民法所謂的公平都離不開一個“市場觀念”。

     哈靈頓和海洋國家 霍布斯的世界沒有中庸之道,要不是完全沒有秩序,隻有人與人互相殘殺,就是一體馴服,聽命于巨靈,虛構之人。

    有些作者批評他過于誇大人類的壞性格,未顧及彼此間相互合作相互提攜也是一種天性。

    也有些作家指責他沒有看清17世紀社會裡的經濟沖突并不是一般性的全面沖突,而是社會上某一特殊階級和另一特殊階級間之沖突,因之壓平這種沖突的全能政權也要在這特殊階級之間做公正人,而不能籠統地說成是在一個全部紛亂的社會中建立秩序。

    因為《巨靈》之中有了這些毛病,才引起後人之修正。

    最先修正者為哈靈頓,他的《海洋國家》出書于1656年,當時克倫威爾尚在人間。

     哈靈頓出生于英國貴胄之家,祖先和部铎王朝及斯圖亞特王朝都有密切的關系。

    詹姆士·哈靈頓生于1611年,壯年時遇到内戰爆發,英國乾坤颠倒,他之未被卷入漩渦,一方面固然由于他不走極端的個性,一方面也出于命運安排。

    他在牛津大學未得學位,即決心前往歐洲大陸旅行。

    初駐足于荷蘭,目的在吸收新時代的軍事技術,并且一度加入英國人在歐洲的志願軍,而因為英國始終沒有在三十年戰争中遇到出頭的機緣,他從軍的目的未遂,倒以空閑之身前往意大利。

    以後他對威尼斯有相當的景仰,也基于當日旅行的經驗。

     哈靈頓也曾涉足德、法及丹麥,但是印象不深。

    他在1638年左右回英國。

    因為家世背景,被推為英王查理一世之随從,與國王相處極親密。

    哈靈頓也曾在英王拟用軍事力量削平蘇格蘭反叛時(詳第四章“主教戰争”)替查理籌款。

    可是他在國王與議會沖突時卻同情議會,曾兩次将款項貸予議會。

    也有人說他曾希望被提名為議會會員,隻是此志未酬。

     查理戰敗,被蘇格蘭人交給議會派之後,哈靈頓經各方同意,出任被拘禁國王之随從。

    這樣他要經過雙方之信任。

    他很想以這地位在兩者之間找到一種妥協方案,卻總是事與願違。

    哈靈頓雖不在局勢暧昧遊離之時投機取巧,仍為議會所忌,而且因為他拒絕宣誓不資助國王逃亡,曾被監禁。

     雖然他對國王多所維護,而且覺得很多攻擊查理之辭與事實不符,可是他自己終身為民國派,無論在何種情形之下,此志不渝。

    1649年查理被處死之日,哈靈頓一直陪他走到斷頭台畔訣别,他還說此情此景給他精神上很大打擊。

    可是他亦前後發行不少小冊子,其中毫無勤王論調。

    《海洋國家》未出版時,一度被克倫威爾的政府查禁,由作者往谒獨裁者的女兒請她疏通,才與世見面。

    查理二世複辟,哈靈頓一度入獄,被釋之後健康已不如前,雖然晚年結婚,卻未再發出任何政治言論。

    他于1677年逝世。

     哈靈頓對馬基雅弗利和霍布斯都有批評。

    比如說馬基雅弗利在一個政局運轉不周時,動辄斥之為“腐化”。

    哈靈頓經過一番思考,卻指當中之組織可能未如所說。

    其弊不在一時人事,而可能在整個結構。

    又如霍布斯所叙,還可以說是替君主專制張目,哈靈頓則張揚共和優于君主。

    霍布斯所叙之權力牽涉到容貌、語言、過去之成功以及今日之謹慎,總之出入于個人品格之境界。

    哈靈頓則指出權力出諸刀槍,軍事力量又要經濟力量支持,因為“軍隊是一隻猛獸,它有碩大無朋的腸胃,經常需要喂養”。

    他又說:“人依賴富庶之家,不出于選擇……而是由于牙齒的需要。

    人需要面包時,立即成為推食于他們之人的仆從;一個人能如此喂養全民,則他們都為他帝國内之臣屬。

    ” 這樣看來,他并不是與馬基雅弗利及霍布斯對立,而是延長及強化他們的見解。

    哈靈頓曾謂馬基雅弗利為“近代唯一政治家”;霍布斯則是“迄今全世界最優秀的作家”。

    大概馬基雅弗利寫作時比較注重當事人之權宜,較未考慮到社會經濟的力量。

    霍布斯則大規模地勾畫全體人類之政治生活,作文時氣概之磅礴,世無其匹,可是也隻注意到各個人之行止,而忽略了他們的集體性格。

    所以在考究資本主義之思想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應該看出一個前人開路,指示大概的方向,後人繼續前進,腳踏實地,其立論愈為精密,其現實主義更為露骨的一般趨向。

    前面已經說過,霍布斯通過《巨靈》之筆畫,建議創設一個新的社會高層結構。

    哈靈頓不主張這高層結構全憑理想,最低限度,要切應于下層的一般需要。

     他們兩人都未能預料以後有所謂資本主義的名目出現。

    站在17世紀中葉,他們卻有澄清當日局勢之宏願。

    霍布斯讨論一般原則,對現實還隻是若即若離。

    哈靈頓則毫不猶疑地對克倫威爾治下的英國對症下藥。

    隻因恐文字犯忌,他的書也以虛構的體裁寫成,但“海洋國家”(CommonwealthofOceana)是不折不扣的英國,無異紀實,并且内中有些建議,作者還期望克倫威爾能采納。

     《海洋國家》之要旨,是政府之權威必與民間之經濟力量互為表裡。

    以英國而言,土地之占有為決定性之因素。

    如果社會上某一階級占有土地為全國一半(他稱之為“平衡力”[bal-ancd])或一半以上(他稱之為“超平衡力”[overbalance]),則政治力量必落在這階級手中。

    英國已經有了一段這樣的變化。

    薔薇戰争(WarsofRoses)以來,亨利七世将大樁地産強制分裂,亨利八世又沒收寺産,也在拍賣賞賜時化整為零,于是追至17世紀,英國已産生不少中級地主和小自耕農(yeomanfarmers)。

    本來控制于政府的權力也早應落入他們手中,隻因伊莉莎白以她的手腕延遲這種發展。

    可是這種趨勢終不可免,于是17世紀掀動全國内戰。

     在哈靈頓看來,一個國家的體制可以是絕對皇權,也可為封建皇權,或共和制,依土地在一人掌握之中,少數人掌握之中或多數人領有之中而定。

    在他的時代,英國已走上了第三途徑。

    并且政局之妥定,也不是完全被動的視經濟條件而轉移。

    大勢既決,執政者仍可以從中調節,力求均衡。

    他建議英國行土地法,限制地産,使每一個家庭由地産所得收入每年不逾2000鎊。

    超過此數,即須分配給各個子孫。

     哈靈頓的書中仍包含若幹烏托邦的性格,例如作者主張重新安排社會的下層結構,将全民組成教區(parishes)、百家集團(hundreds)及部落(tribes),以為選舉立法代表之憑藉,再按他們的貧富編成步兵及騎兵。

    這些建議雖然沒有付諸實施,可是組織選舉區及普遍征兵,則是現代國家之一般原則。

    《海洋國家》也主張草拟成文憲法,政府分權,執權者周流輪轉(rotationofoffice)與秘密投票。

    這當中有很多特點顯然受到威尼斯的影響,經過他的傳介,這些影響以後也及于美國。

     中國的讀者務必看清,《海洋國家》雖然主張限制土地所有之最高額,但與中國的均田有天壤之别。

    中國之均田、占田或限田,使每家分得50畝至百畝之士地,全國之小自耕農不下數百萬至數千萬戶。

    英國之土地集中于貴族手中時,領有爵銜之貴族通常不出一二百人。

    即在17世紀土地已一再分散,但是與中國土地之零星分割使用仍不能相提并論。

    例如在斯圖亞特王朝下領有200至250英畝之地主,還隻被稱為小鄉紳(lessergentry)及中産階級。

    計1英畝約等于6華畝,上開數字在中國已被認為龐大,一班文人即可用“膏腴萬頃,田連郡縣”的名目随便指責矣。

    哈靈頓的方案,最高限額每人隻能有2000鎊之收入,然則據估計,當日英國全國之士地收入也隻有1000萬鎊,所以隻有5000個如此之大地主,即可以将整個國家之土地全部霸占,使其他的人戶全部成為他們的佃農(英國17世紀人口在400萬至600萬之間)。

    從這些條件看來,哈靈頓的建議隻是預防唐朝“藩鎮之禍”形态的巨家大室危害國家安全,他沒有以純粹經濟上的理由禁锢自由的發展。

     除了這2000鎊年收入的限制之外,哈靈頓願意讓現有土地占有維持現狀,不加幹涉。

    縱使他提倡平等,也不是數目字上的平等,而是享有平等的經濟機緣。

    他說:“勤奮為存積(資本)最有效的辦法;存積則忌均平。

    ”同時,他理想中的社會是一個流動性的社會,從工商業存積的資本也可以與農業資本對流,以至農村經濟與都市經濟合為一元。

     這種說法,今日的讀者不容易産生深刻的印象,因為以後事實既已如此展開,則觀察者也覺得不足為奇。

    所以本書不憚再三提醒讀者,務必要想象17世紀之英國,封建制度早已崩潰,而資本主義尚未登場,在這青黃不接時期,最後階段的情景。

    當日右派之君權神授說,無異提議将曆史倒推,回到中世紀。

    左派之喧嚷自由則沒有體會到自由并不是令各人自生自滅,而是要有耕地、有工作、有市場、有交通道路、有生活保障,凡此各事都要代價,并且不能超脫曆史的環境,憑空産生。

    内戰之爆發,也可以說是各種不着實際的想法各走極端所至。

    哈靈頓的著作,繼霍布斯學說之後,說明英國面臨急遽的變化。

    這變化卻有200年的背景。

    鄉紳興起,代替了昔日貴族地主,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