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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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主教,唯物主義的氣氛濃厚,即算軍事統治不符人望,也沒有産生反動的效果,仍不失為一種大膽的嘗試。

     克倫威爾專政時期,有将一個新興現代國家的侵略性格向外發揚到極端的形勢。

    這9年之間,英國幾乎無時不在征戰之中。

    克倫威爾自己帶兵讨伐愛爾蘭和蘇格蘭。

    海軍則因搜查荷蘭的船隻與荷蘭交戰,又攻占西班牙在西印度群島的殖民地,另外複與瑞典、法國和葡萄牙作戰,每次都以簽訂有利之條約才作罷。

    1651年的航海法案(NavigationAct)規定英國的對外貿易貨物必用英國或對方的船舶載運之原則,不許第三國之商船從中謀利,也是與荷蘭交戰的原因之一。

    在共和與護國将英國海軍的地位推到極峰。

     讀者必須注意馬克思、恩格斯、宋巴特和陶尼都視遠洋貿易為推進資本主義的條件之一(馬、恩稱“資本家時代”[capi-talistera])。

    在初期聚集資本的時候,商業資本必較工業資本為優先。

    而迄至克倫威爾時代,英國仍是一個農重于商的國家,這些條件奠定了克倫威爾在劃時代的轉變中創造突破環境(breakthrough)的功績,也使日後英國的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結合在一起。

    克倫威爾與荷蘭作戰時,他仍以上帝之使命作他行動和思想的根據,而有意将兩國合并為一。

     從表面上看,1660年查理二世之複辟,是對清教徒革命的一種反動。

    斯圖亞特王朝既恢複它的政治威權,英格蘭教會也重新掌握了宗教上的獨一地位。

    可是實際上的發展并未如此順利。

    查理二世恢複的不是伊莉莎白式的王位,而是立憲君主制的王位,并且對教會也“不能完全革除清教運動的潛在意識”。

    查理二世在位的25年,也可以視作一段“司法改革”的時期。

     查理尚在荷蘭等待回國之際,即發布所謂“白雷達宣言”(DeclarationofBreda),說明他登基之後人民仍将享有良心上之自由。

    他也表示将不念舊惡,除了議會提出内戰弑君的罪犯之外,他準備一切赦免。

    後來約50人被檢舉,隻有13人判死刑。

    地産在動亂期間易手的複原辦法,也由議會制定。

    原則上前保皇黨之地産由原有人申訴取回。

    但是因籌備罰款不及,倉皇出賣的,則其成交依然算數。

    所以查理實際上仍承襲不少克倫威爾時期的作為。

     查理二世熱衷娛樂與競技,尤其喜愛賽馬,曾自任騎師參與競賽,也擁有不少情婦,以風流出名,稱“快活國王”(merrymonarch)。

    宗教上他屬于自然神派(deism),相信上帝創造宇宙之後即不再過問世事。

    但他從未表明這種态度,世人也無從了解。

    隻因他飽經憂患,養成若幹玩世不恭的态度,也能守口如瓶,因此除了一個花花公子之外表,曆史家還無法确斷他的真性格。

    他對信教自由的承諾并未兌現。

    議會仍通過法案,懲罰不照英格蘭教會的方式做禮拜的教徒。

    以後又禁止不奉國教的人士就任各種公私職務,牧師的行止也受檢束。

    又規定倫敦、牛津與劍橋三處之外,不能印刷書籍文件。

     國王與議會之融合,隻維持了短時間,以後即因對教會的事宜、外交政策和财政問題發生沖突。

    國王也屢次解散議會。

    可是查理二世遭遇與查理一世遭遇的困難表面相似,内中有實質上的差别。

    例如,國王不同意英格蘭教會歧視其他宗派。

    頒發“信教自由令”(indulgence),赦免不奉國教的教徒,包括天主教徒。

    議會則于國王對外作戰而需要征稅籌饷之際,強迫國王收回前令,還通過“宣誓法案”(TestAct),強迫文武官員宣誓信奉英格蘭教會及其崇拜儀式,不遵行的即行革職。

     查理在位期間與荷蘭作戰兩次(史稱第二次及第三次英荷戰役,以區别于克倫威爾之第一次英荷戰役)。

    這些戰事愈發顯現歐洲近代國家的真性格。

    第二次英荷戰役發生于1664年底,持續兩年半。

    英國派出戰船160艘,裝炮5000尊,海軍23000人。

    交戰時雙方死傷損失嚴重。

    英國議會批準戰費250萬鎊,是前所未聞的大數目,原拟作三年開銷,而實際上一年即已用罄。

    再加以作戰期間英國瘟疫流行,1666年9月倫敦又發生大火,延燒五日。

    在這種情形之下,商業萎縮,而截獲荷蘭船貨的目的也未能如願,人民之失望可知。

    戰後荷蘭割其在北美洲據有的新尼德蘭(NewNetherlands)給英國,包括今日之紐約市及紐約州,當時的觀察者很難預料此舉在以後曆史上的重大影響。

    經過這番戰役,兩方在國際上的地位從此固定。

    第三次英荷戰役雖也有劇烈戰鬥,卻無第二次戰役的深遠曆史意義。

     查理二世認為外交純系國王之特權。

    而實際上,議會代表的意見五花八門,也無從采擇衆議。

    這時候他的表弟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正向北擴張領域,左右如意,掌握的錢财又多,查理和他訂立密約。

    英國國王首先答應對荷作戰(第三次英荷戰役),次之更将英國改為天主教國,一俟時機成熟,就公布執行。

    在這種條件之下,他前後私自接受法國國王的饋贈。

    其實他所得至微(每年10多萬鎊),所冒風險則至大。

    此時想把英國改成天主教的國家,實在不可思議,所以至今曆史家仍在猜測查理的真動機。

     快活國王于1685年2月去世。

    他這時已秘密接受了天主教,臨終時也由神父施行天主教徐油膏的儀節。

    王位則傳給三弟詹姆士二世。

    詹姆士是衆所周知的天主教徒。

    過去好幾年,不少政客和社會上領導的人物想阻止他來繼承王位,希望查理的新教信徒私生子(有人說查理逃難時曾和此子的母親結婚,否認他系私生)蒙茅茲公爵(DukeofMonmouth)繼承大統。

    為了這一争端,還曾發生一連串陰謀與命案,好幾位知名之士在疑案中犧牲。

    查理去世前夕,輿情發覺繼承争奪一事已被渲染過度而應當稍為收斂,所以詹姆士在1685年登基時沒有受到阻礙,泰半由政治風氣好轉之故。

     詹姆士過去曾率領艦隊對荷蘭作戰,以英勇著名,這時候他申明無意于專制威權而決心遵守現行法律,于是衆心歡悅,議會也通過他需要的經費。

    蒙茅茲的叛變亦迅速削平。

    詹姆士躊躇滿志的時候,剛愎自用,缺乏耐性的真性格至此表現出來。

    防制政府任意逮捕人民的人身保護法案(HabeasCorpusAct),在查理二世末年通過成為法律,新國王則有意将之廢除。

    議會不合作,他則将之解散。

    最大的問題則是詹姆士濫用豁免權(dispensingpower)廢除宣誓法案。

    國王本來有豁免權,可以施用于一人一時一事。

    詹姆士則将此權力置于信教自由令内頒布,廣泛的使不奉英格蘭教會膜拜儀式的人,立時釋去法律上的限制。

    在我們今日看來,這種舉動良堪欽佩。

    可是在17世紀,清教徒與主教團争鬥的記憶猶新,國王這種舉動隻使才稍平靜的波瀾再被掀起。

    并且他用這種辦法來提高天主教徒的地位,更使新教教徒在彼此龃龉沖突之中産生一種外來威脅之感。

    詹姆士以天主教徒為愛爾蘭總督和海軍總司令。

    另外一個不奉英格蘭教會崇拜儀式之人物則任倫敦塔(TowerofLondon)總管,掌握着監獄和兵器。

    因為商業之展開,國王之稅收也有擴充。

    詹姆士即用這筆财源支持常備軍30000人。

    對反對派來說,這更是一重威脅。

     詹姆士有女二人,都信奉新教,長女瑪麗嫁于荷蘭國家總督(詳第三章)威廉三世,威廉的母親則是被弑英國國王查理一世之女。

    因之威廉與瑪麗都有繼承英國王位之可能。

    1588年英國反對國王之人士邀請威廉來此邦幹政。

    所以光榮革命(Glori-ousRevolution)即始于女婿推翻嶽翁,也是外甥清算舅父。

    威廉率兵15000在英國西南端登陸,英軍無意抵抗,詹姆士在年底之前倉皇出走,從此流寓海外。

    1689年初,議會公布國王自動退位,威廉與瑪麗為繼任之國王與王後。

     詹姆士出走之前,衆叛親離。

    邱吉爾之祖先約翰·邱吉爾年幼時為詹姆士的侍從,因國王一手提拔,壯年建立軍功,這時候也歸附威廉。

    國王之次女,則從父親的勢力範圍内自動逃入姊夫所占領的地區。

    國王之出走,經過兩次,第一次他已化裝乘小船準備出海,但是潮水不濟,被沿海漁人擁送登岸回倫敦。

    他再次出走前夕,宮殿已在威廉之荷蘭部隊看管之下。

    最後他乘小漁船出海,曾在港口逗留6日,卻沒有人留難他。

     這些瑣碎情事,與資本主義之發展有何關系? 它們沒有直接的關系。

    可是這些事迹證明英國已無法滞留為一個朝代國家,詹姆士在兩次出走之間回倫敦,使效忠于他的義務人士感到窘迫。

    如果國王不決心自動退位,而準備決最後之一戰,則他們也不能置身事外,因為非如此則對傳統的忠君觀念無所交代。

    但這些人卻又無意于國王回宮之日置身家性命于不顧,效命勤王。

    原因是英國已慢慢成為一個民族國家,他們在情緒上和倫理上都已喪失仿效46年前他們的祖先毀家纾難去追随查理一世的壯志與赤心。

    這當中的不同,并不是全由資本主義之展開,卻又不能與資本主義之展開無關。

     事實上,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在位期間,英國的政黨已開始嶄露頭角。

    初時并沒有明确的政黨宗旨,也沒有确定黨員的資格與出身,或者表揚他們的權力與義務,而且最初“黨”之一字,也真像在中國傳統政治裡一樣,“小人有黨”,純粹是罵人的名詞。

    當時既有一些朝臣政客社會名流經常聚首,對一人一時一事有了逐漸較規律的看法,反對他們的人則以黨稱之。

    起先,查理末年準備在議會通過法案,不讓詹姆士嗣位者,稱為輝格黨(Whigs)。

    而維護詹姆士支持國王及教會傳統體制者為托利黨(Tories)。

    1688年之革命固然以輝格黨為主體,也有托利黨人士支持,才能産生一種不流血的革命。

    1689年以後輝格黨更采取主動,在各地區市鎮分别增強其實力。

    時間愈進展,兩黨的性格愈趨顯明。

    輝格黨代表大地主及新興商業之利益,托利黨代表各處鄉紳及英格蘭教會之利益。

    前者以倫敦為中心,後者較具内地色彩。

    再經過幾度滄桑,前者成為自由黨,後者演化而成保守黨。

     為什麼半個世紀之前類似之争執會演成兵戈相見,而且參加戰役的主要人物如克倫威爾最初還不知所為何來,而半個世紀之後,則可以化幹戈為玉帛,雖說最先仍摻雜了不少暗殺和疑案的成分,以後才能奠定而為政黨政治? 本書已前後約略的講到社會在大動亂之後變質,現在我們提出曆史上的事例作為證據之前,先勾畫一個理論上的輪廓: 大凡任何宗教,對個人的經濟生活都有一種收束緊縮的作用,如摩西十誡。

    社會愈單純,其警戒檢束的作用愈直接而有效。

    陶尼曾說: 〖一個以農民組成的社會,其宗教可能單純一緻,因為它的經濟安排簡單雷同,它已經有了一個單純一緻的形态。

    一個多面的商業社會則需要能向不同的源流之中吸收各種因素。

    這些不同的因素同時也需要自由的朝它們自己的生活方式發展——在這時期之中(他說的是17世紀的英國)其發展也就是維持它們的宗教方式。

    倘非如此,這社會就無法避免經常的摩擦與障礙。

    〗 既然如此,大主教勞德等早應該适應潮流,對信教自由讓步。

    為什麼又有他們的阻撓,使曆史的展開延遲了約近50年? 這一方面固然由于勞德等缺乏眼光,另一方面,則是當時社會環境的客觀條件使他們仍舊堅持舊時代的體制。

    我們再看布羅代爾所說的話:“任何一個古代結構組成的社會一開金錢使用之門,就會失去已經獲得的平衡。

    迄今沒有合适掌握着的力量就會被放縱,新的交換方式,對少數的人有利,對其他的否定,使各種事物處于混淆狀态。

    ” 我們綜合這兩種觀點,即可以看出舊社會拒絕改造,大部分是由于内部之因素不能公平而合理的與外界新因素自由互動(金錢總是交換之媒介)。

    這種缺乏互動(interchangeability)。

    的弱點迫使它用宗教的名義,施展一種對經濟生活緊束性的限制,構成對本身的掩護。

    因為它借道德上最高的和最後的名義作主,不容辯駁。

    隻要能達到抗拒新經濟力量于門外之目的,這種自衛的手段不一定要彰明較著。

    對命定論作不同的解釋,或強迫荷蘭工人到英國教堂做禮拜,又像荷蘭的教堂一度拒絕供給放貸者聖餐,或不給予他們大學學位(詳第三章),都可收同樣的功效。

    總之,這些因素與趨向出入于是非黑白之間,心理與現實成分參半,雖當事人也不一定能徹底了解其間奧妙。

    隻有靠時日及事迹的累積,其前後之痕迹才容易在曆史上呈現出來。

     前面已經說過,經過内戰而有複辟,教會已不能完全去陳清教運動的潛在意識,查理二世在位25年,英國也經過一段司法改革。

    這也就是說,當其上層機構還隻以為複辟是不承認克倫威爾者的一切作為,以為1660年可以上與1649年銜接之際,其下層機構卻因這11年之打開局面而在不斷繼續調整。

     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因為他們切身的經驗,羨慕表弟路易十四的作風,也無可厚非。

    法國在17世紀以紅衣主教為宰相,把天主教當作輔助國家行政的一種工具,國富兵強,用不着開議會,凡爾賽宮阙的規模與儀表為歐洲名國之冠,不到下一個世紀,其弱點尚不緻暴露。

    與之相較,英國呈現的隻是長期的吵鬧,内部永遠糾纏不清,看來提倡天主教為國教未嘗不是一種出路。

    查理已向這路途試探前進,詹姆士則更無忌憚的做。

    結果,他所标榜的宗教自由以倡導天主教為前提,與這政策相表裡的專制皇權也得罪了輝格黨。

    另一方面,托利黨人尊重英格蘭教會的正規體制,對他以豁免權變更法度也不能同意。

    而查理與詹姆士都未注意到,在他們統治的30幾年内,英國内部基層已變質。

     英國至17世紀内在的沖突,亦可追究于農業與商業方面的利益不能協調。

    當日很多政治傳單大肆渲染這種利害沖突。

    可是在複辟前後,這些條件已在轉變。

    克倫威爾之航海法案,使他執政時的第一次英荷戰役不及查理二世在位時的第二次英荷戰役,相繼确定了英國是世界上第一流的海上威權商業國家。

    1660年及1689年之間,英國農業的組織和生産技術都有顯著的改進,于是農業已經開始和商業對流,當中很多因素可以開始互相交換。

    各種利害沖突并不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開始在數目字上折沖。

    舉一個例子:17世紀末期,英國不僅向外輸出谷物,而且由政府津貼出口,限于船上大副及2/3水手為英國人的船隻。

    這樣一來,這國家的“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已經開始和通商保護政策發生聯系”。

    因為問題由抽象變為實際,國事才可以由政黨政治解決,君權神授再沒有提出來的必要。

    所以威廉與瑪麗象征着英國在本質上變成一個現代國家,下面我們就可以說明這種體制之構成經過及其與資本主義發展的關系。

     英國内戰前土地換主的情形,是疊經學者争辯的一個題目。

    不過他們都承認,迄至1640年間,買賣頻繁顯示有些地主日趨衰落,有些臻榮日上,日居月儲,有些人乘着金融經濟展開的局面而發達,有些人則不能适應環境,以至江河日下。

     所以有此種局勢混淆之機緣,還是由于封建土地之占有未做有系統的現代化。

    有些土地之占有者,隻依昔日成例每個夏天采辦一朵薔薇花,或者貢獻一磅胡椒,就完成了對領主的義務。

    而且副本産業持有人是否對所耕種的土地享有特權,或者即是一般的佃農(前者稱customarytenants,後者則稱ten-antsatwill)也含糊不清,還有的義務及于洗領主之羊、為領主養狗等等離奇古怪之規定。

    至詹姆士一世出賣國王所領的土地時,尚有賬簿上之田土在實際地方找不到,總佃戶(tenants-in-chief)不知何往。

    此外尚有提議的買價為100年租金(可見得租金之低)的情事,也有讓副本産業持有人以7年租金買下,而後者仍不願承受的情事。

    這些情形可算特殊,但是社會下層既有此種種現象,其上層無法以數目字管理,當為不争之事實。

     内戰當然也不是一種公平而合理的處置。

    首先議會查封勤王人士之資産,其次要他們自己出首接受罰款,罰款為土地1/6到1/2或2/3的價格,實際則又有各種折算辦法,所以有不少業主隻付了一年或兩年的租金,即可以銷案作數。

    也有土地确被沒收拍賣而業主自行買回之事。

    而事實仍不如是單純。

    戰時稅率特高,房地産經過破壞,田園也缺乏整頓。

    還有些佃戶趁着業主不在,自行圈地,使以後的産業無從查考。

    總之,有了各樣變态,即專家也說無從将其中詳情清查出來作有系統的研究。

     可是仔細的分析困難,初步的觀察仍是可能。

    整個17世紀的演化,無從産生個别的公平合理,而在技術的角度上來看,則有将土地占有正規化和系統化的趨勢。

    即在内戰爆發之前夕,有心計的地主已将手中的産業收束整備。

    以上所說封押、罰款、沒收、拍賣、還贖諸程序,加以地主率領佃農在戰場上使用武力,隻利于強者,不利于弱者。

    利于在現地經營之地主,而不利于離鄉背井之地主。

    利于資源豐富,有現款周轉,能與金融界人士交往,能賒借之地主;而不利于手頭拮據,孤立無援之地主。

    于是各項安排等于将土地所有權加以一種約束。

    過去很多支離破碎的所有權和含糊暧昧的主佃關系,雖不能一掃而光,也已有相當的改進。

    一般莊園的數目減少,每一單位的面積增多,所轄田地結構較前緻密。

    副本産業并沒有全部肅清,但也已顯著減少。

    查理二世複辟時,副本産業引起的争執已不再是重要問題。

    我們隻能想象這些穑夫之子孫,少數運氣好的,因為不同的機緣,變成了自由産業人,也就是實際的業主。

    多數的則成租賃的佃戶,還有些則被擠出農業之外,茲後成為城市之勞動階級。

    陶尼說内戰是一座大熔爐(meltingpot),“地歸業主,以扣仗的方式執行要比法庭告狀便宜得多”(foreclosurewascheaperbywarthanbylitigation)。

    他又說及内戰前後各種宗教上的沖突,實有各種非人身的原因,總之就是将農業組織商業化。

    這種種說法,無非解釋從技術的角度(所以非人身關系)來看,以上各種因素彙合而成時代之一大潮流,無可阻擋。

    内戰既為一大熔爐,則經過重整的私人财産權,必較前堅韌。

    照商業的方式處理,也就符合實際,能夠廣泛的公平交換。

    過去以宗教的名義沖突,不外各人堅持己見,動辄引用道德上最高的與最後的觀念,拒絕調解與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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