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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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時候,一方企圖醞釀在多方求改革時打開局面,卻因襲了一種過了時的法制系統。

    另一方掌握了能修正法制的工具,卻用這工具維持君權神授說,又用以保障贊助極權政治之宗教儀式。

    而且它之施用肉刑,更是在英國文化史裡開倒車。

     17世紀初期的經濟恐慌,當然隻增加了内戰的可能性。

    西歐大陸國際戰争之展開,在羊毛沒有出路。

    荷蘭商船業興起,英國倍感壓力,英倫海峽之間又多海盜出沒。

    在失業威脅之下,很少人能對國王表示感激。

    長期議會開會之日,裁決斯椎夫德死刑,倫敦和西敏寺群衆麇集,各行業的學徒乘機鼓噪,空氣更加緊張。

    加以謠言紛起,這時候縱有一分将兩方沖突性和緩化的可能,也在這動亂的氣氛中一掃而光了。

     長期議會在這種環境之下開會,對立的形态已成定局,于是反對派以一連串行動通過很多法規,以過去國王之抽噸稅與磅稅為違法,将好幾個特權法庭取消,星房和高級委員會的法庭更不用說,連皇廷大臣法庭亦被提及讨論。

    隻因為這法庭仍有它的用途,才被幸免。

    前愛爾蘭總督斯椎夫德之判死刑,則是長期議會反對國王調愛爾蘭軍隊前來英國鎮壓反對派,算是給國王及其親信一個嚴重的警告。

    一般刑事程序既不能達到目的,斯椎夫德之死刑采用了“褫穿公民權法案”(BillofAttain-der)來執行,也就是他的叛國罪隻要議會多數同意,毋須縷列證據。

    此舉曾有前例,也算合法。

    大主教勞德則被監禁5年,終在内戰時期處死。

    議會還怕國王下令終止他們集議,于是通過法案,非經本身同意不能解散議會。

     綜合這些行動,長期議會已經走上革命的途徑。

    它已經無法利用它目前的威權繼續以前的議事程序,也就是以前的議事程序無法容納現在議會給自己攬納的威權。

    愛爾蘭變亂再起,議會隻有再通過法案将全國的軍事性城樓倉庫以及軍官的派任權收歸自身掌管。

    國王隻好離開倫敦,在北邊招兵買馬,内戰于是揭幕。

     300多年之後的今日,有關英國之内戰可綜述如下: 大凡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上層結構(superstructure)和一個下層結構(infrastructure),當中的聯系,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

    總要做得上下合節,首尾一緻。

    要是當中聯系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

    補救的辦法或改組上層結構,或修正下層結構,再次之則調中層組織,如重訂稅制,頒行新法律。

    隻是英國17世紀有如中國之20世紀,上層結構(國王、議會和英格蘭教會以及軍事外交等機構)與下層結構(土地占有、農業生産與分配、商人之權利義務等)同時與時代脫節,中層的社會、宗教、經濟、法律各種因素都要重新改組。

    内戰隻是這長期改造中颠簸得最厲害的一個階段。

     在這裡我們也可以重新考慮以上曾提出的一個問題:什麼是清教徒? 中文“清”字,很容易産生誤解。

    英文的purify,實為純潔化。

    清教徒有一種将教會洗刷幹淨的宏願,他們的運動是一種帶着戰鬥性的群衆運動。

    所以當初因宗教信仰被迫害的清教徒,甯可離開家鄉,在北美洲披荊斬棘,另開天地,表現一種雙手萬能的氣概。

    因之這清教運動必然是一種以“成功”為宗旨的道門(cultofsuccess),也有一種獨立的性格。

    尤其堅信加爾文命定論的人士,他們既劃分世人為預先被選得獲拯救和被遺棄而遭譴罰的兩類,邏輯上他們隻能相信自己屬于前者,而與他們作對的屬于後者。

    隻要他們自己在神前忏悔接受神的慈悲,即為已被選獲救的象征。

    他們自己身後之事既已無庸顧慮,可以專心一緻的去證實自己确已獲救。

    嚴格的來講,他們的生活并沒有另外一種更高尚的目的。

    清教徒既有了如此心理上的準備,作戰時必一鼓作氣,做生意也必表彰其赤手緻富的精神。

    離開基督教神學的立場,我們也可以說,在需要強化民族國家,開拓殖民地,成立資本主義社會的17世紀,清教運動适時而生。

    清教徒擺脫了中古以來一般人在養生送死的程序中,沒有選擇性的成為教徒的習慣,而在這有機轉性的時期中各人經過一段宗教上的靈感和經驗,容易将他們的一股信心主動的放在正在他們眼前展開的新世界潮流之中,将各人的冒險性格和獨立精神發揚無遺。

    他們所要求的自由,大緻也就是這主動權。

     英國内戰,不能用階級鬥争的籠統觀念概述。

    照理推論,有家世聲望的貴族大地主必較趨向保皇黨,新興的紳士階級,尤其中級地主和商人,則有傾向于議會派的理由。

    可是實際的發展不盡如是,長期議會會員站在兩方的,并不顯示就帶着以上不同的社會色彩。

    有些家庭的成員甚至參與敵對的陣容。

    雖說英國東南沿海一帶,尤其接近倫敦的地區,以同情議會派者居多,西北與新型商業接觸少的地方則大緻同情國王,這樣的對立仍隻是一般印象,内中還有無數例外的情事。

    即是在其中某一方面控制的地區,内中也有不少敵對的人士。

    所以以後野戰和攻城戰同時展開。

    長期議會集會初時一般反抗國王的情緒高漲,可是後來過激派做得太過分,引起反感,也激得不少初時同情議會派的人反而支持國王。

    所以其取舍并不全由經濟利害。

     戰事初起時雙方都無常備軍,彼此都以“召列狀”(Com-missionsofArray)召募軍隊。

    一般的情形是地主将他們鄰舍佃農武裝,給養與馬匹也由召集人捐助,議會軍則另有統籌的津貼。

    雙方都不缺乏軍官,因為很多人曾在大陸參與戰事。

    勤王軍最大的損失則是海軍不發一矢,全部投效議會軍。

    國王靠外界接濟的機緣本來已很渺茫,失去海軍之後更為無望。

    勤王軍受英國地主生活影響,善于馳騁狩獵,因此在騎兵戰術上占優勢。

    但是他們的資源不充分。

    戰事持久,議會軍又逐漸占上風。

     戰事展開兩年仍勝敗不分,雙方開始尋覓外援。

    查理一世從愛爾蘭人獲得的援助至為有限,而且他與天主教人士周旋,引起國内英格蘭人的反感。

    議會則和蘇格蘭接洽,蘇格蘭的條件是議會派的人士簽字于誓約,承認長老會的宗教組織。

    協議成功後蘇軍入境,使北部的勤王軍兩面受敵,極收牽制之效。

    但是南部的勤王軍仍能采取攻勢,也曾數次擊敗敵軍。

    兵饷沒有着落、部隊缺乏紀律是兩方的通病。

    很多部隊隻願保護家鄉,不願遠征,還有很多為部隊長一手招募經營,一旦部隊長戰死,部隊即瓦解。

     直到1644年冬盡,議會才組織新模範軍(NewModelArmy)。

    以後,兵饷的發給比較正規化。

    後勤部隊也漸有頭緒。

    普通的士兵都穿制服,嚴禁向民間劫掠。

    議會的會員不得兼軍職。

    克倫威爾時則例外。

    他以中将統率新模範軍的騎兵,部下大率由劍橋一帶稱為“東鎮集團”(EasternAssociation)之地區募來,将士曆經征戰,宗教上的信仰則屬獨立派。

    因此,他們日後尚要在英國曆史上留名。

    此時則因他們以清教徒的精神施用于戰場,獲得成果。

    1645年納士比(Naseby)一役,他們将查理一世親自指揮的主力擊潰,戰後又追奔逐北十多英裡,以至對方全部辎重以及國王之書信文件均被俘獲。

    勤王軍自此解體。

    新模範軍之出現,顯示軍隊已非私人構成之組織。

    英國高層機構已有蛻變之勢,隻是内中仍有問題。

     納士比之後,議會軍隻從事肅清勤王軍殘存的城市和碉堡,但是戰事仍延至1646年夏天。

    5月,大勢已去,查理化裝出走。

    先南向倫敦行,半途又折向東北,至此他還想覓船航海,未果,最後北行,自投于參加内戰的蘇格蘭軍。

    這時他還以為蘇格蘭人對他的處置會比較契合。

    但是蘇人留他半年,因為談判不得要領,将他交給英國議會以換取40萬鎊之欠饷,然後撤退回國。

     國王成為俘虜之後,和他敵對的蘇格蘭人、英格蘭議會和新模範軍也開始彼此之間的鬥争,前二者在宗教上為長老會所左右;後者則為獨立派之中堅。

    這時候絕大多數英國人仍相信國王是不可或缺的,問題隻是立憲君主制的詳細内容。

    查理曾說:“平時治理國家不在刀劍,而在講道壇。

    ”可見得他深信當日宗教在政治上的重要。

    他的書牍和行動,也顯示他一直沒有放棄以主教治國的希望,唯迫于環境,不得不與對方周旋。

    一到時機好轉,他仍準備以主教團支持他的君權神授說。

    議會裡的多數派屬于長老會。

    他們既簽有誓約,也覺得雖不用主教,到底也要有一個全國性的宗教組織,如此英格蘭與蘇格蘭教會的事才有彼此交融的可能。

     在獨立派看來,實行誓約,采取長老會的制度,對他們一樣不利。

    要是因此禁锢他們的教壇和活動,或讓他們在全國體制之外自行瞻拜,都是難以接受的。

    此時全國仍有供奉教會的什一捐。

    獨立派被迫以1/10的收入供全國教會,還要另外自費組織教會,另外出錢請牧師。

    既有全國教會,則有教區,因此人民之行動也仍受其管制。

    英國議會雖有一部分由于信仰自由而對國王作戰,此時仍下令不許普通人講解聖經;懷疑基督神性的人,仍會被判死刑。

    聽以宗教的獨立派對長老會的多數派也是心存戒懼,也相信他們是想幹預人與神之關系。

     當這些糾紛尚未解決時,議會提出裁軍。

    各部隊開始集中悉聽遣散,但對欠饷并沒有适當的處置,應募前往愛爾蘭服役的士兵少,以獨立派為主的軍中将士決定自行其是。

    1647年5月他們派兵強行接收國王查理一世。

    其次,他們組織軍人參政會(CounciloftheArmy),以将級軍官及每團其他軍官二人士兵二人組成。

    他們聲稱除了出入鋒镝,既為自由的公民,最低也有對國事說話的權力。

    于是推克倫威爾為領袖。

    他們既和議會做到兩不相容的地步,回頭想與國王交涉可能較為容易。

    查理則認為陸軍與議會意見分歧正是他得利的機緣,果然為其料中,所謂第二次内戰于1648年展開。

     但是在1647年年終之前,國王查理一世又做了兩件失卻民心之事。

    11月間,他從被扣押的地方逃出,出奔威特島(IsleofWight),他滿以為島上總督會聽其擺布,不料後者仍将之拘禁。

    12月,他又與蘇格蘭人簽定密約,同意全國實行長老會制3年,且積極壓制獨立派的信仰。

    在簽訂此約之前,他曾緻書議會,要他們考慮陸軍提出的方案。

    他不僅出爾反爾,而且暗中央結蘇格蘭人進兵,對和他交涉的人講,則是陽用緩兵之計,陰圖克害。

    所以查理日後之被弑,既有曆史家譽之為烈士,也有的說他是自食苦果。

     然則查理在曆史上的地位還算固定。

    他的一生以君權神授始終。

    從這出發點,他以馬基雅弗利(Machiavelli)的方式(詳第五章)和人身關系(personal)的方式維護一種非人身關系的制度(impersonalinstitution),因之他既為烈士,也系自招其咎。

    最難的還是闡釋克倫威爾的曆史地位。

    他和圓頭黨以及宗教上的獨立派提倡良心自由,在曆史上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産物。

    從長期曆史上講,信教自由開啟政治自由之門,而政治上的自由也開經濟上放任政策之門,因後者才能實現資本主義,可是這連串的關系,卻隻能理解,而無法在一人一時一事上找着痕迹。

    個人的經曆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克倫威爾本人行事,有時候尚在前述關系之中表現矛盾狀态。

     所以克倫威爾對西方物質文明的貢獻,還是以間接的在精神方面發生啟發作用為主。

    他的共和(Commonweaith)和護國(Protectorate)都是由環境造成,也不能在曆史上長久立足。

    但是他以自由(liberty)的名義參戰,戰勝論功,總是歸于神之光榮。

    圓頭黨軍隊在戰場上唱贊美詩。

    此中即包涵了一個宗旨:隻要各人認為良心無虧,任何應做的事都可以做。

    但是克倫威爾又不像當日的均平主義者(Levellers)那樣完全以理想支配現實。

    17世紀人文因素尚屬簡單,在中世紀凡事一成不變的習慣尚未革除之際,他的斷然處置和大刀闊斧的胸襟打破了曆史上的一個死結。

    經過他的試驗,英國決不能再回複都铎王朝的舊局面了。

     如果這種說法過于抽象和空洞,我們不妨在相反方向找出一兩個例子,作為較實際的證據。

    勞德任大主教時,約克大主教曾寫信給他:“我發現各處的牧師都在砍伐、更變、修正、節略和增添。

    ”有些荷蘭員工受雇在劍橋以北的沼澤地(thefens)做排水的工作。

    大主教看到這些工人用他們習用的儀式做禮拜,立刻命令他們參加附近的英格蘭教會。

    在這新舊交替之際所謂宗教儀式,代表着不同的社會習慣,也代表着不同的人生觀。

    英格蘭教會更怕變更,自己也拒絕對新時代作調整。

    又根據可靠的來源,克倫威爾于1647年和查理談判的時候,他曾說出要是荷蘭的政治體系能移植于英國,英國人民必蒙其惠。

    這種話裡表示他念念不忘良心自由,而非關懷一種抽象和空洞的觀念。

    尤其與英格蘭教會大主教之态度相比,克倫威爾的信仰是他思想的主宰。

    它既可滲透到政治裡,也可以貫穿到商業政策和經濟生活中。

    他和其他的清教徒一樣,都以為自己的積極性格概系神賜。

    在同時代一切都在轉變之際,這種信仰也可以發揮于其他的地方。

    韋伯(MaxWeber)說出清教徒之成為資本家,他們不複以賺錢為壞事,而認為是好事。

    積蓄财富不複受傳統道德觀念束縛,也不按現今的生活程度适可而止,因為賺錢已成為目的,而不是達到其他目的的一種手段。

    如此看來,克倫威爾雖沒有出面推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卻在他的領導下發育成長,而不在國王及勞德大主教領導下一成不變的環境裡發育成長。

     現在再追叙1648年的事迹。

    第二次内戰較前次單純得多。

    當時國王還被拘禁,雖說議會派、蘇格蘭人和過去的保皇黨聯合與圓頭黨對敵,但他們沒有統一的軍隊,起事時也隻像沒有協定的反叛,此觸彼發。

    新模範軍不費氣力就将他們一一削平。

    隻有蘇格蘭軍隊,曾與敵軍進行戰鬥。

    可是蘇軍的行軍狀态,隊伍前後缺乏聯系,就給克倫威爾打得落花流水,整個二次内戰前後未逾半年,圓頭黨戰無不勝。

    戰局一結束,克倫威爾等人即以“流不應流之血”的罪名,清算國王和議會。

     整肅議會很容易執行。

    長期議會的下議院此時大概還有200名議員。

    圓頭黨軍人派兵站駐門口,屬于長老會的議員約140人不許入内,隻剩下50到60個議員,史稱“尾間議會”(RumpParliament)。

    他們任命了一個150人的特别法庭審問查理一世。

    國王不承認他們有此權力,并且認為自己所代表的不僅是本身,也是全國臣民和他們的自由。

    但是法庭由過激派為首,仍判他死刑。

    直到最後仍有很多陪審官不願在“死刑執行書”(deathwarrant)上簽名,克倫威爾威脅之後,才有59人在行刑書上簽名。

    将國王處死是極不得民心的行動,隻是這時以武力為主,反對克倫威爾的力量又都被鎮壓,英國的公民國家,自此開始。

    但是昙花一現,1660年查理二世複辟之後(稱當年為查理二世之第11年)克倫威爾被剖棺割屍示衆,斯圖亞特王朝否定公民國家和護國的合法性。

     内戰前後,英國完成了無數政治文獻,有的由議會提出,有些由新模範軍的軍人提出,有的似臨時約法,有時又像議和的條件,内中有限制主教的權力、國王頒布重要任免時議會的同意權。

    有些文件還提及王室子弟的教育問題。

    總而言之,都有成文憲法的意義。

    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為衆所公信?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行得通?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以英國人的公平守法,竟沒有人能提出一個周詳的折衷方案,為衆人遵循? 這問題似乎可在中國民國初年的無政府形态中找到一個類似的解答:中國軍閥時代,也有很多人發出無數通電和宣言,也前後寫過不少約法和憲法,而這中間最大的問題,則是撰寫者以一種理想的境界為标準,沒有認清自己的立場,也就忽略了這時候政府本身是一個社會上的遊體(foreignbody)。

    所以問題的症結不在權力如何分配或執權者應受何種監視,而是在上層的理念如何有效的傳達于下層。

    此時除非社會整個改組,否則财政與稅收無法合理化,表面上的公平守信并沒有實際上的意義。

    英國之在17世紀,也和中國在20世紀一樣,正由一個舊式農業體制轉入一個新式的商業體制。

    除非農村裡最基層的結構也能适應商業管理之法制,否則實在無法可遵循,也非單指責執法人員不守法就能解決問題。

     克倫威爾在1658年9月去世之前,擔任英國之獨裁者達9年餘,最後5年稱“護國公”(LordProtector)。

    擁戴他的軍人也讓他自立繼承人,他以自己的兒子理察(Richard)為第二個亦即最後一個護國公。

    英國有史以來為共和國的時間一共隻有11年。

    其中為護國之5年,實際為變相之君主制。

     克倫威爾取得政權之後,找不到一個适當的憲法基礎。

    “尾間議會”不合作,他親自率兵去解散議會,他自己召集的議會,也發生查理一世同樣的困難。

    他取消上議院,後來又重新組織了一個上院。

    克倫威爾也重頒爵祿,很多受封榮銜的人是他的親戚家人,部曲徒從。

    護國實質上是軍事統治。

    全國劃為11個軍區,每個軍區派一位少将監理,綜攬境内治安收稅以及監督民間日常生活之事。

    均平主義者為提倡全民平等,到處散發傳單,克倫威爾将他們逮捕入獄。

    克倫威爾是有為人诟病處。

    他的兒子理察未曾建軍功,更缺乏威望和駕馭将領的能力,繼任為護國公後才8個月就被迫辭職。

    護國群龍無首,給斯圖亞特王朝複辟的機會。

    查理一世的長子查理二世流亡海外多年,終被央請回國,恢複大統。

     可是如前所叙,強調個人之賢愚不肖,很難将這段曆史解釋得合理。

    驟看起來,英國之共和和護國在曆史上都沒有存在的必要。

    克倫威爾之良心自由,普及于教友會和猶太人,卻不及于英格蘭教會及天主教徒,看來也是不合理。

    可是曆史家平心靜氣的考慮,則又覺得後者之沒有列入一視同仁之内,隻因為在獨立派看來他們自己堅持為國教或唯一之真理,蔑視其他人為邪教,自己起先就不贊成一視同仁。

    有了克倫威爾的宗教政策,再加上他的軍事統制,17世紀的英國才能自一個中世紀的國家,凡事概以抽象的教條主義統治之方式,進入對真人實事負責之形态。

    曆史家無法替護國公或篡位者克倫威爾一一解說,況且他之所行,不一定是他之所知(所以他動稱天命)。

    隻是在研究資本主義在17世紀英國展開的程序上講,以陸軍少将代替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