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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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地方,隔赫德遜河不到10英裡。

    大家都知道這條河流因17世紀探險家亨利·赫德遜(HenryHudson)而得名,可是很少人知道當日赫德遜受荷蘭東印度公司之聘,來紐約探險,其目的不是在北美洲拓土,而是希望找到一條“西北路線”進入遠東與中國通商。

    原來17世紀初年,歐洲人的地理知識簡陋,也不知道加拿大和太平洋的寬度與縱深,滿以為循着西北路線不斷前進,不久即可以到達中國。

    而當日中國也是衆所傳聞世界上最富庶的國家之一。

    17世紀初年,荷蘭正為了獨立而發動獨立戰争。

    此時南方的海洋又為很多國家競争的區域,若反其道而行,可能會有意外的收獲。

    荷蘭已經發現不少富國強兵的秘訣,如果此道一通,定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用不着說,這個夢想沒有成為事實。

    荷蘭雖在赫德遜河畔開拓了一些土地,著名的荷蘭人如羅斯福一家也在此落地生根。

    但在第二次英荷戰争之後,這一地區割予英國,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紐約,亦即新約克,以向約克公爵示敬(約克公爵以後承襲皇位,為英王詹姆士二世,因為不孚人望,被驅逐失國,此是後話。

    在與荷蘭作戰時則為海上英雄,得到議會褒謝,是以今日世界最大的港口仍以約克名号,紀念其戰功)。

     荷蘭在西半球的發展,沒有得到實際的效果。

    但是荷蘭人繞非洲海岸進航遠東,卻收獲甚豐,也曾一度占據台灣。

    了解中國并不如傳聞中富庶,以後西歐國家宰割中國,荷人參與不深。

    荷蘭在南洋開拓的殖民地,則為爪哇、蘇門答臘、婆羅洲等地,也是世界上資源盈溢的地方。

    17世紀初年,荷蘭人口不過150萬,竟将這一個廣大的地區占據了好幾百年。

    這殖民大帝國在世界第二次大戰之後被重整,固然是新時代民族自決潮流的影響,而促進這潮流展開的一主要因素,則是中國抵抗日本之成功。

    所以荷蘭之向外拓土,直接間接的仍與中國有相當關聯。

     以上一段文字,概括了好幾個世紀的事迹,提及了不少國家,也把本書編者、作者和讀者所在的地區,牽扯在一起。

    驟看起來,好像這故事缺乏結構,内中各事的發生,全憑機遇,其過程既無從逆睹,當事人也隻好各聽命運之安排。

    可是我們把這些事迹重新綜合起來,再度考慮,則可以看出因為交通通信的進步,東西兩半球、新舊兩世界業已結合為一。

    開始時,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沖突與摩擦,同時以強淩弱的形态也不可避免。

    長期發展之後,局面則趨于平衡。

    而最先使這龐大運動發轫的則是所謂的資本主義。

     本書以上兩章,已斷斷續續的提及資本主義的精神。

    荷蘭人向外發展,即不能與這種精神分離。

    “唯利是圖”的野心促使荷蘭人敢作敢為。

    一方面也倚靠這精神,荷蘭才膽敢以蕞爾小國,前後與西班牙、英國、法國和瑞典交戰。

    荷蘭人甩脫君權和神權的束縛,趨利務實,因之整個國家在資本主義領導下發展成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

    這時候其主政者随着社會與經濟之潮流,必多少傾向于唯物主義、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否則無從産生上述的一種賭博與冒險性格。

    這種不受約束的性格,也終必與種族主義與帝國主義結不解緣。

    以前荷蘭人企圖獨占治肉香料的生産,不惜戕害東南亞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規模販賣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圖”的宗旨,不受人道主義約束之故。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就無法劃出一定的界限,将資本主義說成一種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

    也不能因為資本主義之成為一種組織與一種運動的過程中産生了某些好與壞的事迹,就憑着這些事迹來臧否資本主義。

     站在20世紀的末期,我們承認資本主義是推進現代社會的一種工具,在這種發展之中,荷蘭曾提供實質上的貢獻。

    除非先站在技術的立場,将荷蘭獨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較詳盡的叙述,我們無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長期曆史之發展中算作資本主義之特質,而哪些因素隻能算作個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們今日泛稱的荷蘭,正式的國名應為尼德蘭王國(KoninkrijkderNederlanden),她在16世紀獨立時,則為尼德蘭聯邦(UnitedProvinces),或稱荷蘭共和國(DutchRepublic),荷蘭(Holland)不過是7個省(今則11省)當中之一。

     這個國家與比利時、盧森堡在中世紀統稱“低地國家”(LowCountries)。

    其全部地區裡雖有民族語言之不同,在荷蘭獨立之前卻未曾在曆史上以如上三個單位的政治體系出現。

    荷民過去也缺乏組織自主國家的經驗。

    或因歐洲中世紀封建影響濃厚,各處地域成為公爵、伯爵世襲的産業及公主、郡主的嫁妝。

    其有效的政府,總在最下端。

    即在1500年前後,西歐之民族國家(nationalstates)隻有英國、法國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

    以上各國疆域完整,界限明顯,境内人民語言一緻,曆史上又為強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規模粗具的表現一些現代國家的形态。

    但這種表現仍極有限度,因為過去政府功能簡單,财政權與警察權多為下級威權所操縱(詳第一章)。

    今後由于新時代的需要,王室準備向全國國民抽稅,成立常備軍,創設文官組織(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勢必與新興的和舊有的勢力發生龃龉。

    又因主教(bishop)權責涉及宗教與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國的騷動。

    西歐近代史裡的好幾個世紀,都在這種沖突中度過。

    英國的内戰、法國大革命,即是這種改組的高潮及尾聲。

    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國家曆史上缺乏一個有力的王室,不能參照以上各國的情形,進入中央集權體制。

    此地刻不容緩地需要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在這種雙重條件之下,才有荷蘭共和國之登場。

     另外還有一個妨礙低地國家實行中央集權的因素,則是其中市鎮林立。

    根據中世紀的習慣,每個市鎮,獲得封建諸侯的特許狀(charter)而有豁免權(immunity),封建法律隻行于鄉間,城牆之内概不适用。

    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權自行立法,各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稅,即使情勢需要,封建諸侯向各市鎮有所需求時,也要以磋商及自動捐助的名義承辦。

    大批的市民當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ein,一般譯為“農奴”易生誤解,本書統稱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孫。

    西歐一般的習慣法,隻要在城市裡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為市民,有些地方隻要101天。

    但是在低地國家裡,有時隻要40天即可以算數。

     地産的貶值,也是市民力量擡頭、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種象征及推動的力量。

    城鎮之内雖然市民自治,其地産仍為封建領主所有,當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層掌管不得買賣(如果可以自由買賣,則整個封建制度無法維持)。

    可是市民在地産上築有房舍,他們向封建領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時價而調整。

    所有房屋,根據習慣法為動産。

    所以在新時代貨币流通物價大漲之際,地租已不複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因素,房租則随着物價而高漲,市民擁有房屋者,逐漸漠視地主之存在,有喧賓奪主之勢。

     低地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拜地利之賜。

    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羅的海(其中通過丹麥與瑞典間之海峽路線為荷蘭人首先創用),這整個地區之内又有三條主要河流來自德、法之腹地,經此而入北海。

    内中斯克爾特河(Scheldt)與英國之泰晤士河隔英倫海峽正對,總管這河流入海之安特衛普(Antwerp)與布魯日(Bruges)(今日同屬比利時)同時成為中世紀以來歐洲之重要港口。

    低地國家内之法蘭德斯(Flanders,今日大部分屬比利時,各有一部分屬于法國及荷蘭),13世紀以來已成為毛織品生産中心,其中無數市鎮随着這種手工業之發展而繁榮。

    本地羊毛供應不及,則向英國輸入,織成的毛布輸出遠近各地,南至地中海。

    同時傳統的魚鹽之利也沒有被忽視。

    14世紀以來,随時腦制鲱魚的方法有了改進,能使北海的水産維持較長的時間,推銷到遠地。

    魚船和魚網的設計也全面革新,引起采捕運銷之集中。

    低地國家北部今日稱為荷蘭地區的整個經濟結構為之改觀。

     此時整個低地國家分成10個内外的政治單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Guelders)為公國(dukedoms);荷蘭與法蘭德斯則為郡(counties);尤特列克特(Utrecht)為主教區(bishopric)。

    因為社會經濟的變化,各諸侯親王提升一些貴族,使他們主持内部的經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貴族間發生糾葛,而使低地國家内部的政治複雜化。

    各諸侯最大的困難是入不敷出,所以又隻好向各市鎮讓步,以便擴展财源。

    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緊管制,一方面又在四郊支持新興的市鎮。

    此時各城鎮所獲得的特權,可以阿姆斯特丹1400年的新特許狀作代表。

    這特許狀承認市政理事會的理事可以各以選舉選出他們的繼任,如此當然增加了新興資産階級的政治力量。

     本書根據歐洲曆史學家的作法,概稱以上各政治單位為“省”(provincialstates)。

    14世紀一個重要的發展則是省議會(Stateassemblies)的擡頭。

    這些省議會的來源仍是專家們争辯的一個題目,似乎無人能作定論,隻是在各省享國的諸侯王子,因财政的需要,不得不時或召集下屬的首長,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鎮内炙手可熱的人士,檢讨内政外交政策,已成為13世紀以來的一種趨勢。

     低地國家的經濟發展當然引起四周王國觊觎。

    英、法、德(德國這時沒有統一,但神聖羅馬帝國實質上代表德奧,成為一個較為松疏的組織,而且低地地區很多省名義上尚是帝國一部分)都曾有吞并這地區的野心。

    一則由于彼此間的嫉視,二則由于無人能滿足低地國家内部的需要,此謀無法實現。

    其另外一種手段,則是這些王室支商經常與低地國家境内10餘個省之諸侯親王聯姻。

    但所締婚姻立有合同,清楚規定承繼的各種情事。

    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時強調他們無意參加諸侯親王間的朝代戰争,也沒有捐輸支持這種戰争的義務。

    這種局外中立的立場見諸文字。

     15世紀初年,低地國家之10餘省,除了東北角之外,全部為勃艮第(Burgundy)所得,其發展極為曲折,也有浪漫史及傳奇性的情調,至今尚有曆史家稱之為命運的安排。

    勃艮策公爵原為法國王室的支裔,所轄之勃艮給在今日法國東北。

    其獲得低地國家的辦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與法蘭德斯的繼承人(後來成為女伯爵的瑪伽莉達)聯婚。

    他遺有三子一女,也透過聯姻與這區域内的諸侯親王結為姻親。

    這些諸侯親王本來就有不少借婚姻來維持彼此關系,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瑪伽莉達的姑母,女公爵無後,故将所屬地傳于侄女,因之此地區也落入勃艮第手中。

    若照正常關系發展,此三子一女各立門戶,以後也各有千秋,數代之後,與宗主的關系必日趨淡漠,各支裔與地方的關系加深。

    但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