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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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第這四個房系之中有三個支裔各自向外發展,其繼承人或死于英法百年戰争,或死于法國内戰,或在低地國家之内争中參與敗方而被放逐,多絕嗣而無後,他們所承繼的省份,透過兄終弟及的辦法彙歸勃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長子綽号為“約翰無畏”(JohntheFear-less)及孫子并号為“菲力普好人”(PhiliptheGood)繼承大統時,勃艮第已将低地國家内各諸侯親王一掃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統治不及的地區則在政治上并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日(Liege)主教區之主教則派親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衛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子)。

    這樣一來,勃艮第的領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間連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間造成第三個大王國的形勢。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theBold)于1466年嗣位。

    他們祖孫三代統治低地國家約50年,極力支持這地區經濟的發展。

    14及15世紀,德國北部的自由城市聯結而成漢撒同盟(HanseaticLeague),有壟斷波羅的海至英倫海峽商業的趨勢,并且以武力作商業的後盾。

    勃艮第的公爵支持荷蘭及齊蘭(Zeeland,與荷蘭為鄰的另一濱海省)的海員,鼓勵他們向漢撒同盟的城市作戰。

    勃艮第也竭力使安特衛普成為世界上第一流的港口與國際城市。

    如此一來低地國家國民實受其惠,也樂于有這樣一個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勃艮第既開拓了一個縱長500英裡橫寬300英裡的王國,即必須對全境的統禦經理作籌謀一緻的打算。

    于是在每一個省,派出總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來的諸侯皇子(後來荷蘭獨立時,其主政者仍用這官銜發難)。

    召開一個全國議會(states-general),決定低地國家内的稅收,以便支持勃艮策公爵的軍費。

    這已經是超過前例,因為過去每省自為一單位,要募兵籌饷時也隻臨時磋商于各省。

    而查理冒失所創設的司法,與當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抵觸。

    在他督導之下,低地國家開設了一所最高法院,規定以後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羅馬法為根據(因為低地國家的人民,尤其荷蘭人,向來使用習慣法和不成文法)。

    這種政策一公布就引起普遍反對,列日農民反叛,打死境内的法官律師。

    荷蘭的一個鄉鎮更自行創造一個條例,“凡有引用外國或冷僻法律名詞而不譯為通用荷蘭文者”,一律罰款兩鎊。

    1476年全國議會否決了查理征稅籌饷的要求。

     要是這種僵局繼續下去,以後的發展将無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戰死,繼承者為20歲的女公爵瑪麗。

    勃艮第公園在戰後失掉了勃艮第(此地從此成為法國領土),隻成為低地國家的王室。

    一時各省重要人士聚會于更特(Ghent),草拟一份文件叫做“大特權”(GrootPrivilegie)。

    内中說明最高法院不能複核各地法庭本身足能解決的案件,各地産業所有人及市鎮不能被傳答複他們境域之外的問題,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國家内之語言;除非産業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對外宣戰、在境内抽稅或鑄币。

    所有官員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各市鎮同意。

     當時低地國家正遭逢内部叛亂及法國入侵的威脅,瑪麗迫于無奈,隻好接受。

    “大特權”有如入憲章,本身無強迫執行的力量,隻是彰顯低地國家構成時的内向性格。

    此後1579年的尤特列克特聯盟(UnionofUtrecht)是荷蘭獨立的先聲。

    盟内宣言即申明各省城鎮原有的特權不因同盟而失效,同盟對重要事件的行動,必須獲得所有各省全體一緻同意。

     瑪麗之婚姻使低地國家剛脫離勃艮策的掌握,又陷入哈布斯堡(Hapsburg)皇室彀中。

    瑪麗與奧國大公爵麥西米林(Maximilian)聯婚,原有低地國家人士贊助。

    15世紀末年法國強鄰壓境,有了一個德奧血統的皇子作驸馬,也可以借此将力量稍微平衡。

    不料哈布斯堡朝也在利用聯姻擴展地盤,較勃艮第更勝一籌。

    所并吞的不止是公國、郡國的小地盤,一來就并吞一個現代型歐洲國家。

    麥西米林本人則被選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當日神聖羅馬皇帝還由七個國王主教等推舉,16世紀以後就由哈布斯堡家世襲),至他孫子查理五世時,低地國家的首長不僅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而且擁有奧地利。

    又通過奧地利掌握匈牙利和波希米亞(今日捷克),同時還兼西班牙國王,更因後者的關系,控制了意大利半島和美洲一些領域。

    哈布斯堡家族囊括半個歐洲,引起英國和法國的反應。

    尤以法國眼看自己的領域被哈布斯堡王朝三面包圍,亟思抵制。

    于是以遠交近攻的辦法,糾結歐洲更外圍的盟友如土耳其、蘇格蘭及瑞典、丹麥進行一種更大規模的反包圍。

     低地國家包括今日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原來希望在一個國王之下,有一點安全保障,其立國之政策則為局外中立、地方分權,以便各城鎮各自發展本身的經濟利益。

    而此時(16世紀)眼看局勢之發展與他們的願望愈來愈遠。

     16世紀也是宗教改革的時期。

     馬丁·路德于1517年10月31日公布他的“九十五條論題”,原來不過是由他自己良心的驅使,從神學的角度對當日宗教的設施發表一些意見。

    (他将95條論題釘在威騰堡[Wittemberg]教堂門上,符合當時行事的辦法。

    因為他雖身為僧侶,仍在威騰堡大學擁有教授的職位,教堂大門則是神學系的公告牌。

    )此一行動在曆史上掀動的大波瀾,為其本人始料未及。

    歐洲社會經濟條件本來已和中世紀所定制度相去甚遠,宗教改革的呼聲在這時候被提出,隻有使其他各種需要改革的運動更能借題發揮,其範圍也更擴大、趨向也更顯明。

    事後看來,這也是必然之事。

     新教的宗旨在信教自由,“凡信徒即可以做長老”(priest-hoodofbelievers)風氣的倡導之下,西歐和北歐産生了很多宗派。

    其中路德派尚是其中較保守者,馬丁·路德主張革除羅馬教廷若幹陋習,可是他對社會秩序仍保持傳統的看法。

    因此路德派容易在德國被接收。

    很多諸侯親王在支持路德後,就脫離羅馬和維也納的束縛,而他們在自己領域裡的威權并未受減損。

    (德國這時為約300個單位組成,諸侯親王和各主教的屬區各百餘,自由城市也約百餘。

    )新教的“左翼”則可以再洗禮派(Anabaptists)為代表。

    此派無意在神學上和哲學上鑽研。

    他們隻希望将聖經上所叙述的基督教原始性格重現于人間。

    他們的教堂是一種受苦受難的組織。

    因之他們也創出一種不務家人生産事業,隻在情緒上求發洩的趨向。

    以此作為标榜,他們容易打進下層社會,如荷蘭的縫工和面包烤匠即成為再洗禮派的領袖。

    法蘭德斯的織工也組織不少小單位。

    其中有些人走上無政府主義和原始共産主義道路。

    他們的弱點則是不能在體制上作為新社會制度的精神支柱。

    最後在低地國家内産生決定性影響的,仍是保守派與過激派之間的加爾文派(Calvinists)。

     加爾文,法國人,他的神學立場以“命定論”(predestina-tion)為核心。

    簡單的來說則是人不論賢愚不肖,将來或入天堂,或入地獄,早為神所預定。

    然則如此,命定論仍有各種問題,如:這種命定是一種絕對的、或相對的因素?難道人之為惡真是神之主謀,而不僅是他自己違背神的意旨?如果真有命定,則一個人要在是非可否之間下決心,又如何能确定他之選擇即是神的安排?諸如此類問題,固可以邏輯答複,也可視作人類經驗以外,非邏輯所能解釋的一種神秘現象,本書以下各節還有機會叙及。

    其不墜入一個機械式的解說之中,反可以被多方接受,也使新時代高層社會的領袖及思想家對之感到興趣。

    當賦命定論以堅定的解釋時,則有“我個人之命運非人間其他威權可以左右”的氣概,而抱持此種觀念的人也有傾心于事業成功的趨向,如此才能證明他自己确有神佑。

    這些氣概與趨向使命定論被公認為有助長唯物主義、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功效,為推進資本主義的有力工具。

     16世紀低地國家的經濟又有了新的發展,毛織工業以外放分工辦法(詳第一、二章)進出于今日比利時南部和法國北部各小市鎮和村莊,由于脫離了城市同業公會的束縛,範圍日益廣大,也更具有資本主義的性格。

    同時荷蘭與齊蘭的船舶也在擴充,至16世紀中期之後通過丹麥、瑞典海峽,出入波羅的海之船隻1/2到2/3為低地國家所有,每年超過2000艘,其中大部分屬于荷蘭。

    這些船隻每年以一半的時間捕魚,其他時間為商船載貨,北至波羅的海,南及于西班牙和葡萄牙。

    他們雖然僅出入于沿海無數的市鎮與村莊,可是經營的資本浩大,背後财務之支持者多為大城市的商人,而以阿姆斯特丹的商人為主。

     低地國家之内,本已産生各種利害沖突,如經外放分工辦法織成的毛布的價格低于城鎮裡同業公會所公訂。

    有些地方寺院林立,僧侶持有某些商業稅收的特權,又不免與信民沖突。

    鄉間的士紳在城市勢力發展後,否定僧侶有對他們抽稅的權力,這些市鎮出錢收買附郭封建領主的特權,包括路稅、漁獵特權等,而用這些特權作基礎,支持他們在經濟上管制的力量。

     低地國家南北不同,也引起猜忌。

    北方荷語通行地區,不承認哈布斯堡屬于日耳曼系統,此王朝與勃艮第的淵源,加上以布魯塞爾(今日比利時首都)為政府中心,及引用很多律師法官造成官僚政治,使其“法國勢力”和“外來因素”色彩較濃。

    低地國家的東北角,曾多年聯合反抗查理五世,他們所用的東荷蘭語和低地德語接近,再洗禮派因着語言的接近,很容易從德國滲透入這地區。

    至1543年查理五世将這地區全部占領,從此統率了低地國家的17個省區,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

    但低地國家内的很多省區仍不承認他是國王,隻不過是一個身兼領17個區域首長職務的親王而已。

    所以他必須依照成例,以個别不同的方式在各該省區執行其權責。

    如果變更體制,各省區仍可拒絕承應。

     所以16世紀中期,低地國家享受短時間的和平和統一,各自享有境内五花八門的各種既得權益(vestedinterests)。

    查理五世本來可以實際領有這塊領域,但因又分身做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忙于在德國應付馬丁·路德,又要主持抵抗土耳其人及在意大利半島的戰事。

    他忙碌了半生,總希望創造一個名副其實的大帝國,削平各種異端邪說而重新以天主教廣布于他所管轄的領域與人民之間,但事與願違,于1556年自願退位。

    治下的帝國分為兩部分:德奧與神聖羅馬帝國之部分,傳于皇弟斐迪南;西班牙王位及意大利半島之領域及低地國家則傳予其子菲力普二世。

    後者在位60年,也是低地國家變亂的開始,以後終于演發至荷蘭獨立。

    其中原因甚多,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