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劉勰的生平和基本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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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物”是“情”的主,這是唯物的看法;但一方面又說“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原道》),認為“心”在“物”之前,這是唯心的意見。

    論點的矛盾是他思想上矛盾的反映,那就不可避免地給他的理論帶來嚴重的混亂與缺陷。

     第三是文學的曆史發展觀點。

     劉勰在《通變》篇裡集中讨論了文學創作上的繼承與革新的問題。

    他說: 暨楚之騷文,矩式周人;漢之賦頌,影寫楚世;魏之策制,顧慕漢風;晉之辭章,瞻望魏采。

    榷而論之,則黃唐淳而質,虞夏質而辨,商周麗而雅,楚漢侈而豔,魏晉淺而绮,宋初訛而新。

    從質及訛,彌近彌澹[17]。

     這裡包含兩個論點:從後人學習前人(如楚學周、漢學楚、魏學漢……)方面看,存在着一個前後繼承的關系;再從前後的差别(如淳而質、質而辨、麗而雅……)方面看,存在着一個後人改革前人的情況。

    他稱繼承的關系為“通”,稱改革的情況為“變”。

    他認為在創作上必須能“變”才能持久,能“通”才不緻貧乏;所以主張既要“望今制奇”,也要“參古定法”。

     這些意見基本上是可取的,缺點在于他根本不懂得社會生活是文學的唯一源泉,不懂得作家必須深入生活現實,從中汲取滋養來發展創作。

    他隻提倡向古人學習,特别是向儒家經典學習,表現了他嚴重的崇古的落後觀點。

    而這正是他的階級立場所決定的。

    他在本篇所舉枚乘、司馬相如、揚雄、張衡、馬融等人作品的具體例證,仍偏重于瑣碎的語言技巧方面,甚至認為不易跳出前人舊軌,有“循環相因”之感。

    這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在《文心雕龍》前半部論述文體的各篇中,在後半部的《定勢》、《時序》等篇中,他談到各種體裁、作家和各時期文學的發展變化;熱情肯定了騷體、對問、七辭等等新的樣式的開創(這是重視作家們創造精神的一例),并指出了和前代文學的繼承關系。

    當然他對于過去一千多年文學的總的發展形勢,還無力作全面而系統的分析,因而他的論述隻能是零星的、片段的意見。

     第四是文和質、情和采的關系問題。

     劉勰在《情采》篇中首先談到“文”和“質”相互依存的密切關系。

    他舉水和木為例:水的特性是“虛”,所以有波紋的形貌;木的特性是“實”,所以有花萼(è)的形貌。

    波紋離不開水,花萼離不開木,一離開便無法存在。

    文學作品也是這樣:作品的“采”是随着作品的“情”而成的,“采”不能不表達一定的“情”,離開了“情”,“采”便無所依附了。

    因而他得出第一個結論是“文附質”。

    另一方面,他并不認為形貌是可有可無的,又舉獸皮為例:虎豹皮毛如果沒有花斑的形貌,那就無異于犬羊而表現不出虎豹皮毛的特征了;犀兕(sì)的皮革也必須塗上丹漆,才能更好地為人所利用。

    同樣,文學作品如果沒有适當的“采”,再好的“情”也無法表達出來。

    因而他得出第二個結論是“質待文”。

    此外,他還認為,雖然“文”和“質”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不可偏廢,卻又不是在二者之間不分主次地劃上等号。

    文學作品既然為了表達作家的情志,那麼作家必須根據情志來建立文辭,情志必然在作品中起着主導的作用。

    好的文辭固然能更好地表達情志,但如果沒有好的情志,那麼文辭再好也不能使作品成功。

    因而他得出第三個結論是“情者文之經,辭者理之緯”,主張“為情而造文”,反對“為文而造情”。

     這個以“質”為主導的“文”、“質”兼顧說,是貫串全書的。

    從第一篇《原道》起,就一直強調這一點。

    他認為理想的作品必須做到“銜華而佩實”(《征聖》),既反對“華不足而實有餘”(《封禅》),也不贊成“空騁其華”(《議對》)[18]。

    此外,在《風骨》、《熔裁》、《附會》等篇中,都是就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雙方結合着談的,甚至标題上兩個字也是分指文意和文辭兩個方面。

     以這樣的主張為基礎,他進而對當時文壇上重形式而輕内容的不良風尚大力抨擊。

    他一再指摘:“晉世群才,稍入輕绮(浮淺绮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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