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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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越之人,猶有不衣者。
春秋以來,蓋此俗遂改。
然《韓非·說林》謂:“越人跣行”,則猶不履也。
《論衡·恢國篇》:“夏禹倮入吳國。
太伯采藥,斷發文身。
唐、虞國界,吳為荒服。
越在九夷,罽衣關頭。
今皆夏服,褒衣履舃。
”則秦、漢之世,被服全與中夏同矣。
其遠方則猶未變。
《南史·扶南傳》:“俗本裸,文身被發案此被亦誤字,不制衣裳。
混填據其國,始教柳葉穿布貫頭,形不複露。
吳時遣中郎将康泰,宣化從事朱應,使于尋國範尋。
國人猶裸,惟婦人著貫頭。
泰、應謂曰:國中實佳,但人亵露可怪耳。
尋始令國内男子著橫幅。
橫幅,今幹漫也。
大家截錦為之,貧者乃用布。
”範疑中國氏族,已見前。
乃範尋王扶南時,其國人猶裸,豈亦如泰伯、仲雍,不欲遽變蠻荒之俗邪? 山居之民,交通不便,則彼此不相往來。
熱地之民,生事不勞,則一切趨于因任。
故粵族政制,率無足觀。
《三國志》雲:“馬韓有五十四國《晉書》作五十六國。
辰韓始六國,稍分至十二,弁韓亦十二國。
大者萬餘家,小者數千家,總不過十餘萬戶。
各有長帥。
大者自名為臣智,其次為邑借,散在山海間,無城郭。
”蓋尚未脫部落之習也。
混盤況攻并城邑,令子孫分王,蓋亦臣智邑借之類耳。
流求:“國有四五帥,統諸洞。
洞有小王。
往往有鳥了帥。
并以善戰者為之。
自相樹立,犯罪者皆斷于鳥了帥。
不服,則上請于王。
王令臣下共議之。
”亦魯、衛之政也。
諸國制度,小有可觀者,似皆取法于中國。
《隋書》雲:“林邑尊官有二:一曰西那婆帝,二曰薩婆地歌。
屬官三等:一曰倫多姓,次歌論緻帝,次乙地伽蘭。
外官分二百餘部。
其長官曰弗羅,次曰可輪,如牧宰之差也。
”《唐書》:盤盤,“其臣曰勃郎索濫,曰昆侖帝也,曰昆侖勃和,曰昆侖勃帝索甘,在外曰那延,猶中國刺史也”。
投和,“官有朝請、将軍、功曹、主簿、贊理、贊府,分理國事,分州、郡、縣三等。
州有參軍,郡有金威将軍,縣有城,有局。
長官得選僚自助”。
皆頗有大小内外,相維相系之意。
蓋林邑本中國地;其餘諸國,亦或取法于日南、九真諸郡也。
諸國刑法,亦多野蠻。
《南史·林邑傳》:“國不設刑法。
有罪者,使象蹋殺之。
”《扶南傳》:“國法無牢獄。
有訟者,先齊三日。
乃燒斧極赤,令訟者捧行七步。
又以金環、雞卵投沸湯中,令探取之。
若無實者,手即爛,有理者則否。
又于城溝中養鳄魚,門外圈猛獸,有罪者,辄以喂猛獸及鳄魚。
魚獸不食為無罪,三日乃放之。
”《唐書·诃陵傳》:“上元間,國人推女子為王,号悉莫。
威令整肅,道不舉遺,大食君聞之,赍金一囊,置其郊,行者辄避。
如是三年,太子過,以足躏金。
悉莫怒,将斬之。
群臣固請。
悉莫曰:而罪實本于足,可斷趾。
群臣複為請。
乃斬指以徇。
大食聞而畏之,不敢加兵。
”此等固近東野人之言,然可見諸國刑法之酷。
酷刑固惟野蠻之世有之耳。
粵族程度雖淺,然多能事農業,以南方濕熱,耕溽不勞,如史所謂“一歲種,三歲獲”故也。
居沿海者,商業多盛,則地位為之。
其交易皆以金銀為介,故諸國特重之;冶金之工,亦因之精巧。
宋之伐林邑,其王陽邁,願輸金一萬斤,銀十萬斤,銅三十萬斤。
及克之,銷其金人,得黃金數十萬斤,亦雲多矣。
《南史·毗骞傳》:“常遺扶南王純金五十人食器。
形如圓槃,又如瓦嘔,名為多羅,受五升。
又如碗者,受一升。
”《晉書·扶南傳》:“好雕文刻镂,器多以銀為之。
”《隋書·赤土傳》:“豪富之室,恣意華靡。
惟金鏁非王賜不得服用。
”隋使常駿等往,其人進金鏁以纜船。
《唐書·投和傳》:“貞觀中,遣使以黃金函内表,并獻方物。
”皆足見其金銀之饒,冶制之工也。
居處因地而異。
《南史·林邑傳》:“國俗居處為閣,名曰幹闌,門戶皆北向。
”《毗骞傳》:“王常樓居。
”《隋書·赤土傳》:“王宮諸室,悉是重閣。
北戶,北面而坐。
”惟《唐書·真臘傳》雲:“戶皆東向,坐尚東。
”此山居之遺習。
幹闌,即今所謂碉也。
《唐書》:堕和羅,“俗喜樓居,謂為幹欄”。
《唐書》:盤盤,“其民瀕水居,比木為栅”。
今暹羅尚有此俗,又有因樹為屋者。
《唐書》扶南:“楉葉以覆屋。
”诃陵,“雖大屋,亦覆以拼榈”。
則以南方植物,多巨大而茂盛也。
諸國文化,多受之于我者。
新羅、日本無論矣。
《後書·南蠻傳》雲:“凡交趾所統,雖置郡縣,而言語各異,重譯乃通。
人如禽獸,長幼無别,項髻徒跣,以布貫頭而著案此所謂項髻者,指雜居其間之濮族言之,後頗徙中國罪人,使雜居其間,乃稍知言語,漸見禮化。
光武中興,錫光為交趾,任延守九真。
于是教其耕稼,制為冠履。
初設媒聘,始知姻娶。
建立學校,導之禮義。
”《循吏傳》雲:“九真俗以射獵為業,不知牛耕。
民嘗告粜交趾,每緻困乏。
延乃令鑄作田器,教之墾辟田疇。
歲歲開廣。
百姓充給。
又駱越之民,無嫁娶禮法。
各因淫好,無适對匹。
不識父子之性,夫婦之道。
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齒相配。
其貧無禮聘,令長史以下,各省俸祿,以振助之。
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其産子者,始知種姓,鹹曰:使我有是子者,任君也。
多名子為任。
初平帝時,漢中錫光為交趾太守,教導民夷,漸以禮義,化聲侔于延。
領南華風,始于二守焉。
”可見馬來之隸我版圖者,我族牖啟之勞,為不少矣。
此外以漢人作蠻夷大長者,蓋亦不少,最古之越無餘、吳太伯即其例。
《唐書·環王傳》:“又有西屠夷。
蓋援馬援還,留不去者。
才十戶。
隋末,孳衍至三百。
皆姓馬。
俗以其寓,故号馬留人。
”曆世而不變于夷,則亦必能變夷,惜其迹不可考矣。
諸族中程度最淺者莫如僚,豈以其“散居山谷”故邪?《北史》雲:“僚無氏族之别。
又無名字。
所生男女,惟以長幼次第呼之。
案商人多以甲乙為名,蓋亦此俗。
其丈夫稱阿暮、阿段,婦人稱阿夷、阿等之類,皆其次第稱謂也。
往往推一長者為王,父死子繼,若中國之貴族。
亦不能遠相統攝。
好相殺害。
人皆不敢遠行。
至于忿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殺之。
若殺其父,走避于外,求得一狗,以謝其母,不複嫌恨。
亡失兒女,一哭便止,亦不複追思。
相劫掠賣取如豬狗。
往往親戚比鄰,指授相賣。
被賣者不服,逃竄避之。
乃将買人指捕,逐若亡叛。
獲便縛之。
但被縛,即服為賤隸,不敢稱良矣。
女多男少。
婦人任役。
婚法,女先以貨求男。
案此俗與林邑同。
貧者無以嫁,則賣為婢。
惟執楯持矛,不執弓矢。
”其程度如此。
史稱其“于諸夷中,最難以道招懷”,誠有由也。
近人《遊記》述狫之俗:謂其“男女皆以束布圍要,謂之通裙。
屋宇皆去地數尺,架以巨木,上覆以葉,如羊牢,時曰羊樓。
其人蓬首垢面,不潔清。
予以一飯,可使捐軀”。
何此族進化之滞邪? 吾族牖啟粵族之功,具如前述。
惟交通陸難于海;吾國文明,重心亦在北方;閩、粵沿海之區,進化亦晚;而印度航業夙盛,更加以神教之力;此則交趾、日南、九真諸郡而外,大陸沿岸,及南洋群島之文化,所以多受之于印度也。
諸國文化之出于印度,可以其奉佛為征。
《隋書》:真臘:“有陵伽缽婆山,上有神祠,每以兵五千人守衛之。
城東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
其王年别殺人,以夜祀禱。
亦有守衛者千人。
”流求:“俗事山海之神,祭以肴酒,鬥戰殺人,便将所殺人祭其神。
或依茂樹起小屋;或懸髑髅于樹上,以箭射之;或累石擊幡;以為神主。
”此皆馬來西亞舊教,祭必用人,所以養成食人之蠻習也。
又毗骞:“傳其王身長丈二,頭長三尺;自古不死,莫知其年。
王神聖,國中人善惡及将來事,王皆知之,是以無敢欺者。
南方号曰長頸王國。
王常樓居,不血食,不事鬼神。
其子孫生死如常人,惟王不死。
”則又以教主而兼君主矣。
《南史·扶南》:“俗事天神。
天神以銅為象,二面者四手,四面者八手;手各有所持,或小兒,或鳥獸,或日月”;則似已傳之印度,當時西域祭天,皆有金人也。
然漢魏以後,佛教既入,諸國靡然從風。
《南史》稱“扶南王數使與毗骞王書相報答。
其王亦能作天竺書。
書可三千言,說其宿命所由,與佛經相似;并論善事”。
又林邑之王,舍國而之天竺;赤土之王,釋位以傳其子;皆其征也。
史載諸國政俗事迹者,其舉國奉佛無論矣;即僅載一二表文者,其所稱道,亦大抵佛經中語也。
其風俗之因奉佛而變,最易考見者,厥惟婚姻喪葬之禮。
《晉書》:林邑:“貴女賤男。
同姓為婚,女先聘婿。
”《南史》:“嫁娶必用八月,女先求男,由賤男而貴女。
同姓還相婚姻。
婆羅門引婿見婦,握手相付,咒曰吉利吉利,為成禮。
”《隋書》赤土:“每婚嫁擇吉日,女家先期五日,作樂飲酒。
父執女手以授婿。
七日乃配焉。
”此可見其俗婚姻本亦父母主之,後乃改用婆羅門也。
《南史》林邑:“死者焚之中野,謂之火葬。
”《北史》:“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皆以函盛屍,鼓舞道從,輿至水次,積薪焚之。
收其餘骨;王則内金甕中,沉之于海;有官者,以銅罂沉之海口;庶人以瓦送之于江。
”《南史》:扶南:“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為灰燼,土葬則瘗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
”《隋書》:赤土:“父母兄弟死,則剔發素服。
就水上構竹木為棚,棚内積薪,以屍置上,燒香建幡,吹蠡擊鼓以送之。
縱火焚薪,遂落于水。
貴賤皆同;惟國王燒訖貯以金瓶,藏于廟屋。
”真臘:“其喪葬:兒女皆七日不食,剔發而哭。
僧、尼、道士、親故,皆來聚會,音樂送之。
以五香木燒屍。
收灰,以金銀瓶盛,送于大水之内。
貧者或用瓦,而以彩色畫之。
亦有不焚,送屍山中,任野獸食者。
”案流求:“其死者氣将絕,轝至庭前;親賓哭泣相吊;浴其屍,以布帛纏之,裹以葦席,親土而殡,土不起墳。
”流球俗最蠻野,猶有瘗埋之制諸國中惟流求不奉佛教,則棄屍中野,必非諸國舊習可知。
故扶南四葬中,猶有所謂土葬者。
林邑之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亦近中國古制,特以日易月耳。
然則諸國婚姻喪葬之禮,其必受之印度無疑矣。
諸國文字,亦皆傳自印度。
《晉書》扶南:“亦有書記,文字有類于胡。
”林邑:“範逸使通表入貢,其書皆胡字。
”《北史》:“人皆奉佛,文字同于天竺。
”《漢書·西域傳》顔師古《注》:“今西方胡國及南方林邑之徒,書皆橫行,不直下也。
”然則後印度諸國文字,受之中國者,獨一安南而已。
扶桑為美洲之地,已見第六章。
《梁書》謂“其俗舊無佛法。
宋大明二年,罽賓國有比丘五人,遊行其國。
流通佛法經象,教令出家。
其俗遂改”。
則佛教并曾傳至西半球矣。
春秋以來,蓋此俗遂改。
然《韓非·說林》謂:“越人跣行”,則猶不履也。
《論衡·恢國篇》:“夏禹倮入吳國。
太伯采藥,斷發文身。
唐、虞國界,吳為荒服。
越在九夷,罽衣關頭。
今皆夏服,褒衣履舃。
”則秦、漢之世,被服全與中夏同矣。
其遠方則猶未變。
《南史·扶南傳》:“俗本裸,文身被發案此被亦誤字,不制衣裳。
混填據其國,始教柳葉穿布貫頭,形不複露。
吳時遣中郎将康泰,宣化從事朱應,使于尋國範尋。
國人猶裸,惟婦人著貫頭。
泰、應謂曰:國中實佳,但人亵露可怪耳。
尋始令國内男子著橫幅。
橫幅,今幹漫也。
大家截錦為之,貧者乃用布。
”範疑中國氏族,已見前。
乃範尋王扶南時,其國人猶裸,豈亦如泰伯、仲雍,不欲遽變蠻荒之俗邪? 山居之民,交通不便,則彼此不相往來。
熱地之民,生事不勞,則一切趨于因任。
故粵族政制,率無足觀。
《三國志》雲:“馬韓有五十四國《晉書》作五十六國。
辰韓始六國,稍分至十二,弁韓亦十二國。
大者萬餘家,小者數千家,總不過十餘萬戶。
各有長帥。
大者自名為臣智,其次為邑借,散在山海間,無城郭。
”蓋尚未脫部落之習也。
混盤況攻并城邑,令子孫分王,蓋亦臣智邑借之類耳。
流求:“國有四五帥,統諸洞。
洞有小王。
往往有鳥了帥。
并以善戰者為之。
自相樹立,犯罪者皆斷于鳥了帥。
不服,則上請于王。
王令臣下共議之。
”亦魯、衛之政也。
諸國制度,小有可觀者,似皆取法于中國。
《隋書》雲:“林邑尊官有二:一曰西那婆帝,二曰薩婆地歌。
屬官三等:一曰倫多姓,次歌論緻帝,次乙地伽蘭。
外官分二百餘部。
其長官曰弗羅,次曰可輪,如牧宰之差也。
”《唐書》:盤盤,“其臣曰勃郎索濫,曰昆侖帝也,曰昆侖勃和,曰昆侖勃帝索甘,在外曰那延,猶中國刺史也”。
投和,“官有朝請、将軍、功曹、主簿、贊理、贊府,分理國事,分州、郡、縣三等。
州有參軍,郡有金威将軍,縣有城,有局。
長官得選僚自助”。
皆頗有大小内外,相維相系之意。
蓋林邑本中國地;其餘諸國,亦或取法于日南、九真諸郡也。
諸國刑法,亦多野蠻。
《南史·林邑傳》:“國不設刑法。
有罪者,使象蹋殺之。
”《扶南傳》:“國法無牢獄。
有訟者,先齊三日。
乃燒斧極赤,令訟者捧行七步。
又以金環、雞卵投沸湯中,令探取之。
若無實者,手即爛,有理者則否。
又于城溝中養鳄魚,門外圈猛獸,有罪者,辄以喂猛獸及鳄魚。
魚獸不食為無罪,三日乃放之。
”《唐書·诃陵傳》:“上元間,國人推女子為王,号悉莫。
威令整肅,道不舉遺,大食君聞之,赍金一囊,置其郊,行者辄避。
如是三年,太子過,以足躏金。
悉莫怒,将斬之。
群臣固請。
悉莫曰:而罪實本于足,可斷趾。
群臣複為請。
乃斬指以徇。
大食聞而畏之,不敢加兵。
”此等固近東野人之言,然可見諸國刑法之酷。
酷刑固惟野蠻之世有之耳。
粵族程度雖淺,然多能事農業,以南方濕熱,耕溽不勞,如史所謂“一歲種,三歲獲”故也。
居沿海者,商業多盛,則地位為之。
其交易皆以金銀為介,故諸國特重之;冶金之工,亦因之精巧。
宋之伐林邑,其王陽邁,願輸金一萬斤,銀十萬斤,銅三十萬斤。
及克之,銷其金人,得黃金數十萬斤,亦雲多矣。
《南史·毗骞傳》:“常遺扶南王純金五十人食器。
形如圓槃,又如瓦嘔,名為多羅,受五升。
又如碗者,受一升。
”《晉書·扶南傳》:“好雕文刻镂,器多以銀為之。
”《隋書·赤土傳》:“豪富之室,恣意華靡。
惟金鏁非王賜不得服用。
”隋使常駿等往,其人進金鏁以纜船。
《唐書·投和傳》:“貞觀中,遣使以黃金函内表,并獻方物。
”皆足見其金銀之饒,冶制之工也。
居處因地而異。
《南史·林邑傳》:“國俗居處為閣,名曰幹闌,門戶皆北向。
”《毗骞傳》:“王常樓居。
”《隋書·赤土傳》:“王宮諸室,悉是重閣。
北戶,北面而坐。
”惟《唐書·真臘傳》雲:“戶皆東向,坐尚東。
”此山居之遺習。
幹闌,即今所謂碉也。
《唐書》:堕和羅,“俗喜樓居,謂為幹欄”。
《唐書》:盤盤,“其民瀕水居,比木為栅”。
今暹羅尚有此俗,又有因樹為屋者。
《唐書》扶南:“楉葉以覆屋。
”诃陵,“雖大屋,亦覆以拼榈”。
則以南方植物,多巨大而茂盛也。
諸國文化,多受之于我者。
新羅、日本無論矣。
《後書·南蠻傳》雲:“凡交趾所統,雖置郡縣,而言語各異,重譯乃通。
人如禽獸,長幼無别,項髻徒跣,以布貫頭而著案此所謂項髻者,指雜居其間之濮族言之,後頗徙中國罪人,使雜居其間,乃稍知言語,漸見禮化。
光武中興,錫光為交趾,任延守九真。
于是教其耕稼,制為冠履。
初設媒聘,始知姻娶。
建立學校,導之禮義。
”《循吏傳》雲:“九真俗以射獵為業,不知牛耕。
民嘗告粜交趾,每緻困乏。
延乃令鑄作田器,教之墾辟田疇。
歲歲開廣。
百姓充給。
又駱越之民,無嫁娶禮法。
各因淫好,無适對匹。
不識父子之性,夫婦之道。
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齒相配。
其貧無禮聘,令長史以下,各省俸祿,以振助之。
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其産子者,始知種姓,鹹曰:使我有是子者,任君也。
多名子為任。
初平帝時,漢中錫光為交趾太守,教導民夷,漸以禮義,化聲侔于延。
領南華風,始于二守焉。
”可見馬來之隸我版圖者,我族牖啟之勞,為不少矣。
此外以漢人作蠻夷大長者,蓋亦不少,最古之越無餘、吳太伯即其例。
《唐書·環王傳》:“又有西屠夷。
蓋援馬援還,留不去者。
才十戶。
隋末,孳衍至三百。
皆姓馬。
俗以其寓,故号馬留人。
”曆世而不變于夷,則亦必能變夷,惜其迹不可考矣。
諸族中程度最淺者莫如僚,豈以其“散居山谷”故邪?《北史》雲:“僚無氏族之别。
又無名字。
所生男女,惟以長幼次第呼之。
案商人多以甲乙為名,蓋亦此俗。
其丈夫稱阿暮、阿段,婦人稱阿夷、阿等之類,皆其次第稱謂也。
往往推一長者為王,父死子繼,若中國之貴族。
亦不能遠相統攝。
好相殺害。
人皆不敢遠行。
至于忿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殺之。
若殺其父,走避于外,求得一狗,以謝其母,不複嫌恨。
亡失兒女,一哭便止,亦不複追思。
相劫掠賣取如豬狗。
往往親戚比鄰,指授相賣。
被賣者不服,逃竄避之。
乃将買人指捕,逐若亡叛。
獲便縛之。
但被縛,即服為賤隸,不敢稱良矣。
女多男少。
婦人任役。
婚法,女先以貨求男。
案此俗與林邑同。
貧者無以嫁,則賣為婢。
惟執楯持矛,不執弓矢。
”其程度如此。
史稱其“于諸夷中,最難以道招懷”,誠有由也。
近人《遊記》述狫之俗:謂其“男女皆以束布圍要,謂之通裙。
屋宇皆去地數尺,架以巨木,上覆以葉,如羊牢,時曰羊樓。
其人蓬首垢面,不潔清。
予以一飯,可使捐軀”。
何此族進化之滞邪? 吾族牖啟粵族之功,具如前述。
惟交通陸難于海;吾國文明,重心亦在北方;閩、粵沿海之區,進化亦晚;而印度航業夙盛,更加以神教之力;此則交趾、日南、九真諸郡而外,大陸沿岸,及南洋群島之文化,所以多受之于印度也。
諸國文化之出于印度,可以其奉佛為征。
《隋書》:真臘:“有陵伽缽婆山,上有神祠,每以兵五千人守衛之。
城東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
其王年别殺人,以夜祀禱。
亦有守衛者千人。
”流求:“俗事山海之神,祭以肴酒,鬥戰殺人,便将所殺人祭其神。
或依茂樹起小屋;或懸髑髅于樹上,以箭射之;或累石擊幡;以為神主。
”此皆馬來西亞舊教,祭必用人,所以養成食人之蠻習也。
又毗骞:“傳其王身長丈二,頭長三尺;自古不死,莫知其年。
王神聖,國中人善惡及将來事,王皆知之,是以無敢欺者。
南方号曰長頸王國。
王常樓居,不血食,不事鬼神。
其子孫生死如常人,惟王不死。
”則又以教主而兼君主矣。
《南史·扶南》:“俗事天神。
天神以銅為象,二面者四手,四面者八手;手各有所持,或小兒,或鳥獸,或日月”;則似已傳之印度,當時西域祭天,皆有金人也。
然漢魏以後,佛教既入,諸國靡然從風。
《南史》稱“扶南王數使與毗骞王書相報答。
其王亦能作天竺書。
書可三千言,說其宿命所由,與佛經相似;并論善事”。
又林邑之王,舍國而之天竺;赤土之王,釋位以傳其子;皆其征也。
史載諸國政俗事迹者,其舉國奉佛無論矣;即僅載一二表文者,其所稱道,亦大抵佛經中語也。
其風俗之因奉佛而變,最易考見者,厥惟婚姻喪葬之禮。
《晉書》:林邑:“貴女賤男。
同姓為婚,女先聘婿。
”《南史》:“嫁娶必用八月,女先求男,由賤男而貴女。
同姓還相婚姻。
婆羅門引婿見婦,握手相付,咒曰吉利吉利,為成禮。
”《隋書》赤土:“每婚嫁擇吉日,女家先期五日,作樂飲酒。
父執女手以授婿。
七日乃配焉。
”此可見其俗婚姻本亦父母主之,後乃改用婆羅門也。
《南史》林邑:“死者焚之中野,謂之火葬。
”《北史》:“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皆以函盛屍,鼓舞道從,輿至水次,積薪焚之。
收其餘骨;王則内金甕中,沉之于海;有官者,以銅罂沉之海口;庶人以瓦送之于江。
”《南史》:扶南:“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為灰燼,土葬則瘗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
”《隋書》:赤土:“父母兄弟死,則剔發素服。
就水上構竹木為棚,棚内積薪,以屍置上,燒香建幡,吹蠡擊鼓以送之。
縱火焚薪,遂落于水。
貴賤皆同;惟國王燒訖貯以金瓶,藏于廟屋。
”真臘:“其喪葬:兒女皆七日不食,剔發而哭。
僧、尼、道士、親故,皆來聚會,音樂送之。
以五香木燒屍。
收灰,以金銀瓶盛,送于大水之内。
貧者或用瓦,而以彩色畫之。
亦有不焚,送屍山中,任野獸食者。
”案流求:“其死者氣将絕,轝至庭前;親賓哭泣相吊;浴其屍,以布帛纏之,裹以葦席,親土而殡,土不起墳。
”流球俗最蠻野,猶有瘗埋之制諸國中惟流求不奉佛教,則棄屍中野,必非諸國舊習可知。
故扶南四葬中,猶有所謂土葬者。
林邑之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亦近中國古制,特以日易月耳。
然則諸國婚姻喪葬之禮,其必受之印度無疑矣。
諸國文字,亦皆傳自印度。
《晉書》扶南:“亦有書記,文字有類于胡。
”林邑:“範逸使通表入貢,其書皆胡字。
”《北史》:“人皆奉佛,文字同于天竺。
”《漢書·西域傳》顔師古《注》:“今西方胡國及南方林邑之徒,書皆橫行,不直下也。
”然則後印度諸國文字,受之中國者,獨一安南而已。
扶桑為美洲之地,已見第六章。
《梁書》謂“其俗舊無佛法。
宋大明二年,罽賓國有比丘五人,遊行其國。
流通佛法經象,教令出家。
其俗遂改”。
則佛教并曾傳至西半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