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報界之現狀

關燈
,按日計件。

     第五條 預訂本社類稿者,按問題之大小,收定金二元至十元,每月按照定價九折結算一次。

    若應繳之費,已過定金之半,應補足定金。

    停閱者若定金有餘,照數繳還。

    預繳定金百元者,七折收費,每年結算一次。

     第六條 若有機關或個人訂閱本社類稿,其指定之範圍較大,或不欲預定何項問題,遇有重要事件發生,臨時囑本社送達,亦可照辦。

    其繳費方法另議之。

     第七條 訂閱本社甲種類稿者,每月雖無資料,亦收檢閱費一元。

     第八條 本社所出類稿,每類中中外報章皆備,若訂閱者不慣閱外國報章,亦可聲明除外。

    其須本社譯成送閱者,本社為優待閱者起見,僅收極低廉之譯費。

     第九條 本社類稿遞送法分二種: 1.每月遞送每月月終由郵局遞送,其每類頁數較多者,由本社裝訂成冊,不另取資。

    如需挂号,郵費另加。

     2.每日遞送本京逐日專差送達,每月收專差費一元,外埠逐日郵寄,郵費另加。

     第十條 本社同人,極願為社會效力,其兼辦之事項如下: (一)代登各埠報章廣告,(二)代發表事項,(三)代更正事項,(四)征集當代名人照片及其事迹,供各報之用,(五)受各報之委托,辦理發電通信發行廣告事宜,(六)承辦中、英、法、德、俄、日、西班牙文件之拟稿及翻譯,(七)承辦英法俄德文文件打字,(八)代介紹鬻文。

     第十五節 團體 光緒三十一年春,《時報》揭“宜創通國報館記者同盟會說”,謂有可祛之害三,有可興之利三。

    [1]報界之知有團體,似自此始。

    宣統二年,南洋勸業會開幕,《時報》乃與《神州日報》發起,借各報記者聚集南京之便,成立中國報界俱進會,然以經費無出,不三年而瓦解。

    民國八年,南北和議開幕,由《七十二商報》及《新民國報》發起,借各報記者聚集上海之便,成立全國報界聯合會,然以受政界津貼,不三年而亦瓦解,至今無有繼起者。

    至各地之報館公會與記者公會,近雖次第設立,因各報宗旨不同,精神依然渙散也。

     (一)中國報界俱進會 中國報界俱進會,由上海之《時報》《神州日報》發起,得上海之《申報》《中外日報》《輿論時事報》《天铎報》,北京之《北京日報》《中國報》《帝國日報》《帝京新聞》《憲志日刊》《京津時報》《國民公報》,天津之《大公報》《北方日報》,奉天之《東三省日報》《大中公報》《微言報》《醒時白話報》,營口之《營商日報》,吉林之《自治日報》《長春公報》,哈爾濱之《濱江日報》,廣東之《時報》《又新報》《國事報》,香港之《商報》,南昌之《江西日日官報》《自治日報》,贛州之《又新日報》,漢口之《中西報》,杭州之《全浙公報》《浙江日報》《白話新報》,南京之《江甯實業雜志》《勸業日報》,福州之《福建新聞報》,成都之《蜀報》,重慶之《廣益叢報》,貴陽之《西南日報》,蕪湖之《皖江日報》,汕頭之《中華新報》,無錫之《錫金日報》之贊同,各派代表,借參觀南洋勸業會之便,于宣統二年八月初一日,開成立會于南京,推郭定森君(寶書)為主席。

    宣統三年八月初一日,開第二次常會于北京,推朱洪君為主席。

    除章程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陳請郵傳部核減電費寄費案; (二)設立各地通信社案; (三)聯合設立造紙公司,并用中國紙印報案。

     民國成立,該會于元年六月四日開特别大會于上海,新加入之報館,有上海之《民立報》《太平洋報》《民國新聞》《民強報》《愛國報》《民報》《大共和報》《黃報》,北京之《公民報》《天民報》《中央新聞》,揚州之《民聲報》,南昌之《晨鐘報》《民報》《商務日報》《豫章日報》,武昌之《武昌公報》《震旦民報》《國民新報》,吉林之《吉長日報》《新吉林報》,紹興之《越铎報》,廣州之《震旦報》《平民報》,推朱葆康君(少屏)為主席。

    除章程稍有修正,并易名稱為中華民國報館俱進會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加入國際新聞協會案; (二)不認有報律案; (三)自辦造紙廠案; (四)設立新聞學校案; (五)設立通信社案; (六)設立廣告社案; (七)組織記者俱樂部案。

     附章程: 第一條 本會由中國人自辦之報館組織而成。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群力、聯絡聲氣、督促報界之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凡願入本會者,須由在會報館介紹,經幹事全體之公認。

     第四條 在會各報館,除按照本會所定各類調查表式填注外,并須将經理人及編輯部各人姓名履曆,詳細開列,送交本會,有更易時并須通知。

     第五條 每年八月開常會一次,其應行議決及商榷之事件如次: 一、關系全國報界共同利害問題; 二、須用本會全體名義執行之對外事件; 三、對于政治上外交上言論之範圍; 四、修改章程。

     第六條 遇有緊急重要之問題,經二埠以上之報館發議,得開臨時會。

     第七條 下列各埠,為本會輪開常會之地點,每年由事務所與各該地之通信處商定本年開會之期,一月前通知本會各報館。

    其臨時開會之地,以上海為限。

     一、上海或南京; 二、北京或天津; 三、漢口; 四、東三省。

     上列各地點,如有提議增改者,得于大會時公決之。

     第八條 常會臨時會,在會各報館均須代表人到會,以便取決多數。

    其議權每報以一人為限。

    但以一人而代表二報館以上者,仍隻以一權計算。

    非報界人,不得派為報界代表。

     第九條 常會臨時開會時,各報館皆有提出議案之權,惟至遲須開會第一日交到本會。

     第十條 本會執行常會臨時會議決事件,所有對外之公牍函電,一律由本會各報館全體列名,不用俱進會名義。

     其列名之次序,除第六條所列事件應臨時酌議外,每年于常會時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事務所于上海,辦理會中一切事務,并于第七條所列各埠通信号,以期通信之便利。

     第十二條 本會設幹事九人,四人駐事務所,五人分駐各通信處,其所負責任如下: 一收發函電,二管理收支賬目,三保存各種文件,四編制各項報告,五酌定全期預備會場,六整理議案,七執行議決事件。

     第十三條 通信處應需費用,由各該埠在會報館墊付。

    每年常會時,由事務所照數歸還。

     第十四條 本會常年經費,由本會各報館按照下列數目,量力擔任,每年于常會前寄交事務所: 甲每年百元,乙每年五十元,丙每年三十元。

     第十五條 凡已入會之報館,如有放棄會務或名譽堕落等事,經幹事三分之一以上之報告,或二埠以上報館之提議,得于大會時,以多數之同意令其退會。

     第十六條 凡會外之人,有志同道合能盡力于本會者,得公推為名譽贊助員。

     (二)全國報界聯合會 全國報界聯合會,系廣州之《七十二行商報》與《新民國報》所提議,由廣州報界公會緻電上海日報公會發起。

    謂“歐戰結束,南北息兵,世界與國内和平問題,關系國家存亡,人民利害。

    全國新聞界應不分畛域,泯除黨見,研究正議,一緻主張。

    外為和會專使之後盾,内作南北代表之指導。

    準茲前提,特由本會同業共同議決,結合全國報界,開聯合會于滬上,并由各報推定代表赴滬,協商組織事宜。

    除通電全國報界外,謹電奉聞。

    至斯會開于上海,拟公推貴公會就近主持一切,事關報界全體,尚望預為籌備”。

    上海日報公會當複電贊同。

    加入之報館,計北京十五家,上海十三家,廣州九家,南京七家,漢口五家,天津一家,浙閩各三家,川、滇、黔共六家,湘皖各二家,魯桂各一家。

    餘如内地之揚州、武進、無錫、桐鄉,海外之小呂宋、槟榔嶼、仰光、曼谷、檀香山、維多利亞、雪梨、舊金山,亦均有代表與會。

    民國八年四月十二日,廣州報界全體在滬宴請各報館代表,又議定加入外報暨各通信社。

    旋于十五日開成立會,計到報館八十三家,代表八十四人,推葉楚伧君為主席。

    除讨論章程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對外宣言案; (二)對借款宣言案; (三)維持言論自由案; (四)減輕郵電各費案; (五)陰曆年終報紙不停版案; (六)拒登日商廣告案。

     民國九年五月五日,該會開第二次常會于廣州,到會報館及通信社一百十二家,代表一百九十六人。

    惟上海重要報館未參與。

    推羅嘯翺君為主席,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對外宣言案; (二)對時局宣言案; (三)請願國會以絕對自由保障言論出版條文加入憲法案; (四)表揚報界先烈案; (五)派員考察勞農政府内情案; (六)電請美國上院對于山東問題主張公道案; (七)組織國際通信社案; (八)組織審定名詞會案; (九)拒登日商廣告案; (十)籌設新聞大學案; (十一)推行注音字母案; (十二)力争青島案; (十三)勸告勿登有惡影響于社會之廣告與新聞案; (十四)加入國際新聞協會案。

     該會第三次常會,本定民國十年五月在北京舉行。

    乃會員忽分而為《北京日報》與《晨報》之二派,各自開會,互相攻讦。

    結束後,第四次常會,《北京日報》派定在福州,《晨報》派定在漢口,各報館無所适從,而此會遂歸消滅。

     附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全國報界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國内之日報社、雜志社、通信社及中國人在國外所辦之日報社、雜志社、通信社組織之。

    但通信社須有固定之發行編輯所,及負責之編輯發行人,其派出各省訪員,須有十人以上者,方得加入。

    凡外國人在國内所辦之日報社、雜志社、通信社,有贊成本會宗旨者,得推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及目的如下: (一)為謀世界及國家社會之和平的進步,得征集全國言論界多數之共同意見,以定輿論趨向; (二)保持言論自由,聯合人類情誼,企圖營業利便,以謀新聞事業之進步。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社,皆得加入本會,派代表一人列席會議,但名譽員不在此例。

     第五條 列席會議之各代表,無論其代表一社或二社以上,每人隻有一表決權。

     第六條 各社代表有損害本會名譽者,經大會議決,得要求該社撤換其代表。

     第七條 本會每年春季開常年大會一次,開會地點于上屆常會決定之。

    但同一地點,不得繼續開兩次以上。

     第八條 由三省省會或通商口岸二十社以上之發起,得召集臨時大會。

    會議之日期及地點,由發起者定之。

     第九條 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須赴會各社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列席,始得開會。

    須列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表決。

     第十條 凡議案之提出,須列入議事日程,先期通知各代表。

     第十一條 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期間至多不得逾三星期。

    但經列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延長之。

     第十二條 各社代表提出議案,須有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

     第十三條 凡已加入本會之各社,均須繳納入會費與常費: (甲)入會費每社十元,于報名加入之日征收之。

     (乙)常費每社每年繳納十元,一次征收之。

     第十四條 各社有欠繳上年會費者,得停止其代表出席會議。

     第十五條 除本會議決執行之募捐案外,如有熱心捐助本會經費者,得以無條件收受之。

    由捐款者徑寄大會所指定之銀行,更須通告全國報社,登報鳴謝,仍應報告于次期大會,要求追認。

    其有特種要求或囑托者,應絕對拒絕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通訊處于每年大會所在地,其職務如下: (一)通信及文件之保存; (二)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議決事業,交付執行者執行之,但關于重要議決事業,推舉臨時委員執行之; (三)大會會場應由通信處與大會所在地籌辦之; (四)庶務; (五)會計。

     第十七條 通信處職員列下: (一)書記長一人; (二)書記二人; (三)庶務二人; (四)會計二人。

     第十八條 職員由常年大會選舉之,其任期以下屆常年大會選舉職員之日為止。

     第十九條 職員有損害本會名譽,或由常年大會或臨時大會議決免職者,即舉員接替之。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得經大會議決,得修正之。

     (三)世界報界大會 世界報界大會(ThePressCongressoftheWorld)于一九一五年七月成立于舊金山,加入者三十四國。

    至一九二一年十月十日,開第二次大會于檀香山時,我國始派代表與會。

    代表凡六人,許建屏君代表上海日報公會及《大陸報》,董顯光君代表上海《密勒氏評論報》,錢伯涵君代表天津《益世報》,黃憲昭君代表廣州《明星報》,王天木、王伯衡二君代表上海《申報》。

    公推美國名記者威廉博士為會長,副會長每國二人,我國為史家修、黃憲昭二君。

     我國代表在大會之演說,董顯光君為《中國記者對于世界記者之謹告》(AnAppealfromtheRepublicofChinatothePressoftheWorld),大意謂中國近已成為世界緊要國之一,而各國報紙關于中國之紀載殊少,即有亦略而不詳。

    其惟一原因,即世界記者對于中國問題向無研究之故。

    中國之政治、教育、實業、社會,近均有顯著之進步,世界記者未能明了,以緻紀載中國新聞時,非常隔膜。

    願各記者至中國遊覽并研究,為一誠懇之請求。

    王伯衡君為《中國印刷之曆史及中國與報界密切之關系》(ChinaandPress),大意謂此會為國民外交會之雛形,中國為印刷及報紙之祖先,近日中國報界之進步,深信有組織世界通信社之必要。

    夫中國之和平,即世界之和平,而欲求世界之和平,必先自世界報界之協助中國始。

    許建屏君為《中國報界對于世界報界之意見》(ChinesePressOpinionofWorldPress),大意謂歐戰時,世界報界有無數世界外交家對于世界和平政見之紀載。

    及和會既終,此種政見,皆未見實行。

    以緻世界人類,受絕大之失望,其過确在報界。

    蓋徒知為各外交家登載政見,而不知為外交家督促其政見之實行。

    故中國報界,以為世界報界未能執行其職務。

    黃憲昭君為《美國宜組織一記者團至中國》,大意謂中國新聞事業,現在幼稚時代,美國宜送多數新聞學家至中國,以提倡新聞教育。

     該會通過重要之議案如下: 一、請世界各國政府扶助各該國報紙,将所有新聞一律發給登載,并将所有各政府機關準新聞記者出入,以便采擇。

     二、請世界各國政府協助減少新聞電費,改良郵電交通諸機關,以期消息格外靈通。

     三、請世界各國政府取消種種關于國際旅行不方便之處,若護照若交納費用等,以便新聞記者之往來。

     四、請世界報界大會會長選派下列各委員會:(甲)新聞傳達委員會,(乙)促進言論自由委員會,(丙)辦理交換新聞記者委員會,(丁)提倡新聞教育委員會,(戊)維持報界道德委員會,(己)組織新聞記者互助委員會。

     五、請世界各大報館互換新聞記者,以資聯絡國民感情而謀世界和平之捷徑。

     六、請世界各國報紙注意各國民情風俗,以資研究而去誤會。

     美大總統哈定出身新聞記者,當時曾緻書世界報界大會,期勉甚至。

    大意謂“餘新聞家也,操此新聞事業,已逾半生,夙知新聞事業之重要。

    然餘不因餘嘗為新聞家,而将新聞事業之重量估計逾分。

    此次世界大戰及停戰以後發生之事情,不但使吾人重新感想報紙之用處與價值,并亦顯明報紙濫用宣傳政策之危險”。

     “大戰中因緊急事态之必要,宣傳政策幾成為普遍之習慣,或可更謂已成為新聞家之一種科條。

    其宣傳之用意,自在自愛其國,為國家主義之貢獻,為人類社會謀幸福。

    然其結果,往往不盡公平,不盡合乎情理。

    質言之,戰時之宣傳,固為盡一種光輝之義務,然使吾人為新聞家者,以為一種宣傳政策,即為一種正當辦理之報紙之唯一主要目的,則世上錯誤之大,殆無逾于此!” “來書述及今夏在檀香山舉行之教育會議,餘心中所抱支配一種正當報紙之理想,乃因而觸發。

    餘以為報紙之教育效用,實非常宏大。

    報紙為一種社會機關,其根本目的斷然在開發人之心思,而非在閉塞人之心思。

    而宣傳政策之根本目的,則在閉塞人之心思,使不能得宣傳者所不欲得之論斷,而惟将宣傳者所欲之論斷注入他人之心思中。

    若夫教育則不然。

    教育在啟人智慧,使能容受一切事象,而自下論斷。

    換言之,宣傳政策為智慧之麻痹劑,教育則為智慧之興奮劑。

    人能自思自決,自較他人代思代決為佳。

    當今之時,尤需人人能自為深沉之思想,而解決彼等自己之問題。

    目前之世界,幾已成為民治主義國家之大集合場,然民治主義之高度,決不能超過于其國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線之上。

    即民治主義國總體之高度,決不能遠過各分子國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線之上。

    今日民治主義已在大試驗之中,試驗之結果如何,大半視其能否使人自思想,及使人自己思想之程度而定。

    民治主義果欲成功,必須證明其有應得成功之價值。

    價值維何,即為引緻一般平凡之人,能自己鄭重的、不斷的、有效的考慮彼等平凡之問題。

    ” “欲達此目的,必須從事于教育,而教育之效力,據吾人目下所知,實以報紙為最偉大。

    今日者,尤為報紙顯其教育效能之最大機會。

    ” “今太平洋上之諸君,邀請世界各國之新聞家,開大會讨論現時人類之問題。

    諸君會議之時,又正值世人企望各國集合協商限制軍備,維持世界和平之際。

    故諸君之考慮,苟能以較良之目的,對于維持和平或解除軍備之問題,有所貢獻,則諸君實與将在華盛頓集議此等問題之政治家以絕大助力。

    ” “近年以來,太平洋問題之呼聲,洋洋盈耳。

    吾以為此不過人類間國際間一般問題中之一方面而已,當此全世界騷然不安人類創巨痛深之際,而太平洋對岸之各文明民族,猶謂有武力沖突之事,實出于意想之外。

    此等民族人種、社會組織、政治制度及思想方式,均各不同。

    因此種種之不同,正不妨為和平之競争,以期斷定何方面所抱之理想更足以助人類之進步。

    總之,太平洋應為東方西方生活理想之博大自由公開之競争場,應為人類最老最新之形式之比較地,而斷不應有沖突與競争。

    ” “諸君集會之場,适在太平洋十字道上,集會之時期又極适宜,此正諸君為人類幸福而工作之好機會。

    餘對于諸君及大會之希望,惟望其結果得為國際間一種諒解之先趨,而此種諒解為世界和平之保障,為廢止壓迫人類之軍備之左券,為确立人類間友睦親善之證據。

    ” 大會既畢,是月二十一日又開太平洋新聞記者大會,凡沿太平洋各國之代表均參與。

    我國董顯光君曾為主席之一,并演說《外交公開,太平洋報界之目的及希望》(OpenDiplomacy,theHopeofthePacificPress)。

     附譯宣言及章程于下。

    宣言雲:“出版自由,及無限制傳布新聞之兩問題,根本上關系一切國家政府及人民,不獨關系新聞家而已。

    一切國家政府果欲消弭下次戰争之危機,必須于其未發生之前,覺悟謊語欺謾為終無利益之事,即在平時亦無利益。

    苟能覺悟及此,則或可阻止或可展緩下屆戰争。

    每一國家之公衆,對于外交政策,實際上莫不具有多少之勢力,而欲其依理解而指導國際事務,則新聞之自由傳布及公表,乃絕對必要。

    謂此種自由,可緻成黃金時代,固無人信之,此唯改良人之心思與智慧,始能達到。

    惟無限制的傳布新聞,縱不能改良人之心思,要能增進人之智慧;縱不能使人從事思想,要能救人不肯思想之習慣。

    蓋新聞之傳布若不自由,則人以為不确,對于報紙所載,辄以懷疑之心對之,而不肯深思熟慮之矣。

    自由傳布雲者,即電信對于一切無不公開容納之。

    謂凡黨派之意見,偏頗之評論,與大公無私,直書事實真相之報告,一律樂為傳遞。

    夫真理不能為任何人所壟斷,每一作者于下筆時,終不免挾有若幹個人的見解,惟電信果能盡傳一切,報紙亦盡載一切,則公衆縱不能辨别新聞之孰真孰僞,至少能辨其孰為較可信,孰為較不可信。

    如是,則于公衆對外觀念,大有裨益。

    不然,每一外交政策,皆無異于暗中摸索,有颠踬之虞也。

    此就報紙自由之積極方面言之也。

    若就消極方面言之,則檢查報紙之舉,實有害無利。

    凡電信曾經檢查,新聞記者能立即覺察之。

    此疑念一經成立,縱檢查終止,懷疑亦尚不已。

    凡愛黑暗之人,皆喜檢查新聞。

    蓋彼等之行為,乃黑暗而不可告人之行為也。

    故一國家或一政府,欲博世界惡名,其唯一捷徑,即為檢查對内對外之新聞。

    ” 章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世界報界大會。

     (二)目的本會目的在借各種會議,讨論及聯合努力以求報業各方面之正當發展,此種會議,專為讨論直接關系報業之各種問題,惟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與國事。

     (三)會員各國報界任何部分之服務者,從事增進報界之正直與福利,均得被選為會員。

     (四)職員職員除名譽會長由執行委員推薦外,餘由每次大會選舉。

    計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每國二人,須為會員。

    書記兼會計一人,執行委員,由會長、書記兼會計及由副會長中選出之五人組織之。

    有缺額時,由執行委員就各國所推薦者補充之。

     (五)會議會議之時期與地點,由執行委員決定。

     (六)附則本章程可于每次會議修改,經執行委員通過。

     第三屆世界報界大會,将于日内瓦舉行,系應國際聯盟之請也。

    茲将國際聯盟公體股緻上海日報公會函錄下:“上海日報公會均鑒。

    徑啟者:一千九百二十五年九月間,國際聯合會第六屆開會時,智利代表雅裡斯君提議,為征求環球報界設法贊助和平機關起見,聯合大會應請行政院考慮可否召集一全世界新聞專家委員會,其讨論事務如下:(甲)使報界傳播消息之方法較前更易,費用較前更輕,俾各民族間誤會之機關得以減少;(乙)各種新聞職業改善問題之有益世界和平者。

    上述議案,于九月二十五日經大會全體一緻通過,咨達行政院查照。

    同日行政院報告員比國代表伊猛斯君向行政院報告,大會議決之報界與和平機關合作一案;問題重大,宜展期至十二月行政院開會時,再行審查,庶有充分時局,細為考慮,同時應請聯合會秘書長,于十二月間開會前,設法征集直接關系者對于大會議決案之意見等語。

    此報告亦經行政院通過。

    聯合會秘書長遵将本案經過情形,通知各國政府,并饬秘書廳公布股向報界正式詢問意見。

    查此種詢問辦法,範圍既廣,欲得各國報界團體一一發表意見,自非易事。

    現在敝股奉詢尊處之唯一問題,隻欲知尊處對于此會議是否以為應行召集及應否照聯合大會議決案進行而已。

    聯合大會通過智利代表議案,及行政院辦理此事之用意,與伊猛斯君所具報告,皆系完全尊重報界獨立之精神。

    召集新聞專家委員會,系為研究新聞專門方法之完備,使消息更易傳達,費用更加減輕,及其他職業上改善問題。

    此項專家委員會苟經召集,将完全自由獨立。

    而行政院提出以為有益之建議,因國際聯合會所在地與世界上具報界重要地位之若幹中心,相距遙遠,深恐各國報界對于敝股詢問之答複,難以如期收到,故又将一千九百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行政院會議時,再行讨論上述各節,即乞尊處加以考慮,并以卓見見示。

    複信請徑寄瑞士日内瓦國際聯合會秘書長查收。

    此項複信,請用公會名義。

    如未入公會之報館,亦可單獨答複,或用英法文,或用華文均可。

    倘尊處仍欲詢問詳細情形,國際聯合會秘書長所轄各機關,當盡所知奉告也。

    更有陳者,國際聯合會行政院報告員伊猛斯君當向大會報告,請在籌備召集期中,如行政院查悉有其他私人團體或國際新聞記者會等類之機關,辦理同一事務者,則聯合會不獨不與競争,且願從旁贊助其成,以示合作之意。

    尊處若知此項情事,務懇将該團體辦理詳情及印刷品見惠,敝股不勝翹企之至。

    專此敬布,并頌公安。

    國際聯合會公布秘書夏奇峰敬啟。

    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 (四)報館公會與記者公會 光緒末年,上海《神州日報》以載印度巡捕違法事,為工部局所控告,各報不平,乃起而組織上海日報公會,為之後盾。

    此為我國報界有團體之始。

    自後各地仿行,或稱報界公會,或稱報界聯合會,或稱報界同志會,名雖略異,而性質則同也。

     公會之組織,系以報館為單位;其以記者為單位者,則有新聞記者俱樂部,新聞記者公會,新聞記者聯歡會,中日新聞記者懇親會,萬國新聞記者俱樂部等。

     上述各會,皆限于一地方者。

    觀其章程,靡不陳義甚高,而考其内容,則腐敗特甚,自會内言之,不為少數人所把持,即群視之若不甚愛惜。

    自會外言之,則假名招搖者有之,收受津貼者亦有之,名存實亡,宜不為社會所見重也。

     上海日報公會會章[2] 總綱第一 一定名本公會為《上海日報》所組織,故定名曰上海日報公會。

     二宗旨本公會以互聯情誼,共謀進行為主旨,與各館内部組織無涉。

     三組織本會系獨立機關,應公同訂立會章,并辦事細則,以定方針而資遵守。

     四會費願入本公會各報館,應繳入會費及月費,其數目由細章規定。

     以上四則定為永遠遵守之條。

     辦法第二 一會所本會自賃房屋一所,以為辦公議事之用,附設記者俱樂部并藏書室。

     二人員本會設辦事員若幹人,其職務名稱數目等列下: (甲)幹事長一人,主持本會議行各事,由在會各報輪值,每家一月,擔任義務,不另開支薪水夥食,雖不必常川住宿,惟每日必須到會一次。

     (乙)幹事員一人,執行本會議定各事,并司賬目及本會器物,由本會公聘,月支薪水,夥食臨時公決,常川駐會。

     (丙)書記一人,掌管修發本會一切公件函牍,由本會公聘,月支薪水,夥食臨時公決,常川駐會。

     (丁)繕寫一人,專任抄寫案件,并司俱樂部書報,由本會公任,月支薪水,夥食十六元,常川駐會。

     (戊)茶房二人,專供會内役使之用,由本會公用,每人月支工食洋各六元,住會。

     (己)信差一人,專任差遣送信之用,由本會公用,月支工食洋六元,住會。

     經濟第三 一入會費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有加入本會者,須繳入會費六十元。

     二常費暫定在會各報館每月各繳洋二十元,以為本會常費,于每月初一繳入,如用有不敷,于次月一号開報時再行均攤。

     三報告用款出入,由本會于值月幹事員于次月一号出具報告,分送各報館。

     集會第四 一常會每星期一下午四點鐘開會一次,由書記于前一日先将待議各件,摘由條舉于知單中,通知在會各報館。

     二臨時會由幹事長召集,并将待議事件及急于開會理由,并聚集時刻,預先通告。

     三約法開會時刻一到,無論人數多寡,即行開議,遲到者雖可入席,然已決之件不能複生異議,不到者亦如之。

    每次議案,當日由本會書記謄送在會各報館,以便遵守。

     四議例在會各報館每出代表一人,多到者隻須旁聽。

    表決議事秩序等情,以議會通法為準。

    未經預告之議案,隻許提議,不能表決。

     權限第五 一公共利益本會議設公共便利方法如下: (甲)本埠商情及輪船進出口訪員; (乙)鈔錄重要各衙署公電員。

     以上各種,均由本會公議直延,非在會各報館不得享此權利。

     二公共機關本會會所及記者俱樂部及藏書室,非在會各報館不得闌入。

     三公共交際凡在會各報館,對于本埠會外各報館,所有函電新聞,概不轉送。

    會外報館轉來函電新聞,無論何種,亦概不照登。

     要則第六 一處罰凡違犯本會會章及議決條件,由本會公議罰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罰金。

    如不受罰,除由本會共同宣布斥退外,并由各報公布犯者之無道德,由本會公拟一稿,令會内各報登諸論前一月,以聲其罪。

     二修訂本會章如有施行未便應行增減之處,可以随時修訂,惟必須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

     三施行本會章于在本會獨立會所開過第一次會議後,即于次日施行。

    非經正式修訂,永遠有效。

     本會章業于陽曆三月二十八号特開會議,共同決定。

     上海新聞記者聯歡會章程 第一條 定名本會定名為上海新聞記者聯歡會。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研究新聞學識,增進德、智、體、群四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本會會員類别如下: (甲)會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四項資格之一: 1.現在上海中外新聞界(以日報通信社及定期刊之有純粹新聞性質者為限)編輯部任職者。

     2.現在上海中外新聞界編輯部外任職而時兼任編輯部職務者。

     3.現任外埠中外新聞界駐滬通信職務者。

     4.曾有上列三項資格之一,而與本會有特别關系者;但本項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名譽會員凡富有新聞學識經驗,為中外所同欽者,得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入會本會會員與名譽會員入會之手續如下: (甲)會員凡願入本會為會員者,應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提出本會大會,經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填具入會願書,方得認為本會會員。

    但本會會員,如有妨害本會名譽及進行者,得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經大會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請其出會。

     (乙)名譽會員本會名譽會員,應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交評議部通過後,再由評議部提交全體大會通過,方奉函敦請之。

     第五條 職員本會職員類别如下: (甲)執行部設中文書記、西文書記、會計、庶務各一人,由全體會員于每半年第一次全體大會時選舉之。

    任期半年,但得間期連任。

    本部職員不得兼任評議員。

     (乙)評議部設評議員七人,由全體會員于每半年第一次全體大會時選舉之。

    任期半年,但得連任。

    本部職員,不得兼任執行部職務。

    (以上二部之細則另定之) 第六條 職權本會各部職員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部本會中西文書記處理本會一切文牍,于必要時,并得代表本會處理對内對外一切事務,會計管理本會一切收支;庶務管理本會集會事務。

     (乙)評議部本會評議員審查議決本會一切重要事務,交執行部執行之。

     第七條 會期本會每半年之第一月第一星期日,開全體大會一次,其餘每月第一星期日,開全體常會一次,遇有必要時,得由中西文書記召集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會費本會會員每半年應繳會費一元,每月開會聚餐費由會員分組輪流任之。

     第九條 會址本會通信處暫設中文書記處。

     第十條 附則本章程自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全體大會修正通過後施行。

    遇有必要時,經會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大會到會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修正之。

     注釋 [1]可祛之害三:(一)對于在外者,(二)對于在上者,(三)對于報館之記者。

    可興之利三:(一)可得互相長益之助,(二)可得互相扶助之力,(三)可得互相交通之樂。

    見是年二月初八、初九、十一、十二等日《時報》。

     [2]民國十四年五卅案發生後,上海報界曾有改組日報公會之拟議,章程雖經一度之磋議修改,但迄未有所成就。

    此處所錄仍為舊章也。

     第十六節 郵電 傳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郵而傳命。

    ”郵置之設,由來久矣。

    惟古之郵置,乃供王事之用,與民間無關系。

    明永樂中,幕友之制盛行。

    此中人多籍隸紹興,彼等時有函件往還,于是信局遂發生于甯波。

    嗣後全國私立之信局,鹹以此為中樞焉。

    報紙初興,其唯一推銷之法,即托信局攜往各埠售賣,每份與以二文之利益,其餘按月結算,未銷去者仍可退回。

    信局并可按路之遠近,于月杪向讀者索酒資。

    當時信局幾成報紙與讀者之媒介矣。

    惟人肩馬馱,所負之重量有限。

    每遇冬令,由十二月初至二月杪,北方海口封凍之際,報紙改由陸路遞送,乃不得不抽去廣告,僅寄新聞,為一時權宜之計。

    光緒初,因條約之關系,海關代遞外人信件後,乃刊發郵票,兼遞華人信件報紙。

    水路每件二分,陸路國内每重一盎司洋三分,國外四分,再加貼外國郵票。

    但遇有為數太多,郵差不能運送時,海關以既減少報紙之寄費,即有權緩為寄遞。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正式下谕,創辦郵政。

    宣統三年,郵政與海關劃分,歸郵傳部直轄,報紙每張收費一分。

    然當時報館與信局之關系甚深,且郵局亦僅通商大埠有之,故報紙仍多由信局寄遞。

    民國成立,上海日報公會呈請南京政府準減郵費二分之一。

    民國五年七月,郵局重訂新章,寄費論量不論份。

    汽機已通之處,每百格蘭姆一厘;未通之處一分。

    近年郵政日益進步,郵路擴展至七十五萬二千二百八十三裡,報紙之分配極受其助。

    故郵政章程中訂有新聞紙專條,茲摘錄如下: 郵政章程第九章新聞紙類 第四十四條 凡屬各項可以訂購之出版物,無論華文洋文,即如新聞紙及按期出版物,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挨次編号出版,且系散張成帙,不用木闆布皮等套或他項堅實之物質裝訂者,即準在發行處應赴之郵務管理局挂号,作為新聞紙類郵寄。

    僅有如是挂号之出版物,準按郵局新聞紙資例納費。

    其未經挂号者,應按印刷物類繳納郵資。

    華文出版物,在中國發行,具有新聞紙之性質者,倘未向郵局照章挂号,即不準按印刷物或他類代為郵寄投遞。

     第四十五條 新聞紙寄往外洋各國者,香港澳門劉公島(威海衛)亦括在内,除日本、朝鮮、關東日本租借地及青島不計外,如系寄往已入郵會之國,應按印刷物納費,詳見本章程後附之寄費清單之内。

    如系寄往未入郵會之國,應按每重五十公分(格蘭姆)收費五分。

    其餘手續,悉照印刷物類辦理。

    (參看本章程第五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 新聞紙寄往國内各處者,其資例詳見本章程後附之寄費清單之内。

     第四十七條 新聞紙寄往國内及未入郵會各國,其郵資均須預付。

    新聞紙寄往已入郵會各國者,其郵資雖非必須預行付足,然至少亦須預付若幹。

     第四十八條 平常及立券新聞紙,每包重不得逾二公斤(基羅),長寬厚不得逾四十五公分(桑笛邁當);如系捆束或卷,徑寬不逾十公分(桑笛邁當)者,長可至七十五公分(桑笛邁當)。

     第四十九條 新聞紙或一份單寄或數份捆總成包寄遞者,其包皮兩端,均須開露,或其包皮系用繩帶結束,總期内裝之物易于查驗,不得封固于封套以内。

     第五十條 新聞紙内外,隻準書寫收者寄者之姓名住址,并無法投遞時如何繳還,以及新聞紙之名目暨請看某頁某行等字樣,此外一概不準書寫(參看本章程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外國新聞紙,如有外國挂号,或經在原出版國認為挂号新聞紙類,或認為與該類相同之第二種郵便物者,即可按新聞紙類納費,否則系照印刷物類辦理。

     第五十一條 新聞紙計分三類,即系(一)平常新聞紙,(二)立券新聞紙,(三)總包新聞紙。

    茲将三類之辦法,開列于後。

     一、平常(第一類)新聞紙 (甲)凡此類新聞紙,應函請郵務長準予挂号,函内應将下列各款逐一報明。

     (子)報紙名稱(華文或洋文); (醜)主及館主姓名; (寅)發行處所; (卯)幾日一期; (辰)每期發行若幹份,如系業經出版,并應随呈一份或數份作為式樣; (巳)訂閱價目。

     (乙)若經郵局準為挂号,應将(中華郵政特準挂号認為新聞紙類)等字挂印于該報名目之下,與号數日期同列一行之内,倘甲節子款或寅款無論有何項更改,必須函請重新發給執據,其醜款或卯款如有何項更改,須将執據繳呈改正。

     (丙)平常新聞紙,大抵系以一份寄一處,黏貼郵票,交郵局按平常郵件寄遞投送。

     二、立券(第二類)新聞紙 (甲)無論華文洋文之新聞紙,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出版,每期不逾十日者,準其挂号享受立券之利益,以其省周折而期迅速寄遞。

     (乙)凡欲将新聞紙挂号享受立券利益者,應向郵務長函請聲明下列之各款: (子)每期(一)交由郵局投送本埠者,平均計有若幹份。

     (二)交由郵局寄遞外埠者,平均計有若幹份。

     (醜)每份之平均量若幹。

     (丙)前項函請,均應将郵局原發之平常挂号執照呈閱。

    并随報紙三份以作式樣。

     (丁)新聞紙經允準挂号立券後,應将以下字樣印于報紙名目之下“中華郵政特準挂号立券之紙”。

     (戊)郵費系按每次交寄份數(或系一份一寄,或系數份作為一寄)之連皮重量以核算之。

    計本埠分送者,每一百公分(格蘭姆)收費銀元五厘。

    寄往外埠投送者,每五十公分(格蘭姆)收費銀元五厘。

    按月所計郵費,共系若幹,準其核減百之二十。

     (己)按月郵資應盡次月初五日以前付清。

    倘于所限時期尚未經如數照繳者,即将該報停收,俟所欠郵費清付後,始可再為收寄。

     (庚)報館應以等于一個月郵費之款預存郵局,此項存款之數目,得随時更訂。

    俟經該報館函請終止立券契約時,如郵費截至終止之日,業已付清,則原存之款即準發還。

    如遇捏報違章等弊,郵局得将該款一部或全數沒收。

     (辛)每次交寄報紙,應随附報館主筆簽名及填書日期之小條一紙,開明: (甲)本埠分送,共計若幹束若幹份; (乙)寄往外埠,共計若幹束若幹份。

     此項小條裝訂成簿,由郵局供備。

     (壬)報紙送交郵局投送,由郵局加蓋特别戳記,即可在本埠投遞,或寄往凡有郵局之處,一概不再索費。

     三、總包(第三類)新聞紙 (甲)凡華文新聞紙,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或逐日或間日出版者,可在郵局挂号,訂立合同,作為總包新聞紙類,任向中國境内汽機所通而為該報派有經理人之處所,一體寄送。

     (乙)凡欲将新聞紙挂号享受總包利益者,應向郵務長函請,按下開各款報名: (子)每期約将若幹份,寄往汽機所通之處; (醜)每處所派經理人之姓名; (寅)每份平均之重量若幹。

     (丙)原在郵局挂号之執據,無論如何,必須呈閱,其請函并須随同報紙式樣三份一并呈上。

     (丁)新聞紙若經按此挂号者,應将以下字樣印于報紙名目之下,“已在中華郵政特準按照總包特别利益寄送之報紙”。

    交寄之時,必須至少以每五十份結束成捆,或裝于箧内,惟不得每件折卷,亦不得每件分交各人。

    所有每捆每箧,應将寄往處所之地名顯明書寫,為按第三類總包等例收寄得以許可起見,此項總包新聞紙,必須在發行之鐘點後二十四點鐘交寄。

     (戊)按此封裝之總包新聞紙,如由輪船運送,系按彼此雙方便利之辦法,在指定之輪船上,由該報所派切實經理人手内收寄,無須海關準單。

    至寄抵時,亦按該項辦法,交由該報指定之經理人接收。

    其由火車運送者,大抵必在郵局交寄,惟經郵務長核準,亦可在火車上郵局專間徑交徑送。

     (己)每次交寄報紙,無論是否徑交輪船或火車上郵局專間,應随報館主筆簽名及标書日期之小條一紙,開明寄往每一處所計若幹束,并若幹份,統計共若幹份,此項小條裝訂成簿,由郵局發給備用。

     (庚)郵費系按每份重不逾一百公分(格蘭姆)收取銀圓一厘,續加之每百公分(格蘭姆)亦按銀圓一厘收納。

     (辛)按月郵費,應盡次月初五日以前清付。

    倘于所限時期内未經如數照繳者,即将該報停止,俟所欠郵費清付後,始可再為收寄。

     (壬)報館應以等于一個月郵費之款預存郵局,此項存款之數目,得随時更訂。

    俟經該報館函請終止總包契約時,如郵費截至終止之日,業已付清,則原存之款即準發還。

    凡遇捏報違章等弊,郵局得将該款一部或全數沒收。

     當我國郵政未興之時,各國在通商口岸自設郵局,始僅遞本國人信件,後又兼遞華人信件。

    最初報紙每份收錢二十文,後則各依其郵章辦理,黏貼該國郵票。

    民國三四年間,袁世凱停止民黨報郵遞之時,此種報紙,均改由外國郵局寄遞,每年損失,為數不赀。

    迨經華盛頓會議,各國郵局撤銷,郵權始歸統一。

     我國之有電報,發端于上海,仿行于福州。

    光緒五年,始由政府沿運河設立電線。

    當時上谕,由北京送至天津拍發,其費由報界與官界分任之,時光緒七年十一月也。

    光緒二十年,各省電線告成,消息敏捷。

    報紙常用以拍發鄉試榜名,争一二日之先後;其納費與商電同,每字一角起,每間一局遞加一分。

    當時系以路線之遠近,定收費之多寡。

    迨清末頒定報律,有凡遵行者,得減半收費。

    民國新立,上海日報公會呈請南京政府準減少電費四分之一。

    嗣交通部特頒新聞電報專章,本國境内,無論遠近,每字收費三分,洋文六分。

    茲照錄如下: 新聞電報章程 第一條 電報局由電線傳遞刊登報之新聞消息,準作為新聞電報,減價納費。

     第二條 凡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之訪員,欲發寄新聞電報,須具願書,并開列下記各項,呈請交通部,或請由就近之電報局轉呈交通部核辦: (甲)收報之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名稱,暨該報館發行地點; (乙)收報者住址電碼; (丙)發寄之局名; (丁)投送之局名; (戊)呈請人及訪員姓名住址。

     前項呈請,經交通部核準後,發給憑單,每張應納單費銀二元,兼印花稅二角。

     第三條 訪員所發之新聞電報,交與電報局時,須将憑單繳驗。

     第四條 新聞電報若用署名者,須用憑單上注明之訪員姓名。

     第五條 國内往來新聞電報,隻準用華文或英文明語,其與外國來往者,可用各國電報所準用之文字明語。

    若憑單上載有收報者名稱住址之簡短字樣或挂号之字,則其電報中得适用之。

     第六條 國内往來新聞電報,華文明語每字收銀元三分,英文明語每字收銀元六分。

    國外往來新聞電報,照外國新聞電報價目辦理。

     第七條 新聞電報内,不得載含有私事性質之文句,并不得夾雜借可收取銀錢之廣告或消息。

     第八條 新聞電報内所載銀錢兌換價目及市價,無論有無說明字樣,一律照新聞減價收費。

    發電局對于電文所載銀錢所載兌換價目,連綴之數目字,如有可疑之處,應查詢是否确實,由發電人據實證明。

     第九條 新聞電報費,如由收電者繳付,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甲、國内電報,應預付存款于投送之電報局,此項存款須足敷半月。

    結算清楚後,應續繳存款。

    如有短欠,其新聞電報即行停止。

     乙、發往各國之電報,須先由呈請人與各該國電報局商妥後,方可核辦。

    至各國發來電報繳付存款辦法,與前項同。

     第十條 新聞報館、期刊報館及新聞經理處接收減價新聞電報,或須經投送之電報局核準者,應俟該局核準後,方能照辦。

    如投送之電局認為必要時,得向收報人索取證據。

    如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總理或主人聲明遵守章程之筆據是。

     第十一條 減價新聞電報,以發寄憑單内注明之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為限。

    若寄與他人或他報館、他經理處者,均不能以新聞電報論。

    但新聞電報可分寄同一城邑之各新聞報館、期刊報館及新聞經理處,除原報照章收費外,其餘抄送之報,照抄送尋常電報之抄費,一律收取。

     第十二條 凡新聞電報,不按本章程第五、第七、第八各條内所規定辦理者,應照尋常電價收費,又新聞電報不載入新聞紙而别作他用者,亦須照尋常電價收費。

    其例如下: 甲、電報經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接收後,不登入報紙者(如不能說明理由),或報館于未登報之前傳布各處,如總會、客寓、換兌所等處是。

     乙、凡報館接到之電報,未登該館之報紙以前,先售與他報館刊登者。

     丙、凡寄與新聞經理處之電報,不登入新聞紙者(如不能說明理由),或于未登該報之前,先傳于他人者。

     如查有以上三節之情事,其應找之報費,向收電人收取。

     第十三條 各訪員發遞新聞電報,倘有報告失實或采及謠傳有妨大局者,一經發電局轉電局或收電局查出,即行扣留,不為遞送。

     第十四條 經交通部認可準發新聞電報之新聞報館、新聞經理處及其訪員,如有違背本章程及其他不合情事,一經查出,得由交通部酌奪情形,将所發憑單追銷。

     第十五條 發寄新聞電報憑單有效期間,以二年為限;逾期作為無效。

     第十六條 前項憑單期滿時,發寄新聞電報人如欲繼續發遞者,應于期滿前二月,将憑單費及印花稅費,交由本地電局,呈請交通部換給新單。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随時由交通部修正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國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請領電報憑單願書 呈為請發新聞電報憑單事:竊某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派定訪員某,承認遵守萬國電報通例及貴部頒行之新聞電報章程,暨中國電報局在報紙後面所印規則,由某處發寄某處某報或新聞經理處,由收報或發報人付費新聞或尋常或緊急電報,以二年為限。

    自某年月日起至某年月日止。

    伏乞察核立案,準予發給新聞電憑單一張,實為公便。

    謹呈交通部長。

     附繳新聞電憑單費一張洋兩元,并印花稅洋兩角。

     某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戳記 訪員某蓋章住址某處 新聞電報憑單章程 交通部為發給憑單事:茲有某報館派定訪員某,承認遵守新聞電報章程,由某處發寄該報館某種電報,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止,合行發給憑單,仰該訪員收執,須至憑單者。

    電政督辦某。

     1.此項憑單有效期間,以二年為限,逾期作廢。

     2.憑單期滿時,如欲繼續發電者,應先期兩個月,将憑單費印花稅交由本地電局呈請換給新單。

     3.凡查有不合情事,應将憑單吊銷。

     4.凡持有此項憑單者,準發寄預付電費新聞電報,或收報人付費新聞電報、尋常電報與緊急電報,以憑内注明者為限。

    至發寄何種電報,應由發報人于每一電底餘言欄内注明。

    例如緊急電報,應注明“緊急”字樣,餘仿此。

    但發寄新聞電報者,并須照下列各項辦理: (甲)凡新聞電報,隻準載關于政治及商務等事刊登新聞紙之消息。

     (乙)凡新聞電報,隻準寄與本憑單内注明之新聞報館或按期發行之報館或新聞經理處。

     (丙)凡國内往來新聞電報,隻準用華文或英文明語兩種,外國往來者可用各國電報所準用之文字明語。

     (丁)凡國内新聞電報,華文每字收銀元三分,英文每字六分,外國往來者照現行價目收費。

     據最近交通部電政司統計,全國陸線線路裡數十六萬二千一百七十二裡,線條裡數二十四萬七千八百零五裡;水線海線一千七百八十海裡零一六,運河水線一百二十六裡零四六。

     年來時局俶擾,檢查郵電之風盛行,沒收通信,删改電碼,屢見不一見,而軍電濫發,字數複漫無限制,他電受其影響,常有電報到達在快信之後者。

    夫報紙消息,争在頃刻,稍事擱積,便成明日黃花,故用電較多之報紙,乃改由外人所設之水線拍發,非得已也。

     報界要求減輕電費,其文已數十上,而當局迄未見許。

    吾意報界應要求新聞電與商電同等待遇,與三等電同時拍發,似較此為急而易行也。

     國外電線,均為外人所有,平均每碼收費在一元左右。

    故我國報紙以經濟關系,自發之國外電報不多見。

     無線電為新流行通信之利器,惟政府借口軍事,限制甚嚴。

    今計屬于交通部者,有北京、張家口、武昌、吳淞、福州、廣州、崇明、上海八局。

    屬陸軍部者,有南京、保定、天津三局,前者可收發商電,通信距離由二百海裡至六百海裡。

    後者專供軍用。

    學校之裝置者,隻南洋大學有之。

    因裝有二重變音器,通信距離較遠。

    華盛頓會議時,該校曾供給各報以會議消息,成績甚佳。

    近《新聞報》已自設一架,能收受國外消息,但非自發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