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官報獨占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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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

    上下之間,已有難于相通之勢矣。

    且上之所以治下者,代有國家之律令,勒為成書,臣若民相與遵守之。

    承平日久,國家诏诰,率皆依于故事;則遵守者相習相安,而漸以相忘。

    乃至自薄書期會以外,一若上之意則無待喻于民者。

    此在安常處順之時,固亦未覺其弊也。

    及乎世變多故,一切因時為治之法,非小民所習見,則相與驚異而不安,有告以立法之意者,亦或仍頑固而不信。

    上下岌岌,勢不得已,乃取其尤愚梗者以法繩之;于是上下閡阻之弊暴著而大顯,而所謂求其志之交通者,乃愈知其不可一日已矣。

    泰西報紙之興,所以廣見聞,開風氣,而通上下,為國家之要務。

    中外大通以來,中國識時之士,亦稍稍仿西法,立報館矣。

    然皆私家之報,非官報。

    官報嘗一設于京師,未久而旋罷。

    夫私家之報,識議宏通,足以覺悟愚蒙者,誠亦不少。

    獨其間不無詭激失中之論,及或陷惑愚民,使之莫知所守。

    然則求其所以交通上下之志,使人人知新政新學為今日立國必不可緩之務,而勿以狃習舊故之見,疑阻上法,固不能無賴于官報也。

    今設直隸官報,以講求政治學理,破锢習,浚智識,期于上下通志,漸緻富強為宗旨。

    不取空言危論,首載聖谕廣訓直解,次上谕,次本省政治,次本省學務,次本省兵事,次近今時務,次農學,次工學,次商學,次兵學,次教案,次交涉,次外省新聞,次各國新聞。

    事必其切實可行,文必其明顯易曉。

    凡百有位,與我士民,當其詳觀而審察之哉。

    ” 《北洋官報》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官報專以宣德通情啟發民智為要義;登載事實,期簡明易解,力除上下隔閡之弊。

     一、官報篇首恭錄聖谕廣訓一節,次則恭錄谕旨,再次則本省之政治、學務、兵事,旁至時務各學之新理,農工商業之近效,教務洋務之交涉,各國各省之新聞,凡足以驚動國人之心目者,靡不擇要登載。

     一、官報為直隸本省而設,總局設于天津,分局設于保定、北京。

    按期遞寄各府廳州縣,分送各村長各學堂閱看。

    至外省之商埠城鎮,亦可推廣分售。

     一、官報每份一冊,每冊至少八頁,多至十餘頁。

    開辦伊始,間日一出。

    嗣後酌量情形,或按日一出,以符日報之例。

     一、開辦官報,本省以一個月為限,外省以十日為限,概由本局捐送,不收報價。

     第二章 職務 一、本局總辦一員,總理局務。

    舉凡局内應辦之事,以及官報之體例,辦事之規則,寄報之章程,報價之數目,統由總辦核定,禀明遵辦。

     一、本局自總辦以次,分編纂處、翻譯處、繪畫處、印刷處、文案處、收支處為六股,每股按事務之繁簡,定人數之多寡,統由總辦延聘之。

     一、編纂處,有總纂,有副纂,司撰述、論注、選錄、校勘等事;報務是其專責。

     一、翻譯處,專譯東西各國現售之新聞紙及諸雜志、諸新書。

     一、繪畫處,專摹外國新圖,以輿圖為大宗,旁及名人勝迹。

    凡足資觀感之一名一物,每圖必有說以發明之。

     一、印刷處,司印刷、蓋戳、号碼、裁訂、題封等事,兼存儲圖籍畫器及一切需用之物料。

     一、文案處,司禀啟移咨公牍各件,并刊發公私告白,掌管卷宗,謄寫報冊,蓋用關防等事。

     一、收支處,司發售官報,收回報價,采辦物料,發給薪俸夥食雜用,及一切出入等款。

     第三章 條規 一、總辦須分别設立各股每日辦公之時刻,局員各有專責,一律遵守。

    除有疾病大故等情,由總辦酌予假期,勿得曠廢誤公。

     一、副纂所訂原稿,必經總纂詳加參閱後,統由總辦過目蓋戳,于設定時刻内發印。

    印刷處不得擅改印樣,仍送總纂校閱無訛,始準發售。

     一、發售由收支處經管,必于設立時刻内按号分送,勿許停滞。

    報價照章核收,必受有憑照者,始準發行。

     一、報章之體裁,圖畫之有無,記載之事項及文章之工拙,均有關于風氣之通塞。

    報章之銷數,準由總纂随斟酌修改,惟須總辦意見之相同。

     一、不準妄參毀譽,緻亂聽聞。

     一、不準收受私函,緻挾恩怨。

     一、所有離經害俗委談隐事,無關官報宗旨者,一概屏不登錄。

     一、記載各條必其事實有根據,其或偶涉訛誤者,應随時聲明更正。

     一、各股應辦事務,遵現立定章實辦奉行。

    凡章程未盡事宜,準由各股随時商請總辦改修;其有應行變通者,即随時商明改訂,附入現章,一體遵行。

     [6]《商務官報》章程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本報照商部奏定章 程開辦,隸屬商部,名曰《商務官報》。

     第二條本報發行一切事宜,由商務官報局經理。

     第二節 宗旨 第三條本報宗旨,得分列數項如後:(一)發表商部之方針;(二)啟發商民之智識;(三)提倡商業之前途;(四)調查中外之商務。

     第三節 體例 第四條本報體例酌定如下:(一)論說,以經濟學理為基礎,而參以實際應用之方法,此為發揮本報主義之地;(二)譯稿,東西各報,其關系商務者,精理明言,不遑枚舉,至各國之對我經營,尤足注意,譯錄于此,以示他山之助;(三)公牍,凡關涉商務重要問題者,節錄登載,其例行公事從略。

    分類如下:(甲)谕旨,(乙)奏稿,(丙)咨文,(丁)批示,凡商部各種批示,悉行登載,商民得以為據;(四)法律章程,凡商部所定各種商律及新頒各種部章,悉行首先登載,以示公布;(五)調查報告,凡調查報告之件,足資參考者,節錄登載,或全文照登,約分三類:(甲)本部特派員之報告,(乙)各省商務機關之報告,(丙)各埠領事之報告;(六)專件,凡關于商務上各種條約、合同、條陳、章程等類,悉歸此門登載;(七)記事,以關涉商部及商界中之事為限;(八)附錄,不拘條例。

     第五條本報每月三冊,逢五發行,每冊四十頁;全年三十三冊,閏月增刊三冊。

     第六條本報除定期刊行外,遇有要件,仍随時發行,作為臨時增刊。

     附售報章程 (一)本報總發行所設在商埠工藝局内,此外各省商務局、官報局及商會等處,均有本報寄售。

     (二)本京、上海、漢口三處,均設有總代售所,經理另售及定報各事。

    凡願閱本報者,可就近購取。

     (三)本報定價,全年大洋五元,半年三元,另售每冊二角。

    京外一律。

    除總代售所外,概不另售。

    以半年起碼閏月加洋五角。

     (四)凡郵政已通之處,本報不另取郵費。

    惟内地由民局轉遞者,寄資由閱者自給。

    外洋加收郵費,半年五角,全年一元。

     (五)凡向總發行所定報者,均須先付報資,由本所掣取收條為憑。

     (六)凡願代售本報者,可函緻總發行所書明認銷若幹,并附切實鋪保,即可照寄。

    至本報寄出三期後,除應除去酬勞外,函外須先将報資半年彙寄本所,否則停寄。

     (七)凡代售本報者,照通例提二成作為酬勞。

    代售至百份以上,再加酬勞半成。

    所有彙寄報資彙費,由代售所認付。

     (八)凡向總發行所定報者,如遷徙他處,應即先期知照,以免誤送。

     第二十節 《政府公報》 辛亥革命,武昌軍政府發行《中華民國公報》,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又發行《臨時政府公報》。

    迨正式政府成立,乃由印鑄局仿照《内閣官報》,拟定《政府公報》條例及發行章程[1],經國務會議議決施行。

    曆年以來,以事實上之窒礙,又屢有修政。

    如各縣定報,向由省城轉寄,往往耽延時日,中間又徒多收發手續,後改為直接寄遞之類。

    袁世凱稱帝,以政事堂為其承流宣化之機關,各官署文件均由機要局抄送,故《政府公報》所載,率為通行之公文。

    有關系者,均為隐匿。

    袁死,始行恢複舊制。

    是亦關于《政府公報》之一故實也。

     《政府公報》之體例,略可分:(一)法律,由國會議決經大總統命令公布之一切法律屬之;(二)命令,大總統命令、軍令及國務院令、各部院令等屬之;(三)布告;(四)公文,京内外各官署呈文、咨文、咨呈、公函等屬之;(五)批示;(六)公電;(七)通告;(八)判詞;(九)外報,駐外各使署領事館商務随員等之報告通信屬之;(十)附錄,凡不屬于上列各類之文件屬之,如地方自治及衛生消防違警等事項,并譯錄東西文各報,惟既名附錄,自與正報有别,不一律發生效力也。

     民國以來,事務日繁,部有部公報,省有省公報,一省之内,廳局又各有公報。

    其他如參議院、衆議院,亦莫不有公報。

    其名不勝枚舉,亦時勢所要求也。

    吾因《政府公報》及其他公報與官報之性質同,且有連續之關系,遂附述于本章之末焉。

     注釋 [1]《政府公報》條例 第一條《政府公報》為公布法律命令之機關,凡法令及應行公布之文電等,統由《政府公報》刊布。

     第二條中央各官署通行官外文書,既由《政府公報》刊布,各官署毋庸再以文書布告。

    其各官署單行之件,并非通行及未便公布者,仍自用文書傳達。

     第三條中央各官署,均須派定專員,将應通行之文件逐件檢校蓋章簽字,送交印鑄局刊登公報。

    有非通行文件可以刊布者,得并送印鑄局酌量刊布。

    各署專員與印鑄局辦理公報人員,得互相商訂交付文件事宜。

     第四條凡未經《政府公報》刊布之章程文電,有在其他報紙及印刷品登載者,不得援據。

     第五條凡法令除專條别定施行期限外,京師以刊布《政府公報》之日起,各省以《政府公報》遞到該省最高行政官署之日起,即生一體遵守之效力。

    其先期接有官發印電及文書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政府公報》到達各地方日期,酌定如下: 第七條各省城及各屬所閱之《政府公報》,均由印鑄局直接徑寄各屬,應繳之報費郵費,均交該省行政長官彙齊,彙解印鑄局。

     第八條各省行政長官廳于屬員中特派一人,經理收集報費事宜,并将該員簡明履曆咨送印鑄局備案,準由所收報費中提給二成以示獎勵。

     第九條京外各官署均有購閱《政府公報》之義務,應由各該長官派定數目,開單送印鑄局照寄。

     第十條在京各官署送刊之件,每日下午三點鐘以前到局者,即登翌日《公報》;逾時則須延第三日登布。

    其收到時刻,以印鑄局收文憑單所注為據。

     第十一條在京各官署送刊之件,字畫務求明晰,易于辨認;如過于草率或緻錯訛,應由各官署自負其責。

     《政府公報》發行章程 第一條《政府公報》由印鑄局發行所發行。

     第二條《政府公報》按照陽曆,每日出報一号。

    定購一月者,收回報費大洋八角,三月二元三角,半年四元五角,常年八元。

    須先繳報價,郵費在外,零售以本日為限,每号銅元五枚。

     第三條中央各部院及各地方高級官署,按日送閱一份,不收報費;其向印鑄局定購公報者,在京于每日出報後即刻派人專送,各地交郵局遞寄。

     第四條在京分送各報,系由印鑄局送報夫役走送者,均登送報簿,如有遺漏遲誤,閱報人得随時函告印鑄局辦理,其外寄各報如有遺誤者,亦同。

     第五條應寄各地方官署之報,按日包封,于封面蓋用印鑄局發行戳記。

     第六條凡遠方定購《公報》,預繳報費後,給予定報收單,即照開明地址,分别寄送。

    如有遷移事故,須随時知照以便更改。

     第七條《政府公報》除在京由印鑄局發行所直接收費外,其外省報房各公報局商報館以及殷實店鋪,有願代銷者,告知印鑄局發行所,訂明認領報數,即可照發,另給報價二成作為酬勞。

    惟應先付報價三個月,以昭憑信。

    願領多分者,另訂合同。

     第八條凡内外官商紳民欲刊印單篇 告白,随報附送者,可函告印鑄局核定刊登,其附送以本京為限。

    五行起碼,每日五元。

    六行以外,每行加五角。

    紙費另加。

    刊登廣告者,第一日每行二角四分,第二日至第七日每日每行一角六分,第八日至第十五日每日每行一角二分,第十六日至一個月每日每行八分。

    登至半年,每月每行一元六角。

    均以兩行起碼,每行四十字,大字照加。

    其各官署官有事業官立學堂之廣告,除第一日照公布之例不收刊費外,其繼續登載,一律收費。

     第九條凡代銷《政府公報》者,除照郵政定章酌收郵費外,概照印鑄局定價發售,不得私自增加。

     第十條本章 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一節 結論 本書從順序上不得不先論官報,于未論官報功過之先,應一述曆史上之事實。

     秦得天下,民議其政者有誅,民相偶語者有禁;君與民隔,何啻萬裡?漢法稍疏,故三老尚得幹預朝政,而有進言于皇帝者。

    然孔光于溫室之樹,尚不敢言其數,其他可知;其朝政之秘密,亦可知矣。

    魏晉以後,李唐以前,治少亂多,兵不厭詐,事更秘密,故臣下愈無敢洩漏其機密者。

    貞觀之治,稍覺近古。

    太宗好名,尚能不隐過失。

    民間疾苦,亦不壅于上聞。

    厥後高宗昏暗,武氏臨朝,下有告密之風,上多羅織之事,其朝政更不堪言。

    明皇紹統,開元之治,幾及貞觀;天寶之後,豔妻擅寵于内,奸相專權于外,及至播遷之日,始聞父老之言,而勢已無及矣。

    至德以後,天下用兵,诏制皆從中出。

    乃妙選臣僚為翰林學士,内擇一人,年深德重者為承旨,獨承密令,其禁有四:曰漏洩,曰稽緩,曰遺失,曰忘誤。

    雙日起草,單日宣旨,遇有機要,則亦雙日繕焉。

    首禁既在漏洩,臣下又何敢故犯其禁以賈禍?所以遇有機要之事,其底稿不敢宣示于衆,惟同列尚能知之。

    其他朝臣,不敢過問,即問之恐亦如孔光之不言,反不如不問之為愈也。

    又安敢筆之于書,播之于衆,相傳于草野之間哉?由唐而五代,而兩宋,而元,而明,而清,相沿成風,未之或改。

    故邸報之所得而傳錄者,僅在習聞習見之事,至于機要大事,則付缺如。

    專制之下,言禁必嚴,勢也! 雖然,昔人有言:欲知古事,莫如閱史;欲知今事,莫如閱鈔。

    故明季黃陶庵,館于錢牧齋家,得閱邸報,知朝政,發為文章,遂多譏諷時事之作。

    卒能以一書生守孤城,死節報國。

    清初顧亭林,讀書旅中,實錄奏報,手自鈔節。

    其《日知錄》一書,由體及用,将以待一治于後王,而跻斯世于隆古之盛。

    故古之學者,莫不誦當世之法,讀當世之書,學貴緻用,理宜然也。

     我國之有官報,在世界上為最早,何以獨不發達?其故蓋西人之官報乃與民閱,而我國乃與官閱也。

    “民可使由,不可使知”,乃儒家執政之秘訣;階級上之隔閡,不期然而養成。

    故官報從政治上言之,固可收行政統一之效;但從文化上言之,可謂毫無影響,其最佳結果,亦不過視若掌故,如黃顧二氏之所為耳。

    進一步言之,官報之唯一目的,為遏止人民幹預國政,遂造成人民間一種“不識不知順帝之則”之心理;于是中國之文化,不能不因此而入于黑暗狀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