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官報獨占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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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雲南及黃河、運河一帶。

    凡經驿站傳寄各省之官封,先由車駕司驗妥蓋戳,随即送往捷報處,經由馬館預備夫馬,然後由京傳至第一站,西路即系良鄉縣,東路則系通州;此一州一縣,負轉發下站之責,如是沿途遞轉,以達原封應投之處所。

    而各省之文報,亦系如是送達北京,即交提塘發交首站,再由各站遞轉,以達在京之車駕司。

    因此報由驿寄遞也,故又稱《驿報》。

     《京報》出版後,本由塘兵排日傳遞,然曆久弊生。

    塘兵饷額,不足以自贍,或以一人而兼充數名,或同在一途,而此省兼帶彼省;雖京中有專司其事者,然不能沿途稽查也。

    因而《塘報》多過程限,如蘇浙皆止四五十日者,往往遲至三四月。

    大憲诘責提塘,終無良法。

    而塘饷或裁或減,益成虛設矣。

    道鹹之間,有所謂《良鄉報》者,蓋有信局特設于良鄉,于《京報》出京後,由良鄉按站雇人接遞。

    省中上官,自出資購買之。

    然價貴,常月費三五千錢。

    于是省中提塘,又買《良鄉報》而翻印售賣矣。

     第十四節 請刊《邸報》之受斥 《京報》内容簡略,寄遞遲延,且價貴不易得。

    故鹹豐元年,張芾奏請刊刻《邸報》,發交各省[1],後奉谕嚴行申斥,有“識見錯謬,不知政體,可笑之至!”語。

    謂“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

    逐日所降明發谕旨及應行發鈔内外臣工折奏,例由内閣傳知各衙門通鈔,即由各該管衙門行知各直省,或由驿站,或交提塘分遞。

    該衙門自能斟酌緩急輕重,遵令妥辦,豈有各省大吏無從聞知之理?所有刊發鈔報,乃民間私設報房,轉向遞送,與内閣衙門無涉。

    内閣為經綸重地,辦事之侍讀中書,從無封交兵部發遞事件。

    若令其擅發鈔報,與各督撫紛紛交涉,不但無此體制,且恐别滋弊端。

    ”蓋當時朝廷因循畏事,故不問其事之可行與否及有益與否,即嚴詞而深拒之也。

     注釋 [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第十五卷第五頁。

     第十五節 太平天國之辦報條陳 太平天國己未九年(鹹豐九年),軍師幹王洪仁玕進呈《資政新篇》[1],其中有設新聞館之建議,謂:“所謂以法法之者,其事大關世道人心,如綱常倫紀,教養大典,則宜立法以為準焉。

    是以下有所趨,庶不陷于僻矣。

    然其不陷于僻而登于道者,必又教法兼行,如設書信館以通各省郡縣市鎮公文;設新聞館以收民心公議及各省郡縣貨價低昂事勢常變。

    上覽之得以資治術,士覽之得以識變通,農商覽之得以通有無,昭法律,别善惡,勵廉恥,表忠孝,皆借以行其教也。

    教行則法著,法著則知恩,于以民相勸戒,才德日生,風俗日厚矣。

    ”朱批:“欽定此策是也。

    ”又謂:“一興各省新聞官,其官有職無權,性品誠實不阿者,官職不受衆官節制,亦不節制衆官,即賞罪亦不準衆官褒貶。

    專收十八省及萬方新聞篇有招牌圖記者,以資聖鑒。

    則奸者股栗存誠,忠者清心可表。

    于是一念之善,一念之惡,難逃人心公議矣。

    人豈有不善,世豈有不平哉。

    ”朱批:“此策現不可行,恐招妖魔反間。

    俟殺絕殘妖後行未遲也。

    ”時客幹王幕者多教士,故能見之獨早。

    我國之言新政者,當莫先于此書矣。

     注釋 [1]《資政新篇》一書,現藏英國牛津大學圖書館,由許地山君抄出。

     第十六節 西士關于官報之建議 中日戰争之後,清廷廣征善後之策,英人李提摩太(TimothyRichard)乃草《新政策》以進。

    其中關于創辦官報之事,曾一再言之。

    如謂:“教民之法,欲通上下有四事。

    一曰,立報館。

    欲強國必先富民,欲富民必須變法,中國苟行新政,可以立緻富強,而欲使中國官民皆知新政之益,非廣行日報不為功,非得通達時務之人,主持報事,以開耳目,則行之者一泥之者百矣。

    其何以速濟,則報館其首務也。

    ”又謂:“中國目下應辦之事,其目有九:……(六)國家日報,關系安危,應請英人傅蘭雅(JohnFryer)、美人李佳白(GilbertReid)總管報事,派中國熟悉中西情勢之人為之主筆。

    ”并請增立廣學部以總攬其成。

    按:光緒十三年,旅華基督教新教派之英美官吏與教士,組織廣學會,以贊助中國革新相标榜,李氏其中堅人物也。

     第十七節 《官書局報》與《官書局彙報》 光緒二十一年,京師官紳文廷式等,設強學書局,講求時務;發行《中外紀聞》,以資宣傳。

    由禦史楊崇伊,以诽議朝政名義,奏請封禁。

    旋于翌年正月,禦史胡孚宸奏請将強學書局改歸官辦,嗣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準改為官書局,命孫家鼐管理。

    此為清廷提倡新學之始。

    蓋時當中日戰後,民氣郁張,故孫奏有“近者倭人構釁,創巨痛深。

    一二文人學士,默參消息,審此富強之端,基乎學問。

    講肄所積,爰出人才。

    砥砺奮興,消除畛域,以洞中外之情形,保國家于久大。

    此與同治初年,設立同文館之意,實相表裡。

    誠轉移風氣一大樞紐也”等語,欲借以緩和之也。

    局中除譯刻各國關于律例、公法、商務、農務、制造、測算之學,及武備、工程之書籍外,又刊行《官書局報》與《官書局彙報》二種;其形式與《京報》相似,内容除谕折外,尚有若幹關于新事新藝之譯文。

    雖章程中有“印送各路電報,隻選擇有用者,照原文鈔錄,不加議論,凡有關涉時政,臧否人物者,概不登載”之語,然不能不謂其有進步也。

    迨戊戌政變,斯報遂被裁撤。

     第十八節 《時務官報》 中日戰後,光緒銳意維新。

    二十四年,自初夏至初秋,督責中外大臣實行新政之上谕,凡數十起。

    如廢八股,改科舉,興學堂,汰冗員,廣言路,保薦經濟特科人材,删改各衙門則例,廢祀典不載之廟宇,裁老弱無用之額兵,是其荦荦大者。

    同時從禦史宋伯魯之請,将上海《時務報》改歸官辦,命康有為督辦。

    [1]又從學士瑞洵之請,在北京創設報館,以為上海《官報》之續,即命瑞洵辦理。

    并令順天府府尹五城禦史勸導官紳士民創辦報館,以期一律舉行。

    然當時朝臣非真贊成新政及創辦報館,特忌康有為屢有陳奏,欲假名義以出之,故有催其赴滬之谕[2]。

    迨八月慈禧太後訓政,立于十一日下谕,謂“《時務官報》無裨于治,徒惑人心,著即裁撤”。

    于是官辦之事,遂成虛話。

     注釋 [1]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孫家鼐奏:“五月二十九日内閣奉上谕,‘禦史宋伯魯奏請将上海《時務報》改為官報一折,著總理大學堂大臣孫家鼐酌核妥議,奏明辦理,欽此’。

    臣竊維明目達聰,唐虞之盛德,采風問俗,三代之隆規。

    自古聖帝明王,未有不通達下情而可臻上理者也。

    今之論治者,皆以貧弱為患矣。

    臣竊為貧弱之患猶小,壅塞之患最深。

    該禦史請将《時務報》改為官報,進呈禦覽,拟請準如所奏。

    該禦史請以梁啟超督同向來主筆人等,實力辦理。

    查梁啟超奉旨辦理譯書事務,現在學堂既開,急待譯書以供士子講習,尚恐分譯書功課。

    可否以康有為督辦官報之處,恭請聖裁。

    抑臣更有請者。

    唐臣魏徵對唐太宗曰,‘人君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泰西報館林立,人人閱報,其報能上達于君主,亦不問可知。

    今《時務報》改為官報,僅一處官報得以進呈,尚恐見聞不廣。

    現在天津、上海、湖北、廣東等處,皆有報館,拟請饬各省督撫饬各處報館,凡有報單,均呈送都察院一份,大學堂一份,擇其有關時事無甚背謬者,均一律錄呈禦覽,庶幾收兼聽之明,無偏聽之蔽。

    如此,則皇上雖法宮高拱,萬裡之外,如在目前,于用人行政,似有裨益。

    臣謹拟章程三條,開列于後: (一)《時務報》雖有可取,而龐雜猥瑣之談,誇誕虛誣之語,實所不免。

    今既改為官報,宜令主筆者慎加選擇。

    如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挾嫌妄議,渎亂神聽者,一經查出,主筆者不得辭其咎。

     (二)官書局雖有《彙報》,系遵總理衙門奏定章程,不準議論政事,不準臧否人物,專譯外國之事,俾閱者略知各國情形。

    今新開官報,既得随時進呈,胪陳利弊,将《官書局報》亦請開除禁忌,仿陳詩之觀風,準鄉校之議政。

    惟各處報紙送到,臣仍督饬書局辦事人員,詳慎選擇,不得濫為印送。

     (三)原奏官報紙經費一節,臣查官書局印報例,令閱報者出價。

    惟所售無多,故每月經費不足,由書局貼補。

    茲新設報館,閱報者自應一體出價。

    拟請将此項官報随時寄送各省督撫,通行道府州縣,均令閱看。

    每月出價銀一兩,統十八省一千數百州縣,約計每月得價近一千兩。

    常年核算約在兩萬四千兩之譜。

    加以官商士庶閱報出價,經費亦可得巨款。

    于紙墨印刷工本,自當遊刃有餘,可無庸另籌經費。

    惟創設之始,需費必在數千金。

    若在上海開辦,或由上海道代為籌畫,可令該員自往籌商。

    以上遵旨議奏,及所籌辦法,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旋奉上谕:“孫家鼐奏遵議上海《時務報》改為官報一折。

    報館之設,所以宣國是而通民情,自應亟為倡辦。

    該大臣所拟章程三條,均尚周妥。

    所請将《時務報》改為官報,派康有為督辦其事。

    所出之報,随時呈進。

    其天津、上海、湖北、廣東等處報館,凡有報單,均着該督撫咨送都察院及大學堂各一冊,擇其有關時務者,由大學堂一律呈覽。

    至各報體例,自應以指陳利害,開擴見聞為主。

    中外時事,均許據實昌言,不必意存忌諱,用副朝廷明目達聰勤求治理之至意。

    所籌官報經費,亦依議行。

    ” 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孫家鼐奏:“本月十六日工部主事康有為轉傳軍機大臣面奏谕旨,‘将籌辦官報事宜與孫家鼐說’。

    臣詢之康有為雲,《時務報》 之設,經費皆由士夫捐助。

    今改為官報,則無人捐款。

    此報前經湖廣督臣張之洞等劄行州縣閱看,每州縣每年報費共銀四元,未便驟增至十二兩。

    捐款既無,價又難增。

    既為官報,自應撥以官款。

    拟照官書局月撥千金,請旨饬下兩江督臣在上海洋務局按月撥交官報局一千兩,以資經費,另撥六千兩,以資開辦。

    官報既發明國是民隐,各省群僚皆應閱看,以開風氣。

    且教案既煩,交涉日多,官欲通外國之故,尤以閱報為要。

    應請旨饬下直省督撫,令司道府廳州縣文武衙門,一律閱看。

    用報若幹份,将報費解向上海官報局,按期照數由驿遞交各省會,分散各衙門,每年仍收四元,仍按湖廣督臣張之洞舊例,由善後局先行墊解官報局,以資辦公。

    至報律由康有為采譯各國報律,交臣送呈禦覽,恭候欽定。

    臣以康有為所籌,事尚可行,請俯如所請,謹具折呈明。

    ”旋奉上谕:“孫家鼐奏,遵議上海《時務報》改為官報,派康有為督辦其事。

    并據廖壽恒面奏,嗣後辦理官報事宜,應令康有為向孫家鼐商辦。

    當谕令由總理衙門傳知康有為遵照。

    茲據孫家鼐奏陳官報一切辦法。

    報館之設,義在發明國是,宣達民情,原與古者陳詩觀風之制相同。

    一切學校、工商、兵制、賦稅,均準胪陳利弊,借為鞀铎之助。

    兼可翻譯各國報章,以便官商士庶開擴見聞。

    其于内政外交,裨益非淺,所需經費,自應先期妥籌,以為久遠之計。

    著照官書局之例,由兩江總督按月籌撥銀一千兩,兼另撥開辦經費銀六千兩,以資布置。

    各省官民閱報,仍照商報例價,著各督撫解至報館。

    所著論說,總以昌明大意,決去壅弊為要義,不必拘牽忌諱,緻多窒礙。

    泰西律例,專有報律一門,應由康有為詳細譯出,參以中國情形,定為報律,送交孫家鼐呈覽。

    ” [2]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日上谕:“工部主事康有為,前命其督辦官報,此時聞尚未出京,實堪詫異。

    朕深念時艱,思得通達時務之人,與之治理。

    康有為素日講求時務,是以召見一次,命其督辦官報。

    誠以報館為開通民智之本,職任不為不重。

    現已籌辦公款,着康有為迅速前往上海,毋得遷延觀望。

    ” 第十九節 官報全盛時期 庚子一役,慈禧太後受巨創,乃不能不議改革,以塗飾人民之耳目。

    光緒二十九年,四川學政吳郁生請修政治專書[1],由政務處議覆:“嗣後凡有内外各衙門奏定各折件,拟由軍機處抄送政務處。

    其非事關慎密,即發交報房刊行,日出一編,月成一冊。

    傳觀既速,最易流通。

    則現行政要,外間均可周知。

    ”三十年,禦史黃昌年請刊谕旨閣鈔[2],亦由政務處議覆,“嗣後具奏折件,除事關慎密及通例核覆之件毋庸鈔送外,所有創改章程及議定事件,皆于奉旨後咨送政務處,陸續發刊,以廣傳布。

    凡軍機處于京外折件,向系明發谕旨及有辦法者,概交發鈔”。

    均奉旨依議。

    三十二年,适當日俄戰事之後,日本立憲之效大著。

    要求立憲之聲,遂騰播于全國。

    清廷不得已,乃下诏預備立憲。

    禦史趙炳麟請創辦官報,俾人民明悉國政。

    翌年,由考察政治館議複,定名《政治官報》[3]。

    宣統三年,新官制之内閣成立,又改《政治官報》為《内閣官報》[4]。

    一切新法令,以報到之日起發生效力。

    至是,官報始成為公布法律命令之機關,其用益宏偉矣。

     天津者,北方商務之中心,當時新政之試驗場也。

    時直隸總督為袁世凱,頗熱心于改革。

    故光緒二十七年冬,即首有《北洋官報》之刊行[5],以為鼓吹直隸新政之機關。

    其體例首載聖谕廣訓直解,次上谕,次本省學務,次本省兵事,次近今時勢,次農學,次工學,次商學,次兵學,次教案,次交涉,次外省新聞,次各國新聞。

    每期常有诰誡式之序文一篇,與時事風景圖畫一二紙。

    附帶發行者,又有《北洋學報》與《北洋政學旬報》,誠可謂開風氣之先矣。

     《北洋官報》既出,山西踵起。

    光緒二十九年,辦理商約大臣呂海寰、伍廷芳于奏陳近今要務折内,又有推廣官報之請。

    嗣外務部議覆,“推廣官報,實為轉移整頓之要義。

    現北洋所刊官報,首刊聖谕廣訓,恭錄谕旨,并載奏議、公牍、時政、新聞等類,與該大臣等所拟條例,大緻相同。

    且月出一冊,尤便觀覽。

    南洋現尚無官報,應令仿照北洋章程妥酌開辦,一體發交各屬,銷售各學堂閱看。

    南北洋官報如能暢行,各省亦可逐漸推廣”。

    朝廷既視為功令,各省自風景雲從。

    于是有兩日刊,如《南洋官報》;有五日刊,如《安徽官報》;有旬刊,如《湖北官報》;有官商合辦者,如《江西日日官報》;有官督商辦者,如《豫省中外官報》;有始官辦而終歸商辦者,有始商辦而終歸官辦者,如《漢口日報》等。

    體例大率相同,而辦法至不一律。

    蓋各省政務繁簡,财政豐啬異也。

    惟《湖北官報》之體例,系張之洞所手訂。

    一、聖訓,二、上谕,三、宮抄,四、轅抄,五、要電,六、要聞,七、政務,八、科學,九、實業,十、雜纂,十一、圖表,十二、論述,十三、國粹篇,十四、新說郛,十五、糾謬篇。

    後半則均他官報所未有,謂如是方可以正人心,增學識。

    張氏于官報文字,必取雅馴。

    幕府拟稿,偶不惬意,辄令重改,再三不厭。

    其第一期曾贈送至二萬份之多,此亦有足述者。

     一部之有官報,自光緒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