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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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報學史之定名
報字本作。
《說文》:“當罪人也;從從,,服罪也。
”其義猶今言判決。
今世用為報告之義,乃赴字之假借。
《禮記·喪服小記》:“報葬者報虞。
”注:“報讀為赴,急疾之義。
”此用為急報之意之始。
今報紙、報館、報界等名詞,為世所習用,其源蓋出于此也。
我國之所謂報,即日本之新聞(我國之所謂新聞,在日本為報道、報知、雜道、新知、新報),英國之Newspaper,德國之Zeitung、Nachricht、Bericht,法國之Journal、Nouvelle、Couriur、Mesager,意國之Jiornale,俄國之&Gammaазета。
此外,尚有形容詞的名稱極多,不備舉。
惟報字稱謂簡而含義廣,且習用已久,故本書之所謂報,嘗包括雜志及其他定期刊物而言。
報字之定義既如上述,報紙之定義将于下節詳言之。
今請進而言報學史之定義。
所謂報學史者,乃用曆史的眼光,研究關于報紙自身發達之經過,及其對于社會文化之影響之學問也。
本書所讨論之範圍,專述中國報紙之發達曆史及其對于中國社會文化之關系,故定名曰《中國報學史》。
第二節 報紙之定義 報紙果為何物?此本書一先決問題也。
諸家之說紛纭,大概可分為三類: (一)以報紙作用為基礎而下定義者; (二)從法律上所規定報紙之性質而下定義者; (三)從報紙之形式上與作用上之觀察而下定義者。
就第一方法而論,如吉文(Given)之見解,謂“報紙為輿論之制造者與新聞之紀錄者”[1]。
但将此一語細加玩味,即覺微有偏頗。
大凡一事物之作用,極易變化,若僅從作用上而即定一事物之意義,無乃太淺。
且從報紙之發達上觀之,已有許多變化之迹可尋,故此定義不能謂為确當。
不過此定義系明舉易見之作用,而暗示其原質之特色,亦大可留意也。
又如畢修(Bücher)以經濟家之見解,謂“報紙為新聞公布之方法”[2],于作用上之意義,可謂揭發無遺。
但吾人所欲知者,乃報紙全部之定義,此不能不與他種見解相比較也。
就第二方法而論,如民國三年公布之《報紙條例》規定:“用機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字圖畫,以一定名稱繼續發行者,均為報紙。
”日本明治四十二年公布之《新聞紙法》規定:“本法所稱之新聞紙,系指用一定之名稱,定期發行,或在六個月之期間内不定時期而發行之著作物,及同一名稱之臨時發行著作物而言。
”英國一八八一年公布之《報紙法》規定:“報紙系指揭載公報新聞事件注釋及觀察之紙片。
因販賣而印刷,在英格蘭或愛爾蘭發行,或系專門或大部分登載廣告,在二十六日以内每周一次或一周以上,印刷販賣及為公衆刊行之紙片。
”凡此,雖均可借以窺知報紙定期性與繼續發行性之特色,但事實上卻包含報紙與雜志之二義。
蓋法律為取締上之便宜,認報紙為一種定期為公衆之刊行物而不與其他同類物相區别。
倘欲以此為定義,則尚須加以修正也。
就第三方法而言,此種定義均在吾人目前,但因研究之初步不同,故定義亦異。
如班祿客(Belloc)之見解,謂“報紙為不定期或定期(普通每日)而印刷發行之紙片,報告新聞,暗示觀念”。
[3]又如建部之見解,謂“報紙以每日一次以上刊行為原則,以報告政治、經濟、教育等一切社會生活上之事态為主,且常有若幹評論”。
[4]此二種定義中,建部之見解,對于現代報紙之意義,頗能挈其綱要,且将報紙與同一定期刊行物之雜志有加以區别之意。
不過此定義側重報紙外觀之特色,乃一種常識上之見解耳。
其以科學的眼光,從報紙内部之特色而下定義者,如薩羅門(Salomon)之見解,謂“報紙為定期刊行物,以機械複制,将一般有興味之現在事件狀态之混合的複雜的内容,化為通俗揭載物”。
[5]此定義注意在一般興味,現代之事件狀态及内容之諸點,極有見地。
但機械複制,乃外觀之特色,可不必羼入。
較此而更精密者,如布潤和波(Brunhuber)之見解,謂“報紙為不定時期而發行,不限于某人而為公衆刊行之出版物,内容乃複雜,時宜(或是實在)而有一般的興味”。
[6]此定義之可注意者,為承認報紙發行為不定期,即承認繼續發行性而不承認定期性,及表明報紙為公衆而刊行。
報紙為繼續發行而不定期之一點,雖有讨論之餘地,但複雜的、時宜的(或實在的)、一般興味的内容公布之一點,不能不加以承認。
故布潤和波之定義,從全體而言,曾經過科學之整理,在研究上極有助于吾人也。
觀于以上各種見解,可略知報紙之意義。
惟有一端不可不注意者,即報紙與雜志之區别如何是。
從普通情形而言,雜志之形式内容,及其對于社會之作用,與報紙相似,可以包括于定期刊行物中。
但從實際上言,二者之間,對于社會作用之範圍及程度,則大不相同;且其形式内容,顯有不能混為一談者在。
報紙與雜志,普通包括于定期刊行物名義之下,正以其形式内容及對于社會之作用,有許多相似之點也。
且特殊之報紙,如政治學術團體之機關報等,以及普通日刊報紙之副張,均往往含有雜志的濃厚色彩,可見二者漸相接近。
在社會未進化時代,對于社會之作用上,殆有同一效果。
但時至今日,報紙為尋求社會的心理之基礎,始有獨立色彩;故二者對于社會之作用上,其區别乃漸顯明矣。
今于研究報紙與雜志區别之前,為便于探求二者間關系起見,先一根求印刷(press)一字之變遷。
Press一字,由印刷機械之名稱而來。
最初之書籍、雜志、報紙等,幾純作為機械所制之印刷物;次則以為定期發行之報紙與雜志之名稱;今則僅日刊報紙可用之。
[7]普通區别報紙與雜志之方法,多從外觀着手,如報紙為折疊的,雜志為裝訂的。
此為一種皮相的見解,夫人而知之,于尋求報紙内容之特色上,無絲毫之裨益也。
又有從外觀之特色上而側重數量之多寡者,如建部謂以雜志與報紙相比,其刊行數量即一定時間内編輯發行之總次數常覺較少。
由此數量之一點,以求報紙與雜志之區别,較純從外觀之特色而着手者,其見解固已稍有進步,但欲認此點為根本,以為其他性質,均由此附帶而生,則又未必。
故欲求二者區别最适當之點,則不能不從内容方面乃至原質方面着手,即報紙以報告新聞為主,而雜志以揭載評論為主,且材料之選擇,報紙是比較一般的,而雜志是比較特殊的。
此乃建部、布潤和波與笪艾(Diez)所一緻承認者也。
笪艾并謂報紙之論說(article),對于時事表示臨時的反映;雜志之論文(essay)則以研究對于時事之科學的解決,且雜志之能力,乃在問題自身之解決,是尤有卓識也。
報紙與雜志之區别,如上所言,自以從内容乃至原質之特色而決定為最适當。
但一方面有偏重某點之機關報,一方面則報紙之雜志的色彩又漸濃厚,此種現象,殊使吾人對于二者之區别,從客觀上引起懷疑。
不過雜志終屬報紙之一部分,則可直率的加以判斷者也。
一般對于報紙之定義及報紙與雜志之區别,既
《說文》:“當罪人也;從從,,服罪也。
”其義猶今言判決。
今世用為報告之義,乃赴字之假借。
《禮記·喪服小記》:“報葬者報虞。
”注:“報讀為赴,急疾之義。
”此用為急報之意之始。
今報紙、報館、報界等名詞,為世所習用,其源蓋出于此也。
我國之所謂報,即日本之新聞(我國之所謂新聞,在日本為報道、報知、雜道、新知、新報),英國之Newspaper,德國之Zeitung、Nachricht、Bericht,法國之Journal、Nouvelle、Couriur、Mesager,意國之Jiornale,俄國之&Gammaазета。
此外,尚有形容詞的名稱極多,不備舉。
惟報字稱謂簡而含義廣,且習用已久,故本書之所謂報,嘗包括雜志及其他定期刊物而言。
報字之定義既如上述,報紙之定義将于下節詳言之。
今請進而言報學史之定義。
所謂報學史者,乃用曆史的眼光,研究關于報紙自身發達之經過,及其對于社會文化之影響之學問也。
本書所讨論之範圍,專述中國報紙之發達曆史及其對于中國社會文化之關系,故定名曰《中國報學史》。
第二節 報紙之定義 報紙果為何物?此本書一先決問題也。
諸家之說紛纭,大概可分為三類: (一)以報紙作用為基礎而下定義者; (二)從法律上所規定報紙之性質而下定義者; (三)從報紙之形式上與作用上之觀察而下定義者。
就第一方法而論,如吉文(Given)之見解,謂“報紙為輿論之制造者與新聞之紀錄者”[1]。
但将此一語細加玩味,即覺微有偏頗。
大凡一事物之作用,極易變化,若僅從作用上而即定一事物之意義,無乃太淺。
且從報紙之發達上觀之,已有許多變化之迹可尋,故此定義不能謂為确當。
不過此定義系明舉易見之作用,而暗示其原質之特色,亦大可留意也。
又如畢修(Bücher)以經濟家之見解,謂“報紙為新聞公布之方法”[2],于作用上之意義,可謂揭發無遺。
但吾人所欲知者,乃報紙全部之定義,此不能不與他種見解相比較也。
就第二方法而論,如民國三年公布之《報紙條例》規定:“用機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字圖畫,以一定名稱繼續發行者,均為報紙。
”日本明治四十二年公布之《新聞紙法》規定:“本法所稱之新聞紙,系指用一定之名稱,定期發行,或在六個月之期間内不定時期而發行之著作物,及同一名稱之臨時發行著作物而言。
”英國一八八一年公布之《報紙法》規定:“報紙系指揭載公報新聞事件注釋及觀察之紙片。
因販賣而印刷,在英格蘭或愛爾蘭發行,或系專門或大部分登載廣告,在二十六日以内每周一次或一周以上,印刷販賣及為公衆刊行之紙片。
”凡此,雖均可借以窺知報紙定期性與繼續發行性之特色,但事實上卻包含報紙與雜志之二義。
蓋法律為取締上之便宜,認報紙為一種定期為公衆之刊行物而不與其他同類物相區别。
倘欲以此為定義,則尚須加以修正也。
就第三方法而言,此種定義均在吾人目前,但因研究之初步不同,故定義亦異。
如班祿客(Belloc)之見解,謂“報紙為不定期或定期(普通每日)而印刷發行之紙片,報告新聞,暗示觀念”。
[3]又如建部之見解,謂“報紙以每日一次以上刊行為原則,以報告政治、經濟、教育等一切社會生活上之事态為主,且常有若幹評論”。
[4]此二種定義中,建部之見解,對于現代報紙之意義,頗能挈其綱要,且将報紙與同一定期刊行物之雜志有加以區别之意。
不過此定義側重報紙外觀之特色,乃一種常識上之見解耳。
其以科學的眼光,從報紙内部之特色而下定義者,如薩羅門(Salomon)之見解,謂“報紙為定期刊行物,以機械複制,将一般有興味之現在事件狀态之混合的複雜的内容,化為通俗揭載物”。
[5]此定義注意在一般興味,現代之事件狀态及内容之諸點,極有見地。
但機械複制,乃外觀之特色,可不必羼入。
較此而更精密者,如布潤和波(Brunhuber)之見解,謂“報紙為不定時期而發行,不限于某人而為公衆刊行之出版物,内容乃複雜,時宜(或是實在)而有一般的興味”。
[6]此定義之可注意者,為承認報紙發行為不定期,即承認繼續發行性而不承認定期性,及表明報紙為公衆而刊行。
報紙為繼續發行而不定期之一點,雖有讨論之餘地,但複雜的、時宜的(或實在的)、一般興味的内容公布之一點,不能不加以承認。
故布潤和波之定義,從全體而言,曾經過科學之整理,在研究上極有助于吾人也。
觀于以上各種見解,可略知報紙之意義。
惟有一端不可不注意者,即報紙與雜志之區别如何是。
從普通情形而言,雜志之形式内容,及其對于社會之作用,與報紙相似,可以包括于定期刊行物中。
但從實際上言,二者之間,對于社會作用之範圍及程度,則大不相同;且其形式内容,顯有不能混為一談者在。
報紙與雜志,普通包括于定期刊行物名義之下,正以其形式内容及對于社會之作用,有許多相似之點也。
且特殊之報紙,如政治學術團體之機關報等,以及普通日刊報紙之副張,均往往含有雜志的濃厚色彩,可見二者漸相接近。
在社會未進化時代,對于社會之作用上,殆有同一效果。
但時至今日,報紙為尋求社會的心理之基礎,始有獨立色彩;故二者對于社會之作用上,其區别乃漸顯明矣。
今于研究報紙與雜志區别之前,為便于探求二者間關系起見,先一根求印刷(press)一字之變遷。
Press一字,由印刷機械之名稱而來。
最初之書籍、雜志、報紙等,幾純作為機械所制之印刷物;次則以為定期發行之報紙與雜志之名稱;今則僅日刊報紙可用之。
[7]普通區别報紙與雜志之方法,多從外觀着手,如報紙為折疊的,雜志為裝訂的。
此為一種皮相的見解,夫人而知之,于尋求報紙内容之特色上,無絲毫之裨益也。
又有從外觀之特色上而側重數量之多寡者,如建部謂以雜志與報紙相比,其刊行數量即一定時間内編輯發行之總次數常覺較少。
由此數量之一點,以求報紙與雜志之區别,較純從外觀之特色而着手者,其見解固已稍有進步,但欲認此點為根本,以為其他性質,均由此附帶而生,則又未必。
故欲求二者區别最适當之點,則不能不從内容方面乃至原質方面着手,即報紙以報告新聞為主,而雜志以揭載評論為主,且材料之選擇,報紙是比較一般的,而雜志是比較特殊的。
此乃建部、布潤和波與笪艾(Diez)所一緻承認者也。
笪艾并謂報紙之論說(article),對于時事表示臨時的反映;雜志之論文(essay)則以研究對于時事之科學的解決,且雜志之能力,乃在問題自身之解決,是尤有卓識也。
報紙與雜志之區别,如上所言,自以從内容乃至原質之特色而決定為最适當。
但一方面有偏重某點之機關報,一方面則報紙之雜志的色彩又漸濃厚,此種現象,殊使吾人對于二者之區别,從客觀上引起懷疑。
不過雜志終屬報紙之一部分,則可直率的加以判斷者也。
一般對于報紙之定義及報紙與雜志之區别,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