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度量衡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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勖乃“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以勖尺量古器,竟“尺寸無差”。
[74]故李淳風列15等尺時,在第一等周尺之中,将荀勖律尺與王莽銅斛尺并列,荀勖校律尺,時在西晉前期,又名“晉前尺”。
杜夔尺是當時日常用尺,又稱“今尺”。
二者尺度之比,即魏尺“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75]。
晉前尺與莽尺同長,合今23.1厘米,故魏尺長24.186厘米。
荀勖考古律尺,以《漢書·律曆志》黃鐘律定度量衡為依據,所得尺之長與莽尺正合。
但荀勖律尺卻并未成為西晉時官民日常用尺,僅僅用于調鐘律,即《晉志》所雲:“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于人間未甚流布。
”[76]而杜夔尺“自此迄晉,用相因循”。
又雲:“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
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
”[77]實際上晉時仍沿用的是魏尺。
另一方面,由于古人又多尊《周禮》及典籍古訓,恪守“律不可變”的信念。
凡遇改朝換代,必尋古音,定古律,也就必求古尺為定律之準。
然而律與度皆不可言傳書載,累黍定尺又會因黍之大小不同難以定準。
以緻曆代常為以尺定律或以律求尺而争論不休,魏晉已始。
至于度量衡量值的變化,原因十分複雜,一般情況下往往在朝代更疊之時,對前朝某些因襲增訛而積漸之量值予以承認,并以法制确立下來即可,并沒有千載不變之必要。
東漢至晉,尺度實際已有所增長,官民又早已習用,也就完全沒有再回複到所謂“古制”的必要了。
這正是荀勖尺雖合“古”制卻未及使用的原因。
近年來所見三國兩晉尺共15支,皆為出土文物。
出土地區分散,尺的質地也不同,有銅、鐵、骨、木等各種,每一支尺長度雖不完全相同,卻多在24厘米左右,與文獻互為參校,可厘定一尺之值為24.2厘米。
二、三國兩晉之量器和權衡器 這期間的量器及權衡器皆未見實物遺存,文獻也少見記述。
惟《晉書·律曆志》據劉徽注《九章商功》将魏時大司農斛與新嘉量斛作了比較。
《晉志》雲:“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
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
”[78]文中說明魏尺與莽尺之比是1:0955,已知莽尺長23.1厘米,則魏尺長24.188厘米,正與杜夔尺同長。
今以徽術計算,得魏斛的容積為20396.4立方厘米,莽斛的容積19874.2立方厘米。
[79]魏斛比莽斛大2.6%。
二斛之比正如劉徽所說1:0974即莽斛合魏斛的“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劉徽以魏斛比莽斛,是從計算的角度出發,以計算之精确為目的,并非以此證明漢魏度量衡的變遷。
因為受古代鑄造技術所限,量器的實際誤差一般都在5%左右。
故劉徽所得此魏斛比彼莽斛大2%有餘。
正說明魏之容量繼承秦漢舊制。
故暫厘定魏時一升仍為200毫升。
迄今未見可供考證兩晉容量制度的實物和文獻資料。
但從隋代統一度量衡時對“古制”的界定來分析,兩晉容量繼承漢制有一定的可信度,也仍以每升200毫升厘定之。
第七節 南北朝度量衡的混亂到隋代的統一 南北朝政權分裂,主要表現為南北分治。
度量衡進入又一個混亂和量值大幅度增長時期。
南朝從劉宋建國到隋統一的一百多年中,雖然朝代更疊,但都自稱是華夏正統,一切仍以延續漢制為主,度量衡也“因而不改”。
而北方是由鮮卑族中拓跋部建立的北魏。
1949年後的幾十年中,經過長期鬥争、融合,逐步從部族遊牧生活向封建社會轉變。
在這樣特殊條件下,反映在度量衡上也是十分錯綜複雜的。
南北兩朝度量衡的不統一,更是不可避免。
一、南朝尺度 李淳風“十五等尺”中,列南朝尺共四種:包括梁法尺、梁表尺、梁俗間尺和宋氏尺。
以“宋氏尺”為代表,“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
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
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
當由人們恒用,增損訛替之所緻也”。
[80]以上四支尺,長度在24.255—24.7厘米之間。
可知南朝宋、齊、梁、陳皆沿用魏時杜夔尺。
各尺長度之差,皆由增損訛誤所緻。
晉時雖有荀勖律尺合“古”制,但官民已習用杜夔尺,故遵而未改。
除十五等尺之外,近年還搜集到出土、傳世的各種尺數支,長度在24—25厘米之間,雖有一厘米的誤差,此民間所傳,訛誤難免。
李淳風之考校精确可信,當以“宋氏尺”長24.5厘米為南朝尺度的厘定值。
[81] 二、北朝尺度 北朝尺最大的特點是,不僅比同時代的南朝尺長,而且呈不斷增長之勢,即從北魏前尺的25.6厘米;中尺27.97厘米;[82]至後尺已達29.6厘米。
北魏滅亡,東西魏分治,至東魏後,尺已增長為30.05厘米。
三、南北朝的容量和權衡 以上三家之言雖不甚詳盡,但其中含意是一緻的。
即南朝之宋、齊、梁、陳皆因“古制”,而北朝卻十分混亂,北魏至北周,度量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
至隋,南北之比為:尺,1:1.2;量、衡皆三倍于古了。
四、北朝度量衡混亂及量值迅猛增長的原因 建立北魏的拓跋部,是鮮卑族中比較落後的一支。
建國前仍是“畜牧遷徙,射獵為業”[87]。
長期停留在原始氏族階段。
他們以好戰進入中原,以好戰大肆搶掠。
建國以後,最高統治層希望能建立封建秩序,重視利用漢族大地主階級為他們服務。
早在天興元年(398),太祖已“诏有司正封畿……平五權、校五量、定五度”[88],繼承漢制。
而過慣了遊牧生活的各諸部大人,卻頑強抵制,使奴隸制在社會經濟中仍占有相當比重。
兩種生産關系并存,決定了社會矛盾尖銳複雜。
北魏初,官吏沒有俸祿,賦稅征收帶有很大程度的掠奪性,百姓不向封建國家納稅,卻任官吏自行搜括。
各級官吏與商人勾結起來,任意加大尺鬥秤度,朝廷無力制止。
由于法度廢弛,度量衡失去管理。
按規定,布一匹“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89],而征民歲調,皆80尺。
公元484年,北魏高祖孝文帝決心整饬法度,建立新制。
并下诏:“改長尺大鬥”[90],實行俸祿制。
“孝文改制”後,在短期内吏制有所整頓。
高祖死後,随着鮮卑貴族的門閥化,與封建制矛盾更加突出。
政治日趨腐敗,各地又恢複長尺、大鬥、重秤。
滿朝上下皆以此為利,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91]國政日趨腐敗,各地起義不斷,最後摧毀了北魏統治。
永熙三年(534)分裂為東、西魏,後又演變為北齊、北周對峙的局面。
自北魏末至北周及隋統一之前,度量衡又有增長,故民間流傳着“南人适北,視升為鬥”的諺語。
五、隋代統一度量衡和大小制的形成 隋文帝于公元581年取代了北周政權,建立隋朝,又于589年滅陳後,統一了全國,結束了南北朝分裂混亂的局面。
隋代是作為北周的後繼者而崛起。
楊氏家族雖長期為北方非漢族王朝效力,一旦重新建立了大一統的國家,仍以華夏文化為正統,追溯漢文化淵源。
朝廷大量任用南朝舊臣,他們影響和改變着北朝制度。
這種思想反映在度量衡改制上也充分表現出來。
一方面以北周尺為統一的官民用尺。
而調樂律、測天象卻用南朝渾天儀尺。
《隋志》又說:平陳後“上以江東樂為善”[94]。
又得梁陳正樂,樂律尺與日常用尺之比,即樂尺“一尺二寸為市尺”。
這一比例關系一直沿用至唐朝。
而量衡大小制均為一與三之比。
隋炀帝繼位後,改度量衡并依古制。
他試圖将度量衡再次全部恢複到“古制”,卻遭到失敗。
“雖有此制,竟不能複古。
”[95] 第八節 唐宋時期的度量衡 繼隋之後的唐朝,政治統一,國勢強盛,經濟繁榮、文化燦爛。
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
在其統治的近三百年間,單位量值相對穩定、管理制度嚴密。
宋朝分北宋和南宋兩個階段,北宋度量衡在某些方面比隋唐有所改進。
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因管理不力而造成混亂,南宋尤甚。
一、唐代度量衡繼承隋制 唐承隋制,度量衡也有大小制之分。
對度量衡的管理、大小制的定位和使用,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來。
《唐六典》雲:“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圭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
”又說:“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
一尺二寸為大尺。
”“凡量……三鬥為大鬥。
”“凡權衡……三兩為大量”。
[96]文中累黍定度量衡,雖因襲《漢志》之說,但實際上則皆以隋制所定,而《唐六典》明确了大小制的用途:“小制”專作天文測量;調試樂律;稱量藥物及宮廷中各級官吏衣冠的尺寸等。
中國古代尊崇“天不變,道也不變”的禮制,測量冬至日及夏至日的天文儀器——圭表上的“量天尺”是不能随意改變的。
自魏晉至南朝日常用尺與“量天尺”同長約24.5厘米,隋代保留為“小尺”。
中藥的藥量大小,關乎人命,亦不可随意改變而保留小斤、小兩的古制。
唐朝将大小制寫進《唐六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延續下去。
二、唐代度量衡的管理法規 三、宋代度量衡 北宋初創,宋太祖趙匡胤對全國度量衡的統一十分重視。
即位伊始,便下诏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
”又诏曰:“凡四方鬥、斛不中式者,皆去之。
”[99]每平定一地,都頒發度量衡器給各級政府,廢除一切不合标準之器。
嚴禁民間私造,以保證全國賦稅統一征收。
兩宋度量衡,一方面統一由太府寺管理: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制造、頒發标準器具,按時檢定、校正等。
太府寺雖多次改換名稱,其實際職能延續至南宋。
另一方面又出現了名目繁多的樂尺、樂鬥和樂秤。
究其緣由,無不與多位皇帝熱衷于律曆制度的考證、修訂有關。
《宋史·樂志》雲:“景祐、皇祐間,訪樂、議樂之诏屢頒。
”[100]上有所好,下必趨之。
随即朝廷重臣、天文、樂律學家丁度、和岘、李照、沈括、司馬光、範鎮等人都紛紛參與。
在研究樂律、曆法的同時,往往涉及“古”、“今”之度量衡。
故今留存對律曆議論而關系到度量衡的文獻頗多。
1.日常用尺和天文樂律尺 日常用尺主要是由太府寺頒發的官尺,又稱三司尺、布帛尺等等。
除太府寺尺之外,地方上又根據用于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和不同用途有淮尺、浙尺、大晟新尺、曲尺、量地尺等等。
各種尺雖長短不同,但總與“古尺”或太府尺作比較。
沈括雲:“度皆以周尺,一尺當今七寸三分少強。
”[101]蔡元定雲:“宋太府布帛尺,比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102]故太府寺尺長在31.2—31.5厘米之間。
比較符合唐以後自然增長的趨勢,與所見宋尺實物一尺之長約31厘米相近。
今厘定為31.2厘米。
宋代對“古”“今”樂律反複考校,前後出現過十幾種樂尺。
宋初就有和岘依五代王樸律尺和唐景表尺定律尺和圭表用之“量天尺”,亦即《隋志》十五等尺中的宋氏尺長24.5厘米。
之後又有李照、丁度、阮逸、胡爰等訂樂律尺,長短各不相同。
經反複考校、議論,最後仍以和岘尺為準,定為宋代之律曆尺。
2.宋代的容量 宋代日常所用量器,名目十分繁雜,有太府寺量、文思院量為官量。
地方上還有各種“加量”、“省量”、“軍量”、“粜鬥”、“鄉鬥”等等。
除日常用器之外,還出現了禮樂、天文、醫藥用量器。
迄今未見兩宋量器留存。
要了解宋代容量之值,隻有通過文獻記載各種名目量器的度數或與“古”制之比去推算它們的容積。
經過合理的篩選,去僞存真後,也能推導出有一定可信度的容量一升之值。
如《宋會要》記:李照“凡新尺律……尺準太府寺尺”。
“樂升所受如太府升”。
“樂升廣二寸八分,長三寸,高二寸七分。
”[103]今考李照樂尺長約31.4厘米,可列下式:2.8×3×2.7×(3.14)3=702.15立方厘米。
又見《夢溪筆談》沈括受诏考校樂律并制渾天儀,研究秦漢以來的度量鬥升,得“漢之一斛,當今二鬥七升”[104]。
10÷2.7×200=740.8立方厘米。
再根據其他資料綜合分析,得李照樂升與太府升量值更接近。
故厘定宋之一升約合700毫升。
3.宋代的權衡 ①劉承珪考校權衡創制等秤 公元977年,宋太宗繼位後,再次下诏重申統一度量衡。
令管理國庫收支的官吏劉承珪,對曆代度量衡再作考證,并提出更好的管理方案。
劉承珪檢查了國庫中舊藏的度量衡器,發現多有不準,使用中難免産生弊端和争訟。
劉承珪經過反複檢驗和研究後,首先改革秦漢以來的權衡單位制:采用唐朝後期用10枚開元通寶錢定1兩,即10錢進位為1兩,取代此前24錢為1兩制;又用分、厘、毫十進位取代黍累制。
再用新舊不同單位制互為參校,分别制造出兩種精準的小等秤。
第二步,選出一批淳化年間制造的銅錢,用等秤稱出其中正合1錢者共2400枚,作為校準15斤秤的重量标準。
第三步,重新鑄造一批成套标準砝碼,發給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
[105]這一系列措施,對統一全國度量衡起到了積極作用。
劉承珪制造的小型等秤,大受商界歡迎,成為此後稱量金銀、藥材等貴重物品的專用工具而沿用了近千年。
②李照樂秤 李照是北宋的樂律學家,于景祐二年(1035)奉诏改樂,制造了樂尺、樂升、樂秤。
他造的樂尺、樂量因皆與太府尺、量同,故多遭非議。
其制定樂秤的理論和方法,也未得到認可。
《宋會要》記:李照“樂秤以一合之水重一兩,一升之水重一升(斤),一鬥之水重一秤”[106]。
其設計原理不再以傳統的累黍法定重,而是改用水的比重作為重量的自然物質标準。
又将16兩1斤改為10兩1斤的十進制,這也是對一千多年來舊的權衡單位制的突破。
然而囿于封建經濟和因循守舊思想的束縛,李照這一創造性的改革和建議卻未能被采納。
九百多年後的今天,李照的科學理論才被确認。
1959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改革市制。
即“1公斤4°C的水為1升”,将16兩1市斤改為10兩1斤。
李照不愧為中國度量衡史上傑出的科學家。
關于宋代1斤之值,可以從出土的大型天平砝碼和定量銀錠中作一些綜合分析,得每斤之值約合640克。
而李照以太府寺升1升水為1斤之比,可求得樂秤1斤合702.2克(即1升水定為1斤之重),與當時1斤之重不合,大概也是這一提案未能推行的客觀原因之一。
第九節 元代的度量衡 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
元立國後一般“儀文制度”也多“遵用漢法”。
[107]承認和提倡漢文化,加強中央集權,大力發展經濟,但是也必然會遭到來自守舊派貴族勢力的抵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保留本民族的特點,度量衡也如此。
一、元代的尺度 元代度量衡史籍少有記載。
元尺及元量器一件也未見流傳至今,許多問題還有待史料的發掘。
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元尺如隋唐以來分大小制,天文曆算用小尺。
1.日常用尺 元日常用尺之長,史無定說。
明郎瑛《七修類稿》說:“元尺傳聞至大,志無考焉”。
可見,早在明代已無确切的考證了。
史籍中雖可找到一些蛛絲馬迹,皆為隻言片語的推測。
各家說法也不一緻,對尺度長短的考訂相差甚多,從31—45厘米不等。
另一條渠道即從相關實物中作些推證。
如《元典章》中有關于各級官印尺寸的規定
勖乃“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以勖尺量古器,竟“尺寸無差”。
[74]故李淳風列15等尺時,在第一等周尺之中,将荀勖律尺與王莽銅斛尺并列,荀勖校律尺,時在西晉前期,又名“晉前尺”。
杜夔尺是當時日常用尺,又稱“今尺”。
二者尺度之比,即魏尺“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75]。
晉前尺與莽尺同長,合今23.1厘米,故魏尺長24.186厘米。
荀勖考古律尺,以《漢書·律曆志》黃鐘律定度量衡為依據,所得尺之長與莽尺正合。
但荀勖律尺卻并未成為西晉時官民日常用尺,僅僅用于調鐘律,即《晉志》所雲:“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于人間未甚流布。
”[76]而杜夔尺“自此迄晉,用相因循”。
又雲:“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
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
”[77]實際上晉時仍沿用的是魏尺。
另一方面,由于古人又多尊《周禮》及典籍古訓,恪守“律不可變”的信念。
凡遇改朝換代,必尋古音,定古律,也就必求古尺為定律之準。
然而律與度皆不可言傳書載,累黍定尺又會因黍之大小不同難以定準。
以緻曆代常為以尺定律或以律求尺而争論不休,魏晉已始。
至于度量衡量值的變化,原因十分複雜,一般情況下往往在朝代更疊之時,對前朝某些因襲增訛而積漸之量值予以承認,并以法制确立下來即可,并沒有千載不變之必要。
東漢至晉,尺度實際已有所增長,官民又早已習用,也就完全沒有再回複到所謂“古制”的必要了。
這正是荀勖尺雖合“古”制卻未及使用的原因。
近年來所見三國兩晉尺共15支,皆為出土文物。
出土地區分散,尺的質地也不同,有銅、鐵、骨、木等各種,每一支尺長度雖不完全相同,卻多在24厘米左右,與文獻互為參校,可厘定一尺之值為24.2厘米。
二、三國兩晉之量器和權衡器 這期間的量器及權衡器皆未見實物遺存,文獻也少見記述。
惟《晉書·律曆志》據劉徽注《九章商功》将魏時大司農斛與新嘉量斛作了比較。
《晉志》雲:“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
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
”[78]文中說明魏尺與莽尺之比是1:0955,已知莽尺長23.1厘米,則魏尺長24.188厘米,正與杜夔尺同長。
今以徽術計算,得魏斛的容積為20396.4立方厘米,莽斛的容積19874.2立方厘米。
[79]魏斛比莽斛大2.6%。
二斛之比正如劉徽所說1:0974即莽斛合魏斛的“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劉徽以魏斛比莽斛,是從計算的角度出發,以計算之精确為目的,并非以此證明漢魏度量衡的變遷。
因為受古代鑄造技術所限,量器的實際誤差一般都在5%左右。
故劉徽所得此魏斛比彼莽斛大2%有餘。
正說明魏之容量繼承秦漢舊制。
故暫厘定魏時一升仍為200毫升。
迄今未見可供考證兩晉容量制度的實物和文獻資料。
但從隋代統一度量衡時對“古制”的界定來分析,兩晉容量繼承漢制有一定的可信度,也仍以每升200毫升厘定之。
第七節 南北朝度量衡的混亂到隋代的統一 南北朝政權分裂,主要表現為南北分治。
度量衡進入又一個混亂和量值大幅度增長時期。
南朝從劉宋建國到隋統一的一百多年中,雖然朝代更疊,但都自稱是華夏正統,一切仍以延續漢制為主,度量衡也“因而不改”。
而北方是由鮮卑族中拓跋部建立的北魏。
1949年後的幾十年中,經過長期鬥争、融合,逐步從部族遊牧生活向封建社會轉變。
在這樣特殊條件下,反映在度量衡上也是十分錯綜複雜的。
南北兩朝度量衡的不統一,更是不可避免。
一、南朝尺度 李淳風“十五等尺”中,列南朝尺共四種:包括梁法尺、梁表尺、梁俗間尺和宋氏尺。
以“宋氏尺”為代表,“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
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
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
當由人們恒用,增損訛替之所緻也”。
[80]以上四支尺,長度在24.255—24.7厘米之間。
可知南朝宋、齊、梁、陳皆沿用魏時杜夔尺。
各尺長度之差,皆由增損訛誤所緻。
晉時雖有荀勖律尺合“古”制,但官民已習用杜夔尺,故遵而未改。
除十五等尺之外,近年還搜集到出土、傳世的各種尺數支,長度在24—25厘米之間,雖有一厘米的誤差,此民間所傳,訛誤難免。
李淳風之考校精确可信,當以“宋氏尺”長24.5厘米為南朝尺度的厘定值。
[81] 二、北朝尺度 北朝尺最大的特點是,不僅比同時代的南朝尺長,而且呈不斷增長之勢,即從北魏前尺的25.6厘米;中尺27.97厘米;[82]至後尺已達29.6厘米。
北魏滅亡,東西魏分治,至東魏後,尺已增長為30.05厘米。
三、南北朝的容量和權衡 以上三家之言雖不甚詳盡,但其中含意是一緻的。
即南朝之宋、齊、梁、陳皆因“古制”,而北朝卻十分混亂,北魏至北周,度量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
至隋,南北之比為:尺,1:1.2;量、衡皆三倍于古了。
四、北朝度量衡混亂及量值迅猛增長的原因 建立北魏的拓跋部,是鮮卑族中比較落後的一支。
建國前仍是“畜牧遷徙,射獵為業”[87]。
長期停留在原始氏族階段。
他們以好戰進入中原,以好戰大肆搶掠。
建國以後,最高統治層希望能建立封建秩序,重視利用漢族大地主階級為他們服務。
早在天興元年(398),太祖已“诏有司正封畿……平五權、校五量、定五度”[88],繼承漢制。
而過慣了遊牧生活的各諸部大人,卻頑強抵制,使奴隸制在社會經濟中仍占有相當比重。
兩種生産關系并存,決定了社會矛盾尖銳複雜。
北魏初,官吏沒有俸祿,賦稅征收帶有很大程度的掠奪性,百姓不向封建國家納稅,卻任官吏自行搜括。
各級官吏與商人勾結起來,任意加大尺鬥秤度,朝廷無力制止。
由于法度廢弛,度量衡失去管理。
按規定,布一匹“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89],而征民歲調,皆80尺。
公元484年,北魏高祖孝文帝決心整饬法度,建立新制。
并下诏:“改長尺大鬥”[90],實行俸祿制。
“孝文改制”後,在短期内吏制有所整頓。
高祖死後,随着鮮卑貴族的門閥化,與封建制矛盾更加突出。
政治日趨腐敗,各地又恢複長尺、大鬥、重秤。
滿朝上下皆以此為利,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91]國政日趨腐敗,各地起義不斷,最後摧毀了北魏統治。
永熙三年(534)分裂為東、西魏,後又演變為北齊、北周對峙的局面。
自北魏末至北周及隋統一之前,度量衡又有增長,故民間流傳着“南人适北,視升為鬥”的諺語。
五、隋代統一度量衡和大小制的形成 隋文帝于公元581年取代了北周政權,建立隋朝,又于589年滅陳後,統一了全國,結束了南北朝分裂混亂的局面。
隋代是作為北周的後繼者而崛起。
楊氏家族雖長期為北方非漢族王朝效力,一旦重新建立了大一統的國家,仍以華夏文化為正統,追溯漢文化淵源。
朝廷大量任用南朝舊臣,他們影響和改變着北朝制度。
這種思想反映在度量衡改制上也充分表現出來。
一方面以北周尺為統一的官民用尺。
而調樂律、測天象卻用南朝渾天儀尺。
《隋志》又說:平陳後“上以江東樂為善”[94]。
又得梁陳正樂,樂律尺與日常用尺之比,即樂尺“一尺二寸為市尺”。
這一比例關系一直沿用至唐朝。
而量衡大小制均為一與三之比。
隋炀帝繼位後,改度量衡并依古制。
他試圖将度量衡再次全部恢複到“古制”,卻遭到失敗。
“雖有此制,竟不能複古。
”[95] 第八節 唐宋時期的度量衡 繼隋之後的唐朝,政治統一,國勢強盛,經濟繁榮、文化燦爛。
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
在其統治的近三百年間,單位量值相對穩定、管理制度嚴密。
宋朝分北宋和南宋兩個階段,北宋度量衡在某些方面比隋唐有所改進。
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因管理不力而造成混亂,南宋尤甚。
一、唐代度量衡繼承隋制 唐承隋制,度量衡也有大小制之分。
對度量衡的管理、大小制的定位和使用,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來。
《唐六典》雲:“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圭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
”又說:“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
一尺二寸為大尺。
”“凡量……三鬥為大鬥。
”“凡權衡……三兩為大量”。
[96]文中累黍定度量衡,雖因襲《漢志》之說,但實際上則皆以隋制所定,而《唐六典》明确了大小制的用途:“小制”專作天文測量;調試樂律;稱量藥物及宮廷中各級官吏衣冠的尺寸等。
中國古代尊崇“天不變,道也不變”的禮制,測量冬至日及夏至日的天文儀器——圭表上的“量天尺”是不能随意改變的。
自魏晉至南朝日常用尺與“量天尺”同長約24.5厘米,隋代保留為“小尺”。
中藥的藥量大小,關乎人命,亦不可随意改變而保留小斤、小兩的古制。
唐朝将大小制寫進《唐六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延續下去。
二、唐代度量衡的管理法規 三、宋代度量衡 北宋初創,宋太祖趙匡胤對全國度量衡的統一十分重視。
即位伊始,便下诏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
”又诏曰:“凡四方鬥、斛不中式者,皆去之。
”[99]每平定一地,都頒發度量衡器給各級政府,廢除一切不合标準之器。
嚴禁民間私造,以保證全國賦稅統一征收。
兩宋度量衡,一方面統一由太府寺管理: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制造、頒發标準器具,按時檢定、校正等。
太府寺雖多次改換名稱,其實際職能延續至南宋。
另一方面又出現了名目繁多的樂尺、樂鬥和樂秤。
究其緣由,無不與多位皇帝熱衷于律曆制度的考證、修訂有關。
《宋史·樂志》雲:“景祐、皇祐間,訪樂、議樂之诏屢頒。
”[100]上有所好,下必趨之。
随即朝廷重臣、天文、樂律學家丁度、和岘、李照、沈括、司馬光、範鎮等人都紛紛參與。
在研究樂律、曆法的同時,往往涉及“古”、“今”之度量衡。
故今留存對律曆議論而關系到度量衡的文獻頗多。
1.日常用尺和天文樂律尺 日常用尺主要是由太府寺頒發的官尺,又稱三司尺、布帛尺等等。
除太府寺尺之外,地方上又根據用于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和不同用途有淮尺、浙尺、大晟新尺、曲尺、量地尺等等。
各種尺雖長短不同,但總與“古尺”或太府尺作比較。
沈括雲:“度皆以周尺,一尺當今七寸三分少強。
”[101]蔡元定雲:“宋太府布帛尺,比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102]故太府寺尺長在31.2—31.5厘米之間。
比較符合唐以後自然增長的趨勢,與所見宋尺實物一尺之長約31厘米相近。
今厘定為31.2厘米。
宋代對“古”“今”樂律反複考校,前後出現過十幾種樂尺。
宋初就有和岘依五代王樸律尺和唐景表尺定律尺和圭表用之“量天尺”,亦即《隋志》十五等尺中的宋氏尺長24.5厘米。
之後又有李照、丁度、阮逸、胡爰等訂樂律尺,長短各不相同。
經反複考校、議論,最後仍以和岘尺為準,定為宋代之律曆尺。
2.宋代的容量 宋代日常所用量器,名目十分繁雜,有太府寺量、文思院量為官量。
地方上還有各種“加量”、“省量”、“軍量”、“粜鬥”、“鄉鬥”等等。
除日常用器之外,還出現了禮樂、天文、醫藥用量器。
迄今未見兩宋量器留存。
要了解宋代容量之值,隻有通過文獻記載各種名目量器的度數或與“古”制之比去推算它們的容積。
經過合理的篩選,去僞存真後,也能推導出有一定可信度的容量一升之值。
如《宋會要》記:李照“凡新尺律……尺準太府寺尺”。
“樂升所受如太府升”。
“樂升廣二寸八分,長三寸,高二寸七分。
”[103]今考李照樂尺長約31.4厘米,可列下式:2.8×3×2.7×(3.14)3=702.15立方厘米。
又見《夢溪筆談》沈括受诏考校樂律并制渾天儀,研究秦漢以來的度量鬥升,得“漢之一斛,當今二鬥七升”[104]。
10÷2.7×200=740.8立方厘米。
再根據其他資料綜合分析,得李照樂升與太府升量值更接近。
故厘定宋之一升約合700毫升。
3.宋代的權衡 ①劉承珪考校權衡創制等秤 公元977年,宋太宗繼位後,再次下诏重申統一度量衡。
令管理國庫收支的官吏劉承珪,對曆代度量衡再作考證,并提出更好的管理方案。
劉承珪檢查了國庫中舊藏的度量衡器,發現多有不準,使用中難免産生弊端和争訟。
劉承珪經過反複檢驗和研究後,首先改革秦漢以來的權衡單位制:采用唐朝後期用10枚開元通寶錢定1兩,即10錢進位為1兩,取代此前24錢為1兩制;又用分、厘、毫十進位取代黍累制。
再用新舊不同單位制互為參校,分别制造出兩種精準的小等秤。
第二步,選出一批淳化年間制造的銅錢,用等秤稱出其中正合1錢者共2400枚,作為校準15斤秤的重量标準。
第三步,重新鑄造一批成套标準砝碼,發給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
[105]這一系列措施,對統一全國度量衡起到了積極作用。
劉承珪制造的小型等秤,大受商界歡迎,成為此後稱量金銀、藥材等貴重物品的專用工具而沿用了近千年。
②李照樂秤 李照是北宋的樂律學家,于景祐二年(1035)奉诏改樂,制造了樂尺、樂升、樂秤。
他造的樂尺、樂量因皆與太府尺、量同,故多遭非議。
其制定樂秤的理論和方法,也未得到認可。
《宋會要》記:李照“樂秤以一合之水重一兩,一升之水重一升(斤),一鬥之水重一秤”[106]。
其設計原理不再以傳統的累黍法定重,而是改用水的比重作為重量的自然物質标準。
又将16兩1斤改為10兩1斤的十進制,這也是對一千多年來舊的權衡單位制的突破。
然而囿于封建經濟和因循守舊思想的束縛,李照這一創造性的改革和建議卻未能被采納。
九百多年後的今天,李照的科學理論才被确認。
1959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改革市制。
即“1公斤4°C的水為1升”,将16兩1市斤改為10兩1斤。
李照不愧為中國度量衡史上傑出的科學家。
關于宋代1斤之值,可以從出土的大型天平砝碼和定量銀錠中作一些綜合分析,得每斤之值約合640克。
而李照以太府寺升1升水為1斤之比,可求得樂秤1斤合702.2克(即1升水定為1斤之重),與當時1斤之重不合,大概也是這一提案未能推行的客觀原因之一。
第九節 元代的度量衡 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
元立國後一般“儀文制度”也多“遵用漢法”。
[107]承認和提倡漢文化,加強中央集權,大力發展經濟,但是也必然會遭到來自守舊派貴族勢力的抵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保留本民族的特點,度量衡也如此。
一、元代的尺度 元代度量衡史籍少有記載。
元尺及元量器一件也未見流傳至今,許多問題還有待史料的發掘。
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元尺如隋唐以來分大小制,天文曆算用小尺。
1.日常用尺 元日常用尺之長,史無定說。
明郎瑛《七修類稿》說:“元尺傳聞至大,志無考焉”。
可見,早在明代已無确切的考證了。
史籍中雖可找到一些蛛絲馬迹,皆為隻言片語的推測。
各家說法也不一緻,對尺度長短的考訂相差甚多,從31—45厘米不等。
另一條渠道即從相關實物中作些推證。
如《元典章》中有關于各級官印尺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