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度量衡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關燈
小
中
大
,與所見官印實測數去推證,不失為一種可取做法。
今得元代官印15方,測得各印邊長之數,再與《元典章》之規定尺寸勘比,求得元尺之長在35厘米左右。
[108] 2.律曆用尺 元史對樂律用尺未及詳述。
推溯遼、金史可略見其承傳關系。
《遼史·樂志》雲:“道宗大康中,诏行秬黍所定升鬥,嘗定律矣。
其法大抵用古律焉。
”[109]《金史·樂志》雲:“今之鐘磬雖崇甯之所制,亦周、隋、唐之樂也。
”[110]《元史·天文志》雲:“宋自靖康之亂,儀象之器盡歸于金。
元興,定鼎于燕,其初襲用金舊。
”[111]可知遼、金、元天文儀象制度亦仍承宋制。
據考,今尚存河南登封縣告城鎮古觀星台,是元代在周公測影台舊址上建造的,距今已近700年曆史。
《元史·天文志》記載:“圭表以石為之,長一百二十八尺,廣四尺五寸,厚一尺四寸,座高二尺六寸。
”[112]今測得石圭全長3119厘米,與《元史》所記圭尺長128尺折算,得元量天尺當今24.367厘米。
與宋氏尺相近。
二、元代的容量 三、元代的權衡 與元尺和量器未見留存成顯明對比的是,元代各種權大量出土,僅我們所見已超過三百餘件。
大多有實測數據可查。
1.杆秤技術已趨于成熟 元權自銘為“錘”。
重量多在1—2斤之間,沒有明顯的倍比關系,其中數件自銘“××斤秤”、“××斤錘”。
證明了它們都是杆秤上的遊砣。
未見元代有關于權衡器制造、研究的記載,但從秤錘刻銘已說明是宋制的延續和發展。
劉承珪在研制等秤的過程中,已對砣重、杆長、最大稱量以及分度值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117]元代杆秤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向定量秤、定量砣方向發展的。
從元秤錘自重與最大秤量的刻銘中反映出,其比值大多在4%—6%左右。
說明杆秤發展到元代已基本定型,趨于成熟階段。
2.嚴格的管理制度 元代度量衡器由省部制造頒降,再由各路總管府“照依省部元降樣制成造,委本路管民達魯花赤長官校勘相同,印烙訖,發下各處,公私一體行用”[118]。
“達魯花赤”意為“鎮守者”,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以掌實權,元權上有刻銘“依省成造,校勘相同”。
“汴梁路、達魯花赤”可證。
[119]《宋史·律曆志》記:“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号印而識之……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120]僅所見元權銘文,從世祖立國之前的“中統”,到元末的“至正”,共16個年号中,唯缺僅用了不到一個月的“天順”年号。
元代恪守“改元必鑄權”的古訓,實際上也是以此向全國發布一項命令;度量衡器必須遵守官降之法物。
3.秤錘大量流傳是商業繁榮的實物見證 求證元代權衡量值,除可以從定量秤錘上折算之外,還見金、元時期的定量銀铤和兩件金代砝碼等實物,測每一器之重便可得一斤之值。
雖有一定偏差,也屬在所難免。
經合理取舍得一斤約合640克。
與唐宋相比略有下降。
第十節 明代的度量衡 公元1368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後,逐步完成全國的統一。
為了鞏固政權,他注意到了讓民衆休養生息,發展經濟,建立對外關系。
在商品經濟得到發展的形勢下,南方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因素。
另一方面,由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進一步強化,使微弱的資本主義因素受到種種限制而發展十分緩慢,商品經濟仍處在從屬的地位。
因此,這期間的度量衡仍主要為封建經濟服務。
一、明代的尺度 明代度量衡基本上是前期的延續和發展:律曆尺用小尺,日常用大尺。
常用尺又分營造尺、裁衣尺和量地尺三種。
1.律曆用尺 明代對樂律學有重大貢獻的是皇太子朱載堉。
他潛心研究14年,創造了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
在研究樂律的同時,對古人累黍定尺求律管之長也提出了種種看法和見解,既有疑義,又未全盤否定。
經過種種試驗和求證,最後将他所得到的律尺,按原大繪成圖、著于書。
今實測其律尺長25.32厘米。
[121] 2.日常用尺 朱載堉在其巨作《樂律全書》中,除了對樂律尺作了詳盡的考證外,對日常用尺及升鬥也作了詳細的記述。
朱載堉雲:“今制三種尺:鈔尺即裁衣尺,銅尺即量地尺,曲尺即營造尺。
”[122]又引《明會典》:“洪武八年,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
”于是以寶鈔為率準,以《明會典》為依據,詳述他的比較方法和測得各尺之長,也将各尺與寶鈔之比用原大繪于書。
又說:營造尺“與寶鈔黑邊外齊”;裁衣尺“與寶鈔紙邊外齊”;量地尺“比鈔黑邊長,比鈔紙邊短”。
[123]今曾實測國家博物館藏完整的“大明寶鈔”數十張,與朱載堉圖示相比對,尺寸皆相近,得營造尺長32厘米、量地尺32.6厘米、裁衣尺34.25厘米。
又見北京故宮博物院藏一支“大明嘉靖年制”牙尺,系皇室所存。
尺長32厘米,與清營造尺幾乎毫厘不差。
可知清承明制。
而裁衣尺、量地尺皆無以比對,僅從朱載堉之說。
二、明代的容量 三、明代的權衡 關于明代一斤的量值,雖有許多實物可供考訂,但每一組數值都有偏差,從四組砝碼實測數推算一斤分别重593.8克、538克、593.8克和582克;兩支等秤折合每斤重573克、584克;43件銀铤一斤重583—629克不等,暫時還很難确定一個标準值。
而清代卻有十分準确的标準值,故亦依清一斤合596.8克為明代厘定值。
[126] 第十一節 清代的度量衡 1644年滿族統治者入關,建立了獨立的封建制國家。
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至18世紀中葉達到了鼎盛時期。
随後由盛變衰,1840年爆發了鴉片戰争,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清代的度量衡正是這一曆史時期的産物,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個朝代的興盛和沒落。
清代度量衡“大抵皆仍前明之舊”。
早在順治時期便頒定斛式、砝碼、秤尺。
不過清代度量衡制度完備建立,卻在康、乾兩朝。
康熙禦制《律呂正義》,對度量衡制度作了詳細的論述,以營造尺為長度标準;以漕斛為容量标準;以立方寸的金屬為重量标準,形成了著名的營造庫平制。
又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
乾隆繼而禦制《律呂正義後編》,再列度量衡表。
乾隆還根據康熙考校的古律尺、清律尺、清營造尺之間形成一定的比例關系,巧妙地運用到他親自設計并制造成“鎏金銅嘉量”,方、圓各數件。
今仍陳列在北京故宮博物院太和殿前的是其中之一件。
[127] 一、清代的尺度 營造尺之長可以以下實物作一考訂:①“康熙禦制”牙尺,全長5寸,一寸長3.2厘米。
②“高宗純皇帝欽定權度尺”,純皇帝是乾隆谥号。
一尺正合32厘米。
③兩支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商請國際權度局校訂制造的營造尺,一尺之長32厘米。
[133] 二、清代的容量 清代自順治年間(1644—1661),為保證賦稅的征收,已着手整頓量制。
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順治五年(1648)頒定斛式。
”“定工部造鐵斛二,一存戶部、一存總督倉場,再造木斛十二,頒發各省。
”[134]康熙帝更對量器作了深入細緻的觀察和研究,并親自以營造尺測量、計算,定升鬥之立方體積,再用水複測實際容積和校器口之平準。
并且下谕旨要求統一量器制式:升鬥為底面一律平準;斛為上窄下寬之小口式。
此外“盛京金石、金鬥、關東鬥,皆停其使用。
鑄造鐵鬥三十,鐵升三十,發盛京戶部、順天府五城倉場、直隸各省巡撫,令轉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及各布政司糧道、府州縣倉官,通行曉谕地方民人,一例遵行”[135]。
盛京是滿族人對入關前舊都之稱,即今沈陽市。
金石、金鬥當為滿族人入關前所用的量器。
康熙親以營造尺定升鬥斛容積,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鐵升、鬥、斛(形方)。
以寸法定容積之準。
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
鬥方三百一十六寸。
斛方一千五百八十寸。
兩斛為石,方三千一百六十寸。
如為升,面底方三寸,深三寸五分一厘。
為鬥,面底方六寸五分,深七寸四分七厘九毫。
”[136]乾隆皇帝對度量衡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在《律呂正義後編》中再列權量表,新制鐵升、鬥、斛之标準器頒發各部。
“量制,形方。
以寸法定容積之率;升方,積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鬥方,積三百一十六寸,面底方八寸,深四寸九分三厘七毫五絲。
”[137]根據康熙、乾隆所列權量表,得知升鬥容量标準器,均為口底相等之方形,疑為便于更精确、便利地計算出标準容積。
今以康熙乾隆所測方升,分别合今制容積為3×3×3.51×3.23=1035.14(立方厘米);4×4×1.975×3.23=1035.469(立方厘米)。
故《清朝文獻通考》在轉錄《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度量衡表後又加了說明:“聖祖仁皇帝欽定營造尺,度其升、鬥、斛之制,雖與前表尺寸不同,而中容實積則一也,特形式微異耳。
”[138] “今天下之大,兆民之衆,所用丈尺鬥斛等秤,雖長短大小輕重或有不同,而要皆以部頒定制為準,通融合算均歸劃一,則不同而實同也。
”[140]故今以文獻為依據,以戶部鐵方升為佐證,即得一升之法定值合今1035毫升。
三、清代的權衡 清代的權衡器,亦如尺、量,其标準先後由康熙、乾隆朝制定,分别錄入《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之度量衡表。
後均彙錄入《清朝文獻通考》,又詳載入《清會典》,頒行天下。
《清會典》載:“凡制權量,皆準以營造尺,辨其體積、容積以為程。
制權之法,審其體積,黃銅方寸,重六兩八錢,紅銅方寸,重七兩五錢……權之輕重,或淨銅,或配鋁,或生熟鐵,皆以各體積多寡,随行方圓大小可以入算。
”“權之屬,曰法馬、曰秤、曰戥。
”“法馬有正有副,一百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一百兩共二十八件;一千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五百兩,共三十二件;一千六百兩法馬,每副四圓,每圓四百兩。
”并規定标準砝碼頒發及校準的辦法:“自道庫以上及西安駐防營坐糧廳,均給予一百兩正副法馬各一。
”各處赴部請頒時,“本部司官會同戶部司官,及該處委員,公同校準,具結發用”[141]。
這些砝碼多用于國庫收支,故稱之為“庫平”。
第十二節 晚清至民國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混亂的度量衡 1840年鴉片戰争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于外國經濟的侵略,各國度量衡也紛紛傳入,對我國度量衡産生了直接的影響,使它帶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質。
清政府無法抵制各國度量衡制度在我國使用,也無力統一國内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從制度到器具等各方面都極度紊亂。
1.海關主權的喪失 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趨頻繁,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進出口貨稅,清政府設立了通商海關。
根據道光二十七年《中國瑞典挪威貿易章程》第十二款規定,瑞典、挪威等國各口岸領事館所用度量衡均以粵海關定式為标準,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143]。
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镌字,以保證量值統一,并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
然而帝國主義并不滿足于清政府開放海禁,為了在中國攫取更多的資産,各國均觊觎着控制中國的海關大權。
鹹豐八年(1858)天津條約訂立之後,各約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旁落。
自鹹豐九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後,從此中國的海關被帝國主義所把持:海關衙門既不在中國行政系統之内,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币制亦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内,各國借口我國度量衡龐雜紛亂,漫無一定,另設專款規定互相折合的辦法,自此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出現了喪權辱國的海關度量衡,即所謂海關尺和關平秤。
2.海關度量衡的産生 通商條約規定度量衡互相折合辦法,大緻可分為英制和法制兩種。
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法、意、德、奧地利等國屬法制。
英制折算标準為:中國之100斤合英制的133磅零1/3磅,折合1關平斤為605.3克;中國之1丈合141.1英寸,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
法制折算标準為:中國之100斤合法制60公斤零453克,折合1關平斤為604.5克;中國之1丈合3.058厘米,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
[144]可見由英、法兩種度量衡制折算的海關度量衡單位量值亦不一緻,所謂海關度量衡既不是當時清政府法定的營造庫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國當時行用的制度,故海關度量衡制本身标準不定,早已不成其為獨立的制度,卻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我國海關主權的喪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這一曆史事實。
二、米制的傳入與市用制的确立 1.營造尺庫平制與米制并用的北洋軍閥時期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進入一個新時期。
從國際形勢來看,自1795年法國政府頒布以米制為标準之後,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國家日益增多,至1875年3月1日,法國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會議”,二十多個國家派出了政府代表與科學家出席會議,正式簽署了“米制公約”。
國内形勢是,鴉片戰争後,我國度量衡無一定準則,制度混亂。
民國初立,是徹底改革的極好時機,工商部經反複讨論,均認為适應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既可統一全國混亂的制度,又可消除對外貿易的障礙,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國。
後因考慮到公尺過長,公斤過重,完全廢除營造尺庫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與我國數千年之民情習俗相背離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國的辦法,本國度量衡制與米制兼用,确定營造尺庫平制和米制兩制并行。
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權度法》如下: ①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标準。
②權度分為下列兩種: 營造尺庫平制簡稱甲制: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營造尺一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标點間百分之三十二(即32厘米),庫平一兩等于公斤原器百萬分之三七三零一(即37.301克)。
米制簡稱為乙制: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
一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标點間之長,一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兩制同為法定制度,而甲制為過渡時期的輔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為标準。
《權度法》公布後又設立權度制造所和權度檢定所,并以北京為推行的試點,為全國作出模範,派遣檢定人員到各商鋪将所有度量衡舊器與法定之器一一比較,凡合于法定營造尺庫平制各器,即錾蓋字圖印,準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錾蓋式字圖印,隻準使用至規定換用新器之日為止。
此後各省市也曾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力争推行新法。
然而由于當時政局不穩,号令不行,計劃不周,經費不足等原因,新制實際上未能在全國推行。
[145] 2.市用制确立與米制的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國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關系到國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劃一度量衡議案,随即組織度量衡标準委員會進行度量衡标準的研究,組織各方面人士先後提出幾種方案,最主要的不過以下兩種:費德朗、劉晉钰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據中國習慣規定獨
今得元代官印15方,測得各印邊長之數,再與《元典章》之規定尺寸勘比,求得元尺之長在35厘米左右。
[108] 2.律曆用尺 元史對樂律用尺未及詳述。
推溯遼、金史可略見其承傳關系。
《遼史·樂志》雲:“道宗大康中,诏行秬黍所定升鬥,嘗定律矣。
其法大抵用古律焉。
”[109]《金史·樂志》雲:“今之鐘磬雖崇甯之所制,亦周、隋、唐之樂也。
”[110]《元史·天文志》雲:“宋自靖康之亂,儀象之器盡歸于金。
元興,定鼎于燕,其初襲用金舊。
”[111]可知遼、金、元天文儀象制度亦仍承宋制。
據考,今尚存河南登封縣告城鎮古觀星台,是元代在周公測影台舊址上建造的,距今已近700年曆史。
《元史·天文志》記載:“圭表以石為之,長一百二十八尺,廣四尺五寸,厚一尺四寸,座高二尺六寸。
”[112]今測得石圭全長3119厘米,與《元史》所記圭尺長128尺折算,得元量天尺當今24.367厘米。
與宋氏尺相近。
二、元代的容量 三、元代的權衡 與元尺和量器未見留存成顯明對比的是,元代各種權大量出土,僅我們所見已超過三百餘件。
大多有實測數據可查。
1.杆秤技術已趨于成熟 元權自銘為“錘”。
重量多在1—2斤之間,沒有明顯的倍比關系,其中數件自銘“××斤秤”、“××斤錘”。
證明了它們都是杆秤上的遊砣。
未見元代有關于權衡器制造、研究的記載,但從秤錘刻銘已說明是宋制的延續和發展。
劉承珪在研制等秤的過程中,已對砣重、杆長、最大稱量以及分度值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117]元代杆秤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向定量秤、定量砣方向發展的。
從元秤錘自重與最大秤量的刻銘中反映出,其比值大多在4%—6%左右。
說明杆秤發展到元代已基本定型,趨于成熟階段。
2.嚴格的管理制度 元代度量衡器由省部制造頒降,再由各路總管府“照依省部元降樣制成造,委本路管民達魯花赤長官校勘相同,印烙訖,發下各處,公私一體行用”[118]。
“達魯花赤”意為“鎮守者”,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以掌實權,元權上有刻銘“依省成造,校勘相同”。
“汴梁路、達魯花赤”可證。
[119]《宋史·律曆志》記:“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号印而識之……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120]僅所見元權銘文,從世祖立國之前的“中統”,到元末的“至正”,共16個年号中,唯缺僅用了不到一個月的“天順”年号。
元代恪守“改元必鑄權”的古訓,實際上也是以此向全國發布一項命令;度量衡器必須遵守官降之法物。
3.秤錘大量流傳是商業繁榮的實物見證 求證元代權衡量值,除可以從定量秤錘上折算之外,還見金、元時期的定量銀铤和兩件金代砝碼等實物,測每一器之重便可得一斤之值。
雖有一定偏差,也屬在所難免。
經合理取舍得一斤約合640克。
與唐宋相比略有下降。
第十節 明代的度量衡 公元1368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後,逐步完成全國的統一。
為了鞏固政權,他注意到了讓民衆休養生息,發展經濟,建立對外關系。
在商品經濟得到發展的形勢下,南方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因素。
另一方面,由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進一步強化,使微弱的資本主義因素受到種種限制而發展十分緩慢,商品經濟仍處在從屬的地位。
因此,這期間的度量衡仍主要為封建經濟服務。
一、明代的尺度 明代度量衡基本上是前期的延續和發展:律曆尺用小尺,日常用大尺。
常用尺又分營造尺、裁衣尺和量地尺三種。
1.律曆用尺 明代對樂律學有重大貢獻的是皇太子朱載堉。
他潛心研究14年,創造了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
在研究樂律的同時,對古人累黍定尺求律管之長也提出了種種看法和見解,既有疑義,又未全盤否定。
經過種種試驗和求證,最後将他所得到的律尺,按原大繪成圖、著于書。
今實測其律尺長25.32厘米。
[121] 2.日常用尺 朱載堉在其巨作《樂律全書》中,除了對樂律尺作了詳盡的考證外,對日常用尺及升鬥也作了詳細的記述。
朱載堉雲:“今制三種尺:鈔尺即裁衣尺,銅尺即量地尺,曲尺即營造尺。
”[122]又引《明會典》:“洪武八年,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
”于是以寶鈔為率準,以《明會典》為依據,詳述他的比較方法和測得各尺之長,也将各尺與寶鈔之比用原大繪于書。
又說:營造尺“與寶鈔黑邊外齊”;裁衣尺“與寶鈔紙邊外齊”;量地尺“比鈔黑邊長,比鈔紙邊短”。
[123]今曾實測國家博物館藏完整的“大明寶鈔”數十張,與朱載堉圖示相比對,尺寸皆相近,得營造尺長32厘米、量地尺32.6厘米、裁衣尺34.25厘米。
又見北京故宮博物院藏一支“大明嘉靖年制”牙尺,系皇室所存。
尺長32厘米,與清營造尺幾乎毫厘不差。
可知清承明制。
而裁衣尺、量地尺皆無以比對,僅從朱載堉之說。
二、明代的容量 三、明代的權衡 關于明代一斤的量值,雖有許多實物可供考訂,但每一組數值都有偏差,從四組砝碼實測數推算一斤分别重593.8克、538克、593.8克和582克;兩支等秤折合每斤重573克、584克;43件銀铤一斤重583—629克不等,暫時還很難确定一個标準值。
而清代卻有十分準确的标準值,故亦依清一斤合596.8克為明代厘定值。
[126] 第十一節 清代的度量衡 1644年滿族統治者入關,建立了獨立的封建制國家。
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至18世紀中葉達到了鼎盛時期。
随後由盛變衰,1840年爆發了鴉片戰争,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清代的度量衡正是這一曆史時期的産物,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個朝代的興盛和沒落。
清代度量衡“大抵皆仍前明之舊”。
早在順治時期便頒定斛式、砝碼、秤尺。
不過清代度量衡制度完備建立,卻在康、乾兩朝。
康熙禦制《律呂正義》,對度量衡制度作了詳細的論述,以營造尺為長度标準;以漕斛為容量标準;以立方寸的金屬為重量标準,形成了著名的營造庫平制。
又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
乾隆繼而禦制《律呂正義後編》,再列度量衡表。
乾隆還根據康熙考校的古律尺、清律尺、清營造尺之間形成一定的比例關系,巧妙地運用到他親自設計并制造成“鎏金銅嘉量”,方、圓各數件。
今仍陳列在北京故宮博物院太和殿前的是其中之一件。
[127] 一、清代的尺度 營造尺之長可以以下實物作一考訂:①“康熙禦制”牙尺,全長5寸,一寸長3.2厘米。
②“高宗純皇帝欽定權度尺”,純皇帝是乾隆谥号。
一尺正合32厘米。
③兩支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商請國際權度局校訂制造的營造尺,一尺之長32厘米。
[133] 二、清代的容量 清代自順治年間(1644—1661),為保證賦稅的征收,已着手整頓量制。
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順治五年(1648)頒定斛式。
”“定工部造鐵斛二,一存戶部、一存總督倉場,再造木斛十二,頒發各省。
”[134]康熙帝更對量器作了深入細緻的觀察和研究,并親自以營造尺測量、計算,定升鬥之立方體積,再用水複測實際容積和校器口之平準。
并且下谕旨要求統一量器制式:升鬥為底面一律平準;斛為上窄下寬之小口式。
此外“盛京金石、金鬥、關東鬥,皆停其使用。
鑄造鐵鬥三十,鐵升三十,發盛京戶部、順天府五城倉場、直隸各省巡撫,令轉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及各布政司糧道、府州縣倉官,通行曉谕地方民人,一例遵行”[135]。
盛京是滿族人對入關前舊都之稱,即今沈陽市。
金石、金鬥當為滿族人入關前所用的量器。
康熙親以營造尺定升鬥斛容積,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鐵升、鬥、斛(形方)。
以寸法定容積之準。
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
鬥方三百一十六寸。
斛方一千五百八十寸。
兩斛為石,方三千一百六十寸。
如為升,面底方三寸,深三寸五分一厘。
為鬥,面底方六寸五分,深七寸四分七厘九毫。
”[136]乾隆皇帝對度量衡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在《律呂正義後編》中再列權量表,新制鐵升、鬥、斛之标準器頒發各部。
“量制,形方。
以寸法定容積之率;升方,積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鬥方,積三百一十六寸,面底方八寸,深四寸九分三厘七毫五絲。
”[137]根據康熙、乾隆所列權量表,得知升鬥容量标準器,均為口底相等之方形,疑為便于更精确、便利地計算出标準容積。
今以康熙乾隆所測方升,分别合今制容積為3×3×3.51×3.23=1035.14(立方厘米);4×4×1.975×3.23=1035.469(立方厘米)。
故《清朝文獻通考》在轉錄《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度量衡表後又加了說明:“聖祖仁皇帝欽定營造尺,度其升、鬥、斛之制,雖與前表尺寸不同,而中容實積則一也,特形式微異耳。
”[138] “今天下之大,兆民之衆,所用丈尺鬥斛等秤,雖長短大小輕重或有不同,而要皆以部頒定制為準,通融合算均歸劃一,則不同而實同也。
”[140]故今以文獻為依據,以戶部鐵方升為佐證,即得一升之法定值合今1035毫升。
三、清代的權衡 清代的權衡器,亦如尺、量,其标準先後由康熙、乾隆朝制定,分别錄入《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之度量衡表。
後均彙錄入《清朝文獻通考》,又詳載入《清會典》,頒行天下。
《清會典》載:“凡制權量,皆準以營造尺,辨其體積、容積以為程。
制權之法,審其體積,黃銅方寸,重六兩八錢,紅銅方寸,重七兩五錢……權之輕重,或淨銅,或配鋁,或生熟鐵,皆以各體積多寡,随行方圓大小可以入算。
”“權之屬,曰法馬、曰秤、曰戥。
”“法馬有正有副,一百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一百兩共二十八件;一千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五百兩,共三十二件;一千六百兩法馬,每副四圓,每圓四百兩。
”并規定标準砝碼頒發及校準的辦法:“自道庫以上及西安駐防營坐糧廳,均給予一百兩正副法馬各一。
”各處赴部請頒時,“本部司官會同戶部司官,及該處委員,公同校準,具結發用”[141]。
這些砝碼多用于國庫收支,故稱之為“庫平”。
第十二節 晚清至民國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混亂的度量衡 1840年鴉片戰争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于外國經濟的侵略,各國度量衡也紛紛傳入,對我國度量衡産生了直接的影響,使它帶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質。
清政府無法抵制各國度量衡制度在我國使用,也無力統一國内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從制度到器具等各方面都極度紊亂。
1.海關主權的喪失 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趨頻繁,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進出口貨稅,清政府設立了通商海關。
根據道光二十七年《中國瑞典挪威貿易章程》第十二款規定,瑞典、挪威等國各口岸領事館所用度量衡均以粵海關定式為标準,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143]。
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镌字,以保證量值統一,并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
然而帝國主義并不滿足于清政府開放海禁,為了在中國攫取更多的資産,各國均觊觎着控制中國的海關大權。
鹹豐八年(1858)天津條約訂立之後,各約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旁落。
自鹹豐九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後,從此中國的海關被帝國主義所把持:海關衙門既不在中國行政系統之内,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币制亦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内,各國借口我國度量衡龐雜紛亂,漫無一定,另設專款規定互相折合的辦法,自此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出現了喪權辱國的海關度量衡,即所謂海關尺和關平秤。
2.海關度量衡的産生 通商條約規定度量衡互相折合辦法,大緻可分為英制和法制兩種。
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法、意、德、奧地利等國屬法制。
英制折算标準為:中國之100斤合英制的133磅零1/3磅,折合1關平斤為605.3克;中國之1丈合141.1英寸,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
法制折算标準為:中國之100斤合法制60公斤零453克,折合1關平斤為604.5克;中國之1丈合3.058厘米,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
[144]可見由英、法兩種度量衡制折算的海關度量衡單位量值亦不一緻,所謂海關度量衡既不是當時清政府法定的營造庫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國當時行用的制度,故海關度量衡制本身标準不定,早已不成其為獨立的制度,卻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我國海關主權的喪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這一曆史事實。
二、米制的傳入與市用制的确立 1.營造尺庫平制與米制并用的北洋軍閥時期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進入一個新時期。
從國際形勢來看,自1795年法國政府頒布以米制為标準之後,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國家日益增多,至1875年3月1日,法國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會議”,二十多個國家派出了政府代表與科學家出席會議,正式簽署了“米制公約”。
國内形勢是,鴉片戰争後,我國度量衡無一定準則,制度混亂。
民國初立,是徹底改革的極好時機,工商部經反複讨論,均認為适應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既可統一全國混亂的制度,又可消除對外貿易的障礙,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國。
後因考慮到公尺過長,公斤過重,完全廢除營造尺庫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與我國數千年之民情習俗相背離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國的辦法,本國度量衡制與米制兼用,确定營造尺庫平制和米制兩制并行。
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權度法》如下: ①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标準。
②權度分為下列兩種: 營造尺庫平制簡稱甲制: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營造尺一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标點間百分之三十二(即32厘米),庫平一兩等于公斤原器百萬分之三七三零一(即37.301克)。
米制簡稱為乙制: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
一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标點間之長,一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兩制同為法定制度,而甲制為過渡時期的輔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為标準。
《權度法》公布後又設立權度制造所和權度檢定所,并以北京為推行的試點,為全國作出模範,派遣檢定人員到各商鋪将所有度量衡舊器與法定之器一一比較,凡合于法定營造尺庫平制各器,即錾蓋字圖印,準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錾蓋式字圖印,隻準使用至規定換用新器之日為止。
此後各省市也曾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力争推行新法。
然而由于當時政局不穩,号令不行,計劃不周,經費不足等原因,新制實際上未能在全國推行。
[145] 2.市用制确立與米制的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國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關系到國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劃一度量衡議案,随即組織度量衡标準委員會進行度量衡标準的研究,組織各方面人士先後提出幾種方案,最主要的不過以下兩種:費德朗、劉晉钰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據中國習慣規定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