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曆代選舉和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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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們為了求得推薦人的信任和賞識,便把自己平日的文學著作工整地抄寫在手卷上,呈獻給推薦人。
這種手卷和做法都叫做“行卷”。
行卷中呈獻的作品體裁廣泛,包括古詩、律詩、辭賦、骈文、散文、小說等等。
行卷的第一篇非常重要,它能夠影響閱讀者的第一印象。
例如《唐摭言》記載,白居易初至京師應舉時,他向著名詩人顧況行卷。
顧況見白居易姓名,便戲弄說:“長安米很貴,在這裡‘居’住并不容‘易’。
”頗有輕視之意。
待開卷讀第一遍《賦得古原草送别》詩,誦至“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一句時,不由得大加贊許,說:“有句如此,居天下有甚難!”于是為白居易去推薦。
這種行卷的做法,使一些有文學才幹的青年,有機會把自己平日的成就展現出來,在遇到有眼力的先輩時,便可以得到提拔。
這也促使一些讀書人在應考之前注意認真提高自己的文學修養,努力創作出高水平的作品來,因此對于唐代文學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行卷的做法也使一些考生想方設法弄虛作假。
他們或者抄襲别人作品,或者作些投機文字,巴結權貴。
行卷風氣延至五代仍然盛行,直到北宋實行糊名考校、秘密閱卷,方才停止。
此外,唐代科考中還有一種“作詩贖帖”的做法。
進士科的考試着重于文學寫作,應考的秀才們平時注重提高文學水平,不屑去死背經書。
但進士科也要考帖經,于是唐玄宗天寶初年便采取了“作詩贖帖”的通融辦法,允許考生不考帖經,而以作詩代替。
這樣一來更加提高了詩詞在科考中的地位。
應該說,唐詩在中國詩歌發展道路上達到空前的成熟和繁榮,除了出于其自身規律和社會等原因外,科考中規定須考詩賦以及“作詩贖帖”的做法,也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第七節 科舉制度在宋朝的發展 一、宋朝科舉的三級考試制度 宋太祖趙匡胤在奪取政權以後,為了穩定局勢,将大批的後周官員留用下來,同時又通過科舉考試等制度補充大量新的官員到各級政府機構中來,讓他們互相牽制,達到分散官員權力的目的。
這就使得更多的中小地主和下層知識分子被吸收到政權機構中來,雖然一時有利于政權的鞏固,但是也造成政府機構重疊,官吏數量龐大,使得人民的經濟負擔越來越沉重。
宋朝實行的科舉制度中,設立的考試科目也很多,主要有進士科、制科、詞科等,此外還有明經、三史、明法、童子、武舉以及“三舍法”取士等等。
省試考取後,還須經過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
趙匡胤吹噓舉行殿試是為了避免官僚貴族舞權作弊。
實際上還有更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可以避免唐代以來主考官和考生之間形成的“恩師”與“門生”的特殊關系。
皇帝親自主持殿試,使錄取的考生隻能向皇帝感恩戴德了,這對于加強君主專制自然是十分有利的。
宋英宗時又決定三年科考一次。
宋朝對于在省試中多次落第的人另立名冊上報皇帝,準許他們陪同考生參加殿試,叫做“附試”,稱這些人為“特奏名”,這實際上是為他們參加殿試提供更多的機會。
有時朝廷允許參加殿試的特奏名人數比正式考生還多。
在唐朝,考中進士隻是有了出身,即僅取得了做官的資格,若要得到官職,還須通過吏部的選試。
這種做法到了宋代發生了變化,凡是省試、殿試通過以後,朝廷便立即授予官職,而且考在前等的很快就可以獲得高官。
宋朝科舉制度的這些變化、發展,表明了封建統治者在極力籠絡中小地主和下層知識分子,有助于鞏固其政權。
二、關于制科詞科及三舍法 1.制科 在宋代科舉中,除了進士科受人尊崇外,制科也很受人青睐。
這時制科已不像唐朝那樣被人視為“雜色”了,而成為體現皇帝對臣下尊寵的“大科”了。
制科内設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經學優深、可為師法”等科目,所以宋朝人在詩文中,有時也用“賢良”作為制舉的代稱。
最初制科考試是應考人直接接受皇帝的考試。
宋仁宗以後,則選派考官先在秘閣(宋代内廷收藏古今圖書典籍的地方)舉行預試,通過者才可參加皇帝的禦試。
所以又有人把制舉考試稱為“閣試”,把閣試及格通過稱為“過閣”。
在制科中,官員考取後可以升官,百姓考取後可以得官,而且他們都免授邊遠偏僻地方的官職。
這些優待也表明了宋代制科優于進士諸科,為衆科之最,所以宋代稱它為“大科”。
宋代舉行的制科考試并不很多。
據統計,北宋、南宋總共不過22次。
著名的宋代文學家蘇轼、蘇轍兄弟都曾在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應考制舉賢良方正、才識兼茂科。
他們被取中後,都升了官。
2.詞科 宋代還設有詞科,後人常常把它同制科相混淆。
北宋前期,進士科考試比較注重文學詩賦,宋神宗根據王安石的建議,改為一律考試經義、策論,于是對考生的文學水平就降低了要求。
宋神宗以後,進士科考詩賦也隻是時而實行,時而罷廢。
這樣,朝廷在起草诏、诰、章、表等應用文書時,便極感缺乏人才。
于是宋哲宗初年開始設立宏詞一科,宋徽宗時改為詞學兼茂科。
主要考試制、诰、檄、露布(布告)、銘、贊、序等。
詞科考試要求考生須博覽古今,熟悉各種文體格式,它注重文章四六對偶、堆砌典故,講求形式、技巧,因此它的地位較制舉低下。
南宋時的詞科稱博學宏詞或詞學科,考試内容與北宋大體一緻,詞科在設立初期,僅允許考中過進士科的人報考,至南宋時便放寬了限制。
南宋文學家洪邁、學者王應麟等都曾考中詞科,奸相秦桧是北宋徽宗時應考詞學兼茂科被取中的。
武舉在北宋、南宋兩朝都曾實行。
武舉也分省試、殿試。
一般是先試騎射,然後筆試策問,最後以對策的成績決定錄取與否,而以騎射弓馬的成績決定等級高低。
在宋代,與科舉制相配合,還在一段時期内實行過“三舍法”取士。
北宋建國之初,在京城開封設置國子監,為官僚貴戚子弟提供讀書的場所,國子監的畢業生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省試。
由于學生太少,不久便擴大學生來源,允許一些學業優秀的普通士人,在本鄉官員保舉下,入監學習。
宋神宗時,王安石強調辦學校對選官取士有重要意義,于是把國子監學生分為上舍生、内舍生、外舍生三個等級。
如果考試成績優秀,外舍生升為内舍生,内舍生升為上舍生。
如果考至上舍上等,即可以直接授官;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殿試;考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省試。
這時三舍法取士便與科舉考試接軌同行了。
宋哲宗時,又诏令地方各州學校也實行三舍法。
各州每年以其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貢入太學:州之上舍生補入國子監的内舍,州之内舍生補入其外舍。
宋徽宗崇甯三年(1104),朝廷将原來的科舉考試停止實行,選官之法就完全由三舍法取而代之了。
這種情況延續了20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又恢複了舊的科舉制度,并且規定三舍法隻在國子監實行。
三、政治改革及儒家理學對科舉的影響 王安石注重考試内容與解決實際問題相聯系,較之過去死背書本和埋頭作詩,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是他強調的“經義”,仍然沒有超出封建地主階級的倫理道德範疇。
特别是南宋後期,唯心主義的理學占據了統治地位以後,無論是考試經義還是考試詩賦都不能消除封建科舉選官中的各種局限和弊病。
随着宋神宗的病死,保守勢力掌握了朝政,他們一改王安石的革新路線,又恢複了一切舊的科舉考試辦法。
第八節 元朝科舉中的民族歧視政策 元朝是公元1271年由蒙古貴族建立的封建政權。
蒙古統治者實行的科舉制度帶有明顯的民族歧視色彩。
當時把全國劃分為四等人:一是蒙古人;二是色目人,其中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各少數民族;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四是南人,指長江以南的漢人和西南各少數民族。
蒙古統治者對漢人和南人很不信任,也很少任用他們做官。
國家的重要官職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上層分子擔任,因此科舉考試對于他們來說是可有可無的。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初年,一些漢人官員不斷建議實行科舉取士,但是朝廷總是議而不決。
直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方才正式實行科舉取士,這時距離元朝建立已經四十餘年了。
元朝統治者最終實行科舉取士,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籠絡漢族中小地主和知識分子,從而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
元朝的科舉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分為鄉試(行省考試)、會試(禮部考試)、禦試(殿試)三級。
各級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與漢人、南人分開考。
在鄉試、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隻考兩場,而漢人和南人則須考三場。
禦試時,雖然四種人都考試策問一道,但是前兩種人僅限五百字以上,而漢人和南人必須在千字以上。
在考試内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的題目比較容易,漢人、南人的題目比較難。
蒙古人以右為上。
發榜時,蒙古人、色目人列為一榜,稱“右榜”,漢人、南人另列一榜,稱為“左榜”。
如果蒙古人、色目人願意參加漢人、南人的考試,取中後授予的官職可以提高一等。
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在科舉制度中推行的是民族歧視政策。
不過,元朝的最高統治者規定,科舉考試的試題都出自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并且要求考生答題時也必須以程朱理學的觀點和封建說教作為指導思想。
這一點恰恰說明,作為封建統治階級,無論是哪個民族的貴族掌權,本質都是共同的,他們一方面通過法律、軍隊等國家機器對廣大人民進行壓迫和剝削,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儒家宣揚的封建禮教來毒害和控制人民的思想。
第九節 明清科舉制度的三級考試 明清兩朝科舉的基本制度和考試程序大體是一緻的,其中以進士科考試最為重要。
進士科正式考試共分三級:院試、鄉試、會試和殿試,殿試隻對會試中選者定名次,沒有落榜者,所以與會試算一級。
不過,在院試之前,還要經過縣試和府試,可以看做科舉前的預備性考試。
一、預備性考試 讀書人在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之前,首先要接受由本縣知縣主持的考試,俗稱縣試。
縣試通過後,再接受由知府主持的府試。
府試及格的稱作“童生”。
取得童生身份後,才有資格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
由于有的人多年參加縣試、府試方才成為童生,或者有的童生多次參加科舉的院試都沒能通過,所以童生的年齡不一定都小,甚至有白發老人。
二、院試 院試是國家科舉考試的最初一級,在府城或直屬省的州治所舉行。
主持考試的長官是學政,又可以稱學台、宗師。
學政由皇帝任命進士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員到各省去任職,任期為三年。
學政在任期内,要依次到所管轄的各府、州去主持考試。
學政親臨考場,叫做“案臨”。
古典小說《儒林外史》中常常提到“某年宗師案臨”雲雲,就是指學政來主持院試。
院試包括歲試和科試兩種考試。
歲試的基本任務是:第一,從童生中考選出秀才;第二,對原有的秀才進行甄别考試,按照成績優劣分别給予獎懲。
《儒林外史》第三回說周學道“先考了兩場生員。
第三場是南海、番禺兩縣童生”。
這前兩場便是甄别秀才的考試,後一場則是從童生中考取秀才。
童生通過歲試,就算是“進學”了,即成為國家的學生,稱為生員,俗稱秀才、相公。
這些秀才被分别安排在府學(屬于府一級的國家學校)或縣學(屬于縣一級的國家學校)内,雖然他們不一定真的到那裡去讀書,但是他們在名義上屬于這些學校的學生由學校的教官負責管教。
由于學宮中有半橢圓形的水池,所以考取了生員,又稱入泮。
歲試成績優良的生員,方可參加科試。
科試通過了,才準許參加更高一級的鄉試,叫做“錄科”。
明代最初的生員都由政府發給廪膳銀(夥食補助費)。
後來由于生員人數越來越多,隻有在歲、科兩試中成績優秀的人才能獲得國家的廪膳銀,這樣的秀才便稱為廪生。
對于那些不領取國家廪膳銀的秀才,算是另外增加的名額,稱為增廣生員,又簡稱增生,地位次于廪生。
而初進學的秀才,稱為附學生員,簡稱附生,附生再經以後的歲、科兩試,才能依成績遞補為增生或廪生。
清代廪生、增生人數皆有定額,一般以府、州、縣的大小決定。
做了秀才,地位就比普通人高出一等,見了知縣可以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對他們動用刑罰,由此也可見他們的地位已不同于一般。
所以《儒林外史》第三回寫到範進中了秀才以後,他的丈人胡屠戶教訓他道:“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個體統來……若是家門口這些做田的、扒糞的,不過是平頭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這就是壞了學校的規矩,連我臉上都無光了。
”第二十回寫匡超人進了學,回家以後對他哥哥說:“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與娘的那件補服,若本家親戚們家請酒,叫娘也穿起來,顯得與衆人不同。
哥将來在家,也要叫人稱呼‘老爺’,凡事立起體統來,不可自己倒了架子。
”這些表明,中了秀才就脫離了平民階層,開始進入統治階級圈裡,成為走上仕途的起點。
前面提到,秀才要通過科試,才能應考更高一級的鄉試。
明清時期,通常在鄉試之年的七月,還要在省城集中舉行一次科試的補考,凡因故未能在各府參加科試的人,可以乘機來補考,叫做錄遺。
如果童生在這期間捐了監生,也可以在錄遺中補上名字,然後參加鄉試。
例如《儒林外史》第三回寫周進随衆人進貢院參觀,因苦讀了幾十年也未曾考中秀才,所以見了貢院裡的号房便忍不住号啕大哭起來。
後來,他的姐夫金有餘同幾個商人合夥給他捐了一個監生,書中說:“正值宗師來省錄遺,周進就錄了個貢監首卷。
”于是取得了參加鄉試的資格。
接着“到了八月初八日進頭場”,指參加鄉試,終于中了舉人。
三、鄉試 鄉試在京城及各省省城舉行,三年考試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舉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稱“秋闱”(闱指考場)。
鄉試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進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
此外還有同考官,又稱房官或房師,擔負分房閱卷的任務。
因為評閱試卷須在考場的内簾(後堂)進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稱為簾官,而擔任同考官叫做“入簾”。
同考官一般是從各省内調用進士出身的官員充當。
此外還有負責監考、巡察及各種事務的官員,他們不得與内簾官接觸,稱為外簾官。
鄉試共考三場,以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每場都于頭一天即初八、十一日、十四日點名入場。
每場後一日即初十、十三日、十六日交卷出場。
入場日寅時(約清晨三至五點鐘)開始點名,經過搜檢,考生依号入闱。
入闱後,每巷栅門都上鎖,同時貢院大門也封閉,并鳴炮三響,臨考之日,子時發放試題。
出場之日,湊若幹完卷之人開放栅門一次,共開放數次。
聚有千餘完卷考生時,方啟貢院大門一次,叫做放牌。
放出後大門複閉。
一般是午前放第一牌,午後放第二牌,至傍晚放第三牌,然後就不再閉大門了。
大約在戌時(相當于晚七至九點鐘)清場。
不過,第三場考試有時在十五日就開始放牌,所以有的考生考完出場後,還趕得上賞月賦詩。
明清的科舉考試也都采取彌封、糊名、謄錄等做法來防範舞弊。
考中了舉人,不僅可以參加全國性的會試,就是會試未能取中,也具備了做官的資格。
所以,《儒林外史》第三回說範進中舉以後,那張鄉紳立即來拜“新中的範老爺”,不僅送給範進五十兩賀儀銀,而且将一所房屋送與範進住。
書中又說:“自此以後,果然有許多人來奉承他:有送田産的,有人送店房的,還有那些破
這種手卷和做法都叫做“行卷”。
行卷中呈獻的作品體裁廣泛,包括古詩、律詩、辭賦、骈文、散文、小說等等。
行卷的第一篇非常重要,它能夠影響閱讀者的第一印象。
例如《唐摭言》記載,白居易初至京師應舉時,他向著名詩人顧況行卷。
顧況見白居易姓名,便戲弄說:“長安米很貴,在這裡‘居’住并不容‘易’。
”頗有輕視之意。
待開卷讀第一遍《賦得古原草送别》詩,誦至“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一句時,不由得大加贊許,說:“有句如此,居天下有甚難!”于是為白居易去推薦。
這種行卷的做法,使一些有文學才幹的青年,有機會把自己平日的成就展現出來,在遇到有眼力的先輩時,便可以得到提拔。
這也促使一些讀書人在應考之前注意認真提高自己的文學修養,努力創作出高水平的作品來,因此對于唐代文學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行卷的做法也使一些考生想方設法弄虛作假。
他們或者抄襲别人作品,或者作些投機文字,巴結權貴。
行卷風氣延至五代仍然盛行,直到北宋實行糊名考校、秘密閱卷,方才停止。
此外,唐代科考中還有一種“作詩贖帖”的做法。
進士科的考試着重于文學寫作,應考的秀才們平時注重提高文學水平,不屑去死背經書。
但進士科也要考帖經,于是唐玄宗天寶初年便采取了“作詩贖帖”的通融辦法,允許考生不考帖經,而以作詩代替。
這樣一來更加提高了詩詞在科考中的地位。
應該說,唐詩在中國詩歌發展道路上達到空前的成熟和繁榮,除了出于其自身規律和社會等原因外,科考中規定須考詩賦以及“作詩贖帖”的做法,也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第七節 科舉制度在宋朝的發展 一、宋朝科舉的三級考試制度 宋太祖趙匡胤在奪取政權以後,為了穩定局勢,将大批的後周官員留用下來,同時又通過科舉考試等制度補充大量新的官員到各級政府機構中來,讓他們互相牽制,達到分散官員權力的目的。
這就使得更多的中小地主和下層知識分子被吸收到政權機構中來,雖然一時有利于政權的鞏固,但是也造成政府機構重疊,官吏數量龐大,使得人民的經濟負擔越來越沉重。
宋朝實行的科舉制度中,設立的考試科目也很多,主要有進士科、制科、詞科等,此外還有明經、三史、明法、童子、武舉以及“三舍法”取士等等。
省試考取後,還須經過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
趙匡胤吹噓舉行殿試是為了避免官僚貴族舞權作弊。
實際上還有更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可以避免唐代以來主考官和考生之間形成的“恩師”與“門生”的特殊關系。
皇帝親自主持殿試,使錄取的考生隻能向皇帝感恩戴德了,這對于加強君主專制自然是十分有利的。
宋英宗時又決定三年科考一次。
宋朝對于在省試中多次落第的人另立名冊上報皇帝,準許他們陪同考生參加殿試,叫做“附試”,稱這些人為“特奏名”,這實際上是為他們參加殿試提供更多的機會。
有時朝廷允許參加殿試的特奏名人數比正式考生還多。
在唐朝,考中進士隻是有了出身,即僅取得了做官的資格,若要得到官職,還須通過吏部的選試。
這種做法到了宋代發生了變化,凡是省試、殿試通過以後,朝廷便立即授予官職,而且考在前等的很快就可以獲得高官。
宋朝科舉制度的這些變化、發展,表明了封建統治者在極力籠絡中小地主和下層知識分子,有助于鞏固其政權。
二、關于制科詞科及三舍法 1.制科 在宋代科舉中,除了進士科受人尊崇外,制科也很受人青睐。
這時制科已不像唐朝那樣被人視為“雜色”了,而成為體現皇帝對臣下尊寵的“大科”了。
制科内設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經學優深、可為師法”等科目,所以宋朝人在詩文中,有時也用“賢良”作為制舉的代稱。
最初制科考試是應考人直接接受皇帝的考試。
宋仁宗以後,則選派考官先在秘閣(宋代内廷收藏古今圖書典籍的地方)舉行預試,通過者才可參加皇帝的禦試。
所以又有人把制舉考試稱為“閣試”,把閣試及格通過稱為“過閣”。
在制科中,官員考取後可以升官,百姓考取後可以得官,而且他們都免授邊遠偏僻地方的官職。
這些優待也表明了宋代制科優于進士諸科,為衆科之最,所以宋代稱它為“大科”。
宋代舉行的制科考試并不很多。
據統計,北宋、南宋總共不過22次。
著名的宋代文學家蘇轼、蘇轍兄弟都曾在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應考制舉賢良方正、才識兼茂科。
他們被取中後,都升了官。
2.詞科 宋代還設有詞科,後人常常把它同制科相混淆。
北宋前期,進士科考試比較注重文學詩賦,宋神宗根據王安石的建議,改為一律考試經義、策論,于是對考生的文學水平就降低了要求。
宋神宗以後,進士科考詩賦也隻是時而實行,時而罷廢。
這樣,朝廷在起草诏、诰、章、表等應用文書時,便極感缺乏人才。
于是宋哲宗初年開始設立宏詞一科,宋徽宗時改為詞學兼茂科。
主要考試制、诰、檄、露布(布告)、銘、贊、序等。
詞科考試要求考生須博覽古今,熟悉各種文體格式,它注重文章四六對偶、堆砌典故,講求形式、技巧,因此它的地位較制舉低下。
南宋時的詞科稱博學宏詞或詞學科,考試内容與北宋大體一緻,詞科在設立初期,僅允許考中過進士科的人報考,至南宋時便放寬了限制。
南宋文學家洪邁、學者王應麟等都曾考中詞科,奸相秦桧是北宋徽宗時應考詞學兼茂科被取中的。
武舉在北宋、南宋兩朝都曾實行。
武舉也分省試、殿試。
一般是先試騎射,然後筆試策問,最後以對策的成績決定錄取與否,而以騎射弓馬的成績決定等級高低。
在宋代,與科舉制相配合,還在一段時期内實行過“三舍法”取士。
北宋建國之初,在京城開封設置國子監,為官僚貴戚子弟提供讀書的場所,國子監的畢業生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省試。
由于學生太少,不久便擴大學生來源,允許一些學業優秀的普通士人,在本鄉官員保舉下,入監學習。
宋神宗時,王安石強調辦學校對選官取士有重要意義,于是把國子監學生分為上舍生、内舍生、外舍生三個等級。
如果考試成績優秀,外舍生升為内舍生,内舍生升為上舍生。
如果考至上舍上等,即可以直接授官;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殿試;考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的省試。
這時三舍法取士便與科舉考試接軌同行了。
宋哲宗時,又诏令地方各州學校也實行三舍法。
各州每年以其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貢入太學:州之上舍生補入國子監的内舍,州之内舍生補入其外舍。
宋徽宗崇甯三年(1104),朝廷将原來的科舉考試停止實行,選官之法就完全由三舍法取而代之了。
這種情況延續了20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又恢複了舊的科舉制度,并且規定三舍法隻在國子監實行。
三、政治改革及儒家理學對科舉的影響 王安石注重考試内容與解決實際問題相聯系,較之過去死背書本和埋頭作詩,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是他強調的“經義”,仍然沒有超出封建地主階級的倫理道德範疇。
特别是南宋後期,唯心主義的理學占據了統治地位以後,無論是考試經義還是考試詩賦都不能消除封建科舉選官中的各種局限和弊病。
随着宋神宗的病死,保守勢力掌握了朝政,他們一改王安石的革新路線,又恢複了一切舊的科舉考試辦法。
第八節 元朝科舉中的民族歧視政策 元朝是公元1271年由蒙古貴族建立的封建政權。
蒙古統治者實行的科舉制度帶有明顯的民族歧視色彩。
當時把全國劃分為四等人:一是蒙古人;二是色目人,其中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各少數民族;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四是南人,指長江以南的漢人和西南各少數民族。
蒙古統治者對漢人和南人很不信任,也很少任用他們做官。
國家的重要官職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上層分子擔任,因此科舉考試對于他們來說是可有可無的。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初年,一些漢人官員不斷建議實行科舉取士,但是朝廷總是議而不決。
直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方才正式實行科舉取士,這時距離元朝建立已經四十餘年了。
元朝統治者最終實行科舉取士,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籠絡漢族中小地主和知識分子,從而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
元朝的科舉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分為鄉試(行省考試)、會試(禮部考試)、禦試(殿試)三級。
各級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與漢人、南人分開考。
在鄉試、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隻考兩場,而漢人和南人則須考三場。
禦試時,雖然四種人都考試策問一道,但是前兩種人僅限五百字以上,而漢人和南人必須在千字以上。
在考試内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的題目比較容易,漢人、南人的題目比較難。
蒙古人以右為上。
發榜時,蒙古人、色目人列為一榜,稱“右榜”,漢人、南人另列一榜,稱為“左榜”。
如果蒙古人、色目人願意參加漢人、南人的考試,取中後授予的官職可以提高一等。
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在科舉制度中推行的是民族歧視政策。
不過,元朝的最高統治者規定,科舉考試的試題都出自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并且要求考生答題時也必須以程朱理學的觀點和封建說教作為指導思想。
這一點恰恰說明,作為封建統治階級,無論是哪個民族的貴族掌權,本質都是共同的,他們一方面通過法律、軍隊等國家機器對廣大人民進行壓迫和剝削,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儒家宣揚的封建禮教來毒害和控制人民的思想。
第九節 明清科舉制度的三級考試 明清兩朝科舉的基本制度和考試程序大體是一緻的,其中以進士科考試最為重要。
進士科正式考試共分三級:院試、鄉試、會試和殿試,殿試隻對會試中選者定名次,沒有落榜者,所以與會試算一級。
不過,在院試之前,還要經過縣試和府試,可以看做科舉前的預備性考試。
一、預備性考試 讀書人在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之前,首先要接受由本縣知縣主持的考試,俗稱縣試。
縣試通過後,再接受由知府主持的府試。
府試及格的稱作“童生”。
取得童生身份後,才有資格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
由于有的人多年參加縣試、府試方才成為童生,或者有的童生多次參加科舉的院試都沒能通過,所以童生的年齡不一定都小,甚至有白發老人。
二、院試 院試是國家科舉考試的最初一級,在府城或直屬省的州治所舉行。
主持考試的長官是學政,又可以稱學台、宗師。
學政由皇帝任命進士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員到各省去任職,任期為三年。
學政在任期内,要依次到所管轄的各府、州去主持考試。
學政親臨考場,叫做“案臨”。
古典小說《儒林外史》中常常提到“某年宗師案臨”雲雲,就是指學政來主持院試。
院試包括歲試和科試兩種考試。
歲試的基本任務是:第一,從童生中考選出秀才;第二,對原有的秀才進行甄别考試,按照成績優劣分别給予獎懲。
《儒林外史》第三回說周學道“先考了兩場生員。
第三場是南海、番禺兩縣童生”。
這前兩場便是甄别秀才的考試,後一場則是從童生中考取秀才。
童生通過歲試,就算是“進學”了,即成為國家的學生,稱為生員,俗稱秀才、相公。
這些秀才被分别安排在府學(屬于府一級的國家學校)或縣學(屬于縣一級的國家學校)内,雖然他們不一定真的到那裡去讀書,但是他們在名義上屬于這些學校的學生由學校的教官負責管教。
由于學宮中有半橢圓形的水池,所以考取了生員,又稱入泮。
歲試成績優良的生員,方可參加科試。
科試通過了,才準許參加更高一級的鄉試,叫做“錄科”。
明代最初的生員都由政府發給廪膳銀(夥食補助費)。
後來由于生員人數越來越多,隻有在歲、科兩試中成績優秀的人才能獲得國家的廪膳銀,這樣的秀才便稱為廪生。
對于那些不領取國家廪膳銀的秀才,算是另外增加的名額,稱為增廣生員,又簡稱增生,地位次于廪生。
而初進學的秀才,稱為附學生員,簡稱附生,附生再經以後的歲、科兩試,才能依成績遞補為增生或廪生。
清代廪生、增生人數皆有定額,一般以府、州、縣的大小決定。
做了秀才,地位就比普通人高出一等,見了知縣可以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對他們動用刑罰,由此也可見他們的地位已不同于一般。
所以《儒林外史》第三回寫到範進中了秀才以後,他的丈人胡屠戶教訓他道:“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個體統來……若是家門口這些做田的、扒糞的,不過是平頭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這就是壞了學校的規矩,連我臉上都無光了。
”第二十回寫匡超人進了學,回家以後對他哥哥說:“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與娘的那件補服,若本家親戚們家請酒,叫娘也穿起來,顯得與衆人不同。
哥将來在家,也要叫人稱呼‘老爺’,凡事立起體統來,不可自己倒了架子。
”這些表明,中了秀才就脫離了平民階層,開始進入統治階級圈裡,成為走上仕途的起點。
前面提到,秀才要通過科試,才能應考更高一級的鄉試。
明清時期,通常在鄉試之年的七月,還要在省城集中舉行一次科試的補考,凡因故未能在各府參加科試的人,可以乘機來補考,叫做錄遺。
如果童生在這期間捐了監生,也可以在錄遺中補上名字,然後參加鄉試。
例如《儒林外史》第三回寫周進随衆人進貢院參觀,因苦讀了幾十年也未曾考中秀才,所以見了貢院裡的号房便忍不住号啕大哭起來。
後來,他的姐夫金有餘同幾個商人合夥給他捐了一個監生,書中說:“正值宗師來省錄遺,周進就錄了個貢監首卷。
”于是取得了參加鄉試的資格。
接着“到了八月初八日進頭場”,指參加鄉試,終于中了舉人。
三、鄉試 鄉試在京城及各省省城舉行,三年考試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舉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稱“秋闱”(闱指考場)。
鄉試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進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
此外還有同考官,又稱房官或房師,擔負分房閱卷的任務。
因為評閱試卷須在考場的内簾(後堂)進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稱為簾官,而擔任同考官叫做“入簾”。
同考官一般是從各省内調用進士出身的官員充當。
此外還有負責監考、巡察及各種事務的官員,他們不得與内簾官接觸,稱為外簾官。
鄉試共考三場,以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每場都于頭一天即初八、十一日、十四日點名入場。
每場後一日即初十、十三日、十六日交卷出場。
入場日寅時(約清晨三至五點鐘)開始點名,經過搜檢,考生依号入闱。
入闱後,每巷栅門都上鎖,同時貢院大門也封閉,并鳴炮三響,臨考之日,子時發放試題。
出場之日,湊若幹完卷之人開放栅門一次,共開放數次。
聚有千餘完卷考生時,方啟貢院大門一次,叫做放牌。
放出後大門複閉。
一般是午前放第一牌,午後放第二牌,至傍晚放第三牌,然後就不再閉大門了。
大約在戌時(相當于晚七至九點鐘)清場。
不過,第三場考試有時在十五日就開始放牌,所以有的考生考完出場後,還趕得上賞月賦詩。
明清的科舉考試也都采取彌封、糊名、謄錄等做法來防範舞弊。
考中了舉人,不僅可以參加全國性的會試,就是會試未能取中,也具備了做官的資格。
所以,《儒林外史》第三回說範進中舉以後,那張鄉紳立即來拜“新中的範老爺”,不僅送給範進五十兩賀儀銀,而且将一所房屋送與範進住。
書中又說:“自此以後,果然有許多人來奉承他:有送田産的,有人送店房的,還有那些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