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曆代職官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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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尚書省為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不設中書、門下二省。

    雖以尚書令為最高行政長官,但僅是皇族貴戚的榮譽銜,因此下面的左右丞相便成為實際的宰相了,又有“平章政事”也為宰相。

    再下有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執政。

    漢人可擔任執政。

     金初還改變了過去部落組織猛安、謀克為兵民合一的制度,設置樞密院,主管全國軍事,以樞密使、副使總領院事。

    還設禦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以禦史中丞為首腦,掌管監察和重大案件的審理。

     金朝的地方行政仿照遼、宋制度,建立路、府、州、縣四級體制。

    路設兵馬都總管統領軍兵;路治所在的府稱總管府,以兵馬都總管兼府尹。

    各州刺史、節度使既領兵也管民事。

    縣設縣令隻管民政。

     六、元朝職官的一省制 1.中書省總領朝政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廢除了過去的部落首領會議制,參照宋、金舊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官僚機構。

    《元史·百官志一》記載當時的職官制度時說:“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禦史台。

    體統既立,其次在内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訪司。

    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

    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

    ”這表明,元朝的中樞權力彙集于中書省、樞密院和禦史台。

     元朝設中書省總領朝政,其間雖三次設置尚書省與之并立,但不久就都撤去了。

    中書省長官為中書令,必以皇太子擔任,但也是虛銜,實際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為宰相,下有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副宰相。

    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

     樞密院為全國最高軍事機構,樞密使例由皇太子兼領,也是虛銜,實際上由樞密院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主持院事。

     禦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以禦史大夫、禦史中丞各二人為其長官。

    下設殿中司和察院。

    殿中司以殿中侍禦史統領,掌管糾察朝會失儀及百官過失。

    察院設監察禦史若幹人,掌監察地方,以後改稱肅政廉訪使。

    元朝将全國劃分為22道監察區,凡燕南、河北道等内八道,由察院派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負責監察。

    其餘各地由行禦史台負責(見後)。

     朝廷設有宣政院,專管宗教及吐蕃等少數民族事務。

     2.元朝的行省、行台制度 為了便于統治,元朝把全國劃分為11個大區,由中書省的派出代表機構“行中書省”主管各大區的軍政大事。

    這樣,行中書省就成了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管理機構了。

    此外,鄰近大都的一部分地區稱為“腹裡”,直屬中書省管轄。

    各行中書省的官員設置,與中書省大體相同,也有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

    今日中國地方的最高行政區劃為“省”,即本源于元朝的“行省”。

     在監察方面,元朝也在地方設置江南和陝西兩個行禦史台,為中央禦史台的派出機構,分掌江南十道、陝西四道的監察。

    行禦史台簡稱外台、行台,也設有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等官長。

     此外,為了戰事的方便,元朝在地方也設有行樞密院作為樞密院的派出機構。

     3.元朝的地方官制 元朝的行中書省雖為中央派出機構,後來實際上成為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機構了。

    行省之下,一般為路、府、州、縣四級,它們的長官分别為總管、知府、知州、縣尹。

    在部分地區,行省和路之間設有宣慰司,以宣慰使為長官,掌管軍民之政。

     元朝的各級地方行政機構中都設置達魯花赤(監臨官)一員,以防備漢人,并握有實權。

     第六節 明朝的内閣制 一、明朝的内閣與九卿等官 1.内閣制的确立 明朝建立初期,職官設置沿襲元朝,中央以中書省、都督府、禦史台分掌行政、軍事、監察。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撤銷中書省,并規定永不設丞相,于是一切政務統歸六部,由皇帝直接轄制。

    因政務繁多,朱元璋從翰林院等文翰機關指派官員加殿閣大學士銜,協助皇帝閱看奏章、草拟诏旨。

    明成祖時,命翰林院官員入值文淵閣,開始參與機務。

    仁宗、英宗以後,學士們多是幾朝元老,權位愈重,這時内閣已類似唐朝的政事堂了。

    明世宗嘉靖以後,則“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16],俨然是宰相之職。

    由于朱元璋有不準設丞相之約,于是人們稱大學士為輔臣、閣老,對首席輔臣則稱首輔、元輔。

    由于翰林學士僅為五品官,于是對内閣大學士多加六部尚書、侍郎等銜,以提高其地位,實際并不真管該部事務。

    凡大學士兼六部尚書者,一般尊稱為“閣部”。

     盡管内閣大學士類似于過去的宰相,但是仍與宰相有差别。

    因為内閣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最高行政機構,六部也不是其下屬部門,内閣仍帶有皇帝私人秘書、顧問的性質。

    内閣的權力主要體現在“票拟”上,即對各處上呈的奏章提出處理意見,根據皇帝旨意草拟诏令,經皇帝批準後交六部辦理。

    另一方面,内閣還要受制于宦官的“批紅”。

    明朝宦官機構有四司、八局、十二監,其中司禮監的秉筆太監可代替皇帝用朱筆批示奏章公文,這叫做批紅。

    這種做法為宦官弄權提供了方便。

    為此,内閣輔臣們往往也要俯首聽命于宦官。

     2.明朝的九卿 作為朝廷的諸卿,明清兩朝都稱為某寺卿,而所謂九卿也有了變化,是專指六部尚書以及都察院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

     明朝六部的名稱和職掌與過去基本一緻。

    廢中書省後,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地位得到提高,各部尚書、侍郎的官位品級也得到提升。

     通政使司設于洪武十年(1377),以通政使為其長官,掌受内外臣民之奏章建言或舉告不法等事,并呈報皇帝。

    所以這是一個下情上達的機構,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理寺以大理寺卿為首長。

    明朝大理寺不掌審刑,專門負責對重大案件的複核,這一點與唐宋作為最高審判機構完全不同。

    但是如遇有重大案件,則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如遇特大案件,又要由上述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稱為圓審。

     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監察機構,詳情見後。

     3.明朝的五軍都督府 衛所是明代軍隊的基本編制單位,其防區在一府之内的設所,一府以上的設衛。

    各地衛所的軍隊受所駐省的都指揮使管轄,而各省都指揮使又歸中央五軍都督府統領。

     關于中央朝廷的其他行政機構,過去的諸卿在明朝隻保留了五個,其長官也改稱“寺卿”,它們是: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鴻胪寺、太仆寺。

    它們與國子監、欽天監合稱五寺二監。

    此外還有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太醫院等。

     永樂十九年(1421),明成祖遷都北京,南京稱為留都。

    遷都後,南京原有的各種官僚機構大多保留下來,與北京的中央職官相重複,但南京的一套職官缺少實權,常常被用來安置閑散或遭貶斥的官員。

    在明朝的政治鬥争中,南京各官往往結成勢力,與北京方面相角鬥。

     二、明朝的都察院 與都察院并立的監察機構還有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核中央六部及其他機構事務,還可參與廷議和重大案件的審理。

    所以給事中雖位卑但權重。

     此外如錦衣衛、東廠、西廠,雖有一定的監察職能,但實為特務機關,不能看成是正式的監察機構。

     三、明朝的地方官制 明朝地方行政系統為省、府(州)、縣三級制。

    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但仍習慣稱省。

    當時除南、北直隸外,全國共分13布政使司即13省。

    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為長官,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

    同時還設提刑按察使司,以提刑按察使為長官,掌管一省司法刑獄,糾劾不法;設都指揮使司,以都指揮使為長官,掌管一省軍事,統領全省衛所,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合稱三司,三權鼎立,雖可避免地方專權,但又不易相互配合,所以朝廷又往往派遣監察禦史和部院大臣以總督、巡撫、巡按等名義去協調各方,解決問題。

     省下設府,相當于宋元時的路。

    京師的順天府和南京的應天府以府尹為其行政長官,其餘諸府則以知府為長官。

     府下設縣或州,以知縣、知州為長官。

    另有直隸州,地位與府等同,直接隸屬于布政使司。

     此外,在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還設有土司,管理當地事務,如宣慰司、宣撫司等以及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都由當地頭人任正職,并且世襲。

    這些特區相當于唐宋的羁縻府、州。

     四、明朝的勳爵和品秩俸祿 明朝初年,朱元璋便定下“封建諸王之制”,許多宗室子弟被封為王。

    明成祖時取消了諸王的政治、軍事權力,隻保留了他們的經濟利益。

     除了皇室封王外,文武官員封爵隻有公、侯、伯三級,不一定都世襲。

     明朝的勳多授予高級官員。

    文勳有10級,武勳有12級。

     明朝的官品定為九品18級。

    又定文散官階為42等,武散官階30等。

     明初官員俸祿全部給米,偶爾發錢鈔。

    明成祖規定,高級官員以俸祿的十分之四五發給米,低級官員以十分之七八發米,餘皆發鈔。

    以後由于鈔不斷貶值,俸祿又有變動。

     明朝官員的袍服,除顔色有區分外,對上面的繡花圖案也有不同要求。

    在服色上,明朝規定一至四品為绯色,五至七品為青色,八、九品為綠色。

    對于官服所飾圖案,規定上繡動物,自一品至九品,文官繡鳥類,武官繡獸類。

    類似這種做法在元朝已經開始實行,當時規定自一品至七品,在不同顔色的官服上要分别繡上大小不同的花朵,八、九品不繡。

     第七節 清朝的職官制度 一、清朝内閣與軍機處的設立 1.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廢除 清統治者入關前,曾有“議政王大臣會議”,由八旗的諸王和總理旗務大臣組成,凡朝廷的軍國大政,都要由它讨論和決策。

    這說明,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滿洲貴族控制朝政、維護自己利益的特權機構,這必然同封建的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發生矛盾和沖突。

    所以清王朝統一中國後,封建皇帝便通過允許蒙、漢大臣參加議政和設立内閣等辦法,逐步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并最終于乾隆五十六年(1792)明令正式予以裁撤。

     2.清内閣的設立 清朝入關前,朝廷設有内三院,即内國史院、内秘書院、内弘文院,分掌記注皇帝起居、編立史冊、撰寫實錄、草拟國書制敕及為皇帝進講等。

    内三院設大學士、學士等,可參預國家機要。

    順治十五年(1658),清朝改内三院為内閣,設大學士,加殿閣頭銜,滿漢各半。

    并且仿照明朝制度,規定凡各處官員上呈的奏章,先由内閣代拟批旨(替皇帝拟出幾種處理意見),再進呈皇帝;對于皇帝的诏令,也由内閣下達六部等衙門執行。

    開始時,由于規定大學士僅為五品官,至使内閣的權勢反而低于原内三院。

    但是由于清朝皇帝利用内閣抑制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勢,使内閣的地位不斷得到提高。

    雍正時,内閣大學士的官位品級升為正一品,成為朝廷的最高級官員了。

    不過,自軍機處成立後,取代了内閣的許多職權,内閣官員也隻是處理一些例行公事了,這時的“大學士”也成了文臣的一種榮稱。

     3.關于南書房 南書房在乾清宮的南庑,原是康熙皇帝讀書之處,後來又選召翰林等官入内當值,稱為“南書房行走”。

    康熙皇帝在閑暇時,便由他們陪侍賦詩作畫等,進而參預機務,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一度成為發布政令之所在。

    不過,南書房隻在康熙帝時才具有這種特殊地位。

     4.軍機處的設立 軍機處設軍機大臣,稱為“軍機處行走”、“軍機大臣上行走”,無定員,多者六七人,一般以特選的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充任,清末也有親王入選。

    領班的軍機大臣叫做“首揆”。

     軍機大臣在軍機處輪班值日,準備皇帝随時召見,商議軍國大政。

    軍機大臣也要根據皇帝意見拟定谕旨,發布到有關部門,叫做廷寄。

    當時,内閣發出的各種文件叫“明發”,相比之下,軍機處的廷寄較明發具有勤、速、密的突出特點。

     對于資曆淺的軍機大臣,授予“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其地位稍低,班次在後。

    軍機大臣的僚屬稱為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主管軍機處的日常文書工作、撰拟谕旨、文稿等。

     二、其他中央行政機構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職掌,如六部、九卿、五寺、二監等,都和明朝一樣,隻是理藩院為清朝所特設。

     理藩院,設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專門掌管蒙古、西藏及新疆各地少數民族事務。

    此外,理藩院也分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如設俄羅斯館等,直至鹹豐時才把外交、通商等職掌劃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三、清朝的都察院 清朝的都察院同明朝一樣,是全國最高監察機構。

    以左都禦史、左副都禦史為正、副長官。

    明朝作為獨立的監察機構六科給事中,在清朝歸并入都察院。

     清朝把全國劃分為15道監察區,都察院設15道監察禦史分掌稽核各道的刑名案件等,并且有權稽查在京各衙門事務。

     都察院還在京城設五城察院,分東、西、南、北、中五城,每城設一衙門,以巡城禦史為長官,專查京城地方的機構和官員。

     此外,清朝督察院還設有宗室禦史處,專門稽查宗人府事務;設稽查内務府禦史處,專門稽查内務府事務。

     四、清朝的地方官制 清朝的地方行政機構一般可分為省、府(州、廳)、縣三級。

     省一級的最高軍政長官為總督、巡撫。

    總督和巡撫在明朝都是屬于都察院的差遣職官,在清朝則成為正式的地方高級官員了。

     總督一般管轄兩省至三省,但四川總督就隻管四川一省。

    總督例兼兵部尚書和都察院右都禦史銜,這就使他掌握了數省的行政、軍事、監察大權。

    總督又可稱為“制軍”、“制台”。

     巡撫為一省的最高軍政長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銜,這樣便有權統管全省的行政、軍事、監察等大權了。

    巡撫又可稱為“撫軍”、“撫台”。

     督、撫之下設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賦、民政。

    布政使又可簡稱藩台、藩司。

     又設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司法、監察以及驿傳事務。

    按察使又可簡稱臬台、臬司。

     清代對于督撫、布政使、按察使,可合稱三大憲。

     清初,布政使下設左右參政、參議,駐守在某一地方,稱為守道;又按察使下設副使、佥事等,可去分巡某一地方,稱為巡道。

    乾隆時裁撤上述參政、副使等官,專設分守道、分巡道,帶兵備銜,管轄府州,成為省和府州之間一級機構,叫做道員。

    在名義上,道應是省的派出行政機構。

    清朝還設立一些專業道員,如負責河務的,負責鹽、茶、糧的等。

     省下設府,以知府為行政長官,掌管一府的政務及所屬州、縣的賦役、訴訟等事。

    此外,順天府和奉天府,分别是京城和陪都,地位較一般府要高,設府尹為其長官。

     五、清朝末年的官制改動 清朝後期,西方帝國主義闖進了中國的大門,他們借口通商,一步步侵奪中國的主權。

    這時一些人想通過變法維新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

    新的形勢迫使清政府對封建的職官制度不得不做某些調整。

    政府部門有增有減,有的改名。

    但是已經絲毫不能挽回整個封建制度的垂死命運了。

     六、清朝的爵祿品級和官員服飾 1.清朝的封爵 清朝的封爵分為王爵與世爵兩套。

    王爵也稱為顯爵,是封給滿族宗室的,最初為12等,乾隆時增為14等,見表8。

    當然表中出現的隻是體現了名号上的等級差别,并非實指。

    另一套世爵是封給功臣貴戚的,見表8。

    這些爵位中,有的又再分為一、二、三等。

    清朝取消了勳,有些勳名用于爵名了。

     表8 清朝爵号表 [17] 2.清官的品階 清朝文武官員都分為九品,每品有正、從,共18級。

    清朝的文武散官官階也是18級。

    見表9。

    由于品級的不同,朝廷授官的規格、使用的授予文書形式也不同。

     表9 清朝文武官品階表 3.清官的俸祿和服飾 清朝官員無論滿漢、文武,其俸祿一律按品級定高低,以俸銀和祿米發給。

    在外武官不支祿米,折合薪銀發給。

    官員們除了正俸外,還有皇帝賞賜的“恩俸”以及養廉銀等。

     表10 清朝冠頂、補服飾物表 此外,清朝高級官員帽頂後面還拖着一束孔雀翎毛,稱為花翎。

    翎上的圓圈狀花紋叫眼,于是又以眼的多少顯示等級,有單眼、雙眼、三眼之分。

     自唐朝以來,明黃色(淡黃)成為皇帝的專用顔色,這是出于五行說以中心屬土,色尚黃的理論。

     由于清統治者信奉佛教,佛教的念珠也影響了清朝官員的服飾。

    清朝規定,官員在穿朝服時,都要在頸項上佩戴108顆圓珠,稱為朝珠。

    不同品級官員的朝珠質料與穿珠絲線的顔色也都不同。

     *** [1] 《史記·五帝本紀》。

     [2] 郭沫若《金文叢考》。

     [3]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

     [4] 《左傳·成公二年》。

     [5] 《史記·齊太公世家》。

     [6] 《漢書·百官公卿表》。

     [7] 《漢書·中山靖王傳》。

     [8] 《漢書·諸侯王表序》。

     [9] 《晉書·職官志》。

     [10] 《宋書·百官志上》。

     [11] 《通典·職官六》。

     [12] 同上。

     [13] 《唐六典》卷一。

     [14] 同上。

     [15] 引自左言東《中國政治制度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

     [16] 《明史·職官志一》。

     [17] 清初,由八個和碩(滿語“部落”)貝勒(爵号)共議朝政,稱為八分。

    以後定14等爵時,将七、八等定為屬于八分的公爵,九、十等為八分之外的公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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