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曆代職官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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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等事。

     察院 有監察禦史15人,資曆淺者稱“監察禦史裡行”,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

    唐代以“道”為監察區,唐太宗時全國劃分十道,玄宗時增為15道。

    每道派監察禦史一人,後來也稱巡按使、觀察使、按察使等。

     禦史台三院的設置與明确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禦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

    為了保證禦史能夠獨立地行使彈劾權,唐代改變了過去由禦史台長官選任禦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選任,有些禦史還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的。

    禦史除了具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這是中國禦史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

    這種情況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禦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5.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說安史之亂以前是州(府)、縣二級制;至唐中後期則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

    唐代的州、縣都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轄境大小、戶口多少以及經濟發達程度劃分為不同等級。

     州的長官為刺史。

    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

    刺史之下有别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職權,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閑散官員。

    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

    刺史之下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負責處理各方面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

    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衆曹、催征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長安和陪都洛陽設府,長官為牧,一般由親王遙領,實際主持政務的是尹。

    後來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

    其下還有少尹、司錄參軍事等官。

    唐高宗及武後多居洛陽,因此那裡的職官建置略同長安。

    雖然以後諸帝很少再去洛陽,但其職官衙署并未撤除,隻是空存其名,不具實職。

     又有都督府,屬于大軍區性質,管十州以上的稱大都督府。

    長官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由長史主其事。

    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

    安史之亂後,由于地方節度使勢力的膨脹,都督府實際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隻成了“贈官”。

     唐朝中後期節度使勢力大增,發展成割據一方的地方分裂勢力,最終導緻了唐朝的滅亡。

     唐玄宗時為了加強邊防的軍事力量,在沿邊設置八個節度使,統轄邊地軍隊,本是軍事将領。

    安史之亂爆發後,中原用兵,于是内地也設節度使。

    為了适應戰争形勢的需要,節度使不僅領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

    後來節度使又都加京官和禦史大夫頭銜,又兼觀察使(原為監察官員,後漸兼理民政,統管一道或數州)、營田使、度支使等,于是集軍、政、财、監察諸權于一身,成為割據一方的藩鎮。

    中唐以後,節度使的轄區也稱道,後來全國劃成四十餘道。

    這時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種單純的監察區劃,而成為實際的行政區劃了。

    這種道也稱為方鎮。

    所以節度使對所屬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設置原有的武職、文職官員外,還有一套幕僚班子。

    節度使把許多重要的職務委派給這些幕僚去擔任,于是稱他們為差遣官。

    這些幕職人員未經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職官,無品階,這就要向朝廷申請,授予他們郎官、禦史等頭銜。

     這種辦法稱為“檢校”。

    檢校原為查核、察看之意。

    東晉最早設置檢校禦史,掌地方監察。

    至唐初,為暫時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後變為加官性質,凡加“檢校”之官,皆無實職。

     三、隋唐的品階勳爵制度 為了區分各種職官地位的尊卑,隋唐時期還建立起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勳爵制度。

     1.職事官和散官 隋唐職官的名稱可分為職事官與散官兩類。

    中央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和地方的州、縣各官,都有明确的職掌、權限,它們屬于職事官。

    另有一些官稱,隻能表示官員的身份地位而無實際的職權,叫做散官。

     對于職事官按品階劃分等級。

    隋文帝時定為九品30階。

    炀帝時取消上、下階的分法,隻把九品分為正、從,共18階。

     唐朝又恢複了30階,隻是正一品不授人,實際是29階。

    對于每一階給予一種官稱,就是文散官的官稱(見表3)。

    此外還制定了武散官31階,這裡不再詳舉。

     表3 唐代文散官階表 職事官都是流内官。

    對于官府中的胥吏來說,則屬于流外官和視流外官,也各按九品分等。

    這些流外官經過一定的考課,可以升入低級的流内官。

     在隋唐,九品以上職事官都帶與品階相應的散官稱号,叫做“本品”。

    如果本品高而職事官低時,稱為守某官,如果本品低而職事官高者,稱為行某官。

    官員的待遇都以散官品級而定。

     2.勳官與封爵 勳官原是賞給立有戰功将士的榮譽稱号,後來也賞給文職朝官。

    隋文帝定勳級十一等,唐高宗時确定為十二轉(見表4)。

    勳官隻是虛名,既無職權,也沒有固定待遇。

     表4 唐代勳官十二轉 隋唐都實行九等爵制,爵名略有不同。

    表5為唐代爵位級别表。

    表中所列食邑戶數隻是虛名,稱為虛封。

    隻有特别标明“食實封”或“真食”時,該官才能得到實在的封戶,向他們收取租調。

    這種實封的經濟利益可以世襲。

     表5 唐朝爵位表 3.俸祿 唐朝官員的俸祿包括祿米、俸料、土地三大項。

     唐朝官員的祿米數量比隋朝有所減少,以年計數,分18級發放,外官比京官減一等。

    若官員年終考績得上等的,還可以獲得獎祿一季或一年。

    官員每月還有月俸錢以及作為飲食雜用補貼的料錢,稱為俸料錢。

     唐朝官員還按品級得到職分田,如一品為12頃,遞減至九品為2頃50畝。

    如被免官,要退出這些田地。

    從曆史文獻記載看,政府不一定實授這些田地,于是折合成糧食發給。

     隋唐還規定,根據官員的散官品階,決定官員的不同服飾。

    因此從官服的顔色、冠的形制、笏闆的質料和佩戴的飾物上,就能看出官員品階的高低。

    佩戴的飾物主要有腰帶和魚符。

    魚符源于古代虎形兵符,以顯示官員的權力。

    唐代因避諱,改為鯉魚符,并有魚袋盛放(武則天時,一度改為龜符、龜袋),規定五品以上官員必須随身佩戴。

    了解官品同服飾的關系(見表6),對于我們正确理解曆史文獻、詩文等是有幫助的。

     表6 唐代品官服飾表 四、五代十國官制 五代十國官制大體沿襲唐制,朝廷以三省六部為主幹;地方官制也是州、縣兩級,州設刺史,縣設縣令,重要城市設府。

     變化較突出的是樞密院地位提高。

    唐代宗時設内樞密使,本由宦官擔任,掌傳遞诏旨密奏。

    唐末改由士人充任。

    至後唐時,樞密院長官樞密使可參議軍國大政的決策了。

    後周規定樞密院專管全國軍事,不管民政。

    這種情況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宋代中書、樞密對掌文武二柄的職官體制。

     五代十國的各個政權是唐末藩鎮割據勢力的延續,他們依靠武力維持統治,因此對于麾下的幕僚給予重用,對于許多重要職務作為臨時差遣委派幕僚去做,這樣就使舊有的一套正式官職近于虛設。

    這時期的官制雖然基本沿用唐制,但各朝又有不少變化。

     第五節 宋朝的二府制及遼金元官制 一、宋朝中央職官的二府制 宋朝的官制是以中央朝廷的中書門下和樞密院分掌政、軍大權的二府制為其特征的。

     1.宋朝的宰執 宰執是指宰相和執政。

    北宋初年隻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二品”的宰相。

    後來又以“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

    宋代宰相大體有五次變動,見表7。

    北宋哲宗時,在宰相之上又設“平章軍國重事”一職,專以之優禮德高望重的老臣,可以免去日常事務,隻是參謀軍國大政。

    實際上這樣的老臣并不參與朝政。

    但是南宋的情況有所不同。

     表7 宋代宰相名稱變更表 宋代的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在三省之外另設宰相的辦公機構于禁中,稱為政事堂或中書門下,也簡稱中書。

     宋代的樞密院是掌管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以樞密使、樞密副使為其長官,有時不任命使和副使,而以知樞密院事和同知樞密院事為正、副長官。

    樞密院又可簡稱“樞府”,專掌兵籍、虎符,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但須經皇帝批準。

    為了防備武将跋扈,樞密院長官一般由文官擔任。

    此外,為了限制樞密院的軍權,全國禁軍的管理、訓練、戍守等事則歸三衙(殿前司、侍衛馬軍司、侍衛步軍司)統領,但三衙無權調動軍隊。

     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參知政事”與樞密院的首腦稱為“執政”,而把宰相和執政合稱為“宰執”。

     宋初仍設三師(太師、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徽宗以後廢除原三公,而以三師改稱三公,又設少師、少傅、少保,稱三孤。

    三師、三孤雖然名義尊貴,都隻是贈官,徒有虛名。

     2.宋朝的三省六部 宋初,由于中書門下和樞密院掌握了朝廷的軍政大權,所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形同虛設,三省長官也無實權,這是宋代官制的一個特點。

    宋代的官與職、差遣相脫離,三省基本上是名存實亡了。

     宋神宗元豐改革官制時,依照唐朝的制度,重新恢複了三省六部的職權。

     3.三司的設置 宋初,既然六部已是虛設的官署,于是另外設立三司為管理國家财政的機構,以三司使和三司副使為長官,總管鹽鐵、度支、戶部三司。

    鹽鐵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制造等;度支掌管全國财政收支;戶部掌管全國戶口、賦稅、榷酒等事。

    每司之下設有數案,處理具體事務。

    三司總管全國财政,權力很大,地位僅次于二府,号稱“計省”,三司的長官被稱為“計相”。

    王安石變法失敗後,三司的職權歸還給戶、工二部。

     4.台官和谏官 宋朝設禦史台為最高監察機構,依唐制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雖然以禦史大夫為禦史台最高長官,但隻作為加官授人,因此禦史中丞便成為真正的長官,稱為台長。

     宋代禦史的任用由皇帝直接掌管,宰相不得過問。

    禦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稱為“月課”。

    如果上任百日之内無所糾彈,就要被罷黜,或出任外官,或罰其俸祿,名曰“辱台錢”。

    又許禦史“風聞彈人”,這就助長了禦史濫彈之風。

    後來為了限制禦史的權力,又給尚書省以“掌奏禦史失職”之權,使台、省互相牽制。

     宋朝的監察禦史并不監察地方,地方官吏主要由地方的通判、轉運使進行監察。

     唐朝在中書省和門下省中都設有谏官,主要是對皇帝提出規勸和批評。

    北宋初設置谏院,有知院官六人,又有司谏、正言等,他們的職責已不是糾正皇帝的過失了,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

    這樣谏官的職責同台官就沒有兩樣了,形成台谏合流的趨勢。

    元豐改制時,撤銷了谏院。

     二、宋朝的三級地方官制 宋朝最初是州、縣兩級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後發展為路、州、縣三級制度。

     宋代最低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是縣,設縣令為其長官。

    由于常常派京官帶本官的職銜去掌管一縣之事,稱知某縣事,簡稱知縣。

    還有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

     縣之上為州,州的長官是朝廷委派文職京官前來“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簡稱知州。

    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鎮割據的教訓,加強中央對地方官的控制,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名義上是知州的副手,實際上一切州事必須由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方才有效。

    通判位秩低于知州,但可以監督知州,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情況。

     與州同級的還有府、軍、監。

    對于首都、陪都及一些重要的地方設府。

    京師設府尹,以為最高長官,其他的府以知府治事。

    軍也是行政區。

    宋代在沿邊或沖要地區設置許多軍,掌管一地的兵、民兩政,規模小的由知縣兼軍使;大的則派京官帶原職銜去任職,稱知某軍,下面有的可轄一兩個縣。

    監為冶鐵、煮鹽等工業區所設。

    小的監由州、府兼管,大的派京官帶原銜來知某監事。

     州之上為路,原有監察區性質,後來轉變為行政區劃。

    它是由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經略安撫司四個部門構成。

    轉運司又稱“漕司”,長官為轉運使,最初掌管漕運,把各地交納的賦稅送至中央,後來又管監察劾舉地方違法官員。

    提舉常平司又稱“倉司”,以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為其長官,掌管常平倉。

    徽宗時又設“提舉茶鹽司”,專管茶、鹽的産銷專賣。

    提刑司又稱“憲司”,長官為提點刑獄使,掌管一路的司法訟獄。

    以上三司統稱監司。

    經略安撫司又稱“帥司”,長官為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的軍事,常以本路所在的知州、知府充任,其轄境不一定恰好是一路。

     此外,宋朝在部分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區,也設有羁縻州、縣、峒。

     三、宋朝的品階勳爵及俸祿、磨勘制度 1.品階勳爵 宋朝的官員仍以九品分級,每品分正、從,四品以下的正、從又分上、下,共29階。

    根據這些官階定出文散官29階,武散官31階,每階有固定的官稱。

    這些官品階級的作用不大,隻能決定官服的顔色、佩飾等。

    宋初規定的官服顔色制度一如唐朝。

    神宗改革時,改為九品18級;官服顔色也改為四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綠。

    宋朝官員的服飾中無魚符,但有魚袋,袋上飾有金銀魚形,系于帶上,垂于身後,可顯示官品之貴賤。

    官員佩戴魚袋的做法,宋以後就取消了。

     北宋徽宗時,又确定文散官為37階,武散官為52階,同時又有内侍官12階、醫官14階。

     宋朝的爵位定為12級,也都是虛銜。

    宋朝的勳制同唐朝一樣分為12級,各級的名稱也同唐朝一樣。

     2.官員的俸祿和祠祿官 宋代官員的俸祿,除了俸錢、祿米之外,還有茶酒錢、職錢、給券(差旅費)、廚料、薪炭、馬匹刍粟乃至仆人的衣食等等。

    對于高官來說,俸祿尤其優厚。

    仁宗時,朝廷還正式頒布了《祿令》,對各級文武官員的俸祿作了詳細規定。

    宋朝官員還有“職田”,依官階高下可得田四十頃至一二頃不等。

     宋代的封爵有食邑,從1萬戶到200戶,但都是虛數;隻有“食實封”才有實在利益。

    食實封從1000戶到100戶,共分7等。

    實封1戶,每日計錢25文,朝廷随月俸一起發放。

    “食實封”不世襲。

    官員有食邑的并不限于封爵,凡是高級官員都可能得到皇帝賜給的食邑。

     朝廷對于退休的官員,為了讓他們能繼續享有豐厚的物質待遇,往往給他們一個管理道教宮觀的名義,使他們可以借此領取俸祿,一般稱為某某宮使、提舉某處某宮某觀等,稱為祠祿官。

    有時也對這樣的官員授予館閣的職銜,以修書撰史的名義領取俸祿。

     3.考課磨勘制度 按照唐朝制度,吏部的考功司負責對官員政績的考課。

    北宋前期,考功司失去了這樣的職權,另設審官院,主持對京朝官的考核與升遷;設考課院負責對地方州縣官員、幕職的考核與獎懲。

    神宗元豐改制時,把這些職權又歸屬到吏部。

     四、宋朝的寄祿官和差遣制 宋代職官制度的一大特點是,官員被授予的“官”同他實際擔任的職務即所謂差遣,是不一緻的。

    北宋建立時,留用了大量的各國舊官吏,為了穩定政局,朝廷保留了他們的官位、俸祿,但是又不讓他們掌握實權;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政變篡權的重演,對于宗室、外戚、勳舊等也給予高官厚祿而不給他們實權,這樣就造成官和職務相脫離的現象。

    “官”隻決定官員的俸祿、贈官、叙封、恩蔭等待遇,被稱為正官、本官、寄祿官;另一方面,差遣才是朝廷委派的具體職務和實際權力。

    這時諸如左右仆射、六部的尚書、侍郎、各寺監的卿監等官,就都不再具備原來的職權了,如果沒有皇帝的特許,這些官員都不能管本官署的事,而各官署的工作要由朝廷“差遣”其他官員來擔當。

    官員如果沒有朝廷委派的差遣,就隻能領俸祿而無事可做了。

     在宋代,凡是屬于差遣性的職務,常在前面加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簽書、監等字樣。

    宋代官和差遣的分離,一方面有助于使有才幹但資曆淺的官員受到重用,使無能的高級官員交出權柄;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任官冗濫,官府重複,機構龐大,最終加重了人民的經濟負擔。

     宋代的高級官員除了被授予官和差遣外,還往往帶有館閣學士頭銜的“職”。

    館閣指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有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高級文官的榮譽稱号。

    還有一些殿閣學士稱号也是為優禮文臣而用的。

    例如觀文、資政兩殿大學士,一般授予前任宰相,觀文、端明殿學士多授予前任或現任執政。

    又如龍圖閣、天章閣等本是收藏某皇帝的禦書、禦制文集和各種典籍的地方,都設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名義上是管理這些收藏,實際上也是作為皇帝文學侍從的虛銜。

    宋代朝臣出任外官時,常常帶這樣的職銜。

     五、遼、金的官制 1.遼朝官制 北面官 設有北、南樞密院,有樞密使、知樞密院事等為其長官。

    北樞密院掌管全國軍政,類似唐朝的兵部;南樞密院掌管铨選、丁賦等政。

    樞密院下還設北、南宰相府(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把“宰相”作為正式官名),北、南宰相都由皇族耶律氏和後族蕭氏所把持。

    此外還有北、南大王院、宣徽院、敵烈麻都司、夷離畢院等。

    《遼史·百官志一》說:“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北、南府宰相總之。

    惕隐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

    ” 南面官 多仿唐制,也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監、諸衛等官,多用來安置漢人的,但是并無實權。

     地方的燕雲十六州等漢人居住區,實行州、縣兩級制,州長官為刺史,縣長官為縣令。

     2.金朝官制 金朝是女真貴族建立的政權。

    金初,熙宗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廢除了奴隸制的貴族會議,采取了封建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

     金朝實行一省制,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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