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曆代職官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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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史台長,下設治書執法,掌劾奏,以治書侍禦史掌律令。

     蜀漢初,設丞相,以諸葛亮擔任。

    但諸葛亮死後,蔣琬以大司馬主持朝政,以後費祎、姜維又都以大将軍專權。

    蜀漢有太尉、司徒,地位都在丞相之下。

     孫吳設有丞相、太尉、司徒、司空等官,後來大将軍掌權,位秩居于衆官之首。

     2.地方官制 三國時期,各國的地方行政建制基本上是州、郡、縣三級。

    魏在各州設刺史,或稱州牧,為州的最高行政官長。

    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節督某州軍事”、“假節都督某州軍事”等銜,從而又掌握一定的兵權。

    一州下轄數郡,郡長官為太守。

    太守加“将軍”銜的,也有一定的兵權,郡下轄縣,大縣置縣令,小縣置長。

    其餘一如東漢制度。

    蜀漢和東吳的地方官制與曹魏大體相同。

     二、兩晉南北朝的官制 1.中央官制 自西晉至南朝,或設丞相,或設司徒,廢置不一,但若要總攬朝政大權,必須加有“錄尚書事”的頭銜才行,否則隻是贈官,并無實權。

    朝廷又有“八公”,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馬、大将軍,它們是為了尊崇士族望重之人的榮寵性虛銜。

    此外又有“位從公”。

    凡骠騎、車騎等将軍及光祿大夫等,若有“開府儀同三司”的頭銜,都屬于位從公。

     這時期,中書省的中書監、令仍掌管草拟诏令、策劃國政,位尊權重。

    由于中書省權勢日重,對皇權專制的威脅漸大,于是晉時将侍中寺改為門下省,并且擴大其長官侍中的權力,使它參與朝政,“備切問近對,拾遺補阙”[9],以此來限制中書省的權力,互相鉗制。

    此時尚書台作為執行機構,其組織愈加完備,分工也更為細密了。

    在朝廷不設“錄尚書事”時,則以尚書令為尚書台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共同參與朝政。

    其下有左右仆射等官。

    西晉時,尚書台曾設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等六大曹,以後又有一些增減,至東晉時成為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大曹,每曹各設尚書為其長官。

    西晉時又置小曹三十餘,設尚書郎二十餘人,分曹主事;東晉以後逐漸省并,以三四個小曹為一部,或五部,或六部不定。

    南朝時,改尚書台為尚書省。

     總之,這一時期是三省開始形成和進一步發展完善的時代。

    在這一過程中,它們之間的權限、分工也是逐漸趨于嚴密的。

     由于三省權力的擴大,原秦漢以來的九卿職權多被侵奪,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九卿的職權已有很大變化,有的隻徒具虛名,有的則從中央執行機構一落而成為某一方面的具體服務機構了。

    例如:光祿勳原是皇帝的侍從武官長,握有兵權,西晉時稱光祿卿,隻有空名了,以至“不複居禁中,又無複三署郎,唯外宮朝會,則以名到焉”[10]。

    北齊時光祿卿成了安排筵席的衙門了。

     至于北朝,包括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五朝,長達200年的統治,其官制基本上沿襲了魏晉以來的舊制。

    北魏政權是由鮮卑族拓跋部貴族建立的,最初他們依照本族傳統設置八部大夫,分管政事;又設36曹尚書分理各種政務。

    太和中,魏孝文帝對北魏官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他依照南朝職官體制對北魏官制作了較大的調整。

    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促進了南北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改革後,北魏中央主要職官設置如下: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 二大:大司馬、大将軍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省:中書省長官:中書監、中書令 門下省長官:侍中 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左右仆射 關于監察職官,這一時期的禦史台以禦史中丞為其長官,惟北魏稱禦史中尉。

    監察官員的權力極大,所謂“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11]。

    北魏時,禦史中尉巡行時“與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鹹使遜避,其餘百僚,下馬弛車止路旁,其違緩者,以棒棒之”[12]。

    可見震肅百僚的威勢之大。

     禦史中丞之下,晉代除設治書侍禦史外,又設黃沙獄治書侍禦史,掌管诏獄及廷尉處置不當之事。

    此外還有殿中侍禦史、符節禦史及分曹治事的侍禦史等。

     2.地方官制 這時期無論南北,地方都是州、郡、縣三級制度,但是州、郡的轄境日益縮小,而數量大為增加。

     州是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劃,行政長官為刺史,下設别駕,諸曹從事等。

    國都所在州的長官,一般稱為牧。

    州下為郡,其行政長官為太守,國都所在郡的長官一般稱為尹。

    郡下為縣,以縣之大小分置令、長。

    縣下還有鄉、裡。

     由于長年戰亂,刺史、太守多帶将軍稱号,權重者更有“使持節都督某州(或某某數州)軍事”等頭銜。

    凡無“将軍”等頭銜的被稱為“單車刺史”。

    為了限制刺史的權力,有時又特命刺史屬官如别駕、長史等代行刺史職權,叫做“行事”;有時在刺史之下另設“典簽”官以監督刺史。

     在南方又有僑州、郡、縣。

    東晉以後,北方的一些士族及大批流民陸續移居江南,于是政府劃出一些特定的區域安置這些人,但仍用北方家鄉的地名稱呼這些新設置的州、郡、縣,它們便是僑州郡縣。

     晉代封爵有諸侯王國和公國、侯國。

    王國、公國、侯國都設相,王國的相後改稱内史。

    王國内史及公國的相,位當郡太守,侯國的相位當縣令。

     三、官秩和勳爵 曹魏開始以品級區分官階的高低,秦漢以來用“石”表示官位大小的做法被取消。

    魏晉官階分為九品,即九等。

    北魏在九品的基礎上又把每品分為正、從兩種,成為18等;自正四品以下,每品又分上下階,這樣總共30等。

     北周依《周禮》以“命”計官階。

    第一品為九命,最高。

    依次類推,第九品為一命,最低。

     這時期的爵位制度很繁雜。

    曹魏之初定爵位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等,再下又有縣侯、鄉侯、亭侯、關内侯。

    此外還有名号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等,每種又分十數級。

    南朝大體沿襲前代制度。

     北魏定爵位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等。

    北周無“王”,為五等,皆加“開國”。

     南北朝時又出現一種榮譽性的稱号“勳”,用以賜贈給有勳勞的高級官員。

    勳的等級稱“轉”,最高為十二轉。

    勳的每一轉都有固定的稱号。

     晉代俸祿有谷、絹、綿、菜田等。

    南朝有“遙帶”做法,即文武京官多遙帶一郡縣官,并不到任,隻是從該郡縣領取俸祿。

    北魏官員原無俸祿,反而助長貪污之風。

    孝文帝依官品級制定了百官俸祿。

    北齊以絹定俸祿,而以帛、粟、錢發放。

    北周以谷定祿,以年成好壞決定頒發數量,遇兇年即全部停發。

     第四節 隋唐五代的三省六部制 隋唐時代是中國封建地主經濟繁榮發展的時期,也是中國封建政治制度趨于成熟的時期。

    封建的職官制度發展到隋唐,确立了三省六部制,這一方面使得那些負責皇帝私人事務的官署和官吏同朝廷的政務機構相脫離而自成系統,進一步加強了封建的中央集權統治;另一方面也使得封建官僚機構的設置更加完備、官吏的職掌分工更為細密,體現了整個封建職官制度發展到更高的水平。

     一、隋朝的官制 1.朝廷的三省六部等官署 從名義上說,在朝廷地位最高的是“三師”和“三公”。

    三師為:太師、太傅、太保,是“訓導之官也”[13];三公為太尉、司徒、司空,是“論道之官也”[14]。

    它們并無實職實權,往往是作為“贈官”賜予有功的大臣。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的相互分工配合,表明三省制已初具規模。

    隋唐的三省分工更加嚴密,它們各自的官制也更為系統和完備了。

    由于隋文帝楊堅的父親名楊忠,出于避諱,在隋朝職官中凡與“忠”音相同的官名都做了改動,因此隋朝的三省稱為:内史省、門下省、尚書省。

     内史省,即過去的中書省,長官為内史令;後來改稱内書省,長官稱内書令,副長官為内書侍郎,專掌機密,草拟诏令,參議朝政。

    屬官還有内書舍人、通事舍人等。

    内書令在炀帝時已不常置,多以内書侍郎行其職。

     門下省,長官為納言,掌管審查政令,内書令草拟的诏敕如有違失,門下省可以給予封駁退還。

    屬官有給事黃門侍郎,掌糾正奏章違失;還有散騎常侍、谏議大夫等,都是谏官。

     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下設左右仆射各一人為其副。

    尚書省是執行機構,統管全國的各項政務,職權範圍很廣,下轄吏、禮、兵、都官(後改為刑部)、度支(後改為民部)、工等六部。

    六部長官為尚書,與尚書令及左右仆射合稱“八座”。

     由于三省長官位高權重,是實際上的宰相,因此對于内書令、尚書令常不授人,而以其次官代行其職。

    于是又有以他官加“參掌機事”、“參掌朝政”的名号,行宰相之職。

     三省之外,還有秘書省和内侍省。

     秘書省掌管圖書秘籍的收藏與整理,長官為秘書監,副長官為秘書丞。

    屬官有秘書郎、校書郎、正字等;又有著作曹和太史曹歸其統轄。

    著作曹負責修撰國史,太史曹負責天文曆法之事。

     内侍省是内廷的供給侍奉機構,長官為内侍,副長官為内常侍,隋初皆由宦官擔任。

    隋炀帝改内侍省為長秋監,以長秋令、少令為其正、副長官,皆用士人擔任,隻是低級役使人員用宦官。

     在朝廷,除了上述五省外,還有太常、光祿等“九寺”以及國子、将作等“五監”。

    它們表面上似乎相當于秦漢的九卿,但實際上由于朝廷大政都歸于三省六部了,它們隻能辦理一些具體事務工作。

     2.監察職官系統 中國的禦史監察制度發展到隋唐,已經比較成熟,監察機構的設置更加健全,監察職官的分工也更加細緻。

     隋初在朝廷設禦史台,掌管對百官的糾察彈劾。

    隋炀帝時又增設了谒者、司隸二台,合稱三台。

     禦史台長官為禦史大夫,以治書侍禦史為其副,屬官有侍禦史、殿内侍禦史、監察禦史等。

     谒者台掌奉诏出使,慰撫勞問,并可持節按察地方,受冤獄而奏之。

    長官為谒者大夫。

     司隸台掌京畿内外的巡察,長官為司隸大夫。

    屬官有刺史14人,掌全國郡縣的巡察。

    後廢司隸台,改派京官以司隸頭銜出使巡察。

     3.地方官制 隋初襲用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州、郡、縣三級地方官制。

    不久,于開皇三年(583)省去郡級,改為州、縣二級官制,以州直接統縣。

    州設刺史,縣設縣令,這時還廢除了漢代以來地方州郡長官可以自行辟除僚佐的做法,一切官員均由朝廷任命、吏部考核。

    這樣就進一步增強了朝廷對地方的控制。

     隋炀帝時,又改州為郡,成為郡、縣二級的地方官制。

    郡的行政長官稱太守。

    每當年終時,各郡太守或其副職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

     隋初在州之上還設置總管府,總管刺史加“使持節”,可掌一州或數州的軍政事務。

    隋炀帝即位後便撤銷了總管府。

     隋朝在地方還設有“行台尚書省”,簡稱行台省,是中央尚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權力很大,凡在其轄區之内的州縣皆受其節制。

     二、唐朝的官制 1.唐朝的宰相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礎上進一步得到完備和健全的。

    從名義上說,三省長官同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過尚書令,所以無人敢再擔任此官,遂以其副職左、右仆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并為宰相。

    唐太宗時,因中書令、侍中位高權重,不輕易授人,于是又常以他官加“參議朝政”、“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參議得失”等名号作為實際上的宰相。

    後來又有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代宗時改為二品)的頭銜行宰相事的。

    這樣一來,尚書仆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參與宰相機務了。

     三省長官各有官署,但遇軍國大事需共同商議。

    唐初他們的議事地點在門下省,稱政事堂。

    高宗時,政事堂改設在中書省。

    玄宗時,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并設置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等五房,分曹辦事,這樣原來僅是宰相議事處所的政事堂便發展成一個宰相的辦事機構,以五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肅宗以後,“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

    政事堂是朝廷的決策機關,凡全國軍政機要及五品以上官員的任免升降,都在這裡議決。

    唐朝宰相一般有數人擔任,多時曾達十餘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

    安史之亂後,改為宰相們輪流擔任首席,十天一更換;德宗時又改為每日一更換,想以此防備宰相專權,但實際作用有限。

     唐朝中葉以後,又有以中書令、侍中等宰相虛銜授與地方藩帥的做法,以示恩寵。

    這樣的地方大吏如來朝廷任職,為了與真宰相區分,便在官稱前加“檢校”字樣。

     唐朝中後期,翰林學士一職開始侵奪宰相的權力,對唐朝政治具有一定的影響。

    唐初曾于禁中設置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學之士及醫、蔔、棋、畫等有一技之長的人,入内廷值班,随時準備皇帝召見,陪伴皇帝遊居宴樂。

    皇帝有時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诏,以備顧問。

    唐玄宗時,又專設翰林學士院,選文學之士以為翰林學士,專掌拟定皇帝直接下達的重大诏令事。

    這樣便侵奪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制诏之權,出現所謂“内制”、“外制”之分。

    翰林學士所撰诏令直接從禁中發出,稱“内制”,用白麻紙寫成;中書舍人所撰诏令通過宰相拟定,稱“外制”,用黃麻紙寫成。

    翰林學士因此被稱為“内相”。

    但翰林學士并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種職務,因此沒有正式的官階品秩,名額也無定數。

    憲宗時,于諸學士中選出一名資高望重的人作為學士院的首領,稱“翰林學士承旨”,權任尤重。

    唐朝後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學士來對付幹涉朝政的宦官勢力。

     唐代翰林學士入院後,必須見習一年,方加“知制诰”的頭銜,具有秉筆草拟诏書的資格。

    一旦成為承旨學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書舍人,然後授與宰相官職。

    這就形成了後世各朝拜相往往選自翰林的傳統。

     唐代宗時,在内廷又設置内樞密使,專用宦官掌管奏章傳遞、傳達诏旨,逐漸參與機密。

    在宦官專權的時候,樞密使可參與朝政,宰相之權多被侵奪。

     唐朝也有“三師”、“三公”,同隋朝一樣,是屬于恩寵性的贈官。

     2.三省六部 唐朝的三省六部體制已經十分完備,各個部門職責明确,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又相互牽制;各種職官分工細密,職守分明。

    又恢複了三省的傳統名稱:内史省仍稱中書省,内史令仍稱中書令;門下省的納言仍稱侍中。

    三省之間的分工是:中書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門下省審核複奏;尚書省頒發執行。

    如果中書省所拟诏敕有失當之處,門下省有權予以封駁,要求重拟。

    對于各部門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門下省認可後,方準送中書省呈交皇帝批閱;如認為有不妥之處,可駁回修改。

    由于中書、門下二省官署位于尚書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稱“北省”,而尚書省被稱為“南省”、“南宮”。

    三省及其長官名稱在高宗、武後及玄宗時一度有變更,可參見表1。

     表1 唐代三省及其長官名稱變更表 中書省 以中書令二人為長官,又以中書侍郎二人為副長官。

    重要的屬官有中書舍人,掌參議表章、草拟诏敕及玺書冊命等。

    中書舍人因職掌的特點,可以接觸機務要政,并可以對軍國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簽署自己的姓名,稱為“五花判事”。

    屬官還有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谏議大夫四人,掌供奉諷谏,大事廷議,小事上封事(上呈書面報告)。

    又有右補阙、右拾遺也是諷谏建言之官。

     門下省 以侍中二人為長官,又以門下侍郎二人為副長官,重要的屬官還有左散騎常侍二人,左谏議大夫四人,皆掌規諷過失、谏谕得失。

    還有給事中四人,掌審核封駁文書。

    又有左補阙、左拾遺,都是谏諷之官。

     尚書省 以尚書令一人為長官,但此職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職左、右仆射為實際長官。

    尚書省的官署又稱尚書都省、都堂。

     左右仆射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務。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部的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

    每部下轄四司,司長官為郎中,副長官為員外郎。

    六部及各司職掌見表2。

    [15]唐代六部分為三等: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為後行。

    各部官員的升遷即按後、中、前的次序遞進,這就造成中唐以後六部尚書成為官員遷轉的資曆,不一定能表示實在的職務。

     表2 唐代六部及諸司職掌表 3.朝廷的其他事務機構 唐代的中央職官可分為台省官和卿監官兩類,前者指三省及禦史台,屬于政務職官;後者指九寺五監,屬于事務性職官。

     唐代九寺是從漢代的九卿演變而來的,但其權位與職掌已經同漢代九卿大不相同了。

    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五監是:國子、少府、将作、都水、軍器。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

    這些卿監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分工不同。

    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判決後要送刑部複查,死刑則呈送皇帝批準。

    刑部則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複查。

     此外還有秘書、殿中、内侍三省,其長官也都稱“監”。

    秘書省掌管經籍圖書之事,下領著作局和司天台。

    殿中省和内侍省為内廷掌管皇帝诏旨傳遞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機構。

     4.禦史台 唐代禦史台為最高監察部門,設禦史大夫一人為其首長,以禦史中丞為其副。

     禦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 有侍禦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号稱“小三司”。

    侍禦史還有專人分管禦史台官署的日常雜務。

    侍禦史在諸禦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

     殿院 有殿中侍禦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随駕檢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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