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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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對族中難以自存的貧困者除用族産收入的一部分提供有限的周濟外,也提倡由所有族人特别是富有者顧念一氣所生,在一定範圍内給予救助。
并分“矜幼弱”、“恤孤寡”、“周窘急”等不同項目立有條規,或合族集資幫助,或由富者自願捐贈,或由富者無息或低息貸給錢米等等。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88],這樣就不會産生紛争,而達到“睦族”的目的。
但是族衆中貧富的對立并不因有“睦族”的措施而被完全掩蓋,地主豪紳強占族人的土地,強迫貧窮的族人充當自己的僮仆佃戶,甯願糧食在倉庫中朽爛也不肯拿出來赈濟枵腹待斃的族人等事屢見記載。
為了在外面裝出宗族親睦的樣子,有些宗族的族規中規定族人之間有了田土錢債等方面的争執,不準“擅興詞訟”,一律由族長會同族中頭面人物審議裁決,這種裁決往往偏向于有錢有勢的一方。
至于一些族規中關于如何統禦婢仆佃戶的條款,更是赤裸裸地反映了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完全撕下了溫情脈脈的面紗。
第五,出于維系家聲的考慮,規定了對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約。
族規大多充滿着“務本業”、“禁奢靡”、“習勤勞”、“考歲用”、“崇厚德”、“端好尚”、“嚴約束”、“慎婚嫁”這一類的戒條,并不厭其煩地教訓族中子弟力圖上進,克紹家聲,要求對子弟中器宇不凡、資禀聰明者要精心培養,以期他們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時又禁止族人從事所謂的“賤業”(衙役、戲子、吹鼓手、理發匠等),還繁文缛節地規定了許多禁約,如不準酗酒,不準賭博,不準宿娼,不準鬥毆,不準穿着華麗衣服等等。
這種禁約在族規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規制定者特别重視個人的品德修養,而應該看做是着眼于保障宗族根本利益的深謀遠慮。
第六,為了保證宗族血統的純一,規定了立後承繼的原則和辦法。
異姓亂宗是宗法社會的極大禁忌。
許多族規對不準異姓冒姓入譜和繼承财産都有嚴格的規定。
《隴西李氏續修族譜·例言》即宣稱“随母子,數歲來,帶孕子,數月生,及義子、贅婿,皆異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錄”。
由于“不孝有三,無後為大”[89]的觀念深入人心,而封建家族制度又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一般人如無生育,或有女無子,都要過繼嗣子,稱為立後。
宗族法規原則上禁止以異姓之子為嗣,即使至親如外甥、女婿、外孫,也一概不準(在家族勢力較弱地區的一些貧家小戶和城市流寓之家或有例外)。
如《簡陽彭氏宗譜》的《禁例》就有“禁異姓承祧”的專條,認為“不育無子,此生人不幸之事,故撫抱亦世之常情,但須于同父周親昭穆相當中擇愛擇賢,聽從其便,切勿以異姓承祧,到遭非種之鋤”。
壽州孫氏也在家譜中立下條規:“無子立嗣,必擇名分相當者,于譜内說明。
如應繼無人,準其立愛,惟不得抱養異姓之子,以緻紊亂宗族。
”為了避免因圖産争嗣而在宗族内部引起争端,一些宗族對承繼的次序預先作了安排,如《交河李氏族譜·譜例》就明确規定:“凡無子之家,必遵長門無子過次門之長;次門無子,過長門之次之例,不許亂争。
如無應繼之人,必擇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繼之,如近支無人,必擇其遠支之有才者而繼之。
”盡管如此,宗族中争嗣争産的鬧劇仍不時發生,族長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有很大的發言權,并可從中漁利。
第七,規定了對違反族規家訓、敗壞綱常名教、損害封建國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處罰辦法。
族長在祠堂對族人行施處罰權是封建族權最威嚴的表現形式。
這種處罰權和處罰辦法也明文載于族規家訓。
族人違反族規而需要責罰,分輕罪、重罪兩種。
所謂輕罪,是指對父母奉養不周,不敬長上,不聽教訓,口舌有過,惰怠遊蕩等等,一般說來,對這類過失的處罰僅止于訓斥、罰跪、罰錢米、杖責而已。
明霍鞱所撰《霍氏家訓》說:“子侄有過,俱朔望告于祠堂,鳴鼓伐罪。
輕罪,初犯責十闆,再犯二十,三犯三十。
”新安程氏規定:“不孝不悌者,衆執于祠,切責之,痛責之。
”彜陵陳氏也規定:“合族中設有以卑臨尊,以下犯上,甚至辱罵毆鬥,恃暴橫行者,須當投明族長及各房宗正,在祠堂責罰示戒。
”雲陽塗氏宗祠“置家法一具,用小竹片,交族正收掌,子弟有不服情理者,由族房長等會集族衆,酌予撲責,以示懲戒”。
交河李氏則規定:“凡族中有不論是非,不遵家訓,毀罵宗族者,領受責罰外,凡合族人家,不論輩次尊卑,令其逐門叩首以警衆。
”所犯雖是輕罪,但屢教不改,蠻抗不服,則可革除宗籍,永遠不許入祠。
[90]所謂重罪,則指情節嚴重的違反族規和封建國家法律的行為,如毆打父母、祖父母,偷盜祖墳樹木,以及交結非人,奸宄不法、邪教惑衆,造反抗命等等。
對犯有重罪的族人的處罰十分嚴厲,往往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
桐城麻溪姚氏規定,對盜祖茔、毆父母、祖父母者要“鳴官押扡,并請治以死罪”。
《陳氏宗譜·懲惡》則力主對嚴重觸犯封建國家法律者,“家中亦斷不可恕”,“或鳴官而置之死地,或重責而摒之遠方,各随之輕重而處之,父母回護者同咎”。
送官究辦以外,還可由本族私刑處死。
交河李氏即規定:“凡族中有不遵法律,敗壞倫常,或做賊放火,任意邪行者,合族公議,立刻處死。
伊家屬不得阻撓。
”私刑的殘酷是駭人聽聞的,有吊打、挖眼、活埋、沉塘等等,甚至處死後還要焚屍揚灰。
尤其應該指出的是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團體内曆來是非常嚴格的,禁忌的範圍不僅包括同族血親,也包括血親的配偶在内,如果宗族中的男女在禁忌範圍内犯奸,則構成亂倫,曆代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分極重,而在宗族内部更被認為罪不容誅。
執掌宗族大權的封建衛道士無論自己的生活多麼腐朽糜爛,卻總是以維系綱常名教的面目出現,對“奸非”之事特别敏感,一經發現,為免家醜外揚,多在宗族内部施以嚴酷的處罰,尤其是對當事的女方,往往不是逼迫其自殺,就是私刑處死。
推而廣之,對族中未婚女子争取婚姻自由以及所謂的寡婦不安于室等等,也看做是宗族的恥辱而進行迫害。
為此而受宗族法規的制裁而遭受摧殘甚至殒身滅命的,在明清兩代為數極多。
封建禮教的吃人本性正是通過族權而得到了充分的顯露。
族規隻行于一族,如果以地域為單位,由若幹家族共同制定,那就成了鄉約。
鄉約的内容同族規基本相同,但更着重于建立嚴密的組織以控制農民。
族規、鄉約雖然隻是民間規約,卻具有合法的地位,在封建國家的允許之下發揮效力以補充國家法律之不足,對鞏固封建統治起了不容低估的作用。
綜上所述,封建社會後期的家族制度以宗譜、宗祠、族田、族長、族規為表現特征,體現了封建族權。
宋明以來,由于封建皇權空前膨脹,官僚政治高度成熟,強宗大族雖然時有出現,也會在某些場合同政權發生利益沖突,但從宏觀上觀察,成千上萬的封建宗族都一直隻能在封建政權允許的範圍内活動,其勢力的擴展也受到限制,一般說來,都不能對封建王朝的權力構成威脅。
而封建社會後期的家族制度卻能夠以其血緣的面紗在一定程度上掩蓋階級矛盾,削弱農民的反抗鬥争,幫助封建政權控制農民,穩定封建秩序。
這種家族制度也就得到了封建政權的大力扶植。
族權通過布滿農村社會各個角落的衆多的宗族而普遍存在,成為僅次于政權的無孔不入的權力體系。
族權需要政權的庇護,反過來政權也需要族權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互補互用,是中國的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 [1] 參見《商周考古》第一章第四節,北京大學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編著,文物出版社,1979。
[2] 見《觀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論》,中華書局,1959。
[3] 古人以天幹地支記日,從夏商直到西周中晚期,奴隸主貴族又通過占蔔等手段選擇記日的天幹為名稱呼已故的祖先,在祭祀等場合使用,研究者們稱之為日名。
[4] 見裘錫圭《關于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輯,中華書局,1983。
[5] 《儀禮·喪服》。
[6] 《白虎通·宗族》。
[7] 《儀禮·喪服》。
[8] 《荀子·禮論》。
[9] 《儀禮·喪服》。
[10] 有關喪服制度的具體内容可參見本書《古代禮儀制度》一章。
[11] 《左傳·桓公二年》。
[12] 《左傳·襄公十四年》。
[13] 《左傳·昭公七年》。
[14] (清)汪琬《汪氏族譜序》。
[15] (清)許三禮《補定大宗議》。
[16] (清)顧炎武《日知錄·分居》。
[17] 《史記·酷吏列傳》。
[18]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19] 《後漢書·鄭弘傳》李賢注引謝承《後漢書》。
[20] 《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蔡質《漢儀》。
[21] 《三國志·魏書·鄧艾傳》。
[22] 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9,第119頁。
[23] 《晉書·劉毅傳》。
[24] 左思《詠史》。
[25] 《晉書·段灼傳》。
[26] 《南齊書·王僧虔傳》。
[27] 《新唐書·儒學傳·柳沖》。
[28] 柳芳《姓系論》。
[29] 見《貞觀政要》、《舊唐書·高士廉傳》等。
[30] 《新唐書·杜兼傳》。
[31] 《通志·氏族略序》。
[32] 張載《經學理窟·宗法》。
[33] 《經學理窟·宗法》。
[34] 張載《西銘》。
[35] 《和州志氏族表序例》中。
[36] (清)陳濟《張氏宗譜合編譜序》。
[37] (明)方孝孺《童氏族譜序》。
[38] 《通藝錄·嘉定石氏重修族譜序》。
[39] 《棠樾鮑氏宣忠堂支譜·序》。
[40] (明)方孝孺《族譜序》。
[41] (明)宋濂《符氏世譜記》。
[42] (清)李希蓮《重修李氏族譜序》。
[43] (清)陳龍正《家矩》。
[44] 《休甯範氏族譜·譜祠宗規》。
[45] (明)方孝孺《童氏族譜序》。
[46] (清)顧炎武《華陰王氏宗祠記》。
[47] 光緒《嘉應州志》。
[48] (清)程昌《窦山公家議》。
[49] (清)陳耀《祠堂示長子》。
[50] 《京江王氏世譜·祭約》。
[51] 《浦江鄭氏世範》。
[52] 《郴陽陳氏族譜·創立義學記》。
[53] (清)劉鴻翺《杜盜祭款立碣記》。
[54] (宋)錢公輔《義田記》。
[55] (清)錢大昕《陸氏義莊記》。
[56] 《棠樾鮑氏宣忠堂支譜》。
[57] 黃質《仁德莊義田舊聞》。
[58] 魏源《廬江章氏義莊記》。
[59] 《竹溪沈氏家乘》。
[60] 《浦城高路季氏宗譜》。
[61] 《京兆歸氏世譜·歸氏義田記》。
[62] 《同治廣州府志》卷十五引《新甯志》。
[63]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許氏合族公撰觀察公蘧園公事實》。
[64] (清)張永铨《先祠記》。
[65] (清)倪元祖《宗規》。
[66] (清)馬晉《陳繼儒傳》。
[67] 《許雲村贻謀》。
[68] (清)秦蕙田《五禮通考·嘉禮·飲食禮》。
[69]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家規》。
[70] (明)姚舜牧《藥言》。
[71] (清)顧棟高《書適孫葬祖父母承重辨後》。
[72] 《清實錄·乾隆五十四年七月》。
[73] 《新安程氏合族條規》。
[74]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
[75] 《雲陽塗氏族譜家訓》。
[76] 《陳氏族譜·罰惡》。
[77] 《張氏族譜·家規》。
[78] 見《鄭氏世範》。
[79] 見《婺源清華戴氏世譜·家範》。
[80] 《京江王氏宗譜·家範》。
[81] 《陳氏宗譜·家規》。
[82] 《蔣氏家訓》。
[83]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家規》。
[84] 《交河李氏族譜·家訓》。
[85] 《溫氏母訓》。
[86] 《雲陽塗氏族譜·家訓》。
[87] 《敕旌義門王氏族譜·宗約》。
[88] 《袁氏世範》。
[89] 《孟子·離婁上》。
[90] 《陳氏宗譜·家規》。
并分“矜幼弱”、“恤孤寡”、“周窘急”等不同項目立有條規,或合族集資幫助,或由富者自願捐贈,或由富者無息或低息貸給錢米等等。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88],這樣就不會産生紛争,而達到“睦族”的目的。
但是族衆中貧富的對立并不因有“睦族”的措施而被完全掩蓋,地主豪紳強占族人的土地,強迫貧窮的族人充當自己的僮仆佃戶,甯願糧食在倉庫中朽爛也不肯拿出來赈濟枵腹待斃的族人等事屢見記載。
為了在外面裝出宗族親睦的樣子,有些宗族的族規中規定族人之間有了田土錢債等方面的争執,不準“擅興詞訟”,一律由族長會同族中頭面人物審議裁決,這種裁決往往偏向于有錢有勢的一方。
至于一些族規中關于如何統禦婢仆佃戶的條款,更是赤裸裸地反映了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完全撕下了溫情脈脈的面紗。
第五,出于維系家聲的考慮,規定了對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約。
族規大多充滿着“務本業”、“禁奢靡”、“習勤勞”、“考歲用”、“崇厚德”、“端好尚”、“嚴約束”、“慎婚嫁”這一類的戒條,并不厭其煩地教訓族中子弟力圖上進,克紹家聲,要求對子弟中器宇不凡、資禀聰明者要精心培養,以期他們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時又禁止族人從事所謂的“賤業”(衙役、戲子、吹鼓手、理發匠等),還繁文缛節地規定了許多禁約,如不準酗酒,不準賭博,不準宿娼,不準鬥毆,不準穿着華麗衣服等等。
這種禁約在族規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規制定者特别重視個人的品德修養,而應該看做是着眼于保障宗族根本利益的深謀遠慮。
第六,為了保證宗族血統的純一,規定了立後承繼的原則和辦法。
異姓亂宗是宗法社會的極大禁忌。
許多族規對不準異姓冒姓入譜和繼承财産都有嚴格的規定。
《隴西李氏續修族譜·例言》即宣稱“随母子,數歲來,帶孕子,數月生,及義子、贅婿,皆異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錄”。
由于“不孝有三,無後為大”[89]的觀念深入人心,而封建家族制度又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一般人如無生育,或有女無子,都要過繼嗣子,稱為立後。
宗族法規原則上禁止以異姓之子為嗣,即使至親如外甥、女婿、外孫,也一概不準(在家族勢力較弱地區的一些貧家小戶和城市流寓之家或有例外)。
如《簡陽彭氏宗譜》的《禁例》就有“禁異姓承祧”的專條,認為“不育無子,此生人不幸之事,故撫抱亦世之常情,但須于同父周親昭穆相當中擇愛擇賢,聽從其便,切勿以異姓承祧,到遭非種之鋤”。
壽州孫氏也在家譜中立下條規:“無子立嗣,必擇名分相當者,于譜内說明。
如應繼無人,準其立愛,惟不得抱養異姓之子,以緻紊亂宗族。
”為了避免因圖産争嗣而在宗族内部引起争端,一些宗族對承繼的次序預先作了安排,如《交河李氏族譜·譜例》就明确規定:“凡無子之家,必遵長門無子過次門之長;次門無子,過長門之次之例,不許亂争。
如無應繼之人,必擇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繼之,如近支無人,必擇其遠支之有才者而繼之。
”盡管如此,宗族中争嗣争産的鬧劇仍不時發生,族長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有很大的發言權,并可從中漁利。
第七,規定了對違反族規家訓、敗壞綱常名教、損害封建國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處罰辦法。
族長在祠堂對族人行施處罰權是封建族權最威嚴的表現形式。
這種處罰權和處罰辦法也明文載于族規家訓。
族人違反族規而需要責罰,分輕罪、重罪兩種。
所謂輕罪,是指對父母奉養不周,不敬長上,不聽教訓,口舌有過,惰怠遊蕩等等,一般說來,對這類過失的處罰僅止于訓斥、罰跪、罰錢米、杖責而已。
明霍鞱所撰《霍氏家訓》說:“子侄有過,俱朔望告于祠堂,鳴鼓伐罪。
輕罪,初犯責十闆,再犯二十,三犯三十。
”新安程氏規定:“不孝不悌者,衆執于祠,切責之,痛責之。
”彜陵陳氏也規定:“合族中設有以卑臨尊,以下犯上,甚至辱罵毆鬥,恃暴橫行者,須當投明族長及各房宗正,在祠堂責罰示戒。
”雲陽塗氏宗祠“置家法一具,用小竹片,交族正收掌,子弟有不服情理者,由族房長等會集族衆,酌予撲責,以示懲戒”。
交河李氏則規定:“凡族中有不論是非,不遵家訓,毀罵宗族者,領受責罰外,凡合族人家,不論輩次尊卑,令其逐門叩首以警衆。
”所犯雖是輕罪,但屢教不改,蠻抗不服,則可革除宗籍,永遠不許入祠。
[90]所謂重罪,則指情節嚴重的違反族規和封建國家法律的行為,如毆打父母、祖父母,偷盜祖墳樹木,以及交結非人,奸宄不法、邪教惑衆,造反抗命等等。
對犯有重罪的族人的處罰十分嚴厲,往往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
桐城麻溪姚氏規定,對盜祖茔、毆父母、祖父母者要“鳴官押扡,并請治以死罪”。
《陳氏宗譜·懲惡》則力主對嚴重觸犯封建國家法律者,“家中亦斷不可恕”,“或鳴官而置之死地,或重責而摒之遠方,各随之輕重而處之,父母回護者同咎”。
送官究辦以外,還可由本族私刑處死。
交河李氏即規定:“凡族中有不遵法律,敗壞倫常,或做賊放火,任意邪行者,合族公議,立刻處死。
伊家屬不得阻撓。
”私刑的殘酷是駭人聽聞的,有吊打、挖眼、活埋、沉塘等等,甚至處死後還要焚屍揚灰。
尤其應該指出的是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團體内曆來是非常嚴格的,禁忌的範圍不僅包括同族血親,也包括血親的配偶在内,如果宗族中的男女在禁忌範圍内犯奸,則構成亂倫,曆代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分極重,而在宗族内部更被認為罪不容誅。
執掌宗族大權的封建衛道士無論自己的生活多麼腐朽糜爛,卻總是以維系綱常名教的面目出現,對“奸非”之事特别敏感,一經發現,為免家醜外揚,多在宗族内部施以嚴酷的處罰,尤其是對當事的女方,往往不是逼迫其自殺,就是私刑處死。
推而廣之,對族中未婚女子争取婚姻自由以及所謂的寡婦不安于室等等,也看做是宗族的恥辱而進行迫害。
為此而受宗族法規的制裁而遭受摧殘甚至殒身滅命的,在明清兩代為數極多。
封建禮教的吃人本性正是通過族權而得到了充分的顯露。
族規隻行于一族,如果以地域為單位,由若幹家族共同制定,那就成了鄉約。
鄉約的内容同族規基本相同,但更着重于建立嚴密的組織以控制農民。
族規、鄉約雖然隻是民間規約,卻具有合法的地位,在封建國家的允許之下發揮效力以補充國家法律之不足,對鞏固封建統治起了不容低估的作用。
綜上所述,封建社會後期的家族制度以宗譜、宗祠、族田、族長、族規為表現特征,體現了封建族權。
宋明以來,由于封建皇權空前膨脹,官僚政治高度成熟,強宗大族雖然時有出現,也會在某些場合同政權發生利益沖突,但從宏觀上觀察,成千上萬的封建宗族都一直隻能在封建政權允許的範圍内活動,其勢力的擴展也受到限制,一般說來,都不能對封建王朝的權力構成威脅。
而封建社會後期的家族制度卻能夠以其血緣的面紗在一定程度上掩蓋階級矛盾,削弱農民的反抗鬥争,幫助封建政權控制農民,穩定封建秩序。
這種家族制度也就得到了封建政權的大力扶植。
族權通過布滿農村社會各個角落的衆多的宗族而普遍存在,成為僅次于政權的無孔不入的權力體系。
族權需要政權的庇護,反過來政權也需要族權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互補互用,是中國的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 [1] 參見《商周考古》第一章第四節,北京大學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編著,文物出版社,1979。
[2] 見《觀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論》,中華書局,1959。
[3] 古人以天幹地支記日,從夏商直到西周中晚期,奴隸主貴族又通過占蔔等手段選擇記日的天幹為名稱呼已故的祖先,在祭祀等場合使用,研究者們稱之為日名。
[4] 見裘錫圭《關于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輯,中華書局,1983。
[5] 《儀禮·喪服》。
[6] 《白虎通·宗族》。
[7] 《儀禮·喪服》。
[8] 《荀子·禮論》。
[9] 《儀禮·喪服》。
[10] 有關喪服制度的具體内容可參見本書《古代禮儀制度》一章。
[11] 《左傳·桓公二年》。
[12] 《左傳·襄公十四年》。
[13] 《左傳·昭公七年》。
[14] (清)汪琬《汪氏族譜序》。
[15] (清)許三禮《補定大宗議》。
[16] (清)顧炎武《日知錄·分居》。
[17] 《史記·酷吏列傳》。
[18]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19] 《後漢書·鄭弘傳》李賢注引謝承《後漢書》。
[20] 《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蔡質《漢儀》。
[21] 《三國志·魏書·鄧艾傳》。
[22] 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9,第119頁。
[23] 《晉書·劉毅傳》。
[24] 左思《詠史》。
[25] 《晉書·段灼傳》。
[26] 《南齊書·王僧虔傳》。
[27] 《新唐書·儒學傳·柳沖》。
[28] 柳芳《姓系論》。
[29] 見《貞觀政要》、《舊唐書·高士廉傳》等。
[30] 《新唐書·杜兼傳》。
[31] 《通志·氏族略序》。
[32] 張載《經學理窟·宗法》。
[33] 《經學理窟·宗法》。
[34] 張載《西銘》。
[35] 《和州志氏族表序例》中。
[36] (清)陳濟《張氏宗譜合編譜序》。
[37] (明)方孝孺《童氏族譜序》。
[38] 《通藝錄·嘉定石氏重修族譜序》。
[39] 《棠樾鮑氏宣忠堂支譜·序》。
[40] (明)方孝孺《族譜序》。
[41] (明)宋濂《符氏世譜記》。
[42] (清)李希蓮《重修李氏族譜序》。
[43] (清)陳龍正《家矩》。
[44] 《休甯範氏族譜·譜祠宗規》。
[45] (明)方孝孺《童氏族譜序》。
[46] (清)顧炎武《華陰王氏宗祠記》。
[47] 光緒《嘉應州志》。
[48] (清)程昌《窦山公家議》。
[49] (清)陳耀《祠堂示長子》。
[50] 《京江王氏世譜·祭約》。
[51] 《浦江鄭氏世範》。
[52] 《郴陽陳氏族譜·創立義學記》。
[53] (清)劉鴻翺《杜盜祭款立碣記》。
[54] (宋)錢公輔《義田記》。
[55] (清)錢大昕《陸氏義莊記》。
[56] 《棠樾鮑氏宣忠堂支譜》。
[57] 黃質《仁德莊義田舊聞》。
[58] 魏源《廬江章氏義莊記》。
[59] 《竹溪沈氏家乘》。
[60] 《浦城高路季氏宗譜》。
[61] 《京兆歸氏世譜·歸氏義田記》。
[62] 《同治廣州府志》卷十五引《新甯志》。
[63]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許氏合族公撰觀察公蘧園公事實》。
[64] (清)張永铨《先祠記》。
[65] (清)倪元祖《宗規》。
[66] (清)馬晉《陳繼儒傳》。
[67] 《許雲村贻謀》。
[68] (清)秦蕙田《五禮通考·嘉禮·飲食禮》。
[69]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家規》。
[70] (明)姚舜牧《藥言》。
[71] (清)顧棟高《書適孫葬祖父母承重辨後》。
[72] 《清實錄·乾隆五十四年七月》。
[73] 《新安程氏合族條規》。
[74]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
[75] 《雲陽塗氏族譜家訓》。
[76] 《陳氏族譜·罰惡》。
[77] 《張氏族譜·家規》。
[78] 見《鄭氏世範》。
[79] 見《婺源清華戴氏世譜·家範》。
[80] 《京江王氏宗譜·家範》。
[81] 《陳氏宗譜·家規》。
[82] 《蔣氏家訓》。
[83] 《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家規》。
[84] 《交河李氏族譜·家訓》。
[85] 《溫氏母訓》。
[86] 《雲陽塗氏族譜·家訓》。
[87] 《敕旌義門王氏族譜·宗約》。
[88] 《袁氏世範》。
[89] 《孟子·離婁上》。
[90] 《陳氏宗譜·家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