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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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冢,嫁有贈,娶有助,莫不一均沾其惠。
”[63]對違反封建禮教,有不規行為者,即使陷于赤貧狀态,也不予贍恤,如歙縣棠樾鮑氏的義田條例就載明聚賭酗酒者,婦人打街罵巷不守規法者,幹犯長上、行止不端者都要“停給”,必待改過以後才重新考慮給予周濟。
族田的贍族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掩飾了宗族内部的階級對立,加強了族人對宗族的依賴性,從而誘使他們依附于宗族中的權貴人物。
族田和宗祠結合在一起,二者互相補充,“敬宗收族”的原則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正像有人指出的那樣:“祠堂者,敬宗者也;義田者,收族者也。
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則依于祠堂,無祠則無以妥亡者。
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則給予田,無田則無以保生者。
故祠堂與義田并重而不可偏廢者也。
”[64]反過來,也可以說“凡宗族離散,皆由不設義田、宗祠之故”[65]。
族田一般由族長統率下的專人管理,須濡崔氏規定管族田者“必擇族中殷實練達之人方可”,廬江章氏則“由族中有科名者掌之”。
其實際權力,都操縱在官僚地主手中。
雖然族規和法律要求他們秉公處事,但“假公濟私,托收管之柄,肆侵蝕之謀”[66],這類事屢見不鮮。
由于管理族田有巨大經濟利益,宗族内部為争奪管理權而内讧的現象也經常發生。
久而久之,在有的宗族中,不得典賣族田的族規成了一紙空文,族田多被勢豪侵漁兼并,而這種勢豪又往往為本族的成員。
這也是封建社會末世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
4.族長 族長是管理全族事務的一族最高首領。
族長和宗子是不同的概念。
一個宗族宗子的身份是以其大宗世嫡的血統繼承而來的,而族長并非世襲,一般由推舉産生。
雖然宋儒一再呼籲要“立宗子法”,明儒如許相卿等也宣揚“大宗子有君道,合宗親疏長幼皆宜依向推崇,匡導衛翊,吉兇必咨,宴會必先”,以見“強幹弱枝之義”,[67]但宗子的威權久已不複存在。
明清法律規定,妻、妾、婢所生子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實際上“一族之人,或父貴而子賤,或祖賤而孫貴,或嫡賤而庶貴……即一家之中,有父富而子貧,兄貧而弟富,嫡貧而庶富”[68],正嫡所傳既然不一定能保持富貴并具有收族的能力,也就難以得到族衆的宗奉。
正因為如此,封建社會後期絕大多數宗族都已不知有所謂宗子,而設族長統理族務。
少數宗族即使立有宗子,但同時也有族長,宗子隻是本族名義上的代表,族中真正的權力仍操縱在族長手裡。
族長或稱族正,雖然在形式上是推舉産生的,但并不是宗族成員人人都有推舉或被推舉的權利。
能推舉族長的隻是族中的長老和或富或貴者,年輕人和貧窮的勞動人民都無從表示自己的意見。
而被推舉者更需具備一些條件。
首先必須是年輩較高的,也就是“分莫逾而年莫加”[69],以尊長而督率卑幼,易于使族衆信服。
但這又不是絕對的,許多宗族的族長并非由輩分最高、年齡最大者擔任,如常州張氏的《宗約》聲明“族長雖序行序齒,究以德為主”,交河李氏的《譜例》規定所立族長,必須“品端心正,性情和平”,“恪遵家訓,規步方行”。
然而無論是“尚齒”,還是“尚德”,往往不過是門面裝潢,起決定作用的還是财富和權勢。
雲陽塗氏的《祠規》就毫無隐諱地說族長應“公推族中殷實廉能者任之”。
明姚舜牧所立家訓中有這樣的話:“通族之人,皆祖宗之子孫也,一有貴且賢者出,祖宗有知,必以通族之人付托之矣。
”[70]清顧棟高說得更為明白:“夫使宗子無祿,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為族人主?”所以“子孫之賢而貴者,受祖宗之遺澤,當類推以恤族,凡族人亦因而宗之”。
[71]事實上,族長一職很少有不被地主豪紳把持的,清高宗弘曆看到了這一點,曾經指出:“此等所舉族正,皆系紳衿土豪”,而且“鮮有守法之人”。
[72]一些較大宗族的族長還有若幹助手,所立名目各不相同,有宗長、宗相、宗直、評議、董事、知事等。
族下如分支、房,又設有支長、房長,在族長領導下管理本支、本房事務。
這些族中執事人員或者由族長指定,或者經過名義上的推選,同樣也都由地主豪紳或聽命于地主豪紳的人充當。
族長高居于族衆之上,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這包括:第一,主持祭祀典禮之權。
如族中立有宗子,按照古禮,祭祀祖先的典禮應由宗子主持,族長則任陪祭。
但大多數宗族未立宗子,在這種情況下,族長就是主祭人,成為祖先意旨的代表,俨然是祖先化身。
這種主祭權可以派生出許多其他權力,如主持宗譜的修續、負責宗祠的管理等等,并使族長在一切事務中都能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
第二,主管族産之權。
通過主管族産,可以攫取許多經濟利益,而利用族産收入的一部分“收族”,又可進一步控制、約束族人,維持自己的特權地位。
這種權力使族長能夠擁有實現族權的物質基礎。
第三,對族人的教化和懲罰之權。
族長可以利用祭祀、會食、團拜、續譜、讀譜等儀式以及在其他任何場合向族人宣揚封建道德,族人必須聽從教誨。
如族人中有違反族規家法,損害族中權貴的利益,敗壞倫理綱常者,族長有權“切責之,痛責之”[73],給予從停胙、停給贍米、罰跪、罰款、杖責直到宗譜除名,驅逐出境,送官究辦、私刑處死等懲罰。
第四,處理族中各種糾紛,調停争端之權。
族人之間如發生了有關婚姻、土地、房産等方面的争執,或因他事失和,都要由族長評判是非曲直,作出裁決。
族長“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為之處分排解,不緻經官”[74]。
對族長的裁決,族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此外,族人兄弟分家,立嗣承繼,生子取名等事,都必須得到族長認可。
族長還有權過問、幹預族人婚喪等事。
族長之權同西周春秋時期的宗子之權頗有相似之處,但深深打有封建制度的烙印。
族長專擅一族,“名分屬尊,行者宜恭順退讓,不可淩犯”[75],“家之有長,猶國之有官”,族人敢有違抗者,“通族權其輕重,公同處置”。
[76]有的宗族為了防止族長濫用權力,曾制定了一些規定,如《交河李氏族譜·譜例》中有這樣的條文:“不許恃族長名色,做事不端,處事不公,以緻家法紊亂”,族長如“行詣有愧,觸犯規條,合族齊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懲,以警其後,不然則削去族長名字,永遠不許再立”。
《泾川董氏宗譜·家規》也說:“倘族長不能稱職,族衆可以會議改選。
”但類似的規定大多隻是一紙空文,或者被宗族内不同派系的“紳衿土豪”用作争權奪利的依據。
擔任族長的人即或有所更換,對族長這一職務所具有的威權并無影響。
有不少宗族還規定重大事務須經“族議”決定,所謂族議,表面上宗族中全體成年男性成員都能參加,但往往流于形式,被族長及其親信所操縱,所議的結果,極少能夠違背族長的意旨。
5.族規 族長是根據族規行使權力的。
族規又稱族訓、族約、宗規、宗約、家規、家訓、家禮、家範、祠規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維護封建秩序的作用,對族衆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張氏宗譜·家規》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則有紀綱;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則有家訓。
綱紀不立,天下不平;家訓不設,家人不齊矣。
夫家中之有長幼内外之殊,公私親疏之别,賢愚頑秀之不同,苟非有訓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範,絕無乖戾差忒之虞,雖聖人不能強也。
”《雲陽塗氏族譜·族範志序》也強調“族宜有範,猶國之不能無法制也”,聲稱族規“正以輔國家法制之所不及也”。
有相當一部分宗族的族規是某一祖先的遺訓,累世相傳,永不更改。
也有的宗族在修譜或續譜時由族中頭面人物議訂族規,一經訂立,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
宗譜中無不包括族規,祠堂讀譜,主要就是讀宗譜中的族規。
此外,族規家訓也有單獨彙編成冊的,有些著名家族的族規、著名人物的家訓,其影響超出本宗族的範圍,在社會上廣為流傳。
不同宗族由于傳統、經曆、地域、勢力等種種差異,所立族規反映了不同的家風,各有特色,但更多的是具有共性,它們都以三綱五常為基礎,帶有濃厚的封建禮教和宋明理學的色彩,所體現的思想原則完全是一緻的。
大體說來,族規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調尊崇君權,履行對封建國家的義務。
許多族規都把明清皇帝的勸民谕旨放在正文之前,并有定期會集族衆在祠堂“講聖谕”的規定,以表示對君權的擁護。
明太祖朱元璋的谕旨告誡百姓“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裡,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清聖祖玄烨的谕旨告誡百姓“敦孝弟以重人倫,笃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争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财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警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稅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都概括了封建國家對安分守己的良民的基本要求,而族規的許多條文即據此而訂,這也包含着恭遵谕旨的意思。
對封建國家的義務,主要是交納賦稅。
族規對此往往也有明确規定,如明龐尚鵬所訂《龐氏家訓》就說:“每年通計夏秋稅糧若幹,水夫民壯丁料若幹,即于本年二月内照數完納,或貯有見銀,或臨期粜谷,切勿遷延。
”清常州南門張氏更聲稱拖欠應繳朝廷的錢糧,“必不容于天地鬼神”,“凡我宗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納,毋累官私焉,實亦忠之一端也,而實保家之道也”。
[77] 第二,把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法原則具體化,規定了祭祀祖先的種種禮儀,族長、房長等宗族首領的推舉辦法和他們應享的特權,宗祠、族産、宗學的管理制度以及族産收入的分配辦法等等。
凡此前文均已涉及,不再重複。
第三,提倡封建倫理道德,規定不同宗族成員不同的等級名分和行為準則。
封建倫理的中心環節是要求卑幼者對尊長者必須絕對服從,各種族規所宣揚的敦人倫、崇孝悌,都是以此作為準繩。
從“父為子綱”的原則出發,“孝為百善先”,孝道被擺到家庭、家族倫理中最重要的位置。
這所謂“孝”,不僅是指子孫對父祖的一般意義上的侍奉、尊敬和生養死葬之事,而是要求盲目地唯父、祖之命是從,不許有一絲一毫的違背,完全是一種适應父權統治需要的精神枷鎖。
司馬光所訂家規《居家雜議》中提出:“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
”又說:“凡子事父母,婦事舅姑……居閑無事,則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執事必謹,語言應對必下聲怡氣,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側,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孝親”和“敬長”每每相提并論,許多宗族的族規規定,子孫受到尊長的苛責,即使尊長錯了,也得俯首默受,不許分辨是非,[78]子弟有事外出,必須先咨告家長,不得擅自行動,[79]子弟見父母,“坐必起,行必以序,不可免冠徒跣,應對毋以爾我”[80]。
為了培養這種奴隸主義的服從,有的家族要求“凡小兒甫能言,則教以尊尊長長”[81]。
顯而易見,由子女對父母,子孫對祖先的無條件的“孝”,可以派生出卑幼者在一切尊長者面前的馴順,以及所有宗族成員對代表祖先的族長的聽命,從而在宗族内部實行等級服從和等級控制。
封建禮教限定婦女隻能處于從屬的地位,如《孔子家語·本命解》所言:“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禮者也。
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此外還要求婦女加強“德、言、工、貌”四方面的修養,稱之為“四德”。
宋明以來,理學的興起更加收緊了對婦女的束縛,這在族規中也有所反映。
有的宗族規定:“女子止主中饋女紅紡織之事,不得操夫之權,獨秉家政,及預聞戶外事。
”“女子但令識字,教之孝行禮節,不必多讀書。
”“女子稍長,每月朔望,命其先禮佛,次谒見祖父母及父母,善誨導之。
蓋女性多鸷,禮佛所以啟其慈心也,雍容谒見,所以娴事舅姑也。
”[82]有的宗族要求對女子從小進行有關三從四德的教育,族中婦女都要“孝事公姑,和處妯娌,順相丈夫,女工習尚,中饋勤劰,慈儉貞潔”,平時應深居簡出,“不幸寡居,則丹心鐵石,白首冰霜”,婦人女子如遇人倫大變而能慷慨殉節,即“登于宗譜”,大力表彰。
[83]有的宗族還專門制訂《女訓》、《女誡》、《新婦譜》等,用來約束婦女,如《鄭氏規範》的《女訓》說:“家之和不和,皆系婦人之賢否。
何謂賢?事舅姑以孝順,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溫和,接子孫以慈愛,如此之類是已。
何謂不賢?淫狎妒忌,恃強淩弱,搖鼓是非,縱意徇私,如此之類是已。
天道甚近,福善禍淫,為婦人者,不可不畏。
”《龐氏家訓》的《女誡》更威脅道:“長舌厲階,畫地成獄。
妒悍相殘,身攢百镞。
”出自對婦女的偏見,許多宗族還把“不聽婦人之言”當做訓條。
這些針對婦女的歧視性、壓迫性的規定,極大地貶低了婦女的人格,所體現的“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的原則反映了家庭和宗族中另一種以性别劃分的不同等級,這也正是封建宗法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避免發生敗壞倫常之事,不少族規家訓很注意嚴守内外之别、男女之防,甚至把叔嫂戲言立為嚴禁,[84]并不許童女倚簾窺幕,鄰兒穿房入闼,[85]以防微杜漸。
第四,宣揚同族一氣,不論貧富應各守本分而又互助互愛,規定了敦本睦族的一些措施。
所有的族規都要求宗族成員努力維護和加強本族的團結,強調一族之人出自同一祖先,同本同源,應該相求相應,相問相親。
族衆之間存在着貧富差别,許多族規又進行“人生貧富貴賤,自有定分”[86],“夫均一本,榮悴亦屬偶然,何得生心異視”[87]之類的說教,要求族中的貧困者不要對富有者生嫉妒之心,而應各安本分。
”[63]對違反封建禮教,有不規行為者,即使陷于赤貧狀态,也不予贍恤,如歙縣棠樾鮑氏的義田條例就載明聚賭酗酒者,婦人打街罵巷不守規法者,幹犯長上、行止不端者都要“停給”,必待改過以後才重新考慮給予周濟。
族田的贍族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掩飾了宗族内部的階級對立,加強了族人對宗族的依賴性,從而誘使他們依附于宗族中的權貴人物。
族田和宗祠結合在一起,二者互相補充,“敬宗收族”的原則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正像有人指出的那樣:“祠堂者,敬宗者也;義田者,收族者也。
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則依于祠堂,無祠則無以妥亡者。
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則給予田,無田則無以保生者。
故祠堂與義田并重而不可偏廢者也。
”[64]反過來,也可以說“凡宗族離散,皆由不設義田、宗祠之故”[65]。
族田一般由族長統率下的專人管理,須濡崔氏規定管族田者“必擇族中殷實練達之人方可”,廬江章氏則“由族中有科名者掌之”。
其實際權力,都操縱在官僚地主手中。
雖然族規和法律要求他們秉公處事,但“假公濟私,托收管之柄,肆侵蝕之謀”[66],這類事屢見不鮮。
由于管理族田有巨大經濟利益,宗族内部為争奪管理權而内讧的現象也經常發生。
久而久之,在有的宗族中,不得典賣族田的族規成了一紙空文,族田多被勢豪侵漁兼并,而這種勢豪又往往為本族的成員。
這也是封建社會末世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
4.族長 族長是管理全族事務的一族最高首領。
族長和宗子是不同的概念。
一個宗族宗子的身份是以其大宗世嫡的血統繼承而來的,而族長并非世襲,一般由推舉産生。
雖然宋儒一再呼籲要“立宗子法”,明儒如許相卿等也宣揚“大宗子有君道,合宗親疏長幼皆宜依向推崇,匡導衛翊,吉兇必咨,宴會必先”,以見“強幹弱枝之義”,[67]但宗子的威權久已不複存在。
明清法律規定,妻、妾、婢所生子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實際上“一族之人,或父貴而子賤,或祖賤而孫貴,或嫡賤而庶貴……即一家之中,有父富而子貧,兄貧而弟富,嫡貧而庶富”[68],正嫡所傳既然不一定能保持富貴并具有收族的能力,也就難以得到族衆的宗奉。
正因為如此,封建社會後期絕大多數宗族都已不知有所謂宗子,而設族長統理族務。
少數宗族即使立有宗子,但同時也有族長,宗子隻是本族名義上的代表,族中真正的權力仍操縱在族長手裡。
族長或稱族正,雖然在形式上是推舉産生的,但并不是宗族成員人人都有推舉或被推舉的權利。
能推舉族長的隻是族中的長老和或富或貴者,年輕人和貧窮的勞動人民都無從表示自己的意見。
而被推舉者更需具備一些條件。
首先必須是年輩較高的,也就是“分莫逾而年莫加”[69],以尊長而督率卑幼,易于使族衆信服。
但這又不是絕對的,許多宗族的族長并非由輩分最高、年齡最大者擔任,如常州張氏的《宗約》聲明“族長雖序行序齒,究以德為主”,交河李氏的《譜例》規定所立族長,必須“品端心正,性情和平”,“恪遵家訓,規步方行”。
然而無論是“尚齒”,還是“尚德”,往往不過是門面裝潢,起決定作用的還是财富和權勢。
雲陽塗氏的《祠規》就毫無隐諱地說族長應“公推族中殷實廉能者任之”。
明姚舜牧所立家訓中有這樣的話:“通族之人,皆祖宗之子孫也,一有貴且賢者出,祖宗有知,必以通族之人付托之矣。
”[70]清顧棟高說得更為明白:“夫使宗子無祿,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為族人主?”所以“子孫之賢而貴者,受祖宗之遺澤,當類推以恤族,凡族人亦因而宗之”。
[71]事實上,族長一職很少有不被地主豪紳把持的,清高宗弘曆看到了這一點,曾經指出:“此等所舉族正,皆系紳衿土豪”,而且“鮮有守法之人”。
[72]一些較大宗族的族長還有若幹助手,所立名目各不相同,有宗長、宗相、宗直、評議、董事、知事等。
族下如分支、房,又設有支長、房長,在族長領導下管理本支、本房事務。
這些族中執事人員或者由族長指定,或者經過名義上的推選,同樣也都由地主豪紳或聽命于地主豪紳的人充當。
族長高居于族衆之上,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這包括:第一,主持祭祀典禮之權。
如族中立有宗子,按照古禮,祭祀祖先的典禮應由宗子主持,族長則任陪祭。
但大多數宗族未立宗子,在這種情況下,族長就是主祭人,成為祖先意旨的代表,俨然是祖先化身。
這種主祭權可以派生出許多其他權力,如主持宗譜的修續、負責宗祠的管理等等,并使族長在一切事務中都能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
第二,主管族産之權。
通過主管族産,可以攫取許多經濟利益,而利用族産收入的一部分“收族”,又可進一步控制、約束族人,維持自己的特權地位。
這種權力使族長能夠擁有實現族權的物質基礎。
第三,對族人的教化和懲罰之權。
族長可以利用祭祀、會食、團拜、續譜、讀譜等儀式以及在其他任何場合向族人宣揚封建道德,族人必須聽從教誨。
如族人中有違反族規家法,損害族中權貴的利益,敗壞倫理綱常者,族長有權“切責之,痛責之”[73],給予從停胙、停給贍米、罰跪、罰款、杖責直到宗譜除名,驅逐出境,送官究辦、私刑處死等懲罰。
第四,處理族中各種糾紛,調停争端之權。
族人之間如發生了有關婚姻、土地、房産等方面的争執,或因他事失和,都要由族長評判是非曲直,作出裁決。
族長“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為之處分排解,不緻經官”[74]。
對族長的裁決,族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此外,族人兄弟分家,立嗣承繼,生子取名等事,都必須得到族長認可。
族長還有權過問、幹預族人婚喪等事。
族長之權同西周春秋時期的宗子之權頗有相似之處,但深深打有封建制度的烙印。
族長專擅一族,“名分屬尊,行者宜恭順退讓,不可淩犯”[75],“家之有長,猶國之有官”,族人敢有違抗者,“通族權其輕重,公同處置”。
[76]有的宗族為了防止族長濫用權力,曾制定了一些規定,如《交河李氏族譜·譜例》中有這樣的條文:“不許恃族長名色,做事不端,處事不公,以緻家法紊亂”,族長如“行詣有愧,觸犯規條,合族齊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懲,以警其後,不然則削去族長名字,永遠不許再立”。
《泾川董氏宗譜·家規》也說:“倘族長不能稱職,族衆可以會議改選。
”但類似的規定大多隻是一紙空文,或者被宗族内不同派系的“紳衿土豪”用作争權奪利的依據。
擔任族長的人即或有所更換,對族長這一職務所具有的威權并無影響。
有不少宗族還規定重大事務須經“族議”決定,所謂族議,表面上宗族中全體成年男性成員都能參加,但往往流于形式,被族長及其親信所操縱,所議的結果,極少能夠違背族長的意旨。
5.族規 族長是根據族規行使權力的。
族規又稱族訓、族約、宗規、宗約、家規、家訓、家禮、家範、祠規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維護封建秩序的作用,對族衆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張氏宗譜·家規》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則有紀綱;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則有家訓。
綱紀不立,天下不平;家訓不設,家人不齊矣。
夫家中之有長幼内外之殊,公私親疏之别,賢愚頑秀之不同,苟非有訓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範,絕無乖戾差忒之虞,雖聖人不能強也。
”《雲陽塗氏族譜·族範志序》也強調“族宜有範,猶國之不能無法制也”,聲稱族規“正以輔國家法制之所不及也”。
有相當一部分宗族的族規是某一祖先的遺訓,累世相傳,永不更改。
也有的宗族在修譜或續譜時由族中頭面人物議訂族規,一經訂立,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
宗譜中無不包括族規,祠堂讀譜,主要就是讀宗譜中的族規。
此外,族規家訓也有單獨彙編成冊的,有些著名家族的族規、著名人物的家訓,其影響超出本宗族的範圍,在社會上廣為流傳。
不同宗族由于傳統、經曆、地域、勢力等種種差異,所立族規反映了不同的家風,各有特色,但更多的是具有共性,它們都以三綱五常為基礎,帶有濃厚的封建禮教和宋明理學的色彩,所體現的思想原則完全是一緻的。
大體說來,族規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調尊崇君權,履行對封建國家的義務。
許多族規都把明清皇帝的勸民谕旨放在正文之前,并有定期會集族衆在祠堂“講聖谕”的規定,以表示對君權的擁護。
明太祖朱元璋的谕旨告誡百姓“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裡,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清聖祖玄烨的谕旨告誡百姓“敦孝弟以重人倫,笃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争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财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警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稅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都概括了封建國家對安分守己的良民的基本要求,而族規的許多條文即據此而訂,這也包含着恭遵谕旨的意思。
對封建國家的義務,主要是交納賦稅。
族規對此往往也有明确規定,如明龐尚鵬所訂《龐氏家訓》就說:“每年通計夏秋稅糧若幹,水夫民壯丁料若幹,即于本年二月内照數完納,或貯有見銀,或臨期粜谷,切勿遷延。
”清常州南門張氏更聲稱拖欠應繳朝廷的錢糧,“必不容于天地鬼神”,“凡我宗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納,毋累官私焉,實亦忠之一端也,而實保家之道也”。
[77] 第二,把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法原則具體化,規定了祭祀祖先的種種禮儀,族長、房長等宗族首領的推舉辦法和他們應享的特權,宗祠、族産、宗學的管理制度以及族産收入的分配辦法等等。
凡此前文均已涉及,不再重複。
第三,提倡封建倫理道德,規定不同宗族成員不同的等級名分和行為準則。
封建倫理的中心環節是要求卑幼者對尊長者必須絕對服從,各種族規所宣揚的敦人倫、崇孝悌,都是以此作為準繩。
從“父為子綱”的原則出發,“孝為百善先”,孝道被擺到家庭、家族倫理中最重要的位置。
這所謂“孝”,不僅是指子孫對父祖的一般意義上的侍奉、尊敬和生養死葬之事,而是要求盲目地唯父、祖之命是從,不許有一絲一毫的違背,完全是一種适應父權統治需要的精神枷鎖。
司馬光所訂家規《居家雜議》中提出:“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
”又說:“凡子事父母,婦事舅姑……居閑無事,則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執事必謹,語言應對必下聲怡氣,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側,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孝親”和“敬長”每每相提并論,許多宗族的族規規定,子孫受到尊長的苛責,即使尊長錯了,也得俯首默受,不許分辨是非,[78]子弟有事外出,必須先咨告家長,不得擅自行動,[79]子弟見父母,“坐必起,行必以序,不可免冠徒跣,應對毋以爾我”[80]。
為了培養這種奴隸主義的服從,有的家族要求“凡小兒甫能言,則教以尊尊長長”[81]。
顯而易見,由子女對父母,子孫對祖先的無條件的“孝”,可以派生出卑幼者在一切尊長者面前的馴順,以及所有宗族成員對代表祖先的族長的聽命,從而在宗族内部實行等級服從和等級控制。
封建禮教限定婦女隻能處于從屬的地位,如《孔子家語·本命解》所言:“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禮者也。
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此外還要求婦女加強“德、言、工、貌”四方面的修養,稱之為“四德”。
宋明以來,理學的興起更加收緊了對婦女的束縛,這在族規中也有所反映。
有的宗族規定:“女子止主中饋女紅紡織之事,不得操夫之權,獨秉家政,及預聞戶外事。
”“女子但令識字,教之孝行禮節,不必多讀書。
”“女子稍長,每月朔望,命其先禮佛,次谒見祖父母及父母,善誨導之。
蓋女性多鸷,禮佛所以啟其慈心也,雍容谒見,所以娴事舅姑也。
”[82]有的宗族要求對女子從小進行有關三從四德的教育,族中婦女都要“孝事公姑,和處妯娌,順相丈夫,女工習尚,中饋勤劰,慈儉貞潔”,平時應深居簡出,“不幸寡居,則丹心鐵石,白首冰霜”,婦人女子如遇人倫大變而能慷慨殉節,即“登于宗譜”,大力表彰。
[83]有的宗族還專門制訂《女訓》、《女誡》、《新婦譜》等,用來約束婦女,如《鄭氏規範》的《女訓》說:“家之和不和,皆系婦人之賢否。
何謂賢?事舅姑以孝順,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溫和,接子孫以慈愛,如此之類是已。
何謂不賢?淫狎妒忌,恃強淩弱,搖鼓是非,縱意徇私,如此之類是已。
天道甚近,福善禍淫,為婦人者,不可不畏。
”《龐氏家訓》的《女誡》更威脅道:“長舌厲階,畫地成獄。
妒悍相殘,身攢百镞。
”出自對婦女的偏見,許多宗族還把“不聽婦人之言”當做訓條。
這些針對婦女的歧視性、壓迫性的規定,極大地貶低了婦女的人格,所體現的“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的原則反映了家庭和宗族中另一種以性别劃分的不同等級,這也正是封建宗法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避免發生敗壞倫常之事,不少族規家訓很注意嚴守内外之别、男女之防,甚至把叔嫂戲言立為嚴禁,[84]并不許童女倚簾窺幕,鄰兒穿房入闼,[85]以防微杜漸。
第四,宣揚同族一氣,不論貧富應各守本分而又互助互愛,規定了敦本睦族的一些措施。
所有的族規都要求宗族成員努力維護和加強本族的團結,強調一族之人出自同一祖先,同本同源,應該相求相應,相問相親。
族衆之間存在着貧富差别,許多族規又進行“人生貧富貴賤,自有定分”[86],“夫均一本,榮悴亦屬偶然,何得生心異視”[87]之類的說教,要求族中的貧困者不要對富有者生嫉妒之心,而應各安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