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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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陽鄭氏、範陽盧氏、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趙郡李氏等七姓十族自為婚姻。

    此前唐太宗為了擡高當朝達官貴人,而深惡“山東士人好自矜誇,以婚姻相尚”,對官修《氏族志》以清河崔民幹為第一等大為不滿,下令重修,把崔民幹抑為第三等,指出:“山東崔、盧、李、鄭四姓,雖累葉陵遲,猶恃其舊地,好自矜大,稱為士大夫。

    每嫁女他族,必廣索聘财,以多為貴,論數定約,同于市賈。

    甚損風俗,有紊禮經,既輕重失宜,理應改革。

    ”并一再表示:“至今猶以崔、盧、王、謝為重……見居三品以上,欲共衰代舊門為親,縱多輸錢帛,猶被偃仰”,“問名姓在于竊赀,結必歸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輩,豐财之家,慕其祖宗,竟結婚媾,多納貨賄有如販鬻”,“我不解人間何為重之”。

    [29]但經此壓抑,山東士族舊家自稱“禁婚家”,反而聲價更高。

    後來唐文宗為之大發感慨:“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耶!”[30]唐代姓氏書和譜牒之學也很流行,《新唐書》專門設置《宰相世系表》,詳列曾經出過宰相的名族的先世後裔、世次房屬、仕宦情況,正是反映了唐代社會仍然重視家世郡望的風氣,這可以說是門閥制度的餘波回響。

     本來一姓常常不僅隻有一個郡望,如唐代張氏有43望,王氏有32望,由于舊家著望才得到社會上的尊重,于是假托祖先、攀附大族、冒認名宗,任意通譜、合譜的現象也就随之而起,于是王姓惟号太原,張氏隻稱清河,以緻同姓即認同宗,譜系逐漸混亂,在政治上、經濟上早已衰落的舊家世族難以繼續用血統來自别于他族,維持自己的特殊身份,由于曆史因循力量而一時得以保留的社會地位也就慢慢喪失了。

    随着庶族地主的進一步興起,又經過唐末五代戰亂的蕩滌,與重族望為特征的門閥制度密切結合的中古宗族制度同士族地主一起退出了曆史舞台。

     二、封建社會後期的宗譜、宗祠、族田、族規、族長和族權 宋代以後,我國的封建社會進入了後期,租佃契約制的地主經濟迅猛發展。

    與蔭戶門客對門閥地主不同,在租佃契約制下,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相對來說較弱,同時由于商品經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土地買賣盛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也頗為迅速。

    地主階級内部分化劇烈,“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31],累世高官的具有特殊身份的舊士族失去了社會影響,而地主階級中的寒士也能依靠科第入仕取得富貴,成為新的官僚地主。

    但多子平均繼承制又使他們聚斂而來的土地、财富在一、二代後就迅速分散。

    北宋理學家張載就曾指出:“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

    ……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衆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

    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國家?”[32]另一方面,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階級矛盾也進一步尖銳,農民的反抗鬥争此起彼伏,北宋初年王小波、李順領導的起義農民響亮地提出了“等富貴,均貧賤”的口号。

    為了維護本家族、本階級政治上、經濟上的優勢,用血緣關系來掩飾同農民的對立,一些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把上古時期的宗法制度理想化,認為門閥制度下的宗族組織已失去聖人立宗法的本意,主張重建古代的宗族組織,以穩定封建統治秩序。

    張載說:“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

    宗法不立,則人不知統系來處。

    ”[33]并把宗法的概念擴大到國家政權:“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

    ”[34]由于曆史條件久已改變,要原封不動地恢複西周春秋時那種典型的宗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則在經過一定的調整之後,得到了實際的貫徹,從而形成了以修宗譜、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長、訂族規為特征的體現封建族權的宗族制度,這種宗族制度完全适應封建統治的需要,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在封建社會後期近千年的曆史時期中同封建政權、封建禮教糾合在一起,起着長期而深刻的影響。

     1.宗譜 宋以後的宗譜又有家譜、族譜、世譜、家乘等不同名稱。

    有些較大的宗族族内又分若幹支若幹房,另有支譜、房譜。

    清代學者錢大昕說得很明白:“五季譜牒散亡,而宗譜遂為私家撰述,于是有合族之牒、有分支之譜。

    ”[39]明清時比較完備的宗譜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序文,譜例,目錄,家訓族規,族墓、祠堂、族田的情況,自始遷祖以下全族已故和現存的所有成員的譜系世表。

    有的家譜還載有祖先的畫像,诰敕、傳記、墓志和著作。

    家譜的序文可以有許多篇,而且每次續修都增加新的序文。

    這些序文往往出自本族輩次名望較高的成員之手,也有請非本族的地方官長或著名學者撰寫的,主要叙明修譜的意義、緣起、本族得姓占籍的由來、繁衍的情況以及修牒的經過等等。

    譜例相當于一書的凡例,主要說明修譜的體例,規定入譜的資格,往往特别強調要防止異姓亂宗。

    家訓族規或是祖先遺命、或是所謂合族公議而定,在宗譜中置于顯著的地位。

    族墓、族田的面積和方位四至,祖先兆域的排列情形,祠堂的位置結構等,都有詳明的記載,而且多有附圖以言的,一目了然。

     家譜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譜系名錄。

    “譜者,普也,普載祖宗遠近姓名諱字年号。

    ”[40]先分房支,然後以表格形式登載各房支下每一世次男性宗族人員的名、字、号,功名仕宦情況,婚姻、生育情況和享年、葬地。

    入譜的人,“諱某字,娶某婦,生幾子,葬某處,壽若幹,鹹備載于後,庶幾可示後昆”[41]。

    女性在家譜中也有記載,但都不見名字,外族之女嫁來後就加入了丈夫的宗族,但她隻能以“某氏”的名義附見于丈夫之後,有時注明原是某地某人之女;本族之女嫁出後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她隻能以“第幾女”的名義附見于父親之後,并注明适某地某人。

    這也是實際生活中婦女附屬地位的反映。

    能立家傳的,都是本族引以為榮的名宦、名士、忠臣、孝子、烈婦、貞女等。

    日本學者秋賀多五郎在《宗譜的研究》一書中曾把家譜的内容和修譜的目的歸納為:①序得姓的根源,②示族數的遠近,③明爵祿之高卑,④序官階之大小,⑤标墳墓之所在,⑥遷妻妾之外氏,⑦載适女之出處,⑧彰忠孝之進士,⑨揚道德之遁逸,⑩表節義之鄉闾十條。

    不難看出,“譜系之作,所以敦孝弟、重人倫、睦宗族、厚風俗”[42],具有敬宗收族的意義。

     家譜或10年一修,或20年一修,或30年一修,長期不續修家譜,會被認為“不孝”。

    修家譜是宗族中的一件大事,由族中的頭面人物主持,如嘉善陳氏規定修譜之事“有爵者主之,爵同論長”[43]。

    修譜的費用或由族中财力雄厚者承擔,或向族衆攤派。

    有的宗族平時置有添丁簿,随時登錄族中人口變化的情況,用備查考,為修譜預作準備。

    家譜每次續修完畢,都在祠堂中舉行儀式向祖先禀告,然後分發各房各支,有的一直分發到各個家庭。

    明代休甯範氏把家譜一一編号,隻印刷一定的數量,随即毀去書版,還要求族衆對家譜必須“收藏貴密,保守貴久,每歲春正三日祭祖時,各帶所編發字号原本到統宗祠,會看一遍。

    祭畢,各帶回收藏。

    如有鼠侵油污、磨壞字迹者,罰銀一兩入祠,另擇本房賢能子孫收管”[44]。

    明王士晉《宗規》也有類似的規定。

    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家族的内聚力,進行宗法教育,另一方面也為了杜絕日後發生冒宗之事。

     2.宗祠 宗祠習慣上多被稱為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進行祭祀活動的場所,被視為宗族的象征。

    崇拜祖先并立廟祭祀的現象,在原始社會後期即已存在。

    後世天子、諸侯的祖廟為宗廟,士大夫的祖廟為家廟。

    夏商二代都已有了宗廟,周代以後規定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而庶人隻能祭于寝。

    就是說一般平民隻能在自己的居室中祭祀祖先,士大夫以上才能立祠廟。

    南宋朱熹著《家禮》,提出“君子将營宮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東,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

    四龛所奉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四代。

    當時的祠堂似是以家庭而不是以宗族的名義建立的,而且與居室相連,還不是單獨的建築。

    到了元代,以宗族為單位建立的宗祠已經出現,甯海童氏聚族而居,就“相與作祠堂以奉其先祖”[45]。

    明初以來,“愛宗敬長之道達諸天下,其能以宗法訓其家人立廟以祀者……往往皆有”[46],“庶人無廟”的規矩被打破了。

    明世宗采納大學士夏言的建議,正式允許民間皆得聯宗立廟,從此宗祠遍立,祠宇建築到處可見。

    合族共祀者為宗祠,宗祠一般規模較大。

    又有所謂統宗祠,又稱大宗祠,是數縣範圍内同一遠祖所傳族人合建的,如廣東嘉應,“俗重宗支,凡大小姓莫不有祠。

    ……州城則有大宗祠,則并一州數縣之族而合建者”[47]。

    江西新安皇呈徐氏統宗祠,下統38族,遠族有距祠300裡者。

    宗祠之下又有支祠、房祠、家祠,支祠、房祠為族中各支派所建,用于供奉本支、本房的祖先,家祠則是一家或兄弟數家所建,隻供奉兩、三代直系祖先。

    清代休甯茗洲吳氏除合族宗祠外,又分五支,每支立有分祠,支下分房,又各有祠。

    有的宗族在祖先墓地還另設墓祠。

    這樣,“于宗有合族之祠,于家有合戶之祠,有書院之祠,有墓下之祠。

    前人報本之義,至矣盡矣”[48]。

     除了作為祭祀場所之外,宗祠又是處理宗族事務,執行族規家法的地方。

    竹溪沈氏的《祠規》聲稱“凡有族中公務,族長傳集子姓于家廟,務期公正和平商酌妥協”。

    族人的冠禮、婚禮、喪禮也有在祠堂進行的。

    族産多以祠堂的名義進行管理。

    有的宗族還有定期到祠堂看譜、讀譜的規約。

    對族人施行族規家法,必在祠堂進行。

    南海霍氏即在每月朔望族衆會集祠堂之時,對有過子侄執行家法。

    竹溪沈氏《祠規》規定對犯有嚴重過失的族人,“族長傳單通知合族,會集家廟,告于祖宗”,然後行罰。

    有的宗族規定族人之間或族人家庭之中發生了争執,都要到祠堂中裁決。

    對奴婢佃戶的懲罰也經常在祠堂中決定并執行。

    祠堂在一定意義上又成了衙門,具有一族“公堂”的性質。

     宗祠還是教育本族子弟的處所。

    在祠堂進行的祭祀、會食、團拜、讀譜、對犯過族人進行懲罰等活動,都有宣揚封建倫理道德的教化作用。

    不僅如此,許多宗族都在祠堂中設有家學,學中塾師由族中“品學兼優”的士人擔任,辦學經費由族産收入開支,“凡族中子弟入學,不另具修金供膳等費,外姓不得與入”[52],所以又稱義學。

     宗祠或由族長直接管理,或由族中威望較高的人輪流在族長的領導之下擔任管事。

    也有的宗族設有宗祠總理、宗祠知事,表面上由族人公推,實際上仍被族中有勢力的人把持。

    經管宗祠的人又往往同時經管族産。

    許多宗祠都起有堂名,堂名被認作是該宗族的代稱。

     3.族田 族産又稱祠産,名義上是合族公有的财産,包括山林、土地、房屋等。

    除祖先所置并有遺囑規定不許分散、歸子孫共享的那一部分财産以外,族産的來源主要有三:“或獨出于子孫之仕官者,或獨出于子孫之殷富者,或祠下子孫夥議公出者。

    ”[53]此外還有把犯了過失的族人财産罰入者。

    族産中最重要的是可以年年有地租收入的族田。

    族田又分祭田、義田、學田等,一般都招佃耕種,祭田的地租供祭祀用,義田的地租供赒濟貧困族人用,學田的地租供宗祠辦學用,但三者的區别并不十分嚴格。

    最早設置族田的是北宋的範仲淹,他在平江(今江蘇蘇州市)購田千餘畝以贍族,使族人貧乏者“日有食,歲有衣,婚娶兇葬皆有贍”[54]。

    朱熹制定《家禮》,則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畝,每龛取二十之一,以為祭田。

    宗子主之,以給祭用。

    如上世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元明以後族田普遍設置,明初方孝孺在《宗儀·睦族》中說:“睦族之法,祠祭之餘複置田,多者數百畝,寡者百餘畝。

    ”實際上有些大族的族田有以千畝計者。

    由于族田可以緩解貧民的反抗鬥争,有利于封建統治,所以封建朝廷把購置族田當做“義舉”而大力提倡,對捐資較多的人予以旌表。

    有些大官富商,也表現得頗為慷慨,如清長洲陸豫齋,一次“割遺産五百畝,為贍族之資”[55],歙縣鮑啟運,先後捐資購置族田一千二百餘畝,[56]歙縣黃履昊也曾“捐銀計一萬六百兩,置田八百八十餘畝”,以“恤族姓之孤貧”[57],廬江章氏更“捐田三千畝贍族”[58]。

    竹溪沈氏則明文規定族人凡得秀才以上功名及出仕者都要報捐從1兩到50兩不等的續置祭産之資,現任官要捐銀添置義田:“凡現任四品以上者,歲捐百五十金,七品以上者百金,佐貳減半……有力者聽便。

    ”[59] 族田是合族公産,各宗族都立約規定不得典賣,“如或有将祭田私賣者,合族控官告祖,人則不許入祠,名則不列宗譜”[60]。

    清政府也訂有“子孫盜祭田五十畝以上者,發邊遠充軍”等法律條文,用以保證族田的長期維持。

    為了避免族人侵吞族田,範仲淹在《義莊規矩》中強調“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者同”。

    後世各宗族都規定族田隻能佃于外族,本族之人不但不能承佃,而且不能擔任租佃的居間人,以防産生弊端。

    族田的收入除祭祖、辦學、辦理一些公益事業外,主要用于贍族。

    範仲淹所定《義莊規矩》有“每人每月可支米三升,冬可置絹一匹,娶婦支二十貫錢,嫁女支三十貫錢”的規約,似是族衆不論貧富,人人都可得到一份。

    明清族田的“贍族”,則是指救濟族中貧困者,“其婚嫁之失時也,則有财以助之;其寒也,則為之衣;其疾也,則為之藥;其死也,則為之殓與埋”[61]。

    “有貧困殘疾者論其家口給谷,無力婚嫁喪葬者亦量給焉。

    遇大荒,則又計丁發粟,可謂敦宗族矣。

    ”[62]“節婦孤兒與出嫁守志,以及貧乏無依者,生有月糧,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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