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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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匡》提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連以事,相及以祿,則民相親矣”,相及以祿,就是同财的意思。

    《白虎通·宗族》說:“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

    ”顯然,負責收其有餘,資其不足,以通有無的,正是大小宗的宗子。

    事實上,在宗族内部不可能實行完全的财産共有,平均分配,難免會有富貴貧窮的差别。

    《禮記·内則》說:支子“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子之家。

    雖衆車徒,舍于外,以寡約入。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後敢服用其次也。

    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門,不敢以貴富加于父兄宗族”。

    可見宗族成員中有的人可能實際上比宗子更為富貴,但他們仍必須尊重宗子,并且要把一部分财産獻給宗子。

    而一些較為貧窮的宗族成員,遇到天災人禍,生活上發生了困難,宗子也有義務予以“收恤”,這叫做“收族”。

     第三,宗子還有權力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

    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禀告宗子,如受到周王、王朝執政重臣或諸侯的賞賜,往往還要鑄造銅器獻給“宗室”(大宗之廟),用作祭祀祖先的禮器,并為宗子和自己祈福。

    《賀氏喪服譜》說:“奉宗加于常禮,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生子、行來、改易名字皆告。

    ”族人的婚喪之事,要由宗子主持,生子要由宗子書于宗籍,出門遠行或遠行歸來也要向宗子報告。

    另一方面,宗子也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若宗内吉兇之事,宗子亦普率其黨以赴役之”。

     第四,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禮記·昏義》記載女子許嫁之後要在祖廟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婦(宗子之妻)關于為婦之道的教導。

    毫無疑問,宗子平時有權處理宗族内的糾紛,在祭祀、宴飨等宗族成員聚會的場合提出要求、進行教導,并随時申饬處罰違背禮儀規範、損害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員。

    宗子甚至對宗族成員有生殺之權。

    《左傳·成公三年》記載在邲之戰中被楚軍俘虜的晉國貴族知罃,被釋歸國前對楚共王說自己回國後如被晉君處死,死了也光榮,如得到晉君的赦免,而由自己的父親荀首“以戮于宗”,死了也很光榮。

    這說明宗子有權處死宗族成員。

     在不斷依支系區分大宗、小宗的同時,又不斷依世次輩分區分昭穆。

    分昭穆就是把始祖以下的同一宗族的許多世代的男子,依一昭一穆的次序輪流排列。

    周王室奉太王(古公亶父)為宗廟之祖,太王之子太伯、虞仲、王季等就是昭輩,再下一代王季的兒子文王、虢仲、虢叔等就是穆輩,再下一代文王的兒子武王、周公、康叔封等又是昭輩,再下一代武王的兒子成王、唐叔虞、周公的兒子伯禽等又是穆輩。

    在宗廟中,始祖的牌位居中,始祖以下祖先的牌位依左昭右穆的次序排列,族墓中穴位也分昭穆,井然有序。

    區分昭穆便于記住宗族成員的輩次,這在重視行輩尊卑、血緣親疏的宗法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與宗法制度有關的還有喪服制度。

    喪服指居喪期間的衣服制度,共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稱為五服。

    喪服不同,居喪期限也不同。

    喪服的等級是根據與死者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決定的,血緣越近,喪服越重,居喪時間越長,而且嫡庶有别,男女有别。

    凡此,也都是宗法思想的體現。

    [10]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員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義上又有共同的财産,參加共同的祭祀,死後葬于共同的墓地,族中所有人員都要按親屬關系的親疏不同為之服喪,這樣合族在大小宗宗子的統率下,緊密地團結起來,形成一個依靠對在封邑、采地、祿田上勞動的農奴的剝削而存在的統治集團。

    這種宗法制度與等級分封、世卿世祿制度互為表裡,又有其政治上的功能。

     譬如春秋時魯桓公的三個庶子,傳為孟孫氏、叔孫氏、季孫氏三個分支宗族,稱為“三桓”,後來掌握了魯國的大權。

    三桓對魯國的公室而言,自是小宗,但在各自的統系之内,又有本支、旁支、大宗、小宗之分。

    而魯國的公室又尊周天子為大宗,自居小宗。

    一個諸侯國内的貴族成員,往往有兩層宗主,一是本宗宗子,一是作為國内大宗宗子的諸侯。

    如算上作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則有三層宗主。

    春秋晚期晉國銅器(biāo)羌鐘銘文說器主羌“賞于韓宗,令于晉公,邵于天子”,羌當系韓氏支庶,他立了戰功以後得到韓氏宗子的賞賜,受到晉國諸侯的冊命,功勞更上達于周天子。

    由近及遠,清楚地顯示了對三層宗主的隸屬關系。

     同姓諸侯之間存在着宗法關系,又與異姓諸侯互為婚姻。

    所以周王稱同姓的諸侯之長為伯父,稱異姓的諸侯之長為伯舅,稱同姓的諸侯為叔父,稱異姓的諸侯為叔舅。

    不同姓的諸侯之間,諸侯國内不同姓的貴族之間也往往結為姻親。

     由于實行世卿世祿制度,各級大小宗宗子往往可以繼承爵位和官職,除了統率族人之外,又有君民臨民的權力。

    國家的各級政權機構,在一定意義上講,正是擴大了的宗族組織。

    這樣,“天子建國(謂分封諸侯),諸侯立家(謂分采邑與卿大夫),卿置側室(謂為支庶另立一系),大夫有貳宗(謂為支庶另立小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觊觎”[11],“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12],“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補察其政”[13],宗法和政權又合而為一,從上到下組成了一張張嚴密的統治網。

     第三節 封建社會中家族制度的演變 一、封建社會前期的強宗大族和門閥制度 受生産力發展和激烈的社會變革的影響,西周春秋時期的那種典型的宗法制度到戰國以後已難以維持其先前的形态了。

    事實上,平王東遷以後,作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隻是徒擁虛名,在春秋後期,各諸侯國内大夫專國政、陪臣執國命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原來的宗法等級已經開始動搖。

    到了戰國時期,各國為了圖強争霸,紛紛進行變法。

    擴張君權,加強封建國家的中央集權,是變法的重要内容。

    林立于國内并與各級政權緊密結合的貴族宗族集團,是推行中央集權政策的障礙,所以各國變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企圖限制、削弱貴族宗族勢力,最終都趨向于廢除分封制度,用新的官僚制度來代替舊的世卿世祿制度。

    由于官無世祿,獨重長適的宗子制也就被多子均分的繼承制所代替了。

    變法最徹底的秦國還用法律形式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并編定戶籍,使一戶戶的小家庭直接隸屬于國家。

    所以後人說:“自世爵世祿之制廢,而宗法始壞矣。

    ”[14]“封建廢,而宗法格不行。

    ”[15]“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敬宗之道。

    ”[16] 另一方面,宗族内部許多不同家庭間的利益沖突和同居生活中必然産生的種種矛盾,也逐漸渙散了基于血緣關系的凝聚力,一些本來居于支庶地位的成員由于服官、軍功、力田、經商等原因,而上升為顯貴或富豪,他們不再願意受宗族同居共财的約束,也不再願繼續尊奉并受制于名義上的宗子。

     在國家政權的限制、壓迫和内部離心力的雙重沖擊之下,特别強調嫡長子的承傳系統,區分大宗、小宗,以維系大宗百世不遷的宗族制度逐漸瓦解,而宗族和各級政權的分離也不可避免地完成了。

     秦漢以後,就社會上一般情況而言,大宗、小宗之分實際上已經不受重視,宗子之尊成了曆史陳迹,封建大一統帝國的官僚行政系統也不容宗族組織插足各級政權,從這一意義上說,嚴整的宗法體系已不複存在。

    所謂“宗法始壞矣”,“宗法格不行”,就是根據這種情況斷言的。

    但是,如果從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把宗法制度看做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在各個家族内部體現尊卑有序,維護尊長特權,約束族人思想行為,以鞏固統治秩序的規範和辦法,那麼可以說,它在整個封建社會中始終頑強地表現着自己,久盛不衰。

    封建社會的家族制度仍然深深地打有宗法的烙印。

     在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條件下,聚族而居是一種普遍現象。

    秦漢時期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經濟力量以及人丁興旺等方面的優勢而成為強宗大族。

    強宗大族在地方上盤根錯節,不僅武斷鄉曲,甚至阻梗政令的實施。

    例如漢景帝時,“濟南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17]。

    漢武帝時,灌夫“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于颍川。

    颍川兒乃歌之曰:‘颍水清,灌氏甯;颍水濁,灌氏族’”[18]。

    為了壓制強宗大族,秦始皇和漢高祖在統一中國後都強迫六國強宗、天下豪富遷離本土,漢武帝也曾下令“徙強宗大姓,不得族居”[19]。

    漢代州刺史監察“六條”,第一條就是“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20]。

    朝廷有時甚至有意任用酷吏,羅織株連,予以翦除。

    這些措施曾經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從西漢後期開始,特别是在東漢時期,由于大地主莊園經濟的發展和中央政權控制力的削弱,強宗大族的勢力又迅速發展起來。

    它們築堡塢,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縱官吏,在戰亂之時更建立宗黨武裝,形成割據勢力,最後終于使統一的帝國解體。

    漢末的大量史料都說明了強宗大族勢力的活躍,如《後漢書·荀彧傳》提到韓融有“宗親千餘家”,《三國志·魏書·李典傳》說李典的“部曲宗族”多達一萬三千餘口,他們都有舉兵自保的實力。

    當時的東南地區,也是“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建命”[21]。

    這種強宗大族的勢力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門閥制度。

     在士族集團中,不同的宗族也高下不一。

    唐代柳芳的《姓系論》講到在南北朝時,“過江則為‘僑姓’,王、謝、袁、蕭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顧、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崔、盧、李、鄭為大;關中亦号‘郡姓’,韋、裴、柳、薛、楊、杜首之;代北則為‘虜姓’,元、長孫、宇文、于、陸、源、窦首之”。

    “僑姓”、“吳姓”、“郡姓”、“虜姓”,合稱“四姓”,“舉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選”。

    所謂“郡姓”,完全是“以中國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華腴’,尚書、領、護而上者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

    别貴姓,分士庶,習俗既久,被視為理所當然,“不可易也”。

     門閥制度不僅在不同的宗族之間區别高低貴賤,在各個高門士族内部,同樣也有尊卑上下之分。

    門閥士族族大宗強,往往擁有衆多的宗族成員,分别屬于許多支派和家庭。

    族内官職最高,财富最多的顯貴人物成為首領,他們憑借财富和權勢控制宗族,對于宗族成員來說,處于父家長的地位。

    此外,門閥士族的首領又通過招誘、逼迫等手段收納門生,庇護逃亡者,并把許多農民當做自己的“蔭戶”、“附戶”、“賓客”、“部曲”,對他們具有号令不二的權力,平時榨取他們的勞動力,戰亂時又把他們同宗族子弟一起編為家兵,體現了十分嚴重的人身控制和人身依附關系。

    宗族中不同支派,不同家庭之間,也因本身财富的多寡,代表人物官職的高低而地位不同,“一姓之中,高下懸隔”。

    《晉書·阮鹹傳》說阮籍、阮鹹叔侄“居道南,諸阮居道北,北阮富而南阮貧”。

    南朝王氏是第一等的高門大姓,但“王氏以分枝居烏衣者,位官微減”,聲望不如其他分枝。

    [26]博陵崔氏是著名的山東士族,而其中被稱為“東崔”的一系卻“地望寒劣”(《魏書·高陽王雍傳》)。

     與講究門第、族望的門閥制度相聯系,魏晉南北朝時譜牒之學十分流行,出現了大量姓氏書和家傳、家譜。

    晉賈弼所撰《姓氏簿狀》,“十八州,百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篇,甄析士庶無所遺”[27],其孫希鏡又撰《姓氏要狀》、曾孫執又撰《姓氏英賢》,以為家學。

    劉宋的王弘、劉湛、王儉、王僧孺等也都是姓氏族譜的專家。

    劉孝标注《世說新語》,所引家譜、家傳多達數十種。

    鄭樵《通志·氏族略·氏族序》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

    官之選舉必由于簿狀,家之婚姻必由于譜系。

    曆代并有圖譜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譜事。

    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狀者則上之,官為考定詳實,藏于秘閣,副在左戶。

    若私書有濫,則糾正之以官籍,官籍不及,則稽之以私書。

    此近古之制,以繩天下,使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者也。

    ”可見譜牒用以明統系,明統系則宗族不淆,“系之地望而不惑,質之姓氏而無疑,綴之婚姻而有别”[28],譜學的興盛正是适應了門閥制度的需要。

     由強宗大族發展而來的門閥制度,與西周春秋時期典型的宗法制度相比,其宗族内部的層次系統不是因大宗小宗血緣的遠近而作明晰的區分,而更偏重于各個支系、各個家庭的政治權勢和财富,宗族中官位最高、财富最多的成員成為實際上的首領,他們取代了宗子的地位,而對宗族的控制則具有更為粗暴的形态。

    但其重視血統和家世,以血統家世決定社會地位,并在宗族内部實行家長制控制,區别尊卑貴賤,強調等級服從,二者完全是一緻的。

     南北朝時期的世家大族在隋末農民戰争中受到沉重的打擊,隋唐以科舉取士,廢除了九品中正制,使許多庶族出身的士子有了更多的仕宦機會,門閥制度漸次沒落,但崇尚門第的風氣在唐代社會仍在延續。

    唐代一些舊的士族世家雖然已經衰落,長期無人成為顯宦,但社會聲望很高,受人仰慕。

    他們之間互為婚姻,以禮法家教自鳴清高。

    唐高宗時宰相李義府為子向山東士族求婚不遂,慫恿朝廷下诏,禁止最著名的士族隴西李氏、太原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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