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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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宗法制度的産生及其早期發展 家族由若幹具有親近的血緣關系的家庭組成。

    自進入文明時代以來,我國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緣聯結的,而若幹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組成宗族。

    《爾雅·釋親》即把由同一高祖父傳下的四代子孫稱為宗族,實際上有些宗族還可包括更多的世代。

    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時甚至合二為一。

    所以,我國古代的家族制度與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關聯,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須首先對宗法制度有所認識。

     所謂宗法,是指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維系親情,而在宗族内部區分尊卑長幼,并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各自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則。

    它的具體内容在有關西周、春秋社會情況的文獻記載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其起源則可追溯到更遠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會的家長制演變而來的。

    在父系氏族社會,世系以父系計算,父家長支配着家族成員,甚至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

    在父系氏族社會後期,随着生産力的發展,剩餘産品的增加,私有财産也産生了。

    父家長死後,他的權力和财産需要有人繼承,于是習慣上就會規定一定的繼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長生前的權威在其死後仍然使人敬畏,子孫們幻想得到他們亡靈的庇護,于是又産生了對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來的種種祭祀祖先的儀式。

    凡此種種,都為宗法制度的萌芽準備了适宜的土壤。

     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宗法制度逐漸形成,它主要實行于統治階級内部,成為調節統治階級内部關系,維護貴族世襲統治,奴役勞動人民的工具。

     在确定政治、經濟等方面特權地位繼承秩序的同時,又規定這種特權地位的繼承人應該依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把部分權力和财産分配給宗族中的其他成員。

    古史記載,夏王中康失國,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諸侯斟灌氏、斟尋氏。

    斟灌氏、斟尋氏當即夏王宗族,他們被封為諸侯,既分享到部分統治權,又承擔為夏王效力的義務。

    其他奴隸主貴族在其宗族内部,也當有類似的區别尊卑等級并明确各自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辦法。

     到了商代,宗法制度更趨嚴密。

    近代學者王國維認為,“殷(商)以前無嫡庶之制”,“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立子立嫡之制“實自周公定之”,由于區分嫡庶,從而産生宗法制度。

    他的結論是商代以前無宗法,宗法制度以及随之而來的“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等,都是在西周之初制定的。

    [2]這種看法曾經頗有影響,但并不符合曆史事實,現多數學者已不再信從。

    夏代文獻不足征,在資料缺乏的情況下,對初期的宗法制度,我們隻能作大緻的勾勒。

    商代則不同,殷墟蔔辭的發現為研究商史提供了一大批第一手的資料。

    利用蔔辭和其他考古發掘所得資料,聯系文獻記載,我們對宗法制度在商代的存在和發展,可以作出比較明确的描述。

     王族的宗族長就是商王,多子族的宗族長稱“子”。

    從蔔辭、銅器銘文和文獻資料來看,商代稱宗族長為“子”是普遍現象,後世把宗族長稱為“宗子”,正與此一脈相承。

    商王和多子族宗族長的關系,也如後世的大宗之與小宗。

    商王作為天下大宗固不用說,“子”對其族人來講,也是君臨一切。

    許多銅器銘文表明,宗族成員在接受“子”的命令時誠惶誠恐,在得到“子”的賞賜時歡欣鼓舞。

    宗族長在宗族内部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權地位。

    無論是商王還是“子”,他們的權位都是世襲的。

    王國維看到“自成湯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因而斷定商以前無立子之制,商代的繼統法主要是兄終弟及,父死子繼則屬例外。

    但如透過表面現象,仔細研究包括成湯以前許多世代在内的商代王室世系,不難發現其繼統法一開始就是以子繼為主。

    以弟繼兄,或者因為兄本無子,或者因為兄子年幼而國賴長君,所以由弟攝代,或者因為王室内亂,都是在不正常的情況下發生的。

    當然,商代前期王位兄終弟及的現象較多,氏族社會遺留的習慣也可能起着一定的作用。

    而即便是以弟繼兄,也依照長幼次序,有兄在,弟不得立,這本身也符合宗法制度的精神。

    至于繼位之弟,後或傳己子,或傳兄子,這兩種情況又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傳子的觀念深入人心。

    以父子相承的繼統法為重,這在商王對其祖先所作的名目繁多的祭祀中也有所反映。

    商王對父、祖、曾祖等直系先王的祀典與對伯叔父、伯叔祖等旁系先王的祀典相比,次數更為頻繁,祭品更為豐隆。

    有一種按照嚴格規律進行的經常性的祀典,即按一定的祭法周而複始地依次祭祀祖先,研究者們稱之為周祭。

    在周祭中,凡所自出之祖,其妣必見于祀典;非所自出之祖,其妣則不見。

    也就是說,直系先王及其法定配偶都是受祭者,而旁系先王雖然本身受祭,他們的法定配偶卻不被列入祭譜。

    此外,蔔辭所見的“大宗”、“大示”、“小宗”、“小示”,很可能也是按直系、旁系區分的。

    對直系和旁系的不同待遇,正說明在商人的觀念中以子繼父是正統所系。

     所謂嫡庶之制,就是在多妻的情況下,區分作為法定配偶的正妻和衆妾身份上的尊卑,并從而規定正妻所生的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

    區分嫡庶是宗法制度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并不是宗法制度産生的前提。

    如上所述,商王祭祖重直系而輕旁系,這證明立長立嫡之法在商代已有它的根基。

    不僅如此,有的研究者指出,與“嫡”、“庶”二字意義相近的詞語在商代已經出現,蔔辭中商王每稱死去的父王為“帝”,而從不稱旁系先王為“帝”。

    據《說文》,“嫡”字從女啻聲,“啻”字又正是從帝得聲。

    《尚書·召诰》提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

    茲大國殷之命”,可見商王本被認為是上帝的嫡系後代。

    所以蔔辭用以稱父王的“帝”,應該就是“嫡”字的前身。

    蔔辭中又屢見介子、介兄、介父、介母、介祖等親屬稱謂,“介”有“副”的意思,古書習見。

    《禮記·曾子問》即稱庶子為“介子”,《内則》又稱嫡長子以外的衆子之妻為“介婦”,蔔辭親屬稱謂中所見“介”字應與此同例,與“嫡庶”的“庶”意義十分相近。

    [4]商王多妻,但每一代商王往往隻有一個配偶死後能享受王室的特祭,研究者們稱之為法定配偶,這種法定配偶應該具有正妻的身份。

    有的享年較高的商王或有不止一個法定配偶,如武丁有妣辛、妣戊、妣癸三個法定配偶,這可能是前後繼娶,三人相繼都是武丁的正妻。

    而武丁的其他配偶名見蔔辭的就有六十多人,她們與法定的配偶尊卑有别,其間顯然存在着嫡庶之分。

    《史記·殷本紀》記載:“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

    ”《呂氏春秋·當務》則說微子啟與纣(即辛)同母,隻是其母生微子啟時尚為妾,生纣時已正位為妻。

    帝乙想立微子啟為太子,“太史據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

    ’纣故為後”。

    二書說法有些不同,但強調商代末年立嗣已經優先考慮嫡子這一點則是一緻的。

    以後周代立嫡立長之制,實際上是承襲商制而更為嚴格。

    商代嫡子繼承王位,庶子則被分封。

    微子啟即被封于微。

    《史記·殷本紀》說商代王子受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等。

    周代封建子弟,君天子臣諸侯,也是承襲商制而更加擴大。

     既然在商代存在宗族組織,宗族内部的繼統法以傳子為主,并且由此産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我們可以斷言,所謂商代無宗法的說法是靠不住的。

    商代不僅有宗法制度,而且商代的宗法制度與在夏代的初期形态相比,已大大發展了。

    孔子說:“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

    ”他講的“禮”,也應包括宗法制度在内。

     第二節 西周春秋時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周人與商人相比,是個後進部族,但也很早就産生了宗法制度。

    《詩·大雅·公劉》提到公劉率領周人遷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

    雖然那時周族還處于氏族社會末期,但氏族首長的職位已父子相傳,而且出現了宗統和君統合為一體的趨勢。

    周人傳子,特别注重嫡長。

    一些先秦古籍和《史記·周本紀》記載,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想把才能卓異的少子季曆立為繼承人,但因為季曆上有太伯、仲雍二兄而感到為難,太伯、仲雍于是亡奔荊蠻,季曆這才得立。

    季曆得立,并非正常現象,而是太伯讓位的結果。

    這一事件反過來正說明,在正常的情況下,立長子為嗣是理所當然的事。

    武王伐纣滅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時又承襲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

    為了維護統治秩序,西周統治集團結合本民族原有的習慣,在新的條件下對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發展,使之更加系統。

    可以說在西周以及緊接其後的春秋時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這一階段的宗法制度最為典型,最為嚴密。

     西周春秋時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在嚴格區分嫡庶、确立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區分大宗、小宗,無論大宗、小宗都以正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權力,宗族成員必須尊奉宗子。

     曆來論宗法者,都十分重視《禮記·大傳》中的一段話: 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

    宗其繼别子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喪服小記》所記略同: 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這裡所說的是諸侯宗族旁系的情況。

    所謂别子,是與嫡長子相對而言的。

    諸侯和天子一樣,世代由嫡長子繼位為君,隻有嗣位之君才能世守祖廟。

    其他兒子地位卑于嫡長子,因而“自卑别于尊”[5],稱為别子。

    别子不敢祖諸侯,隻能分出另立一系。

    這種别子往往受封為卿大夫,領有封邑采地,他的後世即奉之為始祖。

    這就是“别子為祖”,鄭玄注為:“别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

    ”這個分出去的别子又會有嫡子、庶子,同樣也是世世代代以嫡長子為繼承人,這一支就是直系大宗。

    “繼别為宗”,這個“宗”就指大宗,鄭玄注為:“别子之世適(嫡)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

    ”《白虎通·宗族》也說:“宗者,尊也。

    為先祖主者,為宗人之所尊。

    ”别子的其餘諸子,不能繼别,應尊奉繼别者為宗,相對而言,就是小宗。

    他們也是以嫡長子為嗣,這個嫡長子無權繼别,但可繼祢,稱繼祢小宗。

    祢,是已故父親在宗廟中的神主。

    繼祢者有權祭祀父親,是父親的合法繼承人。

    庶子除了宗奉直系大宗外,還得宗奉這個繼祢小宗。

    鄭玄注為:“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再往下,由于繼祢小宗又是世代以嫡長子為嗣,于是又會有繼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繼高祖小宗。

    繼祢小宗受親弟的宗奉,繼祖小宗受同祖昆弟的宗奉,繼曾祖小宗受同曾祖昆弟的宗奉,繼高祖小宗受同高祖昆弟的宗奉。

    而所有小宗又一起宗奉大宗,“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6]。

     雖然古禮家在理論上限定“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的“别子”必須是諸侯庶子,也就是諸侯之子才能自立一系,然後區分大小宗。

    但實際上宗族中人口蕃衍,同出一祖的子子孫孫不可能永久聚居一處,過若幹代必然有遷居他處的。

    那麼,始遷他處的即使并不具備諸侯之子的身份,隻是某一支小宗,由于脫離了原先正嫡大宗的統率,往往也能自成一系,後世奉之為祖,于是重又在本系之中開始大宗、小宗的區分。

    當然,這一系在名義上與故國舊家的正嫡大宗仍會保持一定的聯系。

    所以,所謂大宗、小宗有時又是相對的。

    對原先的正嫡大宗而言,它是小宗,但分出自立一系之後,對本系的旁支來講,他又是“繼别為宗”的大宗了。

    不過,這個始遷他處被後世尊為始祖的“别子”,必須擁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卿大夫有封邑采地,士有祿田,從這個意義上講“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廟”[8],為宗廟主的必然是卿大夫或士。

    因此西周春秋時嚴密的宗法制度主要實行于統治階級内部。

    但其子繼父、嫡統庶,兄先弟,尊臨卑的原則無疑滲透于整個社會生活之中。

     宗子作為本宗始祖的嫡系繼承人,是全體宗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在銅器銘文中有時被尊稱為“宗君”。

    《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

    ”《白虎通·宗族》也說:“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這裡所稱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

    宗子享有許多特權。

    首先,宗子有權主持祭祀。

    祭祀祖先是一種神聖的儀式,在宗法系統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孫都有主祭權的,隻有身為長適的宗子才能主祭,繼别者祭别,繼祢者祭祢,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繼,各有所祭,其餘諸子非所當繼者皆不得祭。

    如《禮記·喪服小記》所言,“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禮記·曲禮下》則稱“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這些沒有權力主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在祭祀中隻能敬侍各自宗子的左右,同父的兄弟敬侍繼祢小宗的宗子祭父,同祖的堂兄弟敬侍繼祖小宗的宗子祭祖,同曾祖的再從兄弟敬侍繼曾祖小宗的宗子祭曾祖,同一始祖的所有子孫則敬侍大宗宗子祭始祖,這也就是《白虎通·宗族》講的“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

    主祭權象征着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

    由大小宗宗子主持的不同範圍的祭祀起着按血緣的親疏團結族人的作用。

     第二,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财産。

    宗法制度要求在本家之内财産相通,同宗兄弟“異居而同财,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9]。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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