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國商業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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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文的集注點 凡屬關心中國當前經濟問題的人,即使再有客觀的平靜的心,也會歎息緻恨于商業資本的猖獗活動,事實上,我們即使把今日中國整個經濟問題的症結,單從商業資本這個視野來求得說明,縱會不是最本質的,最根本的,但卻無疑要涉及最本質的最根本的問題上去。

     當作一個社會經濟形态而表演着的商業資本,在一般人的主觀上,盡管它的活動像是越出了常軌,超過了一般社會的需求,且更進而成為全社會經濟系列上的反對物,但在商業資本自身,它對自己的任何活動,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它的動态,不但不能照着一般人希望它的活動限度作去,且也不能照着它的主體即商人們的意志作去。

    商人們對于他們所控有的商業資本,在某些場合,雖然做着主持人或支配人的事,在另一些場合,卻是在跟着他們的資本所必然趨向的途徑走,這好比拖着馬車的馬,在上坡的時候,馬車無疑是被拖在馬後,惟馬首是瞻,一旦到下坡的境界,馬卻不像是拖着車走,倒反而是被馬趕着走,其中的原委,就因為是,各個人的資本,既被彙合成為社會規模或社會形态的商業資本,各商人的資本的活動,就不能自個别資本決定各自的動向,而必然是取決于全體商業資本,依照一定社會經濟法則而采取其動向的。

     在這種認識下,我們罵商業,痛斥商業資本,雖然再露骨,再不留情,也隻能使自己多一些精神攪亂上的痛苦,于整個商業資本或它的化身,商人乃至商人階層,絲毫無損,更自然于整個經濟問題,無何裨助。

    不但如此,從全社會演變的視野來看,商人并不一定是凝固在那裡,一直都是商人,那正如同他的資本,并不一定是一直凝固在那裡,一直都是商業資本。

    一個社會的法律觀念,道德觀念,一個人在他已經在從事商業活動,已經是商人的場合,雖然格外被争利的強烈要求沖淡了,但由他将從事商業活動,将變為商人的場合,我們并不能用一個凝固的商人的觀點來範圍他。

    而且,特别在今日中國的情形下,一個商人并不單純是商人,他可能是為一己利益而活動的商人,同時又是為大家利益而活動的别種人。

    當他在前一種人格下,我們可以指摘他忽視社會的法律與道德,在後一種人格下,卻又似乎不能不默許他是法律與道德的支持者。

    一人之身既可備有這兩重人格,我們就很難把商人看作是特别不顧道德法律的人了。

     自然,我在這裡作如此的推論,并不是想為發國難财的商人或商業資本解脫責任,我隻是要表明:法律與道德是社會的産物,是要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之下,才能發生作用。

    要限制商人或是商業資本,單把注意集注到現象上,或者,隻憑感情來造出嚴峻法令,并動員一切道德壓力,恐都不易收到預期的效果。

     商業資本活動,既然是離個别商人意志而獨立,既然是對商人,對一切“準商人”,乃至對商人預備隊伍,都表現為一種不易抵制的必然趨勢,我們即使要借道德與法律的力量來加以阻止,也須辨認出那種必然趨勢所由形成的社會經濟的因果法則,但環繞着商業資本而作用着的諸般法則,要把握它,差不多非動員整個的經濟學,甚至非動員别于現代狹義經濟學的廣義經濟學不可。

    商業資本是原始社會以後的一切社會都存在着的經濟形态。

    它的全部曆史,充分顯出了它的活動所依據的全部法則。

     (二)商業資本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史上的興衰繼絕關鍵 中國曆史上是有着許許多多的朝代變革的,朝代變革的原因,可以從各種觀點去考察,當然也不妨就商業資本的演變來予以說明。

    事實上,中國曆史上每個王朝的興廢,差不多都是伴随着商業資本的興廢,這王朝的興廢的密切關聯,會給我們這樣的印象:王朝是把商業資本作為它的興廢存亡的前提條件,但揆諸實際,都是商業資本借着每個王朝的興起,而得到再生的機會,等到它擴大起來了,随即就對它借以再生的王朝,無情的侵蝕其存在的物質基礎。

     中國商業資本在殷周王朝已經有其端緒,但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史上,殷周王朝是被位置在初期封建階段,而在這以後的二千餘年間,差不多滞留在中國的典型中央集權的封建體制的階段上。

    中央集權的封建體制,是商業資本活動的溫床,因為,商業資本在它消極的意義上,它是需要社會落後的,但太落後或還逗留在前封建的狀态下,它沒有開展的可能;同時,在積極的意義上,它是需要社會的前進的,但太前進或是跨上了資本制的曆史,它又沒有握着支配地位的可能。

    (資本主義的社會的商業,一般是隸屬于産業的——此點後面還要說明。

    )惟其封建體制對于商業資本特别有生存攸關的聯系,在中國社會經濟史上,商業資本就像一直在為了使中國經濟滞留在封建階段而活動,它像是不止一次的甯願以身殉王朝,與王朝同歸于盡、而不想使産業資本代它取得社會支配的地位,——這是中國産業不發達,中國很久不曾走上資本主義旅程的一個重大的原因。

     自然,我們這種說明,是考察中國商業資本曆史的結果,是對商業資本客觀表現加以評判的結果,而在曆代的商業資本活動者主觀上,不但不曾意識到這些,他們當時的知識基礎,也不允他們意識到這些。

     論到這裡,我們可以進而解說中國商業資本所據以演變的必然法則了。

     中國曆史上每個王朝的興起,差不多都是在社會生産力大遭破壞的喪亂之餘,自秦以後的幾個重要的王朝,如漢、晉、唐、宋、元、明、清都是如此。

    如其視社會生産力的徹底破壞,是一個王朝覆亡的基本原因,則新的王朝組基之始,便必然會盡一切可能的方法,促使社會生産力的恢複或再生。

    一切封建社會是把農業生産作為它的物質存在基礎,所以每一個王朝的明君賢臣,都是以便農利農為其要政,講求水利,改進農業生産技術,薄稅斂,設置勸農力田官吏等,差不多千篇一律的被各王朝開國之君臣們相率實行起來。

     在封建的貴族、領主、官吏是靠農業剩餘生産物維持的限度内,重視農業生産,無疑有其生存上的必要。

    對于商業,在理論上,他們是要敵視的,而在實際,他們确也不絕采行了敵視的鉗制的步驟,因為商業的活動,是不免要分潤一部分農業剩餘生産物的。

    商業活動愈形擴大,所分享去的農業剩餘生産物必愈多。

    所以封建社會的整個經濟政策,總是把重農抑商作為它的骨幹。

     但曆代王朝的重農抑商的政策,卻似乎隻從反面告訴了我們的一件事實,就是“農”其所以要特别的去“重”,無非是因為前此把它看輕了,“商”其所以要特别去“抑”,也無非是因為前此把它太放縱了。

    漢朝一位政論家曾大聲疾呼的說明了此種事實:“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厚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

    ”各封建王朝在本質上實踐上,都走着勸農力桑的路,但卻為商人大開富厚之門,那不是因為它們沒有遠見,而是因為它們不明事實的必然邏輯啊。

     商業的發展,是把治安與交通作為它的外在條件,把交換媒介的确定,交換對象的增殖,作為它的内在條件。

    每一個新王朝的統一的局面,和由它在統一局面下必然要做到的休養生息,“田野辟,道路治”,以及凡百改善民生的庶政,其主旨雖在增進更多的農業餘剩生産物,更生農民,但結果大大的促成了商業的繁昌。

    商業通有于無的機能,在一定場合和一定限界之下,無疑大有助于農業生産物的增殖與擴展,但商業發達到一定限度,卻把它原來可以助成農業的作用,轉化為破壞農業了,至少,是它愈來愈烈的破壞作用,早把它原有的助成作用掩蓋了。

     封建社會的工業生産,隻是當作農業上的副業,全部商業的交換對象,差不多都是限于農産物,而且主要還是限于那些以地租賦稅名義,由農民提供封建領主貴族官吏們的農産物。

    商業愈向前發展,各地通有于無的作用愈增大,被消費的對象愈繁多,結果,封建上層社會的消費欲望,就愈加會受到刺激,而農民用地租賦稅名義提供到他們的農業剩餘生産部分,就愈加要對他們的農業必要生産部分,增大其比重。

    換言之,就是農民為了維持自己能繼續勞動,并為了維持能繼續生産所需的那一部分必要生産物,都将因此減少。

    租稅不論是侵蝕到了農民的生活費,抑是侵蝕到了他們的生産費,再生産規模是會相應受到拘束或縮減的,一旦再生産不能維持,租稅所自出的經濟基礎,就定會發生動搖。

    在這場合,封建上層社會要繼續維持不生産的消費性的浪費,就隻有兩個途徑可循:其一是加重對農民的剝削,而進一步破壞其寄生的經濟基礎;其一是用借債等方式,多方張羅其浪費所需的資金。

    但無論選定那一個途徑,結果都會是土地向着商人豪民手上集中,農民則相率離開生産過程。

     商業資本向着土地方面的進出,無疑得到了曾由它轉化成的高利貸資本的協助,但資金由商業同高利貸業移到地産上去,那并不是商業資本活動的中心,而是它進一步的擴大,因為土地上乃至高利貸業上的收入,還可繼續更番的變為商業活動的本錢。

    有人說,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和土地資本是“三位一體”,那是頗為允當的,它們在任何一個落後社會,都會依照不同的方式,表現為一個整體的三種作用。

     然則商人地租收入者,高利貸業者豪民們,為什麼不肯把他們的資金使用在工農産業上,而必須向着這些方面兜圈子呢?這并不是因為他們有一種遠見,以為把資金使用到生産事業上,生産事業或産業發達起來,就是對于他們自己已有的地位與利益的否定,而是因為封建社會種種的傳統法規及傳統意識,妨礙生産活動,使他們權衡利害,更容易為當前的厚利和伴着厚利而可能取得的社會地位所吸引。

     事實上,商業資本的活動,還不隻停留在社會經濟的領域,它的化身或商人,不僅“豐财役貧”,不僅使“封君皆低首仰給”,不僅“因其富厚,交通王侯”,且還能借其通神的财力,借其對于實際經營的經驗,相率利用各王朝财政空乏的機緣,直接擔任起理财的政務,“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了。

    在這種場合下,封建社會傳統的抑商政策,便被暫時擱置起來,而采取一種為商賈豪民所能接受的妥協方案了。

    其實,在現物地租成為商品交換基礎的限内,在社會生産力的恢複與發展,必然附有富之蓄積與豪商發達的條件的限内,商人由抑商政策所受到的損失,最後必然要取償于農民,農民在多方誅求之下,隻好把他們賴以維持生存的僅有土地,以更惡劣的條件,貢獻于豪商地主。

     封建主義到了需要遷就豪商地主,需要對商業資本妥協,并需要由豪商參加政權,決定經濟國策等方式,使自己商業化的階段,這必然會把一切對農業生産有利的措施,如治水,如改良農業設備等等,放在一邊,同時更由浪費與不生産支出的增大,和租稅收入因農民大批離村及豪商官吏多方規避的減少,而不得不對勉強留在農村掙紮的農民,采行更無情的剝削。

    到了這樣一個階段,天災水禍及各種形态的瘟疫,必然一再侵迫着饑餓的農民,使他們不能不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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