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中國地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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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說,除了少數的富農而外,雇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艱困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并不是因為備了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雇傭勞動,反之,卻正因為是備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
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的;即非如是,亦是說,勞動力的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傭期間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雇傭關系,就因此産生出來。
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證示我們農村在實行着怎樣的雇傭勞動條件。
要列舉其最基本的幾種形态,首先似宜數到家長制的雇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雇主不但可以在工作上,工作強度上,任意決定,就是對于被雇者的人格,亦有某種限度的權利。
一般說來,小經營農作場的雇主,是比各種制作場的老闆,還要能對其被雇者發揮拘束力量的,把一切其他方面的情形丢開不講,農業上的較濃厚的傳統封建關系,就很可賦予雇主以更大的家長的權力,大約在長年被雇的場合特别是被雇者對雇傭者有宗族關系,且系年事較輕或居于晚輩的場合,他就不單純是把雇主當作主人,且是把他當作自己的監護者。
其次應數到幫傭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被雇者對于雇主,連上面那種雇傭關系都不曾結成,他可以是屬于戚族幫忙性質的;可以是窮而無告,投靠無門,暫時作為雇主幫手的;還可以是為了換取畜力,為了償還積債,在雇主需要場合,前來幫工的,大約這都限于短期的臨時的雇用。
此外,還有一種從役性的雇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佃農對于地主,照租規,或者照習慣,須得在地主需要的場合,為地主提供勞動,這勞動不盡是關系生産的,如其地主非兼營農業的,就更是如此;這勞動,亦不盡是無報償的,特其所得報償,把支付的時期(多半在年終或節前結算),支付的手續,工作的強度,工作的場合(往往須把自己急于要做的工作放下),全盤計量,那比一般農業勞動者所得工資,是還要低賤許多的。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雇傭勞動的普遍存在,便欣然色喜,以為中國農業經濟現代化了,進步了。
尤其是看到各地方雇傭勞動工資,多半采行了貨币支付形态,更覺那是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
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根本是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
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屬于資本工作。
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甯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
我們農村的中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雇傭勞動普遍存在的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系或農奴關系。
這是上述從役的雇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可是,一般佃農盡管沒有脫卻農奴性質,那并不妨礙他對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許更須借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
土地還是農村一切社會生産關系結成的樞紐;土地還不是把它拿來利用資本,而是把它拿來利用勞力;土地還是農業上累積資本的最主要手段,這一切事實,說明了我們的地租,還在應用一位未見到現代地租形态的初期經濟學者培第(WilliamPetty)的名言:“土地是财富(由地租來表現的剩餘勞動生産物)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
”資本不過在極其有限的場合,表演着幫手的任務罷了。
六 地租的累積與轉化 在産業不發達的落後社會,地租差不多是最基本的累積形态,或者,它是其他一切累積形态的基礎。
在這種社會中,最有生産性的産業,不是工業卻是農業,工業靠簡單的工具勞動,農業亦靠簡單的工具勞動,但農業更能有效利用自然,就因此故,農業勞動在維持勞動者簡單生活以外所能提供的剩餘生産物,就比之工業上的同量勞動所能提供的多得多了。
更因農業生産物是最必需的都需要消費的生産物,從事工業及其他職業活動的人,靠着農業的較大生産性,使他們無須在自己生活必需品的獲得上,費去較多的勞動時間,由是他們這些農業以外的生産者,也就比較能夠在維持自己簡單生活所需限度以外,還多少掙出一些剩餘勞動生産的基礎。
這原則,到了勞動工具變得極其發達的社會,即應用機械來生産的社會,是還有其妥當性的;但其限界是農業利用自然生産的結果,仍然大有助于工業勞動者之必要勞動時間的縮減或剩餘勞動時間的增加,卻并不能說,農業是更有生産性的。
勞動之社會生産力的充分無限發揮,就相對的減低了勞動之自然生産力的作用了。
要而言之,在落後社會,農業剩餘勞動生産物,是其财富的基礎。
在農業所利用的自然——土地,概被私有獨占的限内,那種剩餘生産物,一定會通過地租方式,提供于土地所有者,所以,這種社會的财富的累積,就等于說是地租的累積。
我們的農村社會,照前面所說,一般還是靠土地來發揮勞動之自然生産力的。
租耕土地對自耕土地之質與量的優勢,已不難想見我們社會的剩餘勞動生産物,該會有多大的限度,被囊括在地租這個名義之下,被吸收到地主的手中;設更進而考察地租率,即連利潤及工資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被吸收去了的高地租率,我們就明了,地租不但是表現着剩餘生産物之剩餘價值的一般的通例的形态,甚且被包括進了直接生産者最低生活所需的必要勞動生産物部分。
不錯,這是就租耕地範圍講的,在富農土地上的剩餘勞動生産物,并不需要通過地租的方式,直接就為他們所有了。
但前面講過,富農與地主,同是以土地為吸收他人或剝削他人勞動的工具,在這種意義上,他們由此所得的收入,雖然不被稱為地租,卻顯然具有地租的實質。
他根本就是把一般高地租率,作為其經營土地所得的權衡,如其所得不若地租收入之大,乃至不多少超過可能獲得的地租額以上,他就馬上會把土地租出的。
不但此也,我們農村的小農乃至一部分中農,多半為了補充其不夠耕作的土地,是需要租入小量土地的,比之一無所有的貧農,他們又是較有資格租到土地的;但如萬一租不到土地,他們又是需要被雇于人,為人直接間接創造剩餘勞動生産物,創造地租的。
所以,通體說來,地租上的累積,差不多是我們農村的累積一般。
不過,在中國經濟史上,特别在現代,地租的累積,并不是單獨進行的,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始終在當作它的兩位保駕大臣,在左提右挈的扈衛着它向前進發。
本來,在一個進步社會裡面,地租是可能逐漸因人口增加,因當作原料與食糧的土地生産物的需要增加而增加的,是可能因農業生産物發展為商品為價值的條件和其能夠把價值實現的條件的發展,使土地所有權的權力增大,因而,使其能在于它毫無所費但卻不斷增大的價值中,加大其轉化為地租的占有部分的。
但我們社會的地租累積的增加,在若幹特定地區,也許已表現出了這種征候,表現出是由于土地生産物市場的開拓及其變為商品或價值的可能條件的逐漸發展,但即使是在這樣的場合,那種累積增加,顯然是不曾完全抛棄高利貸商業活動及其他租稅活動的作用的。
這一列活動,在某些場合,也許不免與個别地主的利益相抵觸,但當作一種社會規模的活動,那卻直接間接會使地租率擡高起來。
前面已講到我們農村高地租率與高利息率的關系,同時又還述及了高利貸利息與商業利潤的關系,它們任一方面的利得率的增高,立即就會吸引或影響到其他方面。
自然,它們相互吸引的增高,亦并不是沒有限界的,特關于這點,我們需要在下一章來說明,這裡隻須略略述及我們累積的地租,究是怎樣被處分了的。
前面講過,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後,中國農村社會逐漸對都市感到了濃厚的興趣。
都市是繁華的,都市亦是比較安定的。
這兩種誘惑,顯然會驅使農村累積起來的财富,或其一般表現形态——地租,移轉到都市方面去。
那種移轉,可能采取貨币形态,亦可能采取實物形态,但把農村與都市對立起來說,這任何一個形态,都可稱之為農村的資金逃避,逃避出去了,就很少流回的。
采取貨币形态逃避,也許更可促使實物地租的貨币化,以折租方式賣給佃農,那比之需要收納保管運輸等費用,向市場賣出,是更多利益的。
還有這裡被流到都市的資金,除了胡亂消費外,隻有地皮市場、金融市場、公債市場是适合脾味的最簡便的出路。
資金一走到了這條道路,它就會愈來愈遠離其發源地了。
至若采取實物形态逃避的那一部分,它在開始,就可能是以囤積居奇的方式,使地租直接轉化為商業資本,通過商業資本轉移到都市去了。
我們在另一方面也應想到,坐食地租者的生活形态,固然把他們利用地租蓄積的用途決定了,他們斷乎不會去從事他們所不熟習所不習慣的企業經營,特别是工業經營,而同一生活形态,也在限制着他們,使他們為了不動産,為了那不動産在農村所取得的安富尊榮,還為了封建的血族關系的羁絆,非有極大的财産,非有特殊的機會與必要,他們還是不願意把蓄積所得,送到他們極感隔膜,甚或抱有反感與畏怯心情的都市的。
留在農村的蓄積的用途,當然還是原來的傳統的,不是用以購買土地,便是用以貸放(事實上,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就已經是生息資本,土地價格資本化,每年由那種價格所獲得的地租額,就利息化了。
所以在地租為已定時,土地價格便是由利息率來調節的),不過,在挽近,一部分有企業精神的地主,也還兼營着碾米、制糖、釀酒、榨油、織布一類與原主産物直接關聯着的農村制造業,更多的當然是兼營農村市集的商店。
不過,用在這些方面的地租蓄積,一定很快就會以更大得多的數量,回流到土地上來。
我們甚至可以說,這些農村企業經營的老闆們,更可能是因那些企業上有些蓄積,再回過頭來當地主的。
總之,我們的地租,大體是用傳統的方式累積來,也大體還是以傳統的方式使用去。
資本的分散方式,是取決于其集中的累積的方式。
累積集中的過程沒有根本變革,其分散或轉化,也是不能有多大的改變的。
在地租上,我們又發現了這一個原則。
我們誠然在特定的場合,例如,在戰禍光臨到了的農村,在有了土地,便極不易回避征實征兵一類格外負擔的情形下,土地可能是不被大家注意的目标。
據統計及經驗所示,由戰時到戰後的長期通貨膨脹過程中,一般被買被賣實物的高漲率,要算土地頂低了。
然而這至多隻能說是當作我們社會基本蓄積——地租的原來轉化傾向,會暫時因此受到阻礙,即暫時會改變其分散途徑,但在我們社會的一般生産方式或累積方式未根本變革以前,那種改變,至多不過是把它用在純消費方面的比例特别加大,把它逗留在高利貸資本或商人資本形态上的時間特别延長罷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地租的研究,往往使最優秀的資産經濟學者,發生極大的困難,而在現代初期,許多卻把它看得非常容易,其故安在? 二、地租由實物形态變到貨币形态時,它的本質起了怎樣的變化? 三、資本制的絕對地租與差等地租,在中國的商品貨币關系上,為什麼不能表現出來? 四、大土地所有制與小土地所有制同時并存着,這将怎樣予以說明?小土地所有,為什麼會阻止現代性地租的産生? 五、中國社會的富農,很不易變為農業資本家,這有什麼本質的原因存在? 六、“土地是财富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的格言,在中國社會,仍可用以說明地租的形成,這是什麼緣故? 七、中國社會以地租方式累積起來的财富,為什麼特别不容易轉化到産業上,卻更容易轉化為商業資本或高利貸資本或土地資本?
這就是說,除了少數的富農而外,雇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艱困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并不是因為備了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雇傭勞動,反之,卻正因為是備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
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的;即非如是,亦是說,勞動力的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傭期間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雇傭關系,就因此産生出來。
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證示我們農村在實行着怎樣的雇傭勞動條件。
要列舉其最基本的幾種形态,首先似宜數到家長制的雇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雇主不但可以在工作上,工作強度上,任意決定,就是對于被雇者的人格,亦有某種限度的權利。
一般說來,小經營農作場的雇主,是比各種制作場的老闆,還要能對其被雇者發揮拘束力量的,把一切其他方面的情形丢開不講,農業上的較濃厚的傳統封建關系,就很可賦予雇主以更大的家長的權力,大約在長年被雇的場合特别是被雇者對雇傭者有宗族關系,且系年事較輕或居于晚輩的場合,他就不單純是把雇主當作主人,且是把他當作自己的監護者。
其次應數到幫傭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被雇者對于雇主,連上面那種雇傭關系都不曾結成,他可以是屬于戚族幫忙性質的;可以是窮而無告,投靠無門,暫時作為雇主幫手的;還可以是為了換取畜力,為了償還積債,在雇主需要場合,前來幫工的,大約這都限于短期的臨時的雇用。
此外,還有一種從役性的雇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佃農對于地主,照租規,或者照習慣,須得在地主需要的場合,為地主提供勞動,這勞動不盡是關系生産的,如其地主非兼營農業的,就更是如此;這勞動,亦不盡是無報償的,特其所得報償,把支付的時期(多半在年終或節前結算),支付的手續,工作的強度,工作的場合(往往須把自己急于要做的工作放下),全盤計量,那比一般農業勞動者所得工資,是還要低賤許多的。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雇傭勞動的普遍存在,便欣然色喜,以為中國農業經濟現代化了,進步了。
尤其是看到各地方雇傭勞動工資,多半采行了貨币支付形态,更覺那是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
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根本是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
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屬于資本工作。
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甯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
我們農村的中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雇傭勞動普遍存在的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系或農奴關系。
這是上述從役的雇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可是,一般佃農盡管沒有脫卻農奴性質,那并不妨礙他對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許更須借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
土地還是農村一切社會生産關系結成的樞紐;土地還不是把它拿來利用資本,而是把它拿來利用勞力;土地還是農業上累積資本的最主要手段,這一切事實,說明了我們的地租,還在應用一位未見到現代地租形态的初期經濟學者培第(WilliamPetty)的名言:“土地是财富(由地租來表現的剩餘勞動生産物)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
”資本不過在極其有限的場合,表演着幫手的任務罷了。
六 地租的累積與轉化 在産業不發達的落後社會,地租差不多是最基本的累積形态,或者,它是其他一切累積形态的基礎。
在這種社會中,最有生産性的産業,不是工業卻是農業,工業靠簡單的工具勞動,農業亦靠簡單的工具勞動,但農業更能有效利用自然,就因此故,農業勞動在維持勞動者簡單生活以外所能提供的剩餘生産物,就比之工業上的同量勞動所能提供的多得多了。
更因農業生産物是最必需的都需要消費的生産物,從事工業及其他職業活動的人,靠着農業的較大生産性,使他們無須在自己生活必需品的獲得上,費去較多的勞動時間,由是他們這些農業以外的生産者,也就比較能夠在維持自己簡單生活所需限度以外,還多少掙出一些剩餘勞動生産的基礎。
這原則,到了勞動工具變得極其發達的社會,即應用機械來生産的社會,是還有其妥當性的;但其限界是農業利用自然生産的結果,仍然大有助于工業勞動者之必要勞動時間的縮減或剩餘勞動時間的增加,卻并不能說,農業是更有生産性的。
勞動之社會生産力的充分無限發揮,就相對的減低了勞動之自然生産力的作用了。
要而言之,在落後社會,農業剩餘勞動生産物,是其财富的基礎。
在農業所利用的自然——土地,概被私有獨占的限内,那種剩餘生産物,一定會通過地租方式,提供于土地所有者,所以,這種社會的财富的累積,就等于說是地租的累積。
我們的農村社會,照前面所說,一般還是靠土地來發揮勞動之自然生産力的。
租耕土地對自耕土地之質與量的優勢,已不難想見我們社會的剩餘勞動生産物,該會有多大的限度,被囊括在地租這個名義之下,被吸收到地主的手中;設更進而考察地租率,即連利潤及工資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被吸收去了的高地租率,我們就明了,地租不但是表現着剩餘生産物之剩餘價值的一般的通例的形态,甚且被包括進了直接生産者最低生活所需的必要勞動生産物部分。
不錯,這是就租耕地範圍講的,在富農土地上的剩餘勞動生産物,并不需要通過地租的方式,直接就為他們所有了。
但前面講過,富農與地主,同是以土地為吸收他人或剝削他人勞動的工具,在這種意義上,他們由此所得的收入,雖然不被稱為地租,卻顯然具有地租的實質。
他根本就是把一般高地租率,作為其經營土地所得的權衡,如其所得不若地租收入之大,乃至不多少超過可能獲得的地租額以上,他就馬上會把土地租出的。
不但此也,我們農村的小農乃至一部分中農,多半為了補充其不夠耕作的土地,是需要租入小量土地的,比之一無所有的貧農,他們又是較有資格租到土地的;但如萬一租不到土地,他們又是需要被雇于人,為人直接間接創造剩餘勞動生産物,創造地租的。
所以,通體說來,地租上的累積,差不多是我們農村的累積一般。
不過,在中國經濟史上,特别在現代,地租的累積,并不是單獨進行的,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始終在當作它的兩位保駕大臣,在左提右挈的扈衛着它向前進發。
本來,在一個進步社會裡面,地租是可能逐漸因人口增加,因當作原料與食糧的土地生産物的需要增加而增加的,是可能因農業生産物發展為商品為價值的條件和其能夠把價值實現的條件的發展,使土地所有權的權力增大,因而,使其能在于它毫無所費但卻不斷增大的價值中,加大其轉化為地租的占有部分的。
但我們社會的地租累積的增加,在若幹特定地區,也許已表現出了這種征候,表現出是由于土地生産物市場的開拓及其變為商品或價值的可能條件的逐漸發展,但即使是在這樣的場合,那種累積增加,顯然是不曾完全抛棄高利貸商業活動及其他租稅活動的作用的。
這一列活動,在某些場合,也許不免與個别地主的利益相抵觸,但當作一種社會規模的活動,那卻直接間接會使地租率擡高起來。
前面已講到我們農村高地租率與高利息率的關系,同時又還述及了高利貸利息與商業利潤的關系,它們任一方面的利得率的增高,立即就會吸引或影響到其他方面。
自然,它們相互吸引的增高,亦并不是沒有限界的,特關于這點,我們需要在下一章來說明,這裡隻須略略述及我們累積的地租,究是怎樣被處分了的。
前面講過,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後,中國農村社會逐漸對都市感到了濃厚的興趣。
都市是繁華的,都市亦是比較安定的。
這兩種誘惑,顯然會驅使農村累積起來的财富,或其一般表現形态——地租,移轉到都市方面去。
那種移轉,可能采取貨币形态,亦可能采取實物形态,但把農村與都市對立起來說,這任何一個形态,都可稱之為農村的資金逃避,逃避出去了,就很少流回的。
采取貨币形态逃避,也許更可促使實物地租的貨币化,以折租方式賣給佃農,那比之需要收納保管運輸等費用,向市場賣出,是更多利益的。
還有這裡被流到都市的資金,除了胡亂消費外,隻有地皮市場、金融市場、公債市場是适合脾味的最簡便的出路。
資金一走到了這條道路,它就會愈來愈遠離其發源地了。
至若采取實物形态逃避的那一部分,它在開始,就可能是以囤積居奇的方式,使地租直接轉化為商業資本,通過商業資本轉移到都市去了。
我們在另一方面也應想到,坐食地租者的生活形态,固然把他們利用地租蓄積的用途決定了,他們斷乎不會去從事他們所不熟習所不習慣的企業經營,特别是工業經營,而同一生活形态,也在限制着他們,使他們為了不動産,為了那不動産在農村所取得的安富尊榮,還為了封建的血族關系的羁絆,非有極大的财産,非有特殊的機會與必要,他們還是不願意把蓄積所得,送到他們極感隔膜,甚或抱有反感與畏怯心情的都市的。
留在農村的蓄積的用途,當然還是原來的傳統的,不是用以購買土地,便是用以貸放(事實上,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就已經是生息資本,土地價格資本化,每年由那種價格所獲得的地租額,就利息化了。
所以在地租為已定時,土地價格便是由利息率來調節的),不過,在挽近,一部分有企業精神的地主,也還兼營着碾米、制糖、釀酒、榨油、織布一類與原主産物直接關聯着的農村制造業,更多的當然是兼營農村市集的商店。
不過,用在這些方面的地租蓄積,一定很快就會以更大得多的數量,回流到土地上來。
我們甚至可以說,這些農村企業經營的老闆們,更可能是因那些企業上有些蓄積,再回過頭來當地主的。
總之,我們的地租,大體是用傳統的方式累積來,也大體還是以傳統的方式使用去。
資本的分散方式,是取決于其集中的累積的方式。
累積集中的過程沒有根本變革,其分散或轉化,也是不能有多大的改變的。
在地租上,我們又發現了這一個原則。
我們誠然在特定的場合,例如,在戰禍光臨到了的農村,在有了土地,便極不易回避征實征兵一類格外負擔的情形下,土地可能是不被大家注意的目标。
據統計及經驗所示,由戰時到戰後的長期通貨膨脹過程中,一般被買被賣實物的高漲率,要算土地頂低了。
然而這至多隻能說是當作我們社會基本蓄積——地租的原來轉化傾向,會暫時因此受到阻礙,即暫時會改變其分散途徑,但在我們社會的一般生産方式或累積方式未根本變革以前,那種改變,至多不過是把它用在純消費方面的比例特别加大,把它逗留在高利貸資本或商人資本形态上的時間特别延長罷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地租的研究,往往使最優秀的資産經濟學者,發生極大的困難,而在現代初期,許多卻把它看得非常容易,其故安在? 二、地租由實物形态變到貨币形态時,它的本質起了怎樣的變化? 三、資本制的絕對地租與差等地租,在中國的商品貨币關系上,為什麼不能表現出來? 四、大土地所有制與小土地所有制同時并存着,這将怎樣予以說明?小土地所有,為什麼會阻止現代性地租的産生? 五、中國社會的富農,很不易變為農業資本家,這有什麼本質的原因存在? 六、“土地是财富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的格言,在中國社會,仍可用以說明地租的形成,這是什麼緣故? 七、中國社會以地租方式累積起來的财富,為什麼特别不容易轉化到産業上,卻更容易轉化為商業資本或高利貸資本或土地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