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中國地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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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現象表現出來。
結局,在沒有受到大經營壓迫的情形之下,必然采行小經營方式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就在一方面取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時又反過來,當作大土地所有采行小經營方式的一個有力的誘因。
在這種限度内,顯然相互排斥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便在當前整個土地所有制中,當作兩個并行不悖的内在相通的形态而存在着。
照着一般的趨勢,資本制的大土地所有,即為了便于大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如其不能對我們當前這種采行小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取得決定的代替地位,小土地所有制便有繼續存在的可能。
在經濟科學上,這種小土地所有形态,原是當作一個過渡形态而存在的,資本制的農業每向前發展一步,大經營的利益,愈加表現得清楚,小土地所有便要以它那種排斥資本勞動之社會發展的缺點,而逐漸歸于淘汰。
自然,富有保守性的農業,無論在那方面的變革,都是非常遲緩的,即至今日,小土地所有雖然是日就衰微了,但在先進各國,依然頑執的存在于資本主義生産的孔隙中。
但它們那種小土地所有的存在,與我們恰好相反,我們的小土地所有,是在一般資本制經營不發達的條件下取得生存,而先進各國的小土地所有,雖然一方面在受着資本制經營利益的壓迫,同時卻反而在叨讨着資本主義生産關系一般發展的實惠,因為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發展起來,一切損害着小農利益的落後特權,會逐漸趨于消失,農産品有一個市場價格,通行于農村的利率基準,也被相對的壓低了,它們已比較低減了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所加于它們的意外剝削;同時,最為小農诟病的課稅制度,亦在資本主義秩序下,歸于劃一了,這原是大資本要求下實現的,但卻辯證的有利于小農的生存。
自然,把利害加以摒除,在大規模生産占着絕對優勢的社會裡,小土地所有,畢竟不外是過渡社會的産物,所以它在先進諸國,隻是當作落後遺制而殘存,而在沒有受到資本主義秩序保護,但同時也沒有大經營壓迫的中國小土地所有制,卻像還是有它的“千秋”的。
在這裡,我們是不應忽視介在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之間的中農及中小地主這一階層之俨然存在的。
中農是擁有較多土地的自耕農,有許多兼做地主,中小地主,又有許多是做作土地經營的人。
他們的“品格”,下面還有分析的機會。
且不管他們保有土地的個别方式,如何不能構成一個中間所有形态,在一個過渡社會,一個失卻了平衡的動蕩社會,向兩極發展的傾向,總是比較來得強烈的。
我們不能在土地所有制構成的諸條件上,去發現中國資本制地租的迹象,隻好把論點轉移到另一個視野了。
五 在農業資本構成與農業雇傭勞動上表現的地租特質 農業資本構成及農業雇傭勞動問題,原是與農業經營問題密切關聯着的。
小土地所有不必說,在大土地所有形态之下,一般既是采行分散的小經營方式,那亦顯然替我們這裡提出的問題,有了前提的說明。
不過,中國土地所有者或地主階層,一向原保持有古典的田園風味,這就是說,他們是可能留下一部分土地來“自己”從事耕作的,到了挽近,都市方面的繁華和農村中的不安,無疑會使他們中間一部分人的這種興趣,為之減殺不少,但今日似還有不少地主,無論其所有土地多少,仍隻租出其中一部分,而把其餘的留作自己經營。
不過,像這種人,一般隻限于中小地主,大地主們是愈來愈不暇出此的。
雖然,一個土地所有者手中保留的土地,對他租出的比例,将決定他在農村的地位。
他把最小部分土地租出了,他就是地主兼農業經營者,他把全部土地都留着自己經營,土地較多,他就是純粹富農,土地較少,他就是純粹中農。
現在我們看到,農村中除了佃農小農而外,從事農業經營的,是中農富農及一部分兼做此種經營的地主了。
而可能采行資本制經營的,似乎也隻有他們。
我們知道,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的利益,是在它所需的諸般社會條件,已經大體齊備了,才能表現出來,而這些社會條件,又是體現在它那種社會生産關系,已經取得了支配地位的轉變中。
即把都市方面的産業發展情形排開不講,我們農村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既都在采行小經營形态,至少,便于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表現其利益或優越性的客觀條件,是不曾造出的。
這事實,已大可說明我們農村富農、中農及一部分兼營農業的地主們,可能而且必須采行的經營方式。
不錯,在富農,在留下了充分土地供自己使用的地主,甚至在極少數租得有充分土地的佃農,他們既有足夠大經營的土地,就自然而然不會把他們的經營分開來。
但在這裡,我們須得明了:現代意義的大經營,并不單是以一個經營單位的土地的廣狹範圍來确定的,如其說,一定面積的土地,是從事大經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則在一定面積土地上使用的資本數量,就是決定那前提條件,是否确實被利用來從事大經營的最可靠标準。
現在是談到中國農業資本構成的時候了。
在經濟科學上,土地這個因素,是不被當作資本來處理的,從而,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就是指着包括機械、耕具、農業建築、種子、肥料等項的不變資本,對于用以支付工資的可變資本的結合的比例。
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即其不變資本對可變資本比例的大小,就是農業上資本制經營究在何種程度被實現了的指标。
在中國,機械這個因素,差不多稀罕到要從農業資本概念中除去的程度;機械以外,其他諸種應被包括在生産成本項下的勞動條件,如農具、畜力、種子、肥料、灌溉溝壟等等,雖亦不妨勉強稱之為資本,為不變資本,則具備了這些條件,且能不斷使這些條件的消費損耗,經常得到補充與更新,那就算難能可貴了。
也許隻有兼做農業經營的地主,隻有富農及一部分境況較好的中農乃至極少數佃農,能夠維持這樣的經營場面,下焉者,隻要能于下耕時找到種子,能向人租賃到畜力,還能保持幾件簡陋殘舊的農具,并能以極高利率的條件,在青黃不接時借到維持一家的口糧,也就萬幸了。
然則富農及兼營農業的地主,還有極少數境況較好的佃農,為什麼不設法改良他們的生産設備呢?也許有人會把農業機器輸入的海關數字及江蘇若幹地區應用機器生産的實例,拿來作肯定的解答。
但如其我們不是把極少數示範農場或農業試驗所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中國農村生産一般作為研究對象,則我們對于這個問題的說明,就甯可着重在以次諸種事實上。
首先,新式農業經營,或在農業上要應用機器生産,那并不是一件簡單的,能夠對一般社會發展狀态孤立來進行的事,比如,在生産過程中不受任何政治社會驚擾的和平要求,其生産物販賣市場的保證等等,那已經不算太廣泛的問題了,而在技術條件本身,更還要求種種方面的配合,技術經營指導者是很不易養成的,經營者自身的企業精神,尤非大利益的展望和鼓舞,是不易使它培育起來的。
其次,就土地方面而論,在所需範圍内,使其技術的聯成一片,那在許多國家,是借着立法的程序,用一種稱為土地拼換法來達成的。
然而我們始終是把技術問題放在次位,在土地上應用新式經營,最先就得土地本身的價格,相對的不太高昂,而這種土地高價的傾向的造成,又是由于社會原始累積的資金,都相繼投用來購買土地,經營者在土地方面所費太大,在其全部經營費用中,就隻能有相應小的部分,當作正規的資本來使用。
自然,對于自己保有土地的富農和地主,似乎土地是對他無所花費的,但他們如不是傻子,定會依照一般土地購買一般地租率,來計算土地價格在其全部經營費中所占比例。
無疑的,在已經租賃他人土地來耕的佃農,在手中積得相當資财,希望借此從事農業經營的新購土地者,他們是更容易感到土地費用對于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壓迫。
又其次,土地所費太大,對于農業資本所加的壓力,是由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低度來表現的,即是以勞動在土地上的集約深度來表現的。
土地經營愈不借助于機具,就愈要借助于勞力。
所以,如其不妨稱我們農村土地上投用的經營費用為資本,這種資本,差不多主要是由投在勞動方面的可變資本構成的。
那些農業經營者,其所以不肯增大不變資本成分,去代替可變資本成分,就因為他們在上述諸點的限制下,同時又在土地高昂價格造成的勞動過剩勞力過廉的條件下,覺得多采用機具,就不若多使用勞力,在這裡,勞動不但不為機械所驅逐,卻反在驅逐機械壓迫機械了。
而且,即使在特定場合,特别是在大都市附近的若幹地區,勞力竟相對的昂騰到使他們感到多使用勞動不見得有利的場合,他們亦還有不少走得通的路:如其是兼地主,就索性變為純粹地主;如其是富農,就變為地租收入者,橫豎所在都有希望土地的人。
他們認為直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從事土地經營,如認為間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成為坐食地租者,有時,如覺中途停止經營,會擱置若幹農具,或者不易處理畜力,就采行同時租貸農具與畜力的分租方式。
單在這一面講,他們的抉擇是自由的。
事實上,我們農村的這種演化變動,确已在非常活躍的實行着。
但其中總多少可以看出這樣的一種迹象: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數量愈多,他就愈會脫離經營的活動,變為純粹的地租收入者,如其他的所有土地愈少,他就愈有轉化為土地經營者的可能與必要。
因為前者是可以完全脫離生産過程,不但不需要自己勞動,且不需自己監督勞動的,而在後者,他不但需要監督他人的勞動,有時且須參加進自己的勞動的。
但不論是土地經營者,抑是地租收入者,他們有一個共通特點,就是,他們的利得,他們對于土地勞動剩餘生産物的占有,不是以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為主要手段,而是以土地為主要手段,或者主要不是通過土地上使用的資本,而是通過土地本身。
由上面的推論,我們不但可以由農業資本構成上,看出中國地租的落後特質,同時,那種資本構成下的勞動條件,更從農業雇傭關系上,把我們那種地租的落後特質暴露出來了。
現代性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産手段——土地,轉而依屬于新的生産手段——機器,為他的特征。
在工業領域是如此,在農業領城亦是如此。
在這種轉變中,一向是主要生産手段的土地,逐漸變為次要的了;在同一轉變中,直接生産者已不是向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産關系,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特别是機械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産關系。
換一個方式來說,即剝削勞動者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其他生産手段。
由我們的農業資本構成的考察,我們明了了: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是中小農,抑是佃農,通通是采行小經營,或大點規模的小經營方式。
他們主要的或重要的生産手段,還是土地;有較多較大的土地,便算握有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
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産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的或較長期的雇傭勞動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們的直接生産者對立。
如其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于一般所統計的中國農村的一千五百萬雇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
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雇農三者之間,盡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兼任的,但分别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之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雇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
就這樣,雇農就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據前面的分析,我們農業經營者們的經營土地,其最後目的,即在獲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食地租者
結局,在沒有受到大經營壓迫的情形之下,必然采行小經營方式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就在一方面取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時又反過來,當作大土地所有采行小經營方式的一個有力的誘因。
在這種限度内,顯然相互排斥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便在當前整個土地所有制中,當作兩個并行不悖的内在相通的形态而存在着。
照着一般的趨勢,資本制的大土地所有,即為了便于大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如其不能對我們當前這種采行小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取得決定的代替地位,小土地所有制便有繼續存在的可能。
在經濟科學上,這種小土地所有形态,原是當作一個過渡形态而存在的,資本制的農業每向前發展一步,大經營的利益,愈加表現得清楚,小土地所有便要以它那種排斥資本勞動之社會發展的缺點,而逐漸歸于淘汰。
自然,富有保守性的農業,無論在那方面的變革,都是非常遲緩的,即至今日,小土地所有雖然是日就衰微了,但在先進各國,依然頑執的存在于資本主義生産的孔隙中。
但它們那種小土地所有的存在,與我們恰好相反,我們的小土地所有,是在一般資本制經營不發達的條件下取得生存,而先進各國的小土地所有,雖然一方面在受着資本制經營利益的壓迫,同時卻反而在叨讨着資本主義生産關系一般發展的實惠,因為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發展起來,一切損害着小農利益的落後特權,會逐漸趨于消失,農産品有一個市場價格,通行于農村的利率基準,也被相對的壓低了,它們已比較低減了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所加于它們的意外剝削;同時,最為小農诟病的課稅制度,亦在資本主義秩序下,歸于劃一了,這原是大資本要求下實現的,但卻辯證的有利于小農的生存。
自然,把利害加以摒除,在大規模生産占着絕對優勢的社會裡,小土地所有,畢竟不外是過渡社會的産物,所以它在先進諸國,隻是當作落後遺制而殘存,而在沒有受到資本主義秩序保護,但同時也沒有大經營壓迫的中國小土地所有制,卻像還是有它的“千秋”的。
在這裡,我們是不應忽視介在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之間的中農及中小地主這一階層之俨然存在的。
中農是擁有較多土地的自耕農,有許多兼做地主,中小地主,又有許多是做作土地經營的人。
他們的“品格”,下面還有分析的機會。
且不管他們保有土地的個别方式,如何不能構成一個中間所有形态,在一個過渡社會,一個失卻了平衡的動蕩社會,向兩極發展的傾向,總是比較來得強烈的。
我們不能在土地所有制構成的諸條件上,去發現中國資本制地租的迹象,隻好把論點轉移到另一個視野了。
五 在農業資本構成與農業雇傭勞動上表現的地租特質 農業資本構成及農業雇傭勞動問題,原是與農業經營問題密切關聯着的。
小土地所有不必說,在大土地所有形态之下,一般既是采行分散的小經營方式,那亦顯然替我們這裡提出的問題,有了前提的說明。
不過,中國土地所有者或地主階層,一向原保持有古典的田園風味,這就是說,他們是可能留下一部分土地來“自己”從事耕作的,到了挽近,都市方面的繁華和農村中的不安,無疑會使他們中間一部分人的這種興趣,為之減殺不少,但今日似還有不少地主,無論其所有土地多少,仍隻租出其中一部分,而把其餘的留作自己經營。
不過,像這種人,一般隻限于中小地主,大地主們是愈來愈不暇出此的。
雖然,一個土地所有者手中保留的土地,對他租出的比例,将決定他在農村的地位。
他把最小部分土地租出了,他就是地主兼農業經營者,他把全部土地都留着自己經營,土地較多,他就是純粹富農,土地較少,他就是純粹中農。
現在我們看到,農村中除了佃農小農而外,從事農業經營的,是中農富農及一部分兼做此種經營的地主了。
而可能采行資本制經營的,似乎也隻有他們。
我們知道,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的利益,是在它所需的諸般社會條件,已經大體齊備了,才能表現出來,而這些社會條件,又是體現在它那種社會生産關系,已經取得了支配地位的轉變中。
即把都市方面的産業發展情形排開不講,我們農村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既都在采行小經營形态,至少,便于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表現其利益或優越性的客觀條件,是不曾造出的。
這事實,已大可說明我們農村富農、中農及一部分兼營農業的地主們,可能而且必須采行的經營方式。
不錯,在富農,在留下了充分土地供自己使用的地主,甚至在極少數租得有充分土地的佃農,他們既有足夠大經營的土地,就自然而然不會把他們的經營分開來。
但在這裡,我們須得明了:現代意義的大經營,并不單是以一個經營單位的土地的廣狹範圍來确定的,如其說,一定面積的土地,是從事大經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則在一定面積土地上使用的資本數量,就是決定那前提條件,是否确實被利用來從事大經營的最可靠标準。
現在是談到中國農業資本構成的時候了。
在經濟科學上,土地這個因素,是不被當作資本來處理的,從而,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就是指着包括機械、耕具、農業建築、種子、肥料等項的不變資本,對于用以支付工資的可變資本的結合的比例。
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即其不變資本對可變資本比例的大小,就是農業上資本制經營究在何種程度被實現了的指标。
在中國,機械這個因素,差不多稀罕到要從農業資本概念中除去的程度;機械以外,其他諸種應被包括在生産成本項下的勞動條件,如農具、畜力、種子、肥料、灌溉溝壟等等,雖亦不妨勉強稱之為資本,為不變資本,則具備了這些條件,且能不斷使這些條件的消費損耗,經常得到補充與更新,那就算難能可貴了。
也許隻有兼做農業經營的地主,隻有富農及一部分境況較好的中農乃至極少數佃農,能夠維持這樣的經營場面,下焉者,隻要能于下耕時找到種子,能向人租賃到畜力,還能保持幾件簡陋殘舊的農具,并能以極高利率的條件,在青黃不接時借到維持一家的口糧,也就萬幸了。
然則富農及兼營農業的地主,還有極少數境況較好的佃農,為什麼不設法改良他們的生産設備呢?也許有人會把農業機器輸入的海關數字及江蘇若幹地區應用機器生産的實例,拿來作肯定的解答。
但如其我們不是把極少數示範農場或農業試驗所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中國農村生産一般作為研究對象,則我們對于這個問題的說明,就甯可着重在以次諸種事實上。
首先,新式農業經營,或在農業上要應用機器生産,那并不是一件簡單的,能夠對一般社會發展狀态孤立來進行的事,比如,在生産過程中不受任何政治社會驚擾的和平要求,其生産物販賣市場的保證等等,那已經不算太廣泛的問題了,而在技術條件本身,更還要求種種方面的配合,技術經營指導者是很不易養成的,經營者自身的企業精神,尤非大利益的展望和鼓舞,是不易使它培育起來的。
其次,就土地方面而論,在所需範圍内,使其技術的聯成一片,那在許多國家,是借着立法的程序,用一種稱為土地拼換法來達成的。
然而我們始終是把技術問題放在次位,在土地上應用新式經營,最先就得土地本身的價格,相對的不太高昂,而這種土地高價的傾向的造成,又是由于社會原始累積的資金,都相繼投用來購買土地,經營者在土地方面所費太大,在其全部經營費用中,就隻能有相應小的部分,當作正規的資本來使用。
自然,對于自己保有土地的富農和地主,似乎土地是對他無所花費的,但他們如不是傻子,定會依照一般土地購買一般地租率,來計算土地價格在其全部經營費中所占比例。
無疑的,在已經租賃他人土地來耕的佃農,在手中積得相當資财,希望借此從事農業經營的新購土地者,他們是更容易感到土地費用對于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壓迫。
又其次,土地所費太大,對于農業資本所加的壓力,是由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低度來表現的,即是以勞動在土地上的集約深度來表現的。
土地經營愈不借助于機具,就愈要借助于勞力。
所以,如其不妨稱我們農村土地上投用的經營費用為資本,這種資本,差不多主要是由投在勞動方面的可變資本構成的。
那些農業經營者,其所以不肯增大不變資本成分,去代替可變資本成分,就因為他們在上述諸點的限制下,同時又在土地高昂價格造成的勞動過剩勞力過廉的條件下,覺得多采用機具,就不若多使用勞力,在這裡,勞動不但不為機械所驅逐,卻反在驅逐機械壓迫機械了。
而且,即使在特定場合,特别是在大都市附近的若幹地區,勞力竟相對的昂騰到使他們感到多使用勞動不見得有利的場合,他們亦還有不少走得通的路:如其是兼地主,就索性變為純粹地主;如其是富農,就變為地租收入者,橫豎所在都有希望土地的人。
他們認為直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從事土地經營,如認為間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成為坐食地租者,有時,如覺中途停止經營,會擱置若幹農具,或者不易處理畜力,就采行同時租貸農具與畜力的分租方式。
單在這一面講,他們的抉擇是自由的。
事實上,我們農村的這種演化變動,确已在非常活躍的實行着。
但其中總多少可以看出這樣的一種迹象: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數量愈多,他就愈會脫離經營的活動,變為純粹的地租收入者,如其他的所有土地愈少,他就愈有轉化為土地經營者的可能與必要。
因為前者是可以完全脫離生産過程,不但不需要自己勞動,且不需自己監督勞動的,而在後者,他不但需要監督他人的勞動,有時且須參加進自己的勞動的。
但不論是土地經營者,抑是地租收入者,他們有一個共通特點,就是,他們的利得,他們對于土地勞動剩餘生産物的占有,不是以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為主要手段,而是以土地為主要手段,或者主要不是通過土地上使用的資本,而是通過土地本身。
由上面的推論,我們不但可以由農業資本構成上,看出中國地租的落後特質,同時,那種資本構成下的勞動條件,更從農業雇傭關系上,把我們那種地租的落後特質暴露出來了。
現代性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産手段——土地,轉而依屬于新的生産手段——機器,為他的特征。
在工業領域是如此,在農業領城亦是如此。
在這種轉變中,一向是主要生産手段的土地,逐漸變為次要的了;在同一轉變中,直接生産者已不是向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産關系,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特别是機械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産關系。
換一個方式來說,即剝削勞動者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其他生産手段。
由我們的農業資本構成的考察,我們明了了: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是中小農,抑是佃農,通通是采行小經營,或大點規模的小經營方式。
他們主要的或重要的生産手段,還是土地;有較多較大的土地,便算握有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
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産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的或較長期的雇傭勞動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們的直接生産者對立。
如其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于一般所統計的中國農村的一千五百萬雇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
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雇農三者之間,盡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兼任的,但分别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之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雇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
就這樣,雇農就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據前面的分析,我們農業經營者們的經營土地,其最後目的,即在獲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食地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