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中國地租形态

關燈
過程中,必然要遇到的更大的一些社會障礙,而上述諸點,倒反而顯得次要了。

    比如,這所提及的限制,假若出賣者乃至購買者是一族之豪或一地之雄,他們就大可不受拘束了。

    反之,如其買者或賣者,是沒有權力沒有社會地位的人,他對于族中的地方的勢力者,往往還有所貢納,設不幸這交易竟是在地位勢力極不相稱的兩種人間進行,則無論是買抑是賣,他們所成交的價格,一定會把田地本身自然條件社會條件(這意味着地位條件)以外的非經濟的“強制”因素,加算在裡面。

    事實上,最大多數直接生産者之離開土地,其土地價格,由償債或還租的方式,預先被強制支付了,而購買者也往往是把借與租作為釣取土地的手段。

    試想,我們農村的土地購買者,主要的不是地主、高利貸者、和商人官吏們麼?(雖然其間也有一小部分是最勤儉刻苦的農人)其出賣者,主要不是被生活被債務被稅租壓迫的小農麼?(雖然其間也有一部分是大破落戶)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一定很不容易在土地的價格上,表現出它實在的自然豐度和地位,而其地租率的高低,也就不一定是自然豐度肥瘠或所在地位良否的憑證。

    依這種考察,我們傳統的土地買賣上的自由,不但與資本制地租所要求的土地買賣自由,有極大的距離,甚且,前一種自由,還從以次兩點上,阻止了後一種自由的實現,即是,土地得自由在社會各階層間移轉,它在一方面把一般人對于封建制的反抗鈍減了,分散了;同時,卻又使商業高利貸等落後資本增加了它們對于地權的聯系,由是,加強了封建制的強韌性或彈性。

     要之,在資本制地租,必須是貨币地租的限内,我們的上述商品貨币發展關系,無論是就成立絕對地租言,抑是就成立相對地租言,都是頗嫌不夠的。

    特平均利潤法則,不曾在工農業資本間建立起來,更不曾在農業部門的諸資本間建立起來,那在表面上雖然是受着商品貨币發展程度的拘束和妨礙,而在本質上,卻毋甯是取決于工業與農業本身的生産條件。

     四 土地所有形态與土地經營形态範圍着的現代性地租的發展 由于我們土地買賣上的那種傳統“自由”,又加上現代貨币資本關系的促進,現代私人的土地所有關系,至少在表面上像是确立起來了,但如我們在前面已經分析過的,土地的買賣過程,既不曾洗脫去中國傳統的吞并方式,複又推行着歐美在近代初期的混取劫掠式的圈圍活動(這在新開發的荒地變為熟地區域,在淤積湖田區域,在種種色色公有地段,特别盛行),則在這種取得土地過程中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就必然會變态的表現着過渡階段的特質。

    大土地所有制是它的主要形态了,但惟其它這種大土地所有制同時并不曾伴以大農經營,于是在大土地所有制一旁,還并存着一種與其說是同它相照應的,就甯可說是同它相補充的小土地所有制。

     現在僅就它們在與地租發展相關的限内,展開說明,且為了說明的便利,先從這所謂小土地所有制起。

     前面已指明,在中國的全部耕地中,租耕地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換言之,即自耕地占全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左右。

    而在此自耕地中,屬于小土地所有的,一定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為過此以往的中農及富農,多半是會以地主資格登場的。

    從表面看來,這種土地所有,像與我們這裡讨論的問題,沒有多大關涉,因為在這種土地所有形态下,自耕農民同時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

    土地表現為他的主要生産工具,表現為他的勞動與資本的不可缺乏的使用場所,他不但不付地租,他所生産的剩餘價值也不表現為地租。

    但是這種小土地所有能當作一個社會的體制發生,它對于一般租地的地租,就不能不從多方面給予影響。

    我們如把中國小土地所有的種種條件加以分析,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中國小土地所有的第一個特點,就是那種土地在品質上,多半是較劣等地,這無論就全國講,抑是就全國個别地區講,大體都是如此。

    在相對意義上,中國黃河流域土地,一般不若長江珠江流域土地肥沃而适于集約耕種,因之,在前一地區小所有土地所占比例,也較之後兩地所占比例為大。

    而就每一個地域說,更是如此。

    大約不成片段的山地,砂礫地,低窪地,貧瘠地,一切容易為水旱侵害的地帶,通是土地吞并混奪者比較不大注意的處所,而荒地一旦變為熟地,零碎角落地一旦形成整塊地段,低窪之區一旦淤積成了肥美沃壤,小土地所有者立即便會感到,那種改變,很快就要變為他的不幸,自然,小土地所有者在獲有較肥沃土地的場合,生産加多,境況變好,對于他的土地的執着,是會更形堅牢的。

    他是小農,說不定竟會由此變為中農乃至富農,這種例子在事實上不會沒有,但它的限度,對于小土地所有者多半是保有不良土地的一般概念,斷不緻發生如何嚴重的影響。

     小農土地的所在地,既屬如此不利,而他所保有土地的數量,除了在邊區畜牧地帶而外,在南部水田區,每一農戶耕作地,不過五畝到十畝,而在北部黃土區,則亦不過十畝至十五畝。

     土地數量少,又加零碎貧瘠,在經營上的不利,已可想見。

    但因為他們是自由所有者,一切應攤的和必然轉嫁的捐、稅、役、各種苛雜負擔,都會以極大壓力,落到他們肩上。

    即無特别天災人禍,通常的婚喪疾病,所需費用,亦決不是他們那小量收入可以支持的,他們幾乎一般的要變成高利貸業者的債奴。

    在這種情形下,他們的生産,即使是單憑人力和自然力,也将變為不可能。

    一言以蔽之,他們是在極不利的條件下從事生産。

    但雖如此,他們通過捐、役、稅,通過高利貸,更通過最不定規的最昂貴的零售商業,對于社會的貢獻。

    即他們在自己最必需的生活資料以外,對社會所提供的剩餘勞動生産物,并不算少,雖然這并不是他們更多生産的結果,而甯是他們更貧困,被更低壓在普通生活水準以下的結果。

     論到這裡,我們已可說明小土地所有制對于新式地租的不利影響了。

    最普通的看法,當然是小土地所有,以一個社會的規模存在着,它在其存在的限内,根本就要阻止地租的産生,此其一;小土地所有,一般都表現為一個最有自給自足性能的體制,占小農消費最大部分的生産物,是他們由自己供給,他們并迫而需要兼營一切可能的手工副業,以彌補其經常的不夠支出。

    在這裡,作為現代地租産生前提條件的商品貨币關系,相應的受到了妨阻,此其二;小土地所有的零散存在,必然會排斥勞動的社會形态,資本的社會累積……而這種種,又正好是資本制地租所直接要求的基本前提,此其三。

     然而我們在這裡所特别注意的,卻甯在于:(1)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始終為土地兼并混奪者,留下了一個“展望”,為地租上的原始累積,不用以從事農業經營,卻用以繼續投資于土地,留下了一個“展望”。

    自然,在土地的吞并集中過程上,最好的對象,并不是小農貧農所保有的土地,而甯是中農小地主們所保有的土地,但小農終竟是抵抗力最弱的一環,如其中農小地主被剝削被競取到了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他們的土地又是比較優良的,那就更加使小土地所有制變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個補充了。

    (2)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對于佃農階層是一個緻命的威脅。

    小土地所有者始終是渴望獲得較多土地的。

    他們在事實上,不但随時會變為佃農,并且許多已确實在兼為佃農,他們既如上面所說,能在極不利條件下,對社會提供相當的剩餘勞動生産物,對于租給他們以較優良土地的地主,自然更肯提供較大量剩餘勞動生産物,這就是說,他們的大量存在,他們所依據的這種土地制度的存在,無形中,把地租率提高到了卷去一切經營利潤的程度,因為小土地所有經營,本來就是不為利潤,且也是無從獲有利潤的。

    還有(3)小土地所有者,有機會租得三幾畝土地,兼做佃農,當然是再好不過,但這種機會,并不是容易得到的。

    土地所有者對于土地使用者,照例是要考究他們的經營力或經營本錢的,因此,小土地所有者兼做佃農的可能性,就遠不若其兼做雇農的可能性大。

    他們兼做佃農,會相應提高地租,因而使經營者的利潤無着;他們兼做雇農,也就會因為他們已有了生活基礎,得以比較一般農民更壞得多的條件工作,而使一般農業勞動工資壓低到極不足齒數的程度。

    這就是說,他們以前一項“兼職”工作,農業利潤不易實現,他們以後一項“兼職”工作,雇傭勞動的合理工資無法取得。

    地租中包括有全部利潤再加一部分或一大部分工資了。

    最後(4)這種小土地所有的經營形态,為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經營,提供了一極好的“标本”,分散的小經營能夠提供多額的剩餘勞動生産物,能夠提供極高率地租,大經營的必要性,在土地所有者的主觀上,就不存在了,反之,他們還會以小經營為較有利益。

    現實在照着他們的意象演變着。

     在中國農村人口中,僅占百分之四的地主,卻擁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僅占百分之六的富農,卻擁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八,即合計百分之十的地主及富農,占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六十八;另一方面,全農村人口中百分之九十的中小農,卻僅占全耕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這是陶直夫在《中國現階段土地問題》一文中,綜合各方有關材料,而作成的統計數字,雖不盡可靠,但由此确認一般傾向,卻是雖不中也不遠的),從這簡單數字中,大體已可想見中國土地集中的輪廓。

    雖然如我們上面指述過的,這種集中程度,還是與資本主義接觸後,由買辦商業把社會資金吸向都市,因而多少使農村地權集中現象,被緩和了的結果。

    當作土地集中結果看的大土地所有制,原是資本主義經營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之一,大規模生産是資本主義生産的第一個口号,而作為那種生産之基地的土地所有面積,在私有制度之下,是需要每個所有者有足夠推行大規模經營的限度的。

    但我們的大土地所有有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它僅是地權的集中,而非地段地塊的集中。

    這有許多原因,前述小土地所有的普遍存在,當然多少有礙于那種片段的集中形态的形成,而租耕地最稱發達的南部水田區,又有參差起伏的梯梗為之妨阻,但像這一類社會條件自然條件的阻礙作用,畢竟不難在其他更基本前提條件确立之下予以克服。

    但無奈中國地主階層對于土地的購買或者混奪,其目的就不是為了準備拿來從事大經營,他們所直接經驗到的小經營耕作對于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在購買土地之始,就已考慮到了那種土地所具備的分散經營分開租佃的條件。

    為了便于集中管理,為了表現出地權者無上的權威,購買整付整畋的大田莊(假使有這種集中性的連屬性的大田莊存在的話),他們是樂得保有這種田産的。

    但經驗告訴他們,大田莊的整買,固須一時備有大量資金,而這種田莊在異日的整賣,又須購買者一時備有大量的資金,而由買賣上感到困難,又不能由管業上所受到的利益得到補償。

    承租大田莊的佃農,一般是比較有生活基礎的,因之,他們對于業主,就比較不肯讓其予取予求。

    雖然這裡有包租制以濟其窮,但如非土地購買者特别富有,特别需要集中管理,他們與其保有一個或數個極大的田莊,就甯不如保有多數的中小型的田莊,而中國傳統的諸子平分遺産制,更加強了這一傾向。

    不過,中國土地所有者平分遺産,對于土地分散經營,雖然有了莫大的促進作用,但如其我們仔細體察農村一般耕作現象,就知道土地利用者平分遺産,那對于土地分散經營,實有更大的促進作用。

    往往,一個業主死了,他的兒子們别籍異财,他們還不妨共同收租,讓原有的佃戶照着原來的規模,繼續耕作,但如其一個佃戶死了,或者在他生前,他的諸子析産分居,那就非把原有經營規模零細分開不可,單在這種意義上,地權的過于分散,或不免在某種限度,妨礙着土地集中,但經營的過于細分,卻又似無礙于土地集中。

     本來,富者田連阡陌的大土地所有,原是中國的傳統形态。

    到了近代,它是在某種限度變形了,它像更不是由特種身份取得,至多,不過是利用了某些政治的經濟的特權而取得,但因為它的本質,還是被看作資本累積的主要手段,而不是被看作助成土地以外其他勞動條件發生機能作用的次要手段,地權集中與經營分散,或者大土地所有與小經營,便被當作一個特
0.08503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