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中國地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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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封建制地租向資本制地租轉化的曆程
在經濟學上,地租比較其他經濟範疇,更不容易理解。
這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經濟學在說明或分析的便利上,一般是把工業領域内的商品生産,作為其研究對象,這不但是由于現代資本主義生産方法,是先從工業領域逐漸展拓到農業領域,同時也由于資本主義經濟形态,在工業領域的發展程度一般比之在農業領域,較為成熟而純一。
地租大體是歸屬在農業領域的一個經濟範疇,它因而就比較可能保留有一些前期或落後的因素或關系在裡面,使我們對它的分析,感到較多的困難;其次是,經濟學在研究的程序上,是把工業領域内的商品分析的結論,應用到農業領域的商品分析上,而農業上商品與工業上商品相區别的重要關節,就是在前者的價值中,還比後者要包括有一個可以實現并轉化為地租的超額部分。
(自然,在工業領域内,也是有地租這個範疇存在的,工廠并不是懸在空中,不過工業上的集中發展,地租在那裡的重要性是極度縮小了。
)如果說商品價值學說是經濟學的鎖鑰,那麼我們對于地租的理解,尤須把那個鎖鑰牢牢把握着,在這種意義上,全部經濟理論,幾乎被看作是理解地租的準備了。
可是,地租理解的困難,雖曾把許多優秀經濟學者例如亞丹斯密、裡嘉圖輩的腦子弄得發昏,而在初期,在資本主義開始其端緒的十七八世紀,像培第(Petty)一流學者,卻把這問題看得極其容易。
這原因,就是由于他們接近封建期,他們還不妨直觀的把地租看作剩餘價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态。
而當時資本地租,則還不曾當作一個既成形态來困擾他們的分析。
反之,在一個世紀以後,當作亞丹斯密研究的對象的地租範疇,已經複雜化為新舊交替的轉形形态了;再過半世紀,在當作裡嘉圖研究對象的地租範疇中,新的形态雖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而舊的形态,卻不曾完全從人們認識境界消失。
所以,亞丹斯密盡管淵博的天才的确立了許多經濟法則,但對于地租的概念,卻格外表現得含糊。
這是時代苦煞了他,可是時代卻也并不怎樣便宜了裡嘉圖,雖然地租論上的基本法則,終竟由裡嘉圖定立起來了。
一般的講,地租有三個曆史的形态,即勞動地租、實物地租、貨币地租,前兩者均屬封建制的範疇,而第三者則為資本制的範疇。
雖然在前資本社會,實物地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貨币折納;資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實物折納,但通例的資本制地租,則必須是貨币地租。
勞動地租是最單純的地租形态,直接生産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他在每一周間,得剩出一定部分的時間,用那在實際上或在法理上屬于他的勞動工具,無代價的,在地主土地上,在地主監督之下,為地主勞動。
而在實物地租上,則情形有些不同。
直接生産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隻須在一年收獲終了的時候,提供土地所有者一定限量的土地生産物。
在這場合,土地所有者不複能在勞動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産者的剩餘勞動,而隻能在生産物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産者的剩餘勞動了。
直接生産者這時就不但無須在地主監督下勞動,且無須在地主監督下處理其剩餘勞動生産物了。
地租的這一轉化,并不曾改變“它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之唯一的支配的形态”那種本質。
但由實物地租轉化到貨币地租,一切就要改觀了。
直接生産者不以他的勞動生産物提供土地所有者,卻以他的勞動生産物的價格提供土地所有者,那看似簡單,但至少須得完成以次諸般社會前提。
首先,以勞動生産物的價格當作地租,一定要直接生産者手中的生産物全部或一部分變成商品,變成貨币。
而農業生産物商品化,事實上,勢須商業,都市産業,商品生産一般以及貨币流通,都已有顯著的發展,并且,這種生産物,還得有一個市場價格,以接近價值的市價出售。
其次,伴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間的關系的法理化,貨币化,農村的社會生産關系,定然要發生一個根本的變革。
原來的直接生産者,一方面會解除其對土地所有者的傳統封建義務,由是表現其獨立自由的人格,同時,他一向用以從事耕作的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更須完完全全的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并且因為有了這些勞動條件,才能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租佃關系。
在這種新關系成立的過程中,一部分境況較好的直接生産者,便因貨币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并連帶确定所有了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變成了完全獨立的自耕農;而另一部分境況較差的直接生産者,便因沒有貨币取得土地所有權,也連帶無法保持住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遂變成了一無所有的無産者,或農業工資勞動者。
他們這一部分人,以前是因為沒有土地,從而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便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直接關系,現在是因為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從而,無法取得土地,便與那些勞動條件或生産手段的所有者發生直接關系,農村社會關系一經取得這種姿态,以前最重要的勞動條件——土地,就對其他次要的勞動條件,逐漸減低其重要性,并反過來變為次要的了。
租佃者即農業生産手段所有者,以資本家的資格出現了。
所謂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一經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現實耕作的農業勞動者中間,一切由舊式農村生産方法發生的關系,乃歸于消滅。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來成就由實物地租到貨币地租的轉化,就是,要使貨币地租關系的确定,不變成任意的,偶然的,而有客觀的社會的依據,即要使農業生産物的剩餘價值,在上述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間的分割,不是憑經濟外的任何強制,一定要非農業領域的商品生産,已經形成了一個作為其資本流通基準的平均利潤,有了這個平均利潤作為限界,租地農業家,始知道他把資本使用在農業上所應當取得的報酬是多少,從而,知道他在農業勞動生産物的剩餘價值中,應當給予土地所有者的份額是多少,同時,在土地所有者方面,他亦由是知道,他應當讓租地農業家獲得的報酬是多少,和他自己應當在農業勞動生産物的剩餘價值中分得的額數是多少。
如其他多得了,租地農業家就可能把他的資本投用到非農業的生産上;如其租地農業家多得了,他亦可能變賣他的土地,去從事其他經營。
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的租賃契約,就是這樣把非農業領域内通行的平均利潤作為其講多還少的客觀标準的。
農業上商品生産與工業上商品生産,其特征的區别,就是在農業上,因為資本是更低位的構成,而由是産出了較多的剩餘價值,即産出了非農業領域内之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來作為土地這種自然因素獨占所取得的報酬的基礎。
結局,以前把地租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的通例的形态,現在卻把利潤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般的通例的形态了。
上面是封建制地租轉化到資本制地租的全曆程。
這種轉化,雖是由實物提供改作貨币提供的關系,體現出來,但伏在這種現象後面的本質上的改革,卻可總括為幾個要點:(1)農業生産物至少有一大部非當作使用價值産出,而是當作交換價值産出;(2)農業勞動條件最關重要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3)農業勞動者的直接依托人或關系人,早已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的所有者;(4)農業經營者的報酬,不是在地租限額下,由地租分出,反之,土地所有者的報酬,卻反而是在平均利潤的限界下,由利潤超額轉化;(5)農業勞動上的剩餘價值,不再是把地租當作其一般形态,而是把利潤當作其一般形态。
不過,所有這些變革,是指着資本制地租已經完成,已經走完了它的轉化曆程說的。
而在其開始轉化或正在轉化的曆程中,上述無論那一方面的變化,都将不免表現出極其龐雜不純的中間形态來。
根據前面關于中國商品貨币資本諸方面的研究,也許我們特别需要把那些中間形态指明出來,但為了避免叙述上的重複,這裡僅指出封建制地租與資本制地租個别的特質及其轉化曆程,借作我們以後的論據就行了。
二 中國地租的一般現象形态及其特質的把握 地租在中國亦是一個很古的經濟形态。
地租的演變,當然與它同其悠久的其他經濟形态,保有密切關聯,如其說,中國經濟史上一向是把土地問題作為其最基本的問題來理解,則當作土地問題之核心的地租形态的分析,就幾乎在說明中國曆史上的任何經濟事象,都有着決定的意義。
我在其他場合,已不止一次的提論到了中國地權與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的關系,或地租與商業資本利潤及生息資本利息的關系,但中國地權或其更現實體現物的地租,卻是要在這裡才能把它的特質表現出來的。
直至現今為止,在中國一般經濟現象中,也許以地租這一現象,比較保留有更多的傳統因素,這原因,似乎不隻由于農村方面的經濟變革,一般是落後在都市後面,還由于我們在都市方面的産業發展趨勢,一般且有阻止農村土地關系根本改變的作用存在。
但雖如此,我們的地租形态,并不是一仍舊貫的。
近十數年來,中外學者關于中國的地租,已分别在實際調查和理論方面有了不少貢獻。
我這裡僅須就原論說明所需範圍内,舉述其最一般諸現象形态。
首先,地租在中國今日是一個最廣泛存在的經濟現象。
全國各地的情形雖不盡一緻,即有的省區或地區的租耕地較之自耕地為普遍,而在其他省區或地區,又有相反情形,但綜合來看,在全國耕地中,租耕地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這是根據不同觀點的外國學者之概計而作的評估。
據馬紮爾:西南諸省地主,占有耕地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揚子江流域占有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河南陝西占有百分之五十,山東占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湖北占有百分之十到三十,東北諸省占有百分之五十到七十;據拉西曼:自耕農在中國南部十二省,隻占到百分之二十三,半自耕農占百分之二十五,而純粹的佃農卻占有百分之四十三),在這廣大面積的租耕地中,屬于官莊、學田、族産、寺廟等公有地的,僅占極少數,而且還在加速解體中,其餘均為私人地主所有。
這說明,純粹封建土地所有形态,已無法繼續維持,而具有資本主義外觀的地主經濟,卻在發展着。
其次,與上述地主經濟發展相照應,所有這些租地的出租,一般都采取了契約的方式,即租地者與地主已有了契約關系,雖然在較落後地區,在極小規模的極零碎的租賃場合,還存在着口約辦法。
不過,口約固不必說,就是契約中所載的條款,也是因地因時因人而不同的,而且在不同之中卻各存在着一個共通特點,就是,由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大體都是片面的,即地主對于租地者所應享的權利,和租地者對于地主所應盡的義務。
不錯,在年限的規定上,有所謂永業租、定期租、不定期租等名色,在租佃的形式上,有所謂包租、分租、轉租等名色,對于這各種租佃條件本身的限制,地主似乎亦不免要受到拘束,但試一分析其内容,卻無在不是為地主設想,至少,亦為地主留下了可以“便宜行事”的餘地。
又其次,租地者或佃戶對地主提供的地租,一般仍是采行物納形态或實物形态。
在若幹特殊區域,如在新開辟中的東北,在某些特種栽培區域,如在種棉、種煙、栽種竹木及從事園藝耕作地帶,還有如接近都市地帶,無疑已有貨币地租出現。
但貨币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這如同力役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一樣。
自然,我們并不否認地租貨币化的趨勢在日益進展中,但同時得承認,那種進展是非常緩慢,且在實質上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變形,而非其轉化形态,這是我們要在下面交代清楚的。
最後,我們還須談到那種實物地租的租率。
地租率是土地總價格對于其年租額的比率。
但普通還有一個計算法,就是把土地的年租額拿去除它的總價格,就得出若幹年度始可收回購買價格的“購買年數”(Purchase year)來,購買年數愈少,即地租率愈高。
中國普通的租率,由土地的豐度,租佃當事雙方的經濟地位,以及其他種種因素,互有不同,但一般租額,總要占土地生産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高到百分之七八十的。
以購買年數換算,最多為十六年,次為十二年,最少為五年(參見馬紮爾《中國經濟概
這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經濟學在說明或分析的便利上,一般是把工業領域内的商品生産,作為其研究對象,這不但是由于現代資本主義生産方法,是先從工業領域逐漸展拓到農業領域,同時也由于資本主義經濟形态,在工業領域的發展程度一般比之在農業領域,較為成熟而純一。
地租大體是歸屬在農業領域的一個經濟範疇,它因而就比較可能保留有一些前期或落後的因素或關系在裡面,使我們對它的分析,感到較多的困難;其次是,經濟學在研究的程序上,是把工業領域内的商品分析的結論,應用到農業領域的商品分析上,而農業上商品與工業上商品相區别的重要關節,就是在前者的價值中,還比後者要包括有一個可以實現并轉化為地租的超額部分。
(自然,在工業領域内,也是有地租這個範疇存在的,工廠并不是懸在空中,不過工業上的集中發展,地租在那裡的重要性是極度縮小了。
)如果說商品價值學說是經濟學的鎖鑰,那麼我們對于地租的理解,尤須把那個鎖鑰牢牢把握着,在這種意義上,全部經濟理論,幾乎被看作是理解地租的準備了。
可是,地租理解的困難,雖曾把許多優秀經濟學者例如亞丹斯密、裡嘉圖輩的腦子弄得發昏,而在初期,在資本主義開始其端緒的十七八世紀,像培第(Petty)一流學者,卻把這問題看得極其容易。
這原因,就是由于他們接近封建期,他們還不妨直觀的把地租看作剩餘價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态。
而當時資本地租,則還不曾當作一個既成形态來困擾他們的分析。
反之,在一個世紀以後,當作亞丹斯密研究的對象的地租範疇,已經複雜化為新舊交替的轉形形态了;再過半世紀,在當作裡嘉圖研究對象的地租範疇中,新的形态雖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而舊的形态,卻不曾完全從人們認識境界消失。
所以,亞丹斯密盡管淵博的天才的确立了許多經濟法則,但對于地租的概念,卻格外表現得含糊。
這是時代苦煞了他,可是時代卻也并不怎樣便宜了裡嘉圖,雖然地租論上的基本法則,終竟由裡嘉圖定立起來了。
一般的講,地租有三個曆史的形态,即勞動地租、實物地租、貨币地租,前兩者均屬封建制的範疇,而第三者則為資本制的範疇。
雖然在前資本社會,實物地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貨币折納;資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實物折納,但通例的資本制地租,則必須是貨币地租。
勞動地租是最單純的地租形态,直接生産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他在每一周間,得剩出一定部分的時間,用那在實際上或在法理上屬于他的勞動工具,無代價的,在地主土地上,在地主監督之下,為地主勞動。
而在實物地租上,則情形有些不同。
直接生産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隻須在一年收獲終了的時候,提供土地所有者一定限量的土地生産物。
在這場合,土地所有者不複能在勞動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産者的剩餘勞動,而隻能在生産物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産者的剩餘勞動了。
直接生産者這時就不但無須在地主監督下勞動,且無須在地主監督下處理其剩餘勞動生産物了。
地租的這一轉化,并不曾改變“它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之唯一的支配的形态”那種本質。
但由實物地租轉化到貨币地租,一切就要改觀了。
直接生産者不以他的勞動生産物提供土地所有者,卻以他的勞動生産物的價格提供土地所有者,那看似簡單,但至少須得完成以次諸般社會前提。
首先,以勞動生産物的價格當作地租,一定要直接生産者手中的生産物全部或一部分變成商品,變成貨币。
而農業生産物商品化,事實上,勢須商業,都市産業,商品生産一般以及貨币流通,都已有顯著的發展,并且,這種生産物,還得有一個市場價格,以接近價值的市價出售。
其次,伴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間的關系的法理化,貨币化,農村的社會生産關系,定然要發生一個根本的變革。
原來的直接生産者,一方面會解除其對土地所有者的傳統封建義務,由是表現其獨立自由的人格,同時,他一向用以從事耕作的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更須完完全全的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并且因為有了這些勞動條件,才能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租佃關系。
在這種新關系成立的過程中,一部分境況較好的直接生産者,便因貨币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并連帶确定所有了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變成了完全獨立的自耕農;而另一部分境況較差的直接生産者,便因沒有貨币取得土地所有權,也連帶無法保持住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遂變成了一無所有的無産者,或農業工資勞動者。
他們這一部分人,以前是因為沒有土地,從而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便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直接關系,現在是因為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從而,無法取得土地,便與那些勞動條件或生産手段的所有者發生直接關系,農村社會關系一經取得這種姿态,以前最重要的勞動條件——土地,就對其他次要的勞動條件,逐漸減低其重要性,并反過來變為次要的了。
租佃者即農業生産手段所有者,以資本家的資格出現了。
所謂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一經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現實耕作的農業勞動者中間,一切由舊式農村生産方法發生的關系,乃歸于消滅。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來成就由實物地租到貨币地租的轉化,就是,要使貨币地租關系的确定,不變成任意的,偶然的,而有客觀的社會的依據,即要使農業生産物的剩餘價值,在上述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間的分割,不是憑經濟外的任何強制,一定要非農業領域的商品生産,已經形成了一個作為其資本流通基準的平均利潤,有了這個平均利潤作為限界,租地農業家,始知道他把資本使用在農業上所應當取得的報酬是多少,從而,知道他在農業勞動生産物的剩餘價值中,應當給予土地所有者的份額是多少,同時,在土地所有者方面,他亦由是知道,他應當讓租地農業家獲得的報酬是多少,和他自己應當在農業勞動生産物的剩餘價值中分得的額數是多少。
如其他多得了,租地農業家就可能把他的資本投用到非農業的生産上;如其租地農業家多得了,他亦可能變賣他的土地,去從事其他經營。
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的租賃契約,就是這樣把非農業領域内通行的平均利潤作為其講多還少的客觀标準的。
農業上商品生産與工業上商品生産,其特征的區别,就是在農業上,因為資本是更低位的構成,而由是産出了較多的剩餘價值,即産出了非農業領域内之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來作為土地這種自然因素獨占所取得的報酬的基礎。
結局,以前把地租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的通例的形态,現在卻把利潤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般的通例的形态了。
上面是封建制地租轉化到資本制地租的全曆程。
這種轉化,雖是由實物提供改作貨币提供的關系,體現出來,但伏在這種現象後面的本質上的改革,卻可總括為幾個要點:(1)農業生産物至少有一大部非當作使用價值産出,而是當作交換價值産出;(2)農業勞動條件最關重要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3)農業勞動者的直接依托人或關系人,早已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的所有者;(4)農業經營者的報酬,不是在地租限額下,由地租分出,反之,土地所有者的報酬,卻反而是在平均利潤的限界下,由利潤超額轉化;(5)農業勞動上的剩餘價值,不再是把地租當作其一般形态,而是把利潤當作其一般形态。
不過,所有這些變革,是指着資本制地租已經完成,已經走完了它的轉化曆程說的。
而在其開始轉化或正在轉化的曆程中,上述無論那一方面的變化,都将不免表現出極其龐雜不純的中間形态來。
根據前面關于中國商品貨币資本諸方面的研究,也許我們特别需要把那些中間形态指明出來,但為了避免叙述上的重複,這裡僅指出封建制地租與資本制地租個别的特質及其轉化曆程,借作我們以後的論據就行了。
二 中國地租的一般現象形态及其特質的把握 地租在中國亦是一個很古的經濟形态。
地租的演變,當然與它同其悠久的其他經濟形态,保有密切關聯,如其說,中國經濟史上一向是把土地問題作為其最基本的問題來理解,則當作土地問題之核心的地租形态的分析,就幾乎在說明中國曆史上的任何經濟事象,都有着決定的意義。
我在其他場合,已不止一次的提論到了中國地權與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的關系,或地租與商業資本利潤及生息資本利息的關系,但中國地權或其更現實體現物的地租,卻是要在這裡才能把它的特質表現出來的。
直至現今為止,在中國一般經濟現象中,也許以地租這一現象,比較保留有更多的傳統因素,這原因,似乎不隻由于農村方面的經濟變革,一般是落後在都市後面,還由于我們在都市方面的産業發展趨勢,一般且有阻止農村土地關系根本改變的作用存在。
但雖如此,我們的地租形态,并不是一仍舊貫的。
近十數年來,中外學者關于中國的地租,已分别在實際調查和理論方面有了不少貢獻。
我這裡僅須就原論說明所需範圍内,舉述其最一般諸現象形态。
首先,地租在中國今日是一個最廣泛存在的經濟現象。
全國各地的情形雖不盡一緻,即有的省區或地區的租耕地較之自耕地為普遍,而在其他省區或地區,又有相反情形,但綜合來看,在全國耕地中,租耕地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這是根據不同觀點的外國學者之概計而作的評估。
據馬紮爾:西南諸省地主,占有耕地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揚子江流域占有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河南陝西占有百分之五十,山東占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湖北占有百分之十到三十,東北諸省占有百分之五十到七十;據拉西曼:自耕農在中國南部十二省,隻占到百分之二十三,半自耕農占百分之二十五,而純粹的佃農卻占有百分之四十三),在這廣大面積的租耕地中,屬于官莊、學田、族産、寺廟等公有地的,僅占極少數,而且還在加速解體中,其餘均為私人地主所有。
這說明,純粹封建土地所有形态,已無法繼續維持,而具有資本主義外觀的地主經濟,卻在發展着。
其次,與上述地主經濟發展相照應,所有這些租地的出租,一般都采取了契約的方式,即租地者與地主已有了契約關系,雖然在較落後地區,在極小規模的極零碎的租賃場合,還存在着口約辦法。
不過,口約固不必說,就是契約中所載的條款,也是因地因時因人而不同的,而且在不同之中卻各存在着一個共通特點,就是,由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大體都是片面的,即地主對于租地者所應享的權利,和租地者對于地主所應盡的義務。
不錯,在年限的規定上,有所謂永業租、定期租、不定期租等名色,在租佃的形式上,有所謂包租、分租、轉租等名色,對于這各種租佃條件本身的限制,地主似乎亦不免要受到拘束,但試一分析其内容,卻無在不是為地主設想,至少,亦為地主留下了可以“便宜行事”的餘地。
又其次,租地者或佃戶對地主提供的地租,一般仍是采行物納形态或實物形态。
在若幹特殊區域,如在新開辟中的東北,在某些特種栽培區域,如在種棉、種煙、栽種竹木及從事園藝耕作地帶,還有如接近都市地帶,無疑已有貨币地租出現。
但貨币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這如同力役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一樣。
自然,我們并不否認地租貨币化的趨勢在日益進展中,但同時得承認,那種進展是非常緩慢,且在實質上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變形,而非其轉化形态,這是我們要在下面交代清楚的。
最後,我們還須談到那種實物地租的租率。
地租率是土地總價格對于其年租額的比率。
但普通還有一個計算法,就是把土地的年租額拿去除它的總價格,就得出若幹年度始可收回購買價格的“購買年數”(Purchase year)來,購買年數愈少,即地租率愈高。
中國普通的租率,由土地的豐度,租佃當事雙方的經濟地位,以及其他種種因素,互有不同,但一般租額,總要占土地生産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高到百分之七八十的。
以購買年數換算,最多為十六年,次為十二年,最少為五年(參見馬紮爾《中國經濟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