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中國工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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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哪,它們是有收買大批救貧院、孤兒院的兒童,以增殖其資本價值的“光榮”曆史的。
對于殖民地的兒童婦女,更是無所用其憐惜。
所以,在一九三三年六月中國雖在十七屆國際勞動大會中提議:“外僑在華所設工廠,應服從中國政府之勞工法規”,但大會竟把這個提案否決了。
這說明外人在華工廠的勞動者,始終沒有取得現代雇傭勞動條件的待遇。
以保障資本主義列強利益為旨歸的國際勞工大會,當然不會貿然依照中國政府的請求,把它們在華産業超額利潤源泉予以堵塞。
中國方面的雇傭者,在法外的勞動榨取上,誠然比較外人要多受到一些習慣、輿論及道德觀念的拘束,但他們的經營,如其不是為了慈善目的,同時,他們的産業利潤又在遭受無可如何的高率借款利息,高率商業利潤,以及其他種種方面的經濟外勒索的情形下,他們幾乎比外人還需要在雇傭勞動條件上讨一些便宜。
所以,外人在工廠中采行的一切有效榨取辦法,華廠方面,立即就受到“傳染”;而政府在保護國人産業的立場上,既不易對租界内工廠,特别對外人工廠施行檢查和取締,對于華界的工廠,對于華人工廠就惟有在鼓勵勞動者幫助民族産業發展的号召下,“聽其自然”了。
不過,大量使用婦女兒童勞動,借以增加剝削,并增進剩餘價值的方式,并不完全是在外人領導下模仿來的。
慢說“實利可以使人智慧”,就是中國傳統的專制政權下采行的各種奴役生産勞動者的辦法,我們的雇傭者,也是不會健忘的。
外國許多“中國通”學者,如威特福格(Wittfogel)等就認定:中國産業勞動者的悲慘狀況,絕非近代初期的任何國家的勞動者的不幸遭遇所可比拟:他們在作業中乃至作業外所受到的鞭打醜罵和百般淩辱的情形,不是在傳統專制淫威下習慣了忍辱含垢的人民,決不能“順受”,而在華外人其所以不惜破廉恥的采行一切備極侮辱欺壓的榨取辦法,也隻是因為他們看慣了中國上層社會任意蹂躏其同胞的種種情形。
這見解,我們是無法完全否認的。
如其說,機械是使新式産業與原始諸産業形态相區别的最明顯标幟,則使用原始手工業工具的各種協業,如制鹽業、制瓷業、制糖業、制煙業、制茶業等;各種制作場,如榨坊、染坊、木作坊、皮革店等;特别是各種舊式紡織場,如絲、麻、棉紡織場等,亦并不曾在他們的作業過程中,忽視使用婦女勞動或兒童勞動的利益。
雖然它們這種傾向,是在受到資本主義生産方法的影響以後,才更形加強的。
它們這各種産業經營方式,差不多一般的在施行以次幾種雇傭勞動制度,特其程度因個别作業性質不同,互有參差罷了。
第一種勞動制,就是一般通行的學徒制。
所有這些制作場所(甚至若幹現代型工廠),殆無一不擁有或多或少的幼年勞動者,這些幼年勞動者,有的是學徒,有的完全隻是一個學徒的名義;他們每日的勞動時間,盡管由早上五點鐘延到午後十一點鐘,即把勞動日拉長到了十八小時,他們差不多都隻是換到一點粗惡的飯食,而不給工錢。
第二種勞動制,就是與學徒制密切聯系的家長制。
集結在一個老闆手下的若幹學徒,及若幹與其有師徒關系的職工,一切都是照着老闆的意志行事的。
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報酬的多少,差不多全沒有明确規定。
業作是否順利,老闆是否勤于業務,以及老闆對于他們的好惡程度,是他們除了換到飯吃以外,能否取得些許金錢報酬的最可靠标準。
第三種勞動制,則是普通所謂血汗制。
即把工作領回家中去做的一種最剝削性的計件勞動形态。
在舊式鞭炮業上,在瓷業上,在各種紡織業上,特别在火柴業及卷煙業上,都在每一個生産單位上集中有大批手工業者,他們因所在地區及所業性質不同,有的是專靠此種勞動報酬生活,有的則是當作副業,但不論如何,他們的全般待遇,差不多都低微到了幾乎使人難于相信的程度。
要靠這種勞動謀生,他們的作業時間,就可能是夜以繼日的。
而他們把一家老小,全都動員到生産作業中,那也是極其自然的事。
第四種勞動制,那是與血汗制相關聯的包工制。
這種制度當然是非常古典的,但也顯然滲入了現代的因素。
它是計件工資制的一種副産物。
工作由包工者從廠商那裡承包下來,再由他們通過一些分包者配給于一般勞動者工作。
新舊式的建築業,一部分的礦坑、鹽場,乃至紡織場,都在施行這種制度。
這種勞動制,除了同血汗制一樣,具有突破時間限制的作用外,還會盡量發揮層層剝削的能事。
我們不難想到:一切多少包含有這諸般勞動制度的産業,自然可能存在着更野蠻的其他剝削方式,但我們在這裡所須說明的,甯是它們共同的内在關聯。
在舶來品與新式工廠經營競争與壓迫之下,盡管如我們在其他場合所說的,具有容易分散容易結合之機動性能的制造業,乃至各種形态的作業坊,較之獨立手工業者,是更有存在可能的。
但它們這種存在可能性,卻主要是為以次兩種事實所規制着:首先,制造業及各種形态的作業坊,正好是買辦商業資本要求的理想規模,大規模的新式工廠工業,是不肯受其控制的,而過于分散的獨立手工業,又是很不容易控制的,惟有中等規模的制造業,作業坊,在作業上,在原料配集上,在産品集中上,都容易收到駕馭操縱的實效。
商業資本家可以把它們的老闆,變為自己的經紀人,所以,在工業領域内,中國買辦商業差不多主要是把這種形态的産業,作為其資本增殖的溫床。
但這種形态的産業,何以竟能支持商業資本(同時還有其幫兇高利貸資本的高利息),那是我們需要在這裡釋明的又一點。
在制造廠,在各種作業坊中的勞動者,他們雖然主要還是憑手工作,但他們被集結在一個作業單位中了,由分工節省時間了,由協作得到實效了,比起獨立手工業者來,他們的勞動生産力增進了,他們剩餘勞動生産物加多了。
但剩餘勞動生産物部分盡管加多,作為他們勞動報酬的必要勞動生産部分,卻在依着上述諸種勞動條件,而被迫相對的縮減。
他們的非人生活,體現了他們的“商奴”乃至“債奴”的資格。
最後,我需要把我們上面談到的一千五百萬左右的雇農的特質,略予說明了。
個别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産手段——土地,從而依屬于新的生産手段——資本或機器,為其特征的。
在這種轉變中,直接生産的農業勞動者,已不是同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産關系,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特别是機器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産關系。
換一個表現方式,即在經過這一轉變後,用以剝削他的工具,已經不是土地,而是資本了。
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抑是中小農乃至佃農,通是采行小經營,或較大規模的小經營方式。
他們主要的或最重要的生産手段,自然是土地。
有較多較大的土地,就算有了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
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産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或較長期雇用勞工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們的直接生産者對立。
如其說,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我們農村的那一千五百萬雇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
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雇農三者之間,盡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是兼任的,但分别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雇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
就這樣雇農便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一般的講,我們農業經營者之從事土地經營,其最終目的,無非是獲得更多的土地。
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大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收地租者。
這就是說,除了極少數的富農而外,雇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困難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并不是因為備有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雇傭勞動,反之,卻往往是因為備置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
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即非如此,亦是說,勞動力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傭期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雇傭勞動關系,就因此産生出來,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印證我們農村,該在實行着怎樣的雇傭條件。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雇傭勞動的普遍存在,就從現象上去結論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
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都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
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屬于資本工作。
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甯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中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
我們農村中的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雇傭勞動普遍存在的又一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
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系或農奴關系。
這是前述徭役的雇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可是,一般佃農盡管沒有完全脫卻農奴的性質,那卻并不妨礙他對于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
反之,他也許因此更須借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保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高率地租。
從這裡,我們畢竟探索到了中國奇重的地租之存在基礎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的劃分,為什麼采取了工資方式以後,便不大為一般人,一般經濟學者所認識? 二、亞丹斯密有關中國工資的理解,是否正确? 三、“自宅工資作業”與“外出工資作業”,對于此後工業的發展,有何利與不利的影響? 四、中國新式産業上的雇傭勞動條件,為什麼也不能現代化? 五、中國社會存在的種種榨取關系,大體上是把種種雇傭勞動條件,作為其現實的基礎,此點将如何說明? 六、中國農村的小佃農,原來與資本社會的租地農業家,有着本質的差别,但他們為什麼也取得有剝削雇農的資格呢?
當然哪,它們是有收買大批救貧院、孤兒院的兒童,以增殖其資本價值的“光榮”曆史的。
對于殖民地的兒童婦女,更是無所用其憐惜。
所以,在一九三三年六月中國雖在十七屆國際勞動大會中提議:“外僑在華所設工廠,應服從中國政府之勞工法規”,但大會竟把這個提案否決了。
這說明外人在華工廠的勞動者,始終沒有取得現代雇傭勞動條件的待遇。
以保障資本主義列強利益為旨歸的國際勞工大會,當然不會貿然依照中國政府的請求,把它們在華産業超額利潤源泉予以堵塞。
中國方面的雇傭者,在法外的勞動榨取上,誠然比較外人要多受到一些習慣、輿論及道德觀念的拘束,但他們的經營,如其不是為了慈善目的,同時,他們的産業利潤又在遭受無可如何的高率借款利息,高率商業利潤,以及其他種種方面的經濟外勒索的情形下,他們幾乎比外人還需要在雇傭勞動條件上讨一些便宜。
所以,外人在工廠中采行的一切有效榨取辦法,華廠方面,立即就受到“傳染”;而政府在保護國人産業的立場上,既不易對租界内工廠,特别對外人工廠施行檢查和取締,對于華界的工廠,對于華人工廠就惟有在鼓勵勞動者幫助民族産業發展的号召下,“聽其自然”了。
不過,大量使用婦女兒童勞動,借以增加剝削,并增進剩餘價值的方式,并不完全是在外人領導下模仿來的。
慢說“實利可以使人智慧”,就是中國傳統的專制政權下采行的各種奴役生産勞動者的辦法,我們的雇傭者,也是不會健忘的。
外國許多“中國通”學者,如威特福格(Wittfogel)等就認定:中國産業勞動者的悲慘狀況,絕非近代初期的任何國家的勞動者的不幸遭遇所可比拟:他們在作業中乃至作業外所受到的鞭打醜罵和百般淩辱的情形,不是在傳統專制淫威下習慣了忍辱含垢的人民,決不能“順受”,而在華外人其所以不惜破廉恥的采行一切備極侮辱欺壓的榨取辦法,也隻是因為他們看慣了中國上層社會任意蹂躏其同胞的種種情形。
這見解,我們是無法完全否認的。
如其說,機械是使新式産業與原始諸産業形态相區别的最明顯标幟,則使用原始手工業工具的各種協業,如制鹽業、制瓷業、制糖業、制煙業、制茶業等;各種制作場,如榨坊、染坊、木作坊、皮革店等;特别是各種舊式紡織場,如絲、麻、棉紡織場等,亦并不曾在他們的作業過程中,忽視使用婦女勞動或兒童勞動的利益。
雖然它們這種傾向,是在受到資本主義生産方法的影響以後,才更形加強的。
它們這各種産業經營方式,差不多一般的在施行以次幾種雇傭勞動制度,特其程度因個别作業性質不同,互有參差罷了。
第一種勞動制,就是一般通行的學徒制。
所有這些制作場所(甚至若幹現代型工廠),殆無一不擁有或多或少的幼年勞動者,這些幼年勞動者,有的是學徒,有的完全隻是一個學徒的名義;他們每日的勞動時間,盡管由早上五點鐘延到午後十一點鐘,即把勞動日拉長到了十八小時,他們差不多都隻是換到一點粗惡的飯食,而不給工錢。
第二種勞動制,就是與學徒制密切聯系的家長制。
集結在一個老闆手下的若幹學徒,及若幹與其有師徒關系的職工,一切都是照着老闆的意志行事的。
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報酬的多少,差不多全沒有明确規定。
業作是否順利,老闆是否勤于業務,以及老闆對于他們的好惡程度,是他們除了換到飯吃以外,能否取得些許金錢報酬的最可靠标準。
第三種勞動制,則是普通所謂血汗制。
即把工作領回家中去做的一種最剝削性的計件勞動形态。
在舊式鞭炮業上,在瓷業上,在各種紡織業上,特别在火柴業及卷煙業上,都在每一個生産單位上集中有大批手工業者,他們因所在地區及所業性質不同,有的是專靠此種勞動報酬生活,有的則是當作副業,但不論如何,他們的全般待遇,差不多都低微到了幾乎使人難于相信的程度。
要靠這種勞動謀生,他們的作業時間,就可能是夜以繼日的。
而他們把一家老小,全都動員到生産作業中,那也是極其自然的事。
第四種勞動制,那是與血汗制相關聯的包工制。
這種制度當然是非常古典的,但也顯然滲入了現代的因素。
它是計件工資制的一種副産物。
工作由包工者從廠商那裡承包下來,再由他們通過一些分包者配給于一般勞動者工作。
新舊式的建築業,一部分的礦坑、鹽場,乃至紡織場,都在施行這種制度。
這種勞動制,除了同血汗制一樣,具有突破時間限制的作用外,還會盡量發揮層層剝削的能事。
我們不難想到:一切多少包含有這諸般勞動制度的産業,自然可能存在着更野蠻的其他剝削方式,但我們在這裡所須說明的,甯是它們共同的内在關聯。
在舶來品與新式工廠經營競争與壓迫之下,盡管如我們在其他場合所說的,具有容易分散容易結合之機動性能的制造業,乃至各種形态的作業坊,較之獨立手工業者,是更有存在可能的。
但它們這種存在可能性,卻主要是為以次兩種事實所規制着:首先,制造業及各種形态的作業坊,正好是買辦商業資本要求的理想規模,大規模的新式工廠工業,是不肯受其控制的,而過于分散的獨立手工業,又是很不容易控制的,惟有中等規模的制造業,作業坊,在作業上,在原料配集上,在産品集中上,都容易收到駕馭操縱的實效。
商業資本家可以把它們的老闆,變為自己的經紀人,所以,在工業領域内,中國買辦商業差不多主要是把這種形态的産業,作為其資本增殖的溫床。
但這種形态的産業,何以竟能支持商業資本(同時還有其幫兇高利貸資本的高利息),那是我們需要在這裡釋明的又一點。
在制造廠,在各種作業坊中的勞動者,他們雖然主要還是憑手工作,但他們被集結在一個作業單位中了,由分工節省時間了,由協作得到實效了,比起獨立手工業者來,他們的勞動生産力增進了,他們剩餘勞動生産物加多了。
但剩餘勞動生産物部分盡管加多,作為他們勞動報酬的必要勞動生産部分,卻在依着上述諸種勞動條件,而被迫相對的縮減。
他們的非人生活,體現了他們的“商奴”乃至“債奴”的資格。
最後,我需要把我們上面談到的一千五百萬左右的雇農的特質,略予說明了。
個别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産手段——土地,從而依屬于新的生産手段——資本或機器,為其特征的。
在這種轉變中,直接生産的農業勞動者,已不是同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産關系,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産手段,特别是機器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産關系。
換一個表現方式,即在經過這一轉變後,用以剝削他的工具,已經不是土地,而是資本了。
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抑是中小農乃至佃農,通是采行小經營,或較大規模的小經營方式。
他們主要的或最重要的生産手段,自然是土地。
有較多較大的土地,就算有了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
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産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或較長期雇用勞工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們的直接生産者對立。
如其說,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我們農村的那一千五百萬雇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産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
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雇農三者之間,盡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是兼任的,但分别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雇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
就這樣雇農便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一般的講,我們農業經營者之從事土地經營,其最終目的,無非是獲得更多的土地。
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大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收地租者。
這就是說,除了極少數的富農而外,雇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困難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并不是因為備有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雇傭勞動,反之,卻往往是因為備置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
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即非如此,亦是說,勞動力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傭期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雇傭勞動關系,就因此産生出來,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印證我們農村,該在實行着怎樣的雇傭條件。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雇傭勞動的普遍存在,就從現象上去結論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
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都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
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屬于資本工作。
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甯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中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
我們農村中的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雇傭勞動普遍存在的又一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
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系或農奴關系。
這是前述徭役的雇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可是,一般佃農盡管沒有完全脫卻農奴的性質,那卻并不妨礙他對于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
反之,他也許因此更須借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保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高率地租。
從這裡,我們畢竟探索到了中國奇重的地租之存在基礎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的劃分,為什麼采取了工資方式以後,便不大為一般人,一般經濟學者所認識? 二、亞丹斯密有關中國工資的理解,是否正确? 三、“自宅工資作業”與“外出工資作業”,對于此後工業的發展,有何利與不利的影響? 四、中國新式産業上的雇傭勞動條件,為什麼也不能現代化? 五、中國社會存在的種種榨取關系,大體上是把種種雇傭勞動條件,作為其現實的基礎,此點将如何說明? 六、中國農村的小佃農,原來與資本社會的租地農業家,有着本質的差别,但他們為什麼也取得有剝削雇農的資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