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中國利息形态與利潤形态
關燈
小
中
大
一 利息利潤及其相關聯的諸法則
在上面一篇中,我曾述及中國資本總運動過程中,利息同利潤在其間發生了極大的制約的作用。
但除了極必要的場合外,我還不曾正式論述到這兩個經濟範疇。
為的是需要另作專門的系統的讨論。
對于這兩個經濟範疇,原來是打算分别讨論的,但在讨論過程中,我發覺把它們分别獨立起來,它們相互關聯的許多重要論點,仍非合在一起讨論不可,所以索性采取這個研究方式。
事實上,這樣的把它們合一起來研究的方式,也許對于我們有許多認識上的方便;因為我們将會知道:利息和利潤的個别獨立形态,是要在它們相關聯的發展全過程上去明确理解的,而中國這種對于一般資本主義的利息利潤,具有極大特殊性的利息形态與利潤形态,尤須從利息利潤一般曆史發展過程中得到說明。
我們需要在利息利潤演進全史中,去顯現去發現中國利息利潤的形相。
我們今日一說起利息及利潤來,好像它們清楚明白的是兩個判然個别的範疇。
如其說,經濟對象認識的發展過程,和經濟對象發展的過程,保有相當密切的關聯,我們就很可由利息利潤之認識上的演變,而測知它們在現代以前,并不曾怎樣明确的,由個别的獨立形态,表示出彼此間的為我們今日所理解的内在關系。
直到現代初期,利息還被認為是利得一般,利得正體。
“利潤”這個名目,還不大見諸經傳,重農學派的領導者魁奈(Quesnay)在一七五八年印行他的傑作《經濟表》,表中分資本為原墊資本與年墊資本,對于前者的補償或報酬,被稱之為固定資本利息,而不稱之為利潤。
自然,他所指的利息,也許就是我們今日所說的利潤,但他顯然對利潤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
斯圖亞特(Stuart)在一七六七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之原理研究》,曾把他這個書名,附題為“論自由國家之國内政策”,特别着意于人口、農業、貿易、工業、鑄币、利息、流通、銀行、交換、公債及賦稅。
這個特緻的标題,幾乎把一切主要的經濟名目都提到了,但不提及利潤(雖然也未談到地租)。
在他,利潤是由利息來代表的。
不錯,在這些“準現代”作家以前,就是經院派學者們,也并非意識到兩者的差别。
安東尼努(Antoninus)所謂“貨币本身無利益,商人把它使用起來才有利益”,用借者貸者兩受其利的可能,來使利息合理化,言外已暗示着利潤的合理存在了。
不過,明确把利潤由利息區分開,還是後期重農學者杜爾閣(Turgot)的業績,他認定資本有五個用途,即購買土地,制造企業上的墊支,農業上的墊支,商業上的墊支,再加行息的貸金。
每種用途,都須得到利益。
利息不過其中之一罷了。
但使利潤由利息獨立起來,仍未脫初期的認識階段。
現代資本主義的利息,反過來,是從同性質的利潤去取得它的存在的。
此中症結,在一七五〇年,即由馬希(Massie)所著的《自然利息率論》中,最初予以揭破,他說:人們為要使用他們借來的東西,必須支付利息,這種利息,便是他所能生産的利潤的一部分。
亞丹斯密在一七七六年出版的《國富論》中,明确表示:使用貨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須受支配于使用貨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潤。
此後,居爾巴特(Gilbert)複于一八三四年在所著《銀行業的曆史與原理》中表明:為圖利潤而借錢的人,應以利潤的一部分給貸者,那是一個自明的自然正義的原則。
對于利息與利潤關系的這種認識的演變,顯然不能用智慧或天才的高低來說明,那有現實發展作為它的基礎,在以前,利息其所以被視為利得一般,就因為貸出貨币被看為是資本一般,資本正體。
《聖經》上特别責難利息,利息問題障蔽了商業利潤問題的提出,因為當時的商業經營者,是慣把高利貸者的利得要求,拿來掩飾他們的利得要求。
到後來,特别是到了近代初期,商業産業特别發達起來,機能資本在社會的比重,亦逐漸大于生息資本。
生息資本活動的主要對象,已不是借債維持生活或借債享樂的人,而是借債從事商工業的人,高利貸業者對後者的誅求,就不能像他過去對前者那樣酷刻,因為商工業自己不能獲利或虧本,他們顯然是不會繼續借款的。
然而利息被壓低下來,還有其他更基本的原因。
在商工業發展過程中,社會資本的累積,會相應增加待放的生息資本,結局,生息資本所能期待的利息,就不能不相應低減了。
生息資本利息低微,小量的放款,或憑了個人蓄積的放款,不但不易維持放款者的生活,也不夠供應日益擴展的生産事業規模,由是,生息資本中的高利貸業,就為适應新興生産事業要求而發生的銀行業所代替。
而同時,得到了銀行業支持而益能擴大其規模,增加其累積的生産資本,就開始對商業資本立于支配地位。
一向不容易辨識其來源的商業資本利潤乃至生息資本利息,至是始明顯表現出它們是從産業資本利潤中分派來的。
在上述曆史性的客觀演變中,經濟科學為我們指證出了利息與利潤相關聯的幾個基本法則: 第一,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是利息率決定利潤率;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則是利潤率決定利息率。
——這個法則的定立不但需要透過一些極易蒙混的現象,且應就這法則作用的範圍加以限界。
顯然的,在任何一個社會,其利息率大緻是固定的,已知的,而利潤則是不易确定的,就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平均利潤,亦是如此。
這種表象,很容易給人以利潤率是受支配于利息率的印象。
但事實恰好相反。
在一定場合一定時間内的資本主義的确定利息率,正是把當地這時以前先行的利潤率作為基準。
不過,這作為基準的利潤率,不是特殊的額外的利潤率,而是一般的利潤率。
第二,一國利息率的高低,在利息率的差别,實際表示利潤率的差别的限内,是與産業發展的程度成反比例——就在一個經濟發達的社會,它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農村的比較落後的地帶,其利息率一般都比較交通發達的都市方面為高。
這法則活用起來,似不妨由利息的高低,測知一個社會發達的程度。
第三,與産業資本比較來說,商人資本越大,産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小,反之産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大,——就同一社會的諸發展階段說,抑就不同發達程度的各社會說,這法則是均有其妥當性的。
有了上面所結論出來的諸基本法則,我們對于中國的利息形态與利潤形态的說明,就算有了認識上的準備和依據了。
二 中國的利息形态 上面的說明,已暗示我們的研究,須得從利息形态開始。
貸款要求在一定期間以後,給予母金或原本以外的報償,即所謂利息,這是任何社會相同的。
不過舊日歐洲社會受耶稣誡律的影響,一般譴責乃禁止貸款取息。
而在實際禁令施行的地方,取息往往還比較高,為的是貸款者違反禁令的可能損失,照例是要預先向借債人攤嫁的。
這即是說,限禁利息政策,從來不曾收到預期的效果。
在中國不同,中國曆代王朝對于“坐列販賣,操其奇赢”的商賈,盡管三令五申的禁抑(其禁抑商賈的結果,也大抵和歐洲限禁利息的結果同),對于高利貸業,卻像不曾特别注意到似的。
這原因,當然不能由中國聖人之徒,不曾對高利貸業表示特别憎惡來解釋;反之,卻可由中國曆代作為聖人之徒的士大夫階層,強半是土地所有者兼高利貸業者的這一事實來解釋。
不錯,他們也是會兼營商業的,但商業畢竟另需要一個排場,在身份上不無形格勢禁的地方,兼做高利貸業不必名号大召,可在暗中進行,卻就無傷大雅了。
利息竟像是在名教的“遮羞”作用下受到了特别的縱容。
但何以遭受禁抑的商業極易猖獗起來,而比較縱容了的高利貸業,卻竟不曾在曆史上有過何等煊赫的表現呢?這裡需要更深一層的理解。
在中國作為利息來源的高利貸資本,盡管與所謂土地資本及商業資本,結成了“三位一體”似的不解之緣。
但高利貸業往往是當作擴大商業與集中土地的手段而活動,高利貸業上一有所累積,就當作商業資本,特别是當作土地資本來支出了,就因此故,在中國曆史上的許多社會變動中,我們就隻看到商業與地權造成的禍害,而高利貸業反不與焉,其實推源“禍”始,高利貸業,不但是商人用以控制獨立小生産者或小土地所有者,并由是增其奇赢,集中土地的有效手段,事實上,高利貸業者對于借款者所處的地位,比之商人對于其貨物買賣者,比之需要土地者對于其被需要土地的所有者的地位,是更加有利或有勢力得多。
土地的出賣者以及貨物的買賣者,卻較能選擇其交手的對象,但借債者,特别是為了維持生活的貧困者,他能選擇的範圍,就極狹了,因此之故,予取予求的高利息率,就在無形中成了商業利潤率和土地地租率的指标——雖然後兩者在特别有利條件下的異常高率,又可能促使這個指标擡高水準。
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後,情形一直在變化着。
我們知道:商業資本早經改變了它的古典形态。
地權亦沿着商業資本對它發生的新變化,而改變了或和緩了它在這一方面原來會誘緻的集中趨勢。
不過,大的變動,大體是在沿海都市及交通比較發達的地帶進行,廣大的農村,一般隻不過在單純商品貨币關系擴大的範圍内,在舊式農業手工業因此引起分離,引起全面破産的範圍内,變換其姿态。
而高利貸業,則不但仍舊在維系其對地權的傳統關系,甚且在廣泛破産與社會資金被吸收到都市的場面下,益形猖獗起來。
同時,在其他方面,因為前述産業資本不易得到正常發展,國人例皆視生産事業為畏途的事實,又敦促都市方面的許多新暴發戶自适其适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
新式金融業,與其說主要是為了适應新商工業擴展的要求而産生,毋甯是為了配合衆多的各色各樣的金利生活者的要求而産生。
但無論如何,這種金利活動的對象,已不是農村的破産者,而在一方面是被意外收入腫脹着需要好好宣洩的人,同時在其他方面,則是一部分商工業者、政府、和專操投機事業的分子,像這種活動的對象,當然不能應用農村高利貸業的利息水準。
此外,我們還需要提到第三個金融活動圈,那是由國際金融資本所設定的。
它們在中國是做的太上金融事業,它們金融活動的對象,是它們的商工業者,中國的金融業者,這已用得着另外一種利息水準;若就它們金融機關最合算的買賣,是吸收中國人的存款一點來說,那就更有此必要了。
在中國境内,我們大體就有三個利息基準在行使着作用着。
第一是外人在華銀行的利息基準,在經驗上的變動限界,一般在百分之四與百分之八之間。
在這限界内,有幾點形成其差率的事實需要指出:外人
但除了極必要的場合外,我還不曾正式論述到這兩個經濟範疇。
為的是需要另作專門的系統的讨論。
對于這兩個經濟範疇,原來是打算分别讨論的,但在讨論過程中,我發覺把它們分别獨立起來,它們相互關聯的許多重要論點,仍非合在一起讨論不可,所以索性采取這個研究方式。
事實上,這樣的把它們合一起來研究的方式,也許對于我們有許多認識上的方便;因為我們将會知道:利息和利潤的個别獨立形态,是要在它們相關聯的發展全過程上去明确理解的,而中國這種對于一般資本主義的利息利潤,具有極大特殊性的利息形态與利潤形态,尤須從利息利潤一般曆史發展過程中得到說明。
我們需要在利息利潤演進全史中,去顯現去發現中國利息利潤的形相。
我們今日一說起利息及利潤來,好像它們清楚明白的是兩個判然個别的範疇。
如其說,經濟對象認識的發展過程,和經濟對象發展的過程,保有相當密切的關聯,我們就很可由利息利潤之認識上的演變,而測知它們在現代以前,并不曾怎樣明确的,由個别的獨立形态,表示出彼此間的為我們今日所理解的内在關系。
直到現代初期,利息還被認為是利得一般,利得正體。
“利潤”這個名目,還不大見諸經傳,重農學派的領導者魁奈(Quesnay)在一七五八年印行他的傑作《經濟表》,表中分資本為原墊資本與年墊資本,對于前者的補償或報酬,被稱之為固定資本利息,而不稱之為利潤。
自然,他所指的利息,也許就是我們今日所說的利潤,但他顯然對利潤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
斯圖亞特(Stuart)在一七六七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之原理研究》,曾把他這個書名,附題為“論自由國家之國内政策”,特别着意于人口、農業、貿易、工業、鑄币、利息、流通、銀行、交換、公債及賦稅。
這個特緻的标題,幾乎把一切主要的經濟名目都提到了,但不提及利潤(雖然也未談到地租)。
在他,利潤是由利息來代表的。
不錯,在這些“準現代”作家以前,就是經院派學者們,也并非意識到兩者的差别。
安東尼努(Antoninus)所謂“貨币本身無利益,商人把它使用起來才有利益”,用借者貸者兩受其利的可能,來使利息合理化,言外已暗示着利潤的合理存在了。
不過,明确把利潤由利息區分開,還是後期重農學者杜爾閣(Turgot)的業績,他認定資本有五個用途,即購買土地,制造企業上的墊支,農業上的墊支,商業上的墊支,再加行息的貸金。
每種用途,都須得到利益。
利息不過其中之一罷了。
但使利潤由利息獨立起來,仍未脫初期的認識階段。
現代資本主義的利息,反過來,是從同性質的利潤去取得它的存在的。
此中症結,在一七五〇年,即由馬希(Massie)所著的《自然利息率論》中,最初予以揭破,他說:人們為要使用他們借來的東西,必須支付利息,這種利息,便是他所能生産的利潤的一部分。
亞丹斯密在一七七六年出版的《國富論》中,明确表示:使用貨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須受支配于使用貨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潤。
此後,居爾巴特(Gilbert)複于一八三四年在所著《銀行業的曆史與原理》中表明:為圖利潤而借錢的人,應以利潤的一部分給貸者,那是一個自明的自然正義的原則。
對于利息與利潤關系的這種認識的演變,顯然不能用智慧或天才的高低來說明,那有現實發展作為它的基礎,在以前,利息其所以被視為利得一般,就因為貸出貨币被看為是資本一般,資本正體。
《聖經》上特别責難利息,利息問題障蔽了商業利潤問題的提出,因為當時的商業經營者,是慣把高利貸者的利得要求,拿來掩飾他們的利得要求。
到後來,特别是到了近代初期,商業産業特别發達起來,機能資本在社會的比重,亦逐漸大于生息資本。
生息資本活動的主要對象,已不是借債維持生活或借債享樂的人,而是借債從事商工業的人,高利貸業者對後者的誅求,就不能像他過去對前者那樣酷刻,因為商工業自己不能獲利或虧本,他們顯然是不會繼續借款的。
然而利息被壓低下來,還有其他更基本的原因。
在商工業發展過程中,社會資本的累積,會相應增加待放的生息資本,結局,生息資本所能期待的利息,就不能不相應低減了。
生息資本利息低微,小量的放款,或憑了個人蓄積的放款,不但不易維持放款者的生活,也不夠供應日益擴展的生産事業規模,由是,生息資本中的高利貸業,就為适應新興生産事業要求而發生的銀行業所代替。
而同時,得到了銀行業支持而益能擴大其規模,增加其累積的生産資本,就開始對商業資本立于支配地位。
一向不容易辨識其來源的商業資本利潤乃至生息資本利息,至是始明顯表現出它們是從産業資本利潤中分派來的。
在上述曆史性的客觀演變中,經濟科學為我們指證出了利息與利潤相關聯的幾個基本法則: 第一,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是利息率決定利潤率;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則是利潤率決定利息率。
——這個法則的定立不但需要透過一些極易蒙混的現象,且應就這法則作用的範圍加以限界。
顯然的,在任何一個社會,其利息率大緻是固定的,已知的,而利潤則是不易确定的,就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平均利潤,亦是如此。
這種表象,很容易給人以利潤率是受支配于利息率的印象。
但事實恰好相反。
在一定場合一定時間内的資本主義的确定利息率,正是把當地這時以前先行的利潤率作為基準。
不過,這作為基準的利潤率,不是特殊的額外的利潤率,而是一般的利潤率。
第二,一國利息率的高低,在利息率的差别,實際表示利潤率的差别的限内,是與産業發展的程度成反比例——就在一個經濟發達的社會,它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農村的比較落後的地帶,其利息率一般都比較交通發達的都市方面為高。
這法則活用起來,似不妨由利息的高低,測知一個社會發達的程度。
第三,與産業資本比較來說,商人資本越大,産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小,反之産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大,——就同一社會的諸發展階段說,抑就不同發達程度的各社會說,這法則是均有其妥當性的。
有了上面所結論出來的諸基本法則,我們對于中國的利息形态與利潤形态的說明,就算有了認識上的準備和依據了。
二 中國的利息形态 上面的說明,已暗示我們的研究,須得從利息形态開始。
貸款要求在一定期間以後,給予母金或原本以外的報償,即所謂利息,這是任何社會相同的。
不過舊日歐洲社會受耶稣誡律的影響,一般譴責乃禁止貸款取息。
而在實際禁令施行的地方,取息往往還比較高,為的是貸款者違反禁令的可能損失,照例是要預先向借債人攤嫁的。
這即是說,限禁利息政策,從來不曾收到預期的效果。
在中國不同,中國曆代王朝對于“坐列販賣,操其奇赢”的商賈,盡管三令五申的禁抑(其禁抑商賈的結果,也大抵和歐洲限禁利息的結果同),對于高利貸業,卻像不曾特别注意到似的。
這原因,當然不能由中國聖人之徒,不曾對高利貸業表示特别憎惡來解釋;反之,卻可由中國曆代作為聖人之徒的士大夫階層,強半是土地所有者兼高利貸業者的這一事實來解釋。
不錯,他們也是會兼營商業的,但商業畢竟另需要一個排場,在身份上不無形格勢禁的地方,兼做高利貸業不必名号大召,可在暗中進行,卻就無傷大雅了。
利息竟像是在名教的“遮羞”作用下受到了特别的縱容。
但何以遭受禁抑的商業極易猖獗起來,而比較縱容了的高利貸業,卻竟不曾在曆史上有過何等煊赫的表現呢?這裡需要更深一層的理解。
在中國作為利息來源的高利貸資本,盡管與所謂土地資本及商業資本,結成了“三位一體”似的不解之緣。
但高利貸業往往是當作擴大商業與集中土地的手段而活動,高利貸業上一有所累積,就當作商業資本,特别是當作土地資本來支出了,就因此故,在中國曆史上的許多社會變動中,我們就隻看到商業與地權造成的禍害,而高利貸業反不與焉,其實推源“禍”始,高利貸業,不但是商人用以控制獨立小生産者或小土地所有者,并由是增其奇赢,集中土地的有效手段,事實上,高利貸業者對于借款者所處的地位,比之商人對于其貨物買賣者,比之需要土地者對于其被需要土地的所有者的地位,是更加有利或有勢力得多。
土地的出賣者以及貨物的買賣者,卻較能選擇其交手的對象,但借債者,特别是為了維持生活的貧困者,他能選擇的範圍,就極狹了,因此之故,予取予求的高利息率,就在無形中成了商業利潤率和土地地租率的指标——雖然後兩者在特别有利條件下的異常高率,又可能促使這個指标擡高水準。
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後,情形一直在變化着。
我們知道:商業資本早經改變了它的古典形态。
地權亦沿着商業資本對它發生的新變化,而改變了或和緩了它在這一方面原來會誘緻的集中趨勢。
不過,大的變動,大體是在沿海都市及交通比較發達的地帶進行,廣大的農村,一般隻不過在單純商品貨币關系擴大的範圍内,在舊式農業手工業因此引起分離,引起全面破産的範圍内,變換其姿态。
而高利貸業,則不但仍舊在維系其對地權的傳統關系,甚且在廣泛破産與社會資金被吸收到都市的場面下,益形猖獗起來。
同時,在其他方面,因為前述産業資本不易得到正常發展,國人例皆視生産事業為畏途的事實,又敦促都市方面的許多新暴發戶自适其适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
新式金融業,與其說主要是為了适應新商工業擴展的要求而産生,毋甯是為了配合衆多的各色各樣的金利生活者的要求而産生。
但無論如何,這種金利活動的對象,已不是農村的破産者,而在一方面是被意外收入腫脹着需要好好宣洩的人,同時在其他方面,則是一部分商工業者、政府、和專操投機事業的分子,像這種活動的對象,當然不能應用農村高利貸業的利息水準。
此外,我們還需要提到第三個金融活動圈,那是由國際金融資本所設定的。
它們在中國是做的太上金融事業,它們金融活動的對象,是它們的商工業者,中國的金融業者,這已用得着另外一種利息水準;若就它們金融機關最合算的買賣,是吸收中國人的存款一點來說,那就更有此必要了。
在中國境内,我們大體就有三個利息基準在行使着作用着。
第一是外人在華銀行的利息基準,在經驗上的變動限界,一般在百分之四與百分之八之間。
在這限界内,有幾點形成其差率的事實需要指出: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