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中國商品與商品價值形态
關燈
小
中
大
被分割,卻毋甯在注意其增殖的價值部分,在如何的被分割,并由誰所分割。
(三)中國商品價值的一般特征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已大體明了中國社會的商品及其價值之特質了。
中國社會的各種生産組織,以生産使用價值為主要目标的部分,雖大體解體變形了,且還正在不絕解體中,但直至今日為止,确仍有一大部分生産物,特别是農業上的原生産物,還是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出來。
即生産者對于它們的生産,不是為了拿去交換,而是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為了交換價值,而是為了使用價值。
在這裡,我們用不着比較: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部分,是大于或小于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部分。
但我們可以在發展的觀點上,這樣斷言: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這一部分,愈到挽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數量上,還不一定能對那一部分,即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的部分,持有絕對優勢,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着優勢的,已經是商品經濟成分;現代國際資本早把我們轉入了世界商品貨币關系中,無論我們願意不願意,我們要生産,就不能不注意被生産出來的東西,具有如何的交換價值。
不過,中國社會的這種商品價值關系的促成,即使生産物,由使用價值生産,移向交換價值生産的這種轉化關系的促成,主要是由于商業資本(國際的,買辦的,國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間活動的結果,所以,在國内外市場上,使生産物之成本價格和市場價格相比較的事,并不是由生産者自己來做,而是由商人來做,這一來,商品價值的大小,就俨然不是以商品生産時所費的勞動量為依據,而是以商人的意興或慷慨為依據了;對于生産者或産業經營者,商品的價值,自然是看他們能從商人那裡換得多少貨币,自然是有極濃厚的偶然的性質。
而且這種事實,更由種種障礙商品流通的社會的政治的因素加強了。
在商業上,原是以“賤買貴賣”為支配法則。
商人隻懂得一種哲學,即欺騙哲學。
在商業受着産業的制約的限内,即在流通過程被當作生産的一個因素的限内,那種法則的運用,那種哲學的發揮,是受到了限制的。
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業上并沒有何等等價的關系存在,沒有明确的價值法則存在。
那裡所有的價值概念,僅是由于被買被賣的諸商品,都是價值,都是社會勞動的體現。
不錯,許多現代國家的商品生産,都曾經過商業資本行使支配的這個階段,即是說,在它開始商品生産的初期,它的商品,也隻是在被買被賣時看作價值,才表現出價值的概念。
但等到它把商業資本依以活動的舊的生産關系逐漸突破了,産業資本代替商業資本立在主導地位了,商品的價值關系,就相應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競争的作用上表示出了運動的法則。
然而,中國依據種種社會的政治的理由,在将近一百年的現代化的過程中,始終不曾讓産業資本對商業資本擡起頭來:就我們這裡所論及的問題說,即始終不曾讓商品的生産,商品的運動,以價值法則為根據。
不但此也,由産業不發達所導來的價值形态,必然會因其内在的本質的關系,使它要把較大量的勞動,表現在較小量的同種商品中;把較大的交換價值,表現在較小的使用價值中。
因為生産這種商品形态的社會,由産業不發達所引起的過剩勞動,所引起的廉價的過剩勞動,一定會阻礙着機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産物,浪費去較大量的勞動,包含着較大量的價值。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由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産活動,使它不絕應用新機械,不絕改良技術,以圖對同業競争者,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潤;而在我們的社會中,由同樣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産活動,卻使它選擇相反的途徑,就是它與其在不易獲取資金,和不易獲取機械的限制下,采用機械,就甯不如采用随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産工具即勞動力。
這一來,在他國的機械驅逐勞動力的傾向,在我們卻變成了勞動力驅逐機械的傾向。
這傾向,當然會使勞動生産力減低,使勞動者須以較大部分的時間,再生産維持他自己的生活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價值。
也就是說,隻能以較小時間來生産剩餘價值。
結局,要維持同量的剩餘價值,就須使用較多數的勞動者,或使他們過着更困難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更不照交換價值法則的工資,來維持其困難的生存。
要之,商品價值的關系,是一種社會的關系。
特定的社會形态,當然有适應着它,配合着它的特定商品形态和價值形态。
中國的商品運動,既然無法突破封建傳統的及國際資本統治的諸種障礙,則在它的運動過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價值關系,顯出極不明确,極不完備的姿态來。
如我在前面所說,中國的商品,大體上,不是當作商品生産出來,不是當作交換價值生産出來,而主要是由于從屬于國際資本的我們的商業,以及與商業連同作用的高利貸業,多方促使我們那些原本是當作使用價值生産出來的土産物變為商品,所以,它們之被投到市場上來,就大抵不是由于生産者,不是由于産業資本家,為了追求成本價格以上的平均利潤使然,倒反而是由于各種各色的商人(買辦式的,兼為高利貸者的,兼為官的),利用一般獨立手工業者農民乃至制造業者的不利地位,以便勒索高額利得使然。
在這種情形下,中國社會的商品價值關系,盡管在長期的現代化曆程中有了不少的改變,但在本質上,仍不免是前資本的,小生産的。
前資本的,小生産的商品運動,就顯然不是依着正常價值法則作用的結果。
生産一般的不是由産業資本家所主動,剩餘價值根本不能轉化為統一的利潤形态,商業利潤,利息,乃至其他所得形态,更自無從由總産業利潤分派出來;在一般的生産經營者兼為勞動者的場合,固不必說,就是在勞資顯然起了分化的較大的企業經營上,一般領受工資的勞動者,盡管其工資所得,不夠維持最低生活水準,而他們的企業主,卻并不因此就能獲有合理的利潤,我們社會工資,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和企業主的合理利潤,或者是勞動者兼企業主的起碼利得,都為控制或操縱生産的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以及其他的原始收奪方式所侵蝕了。
而在這裡還得特别指出的,就是照應着我們這種落後的商品價值關系,在國際資本作用下,一定會依着通常殖民地對宗主國的經濟交往或商品勞動移轉過程,而使我們上述的商業,高利貸業落後地權以及其他經濟外榨取所得,都直接的,迂回的通過不平等的對外貿易,對外債務,對外存款等等方式,變成了國外資本的特殊利益。
在這種意義上,中國社會的剩餘生産物或剩餘價值的最大的或最後的收奪者,就甯是國際資本家,而我們的各種各色的商業者(官,地主,高利貸業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商業者的化身)倒反而是按照其對于國際資本的服務程度,而分取那種剩餘價值的餘額。
如其說,商品價值的發展的程度及其表現的形态,可以決定一個社會的本質及其全般經濟的特定範疇,那我們上面有關中國社會商品價值的闡述就應當被視為理解中國全般經濟中其他一切形态——如貨币形态,資本形态,工資形态,利潤形态等等——的鎖鑰。
本篇問題研究 一、商品何以是一個曆史的經濟形态?商品是怎樣形成?它将如何歸于消滅? 二、由為買而賣的交換方式,變到為賣而買的交換方式,何以需要社會生産條件與分配關系都有本質的變革? 三、制造業在大工業占着支配地位的社會,為什麼更具有非資本主義的性質?試就中國社會的制造業性質予以說明。
四、土地的商品化,為什麼一般是先于勞動力的商品化?而中國社會的土地自由買賣,為什麼不能招緻勞動力的真正的自由買賣? 五、中國的商品,在價值增殖過程上,在增殖價值實現過程上,為什麼都顯不出一般商品價值法則的作用? 六、不等價交換應如何去理解? 七、強使生産物變為商品的商業,和商品運動成形的商業,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八、中國社會生産的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剩餘價值,由誰掠奪去了? *** [1]價值法則一辭,這裡系就其較廣義方面立論;較狹義的價值法則概念,與生産價格法則有别,卡爾曾明确指出(見中譯本《資本論》第三卷第一二五頁):“商品是依照價值交換,或是近于依照價值交換,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階段。
商品依照生産價格的交換,卻必須在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後,才能夠發生。
”但緊接着,他又這樣表示:“無論各種商品的價格,最初是依何種方法來互相确定,互相規束,價值法則總會支配着它的變更。
”我這裡述及的價值法則或價值律,顯然是指着最後支配着商品價格變動的價值法則而言,在這種意義上,生産價格法則,是當作它貫徹作用之一特殊的表現。
[2]在後面論及中國工資形态時将進一步予以分析。
(三)中國商品價值的一般特征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已大體明了中國社會的商品及其價值之特質了。
中國社會的各種生産組織,以生産使用價值為主要目标的部分,雖大體解體變形了,且還正在不絕解體中,但直至今日為止,确仍有一大部分生産物,特别是農業上的原生産物,還是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出來。
即生産者對于它們的生産,不是為了拿去交換,而是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為了交換價值,而是為了使用價值。
在這裡,我們用不着比較: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部分,是大于或小于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部分。
但我們可以在發展的觀點上,這樣斷言: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産出來的這一部分,愈到挽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數量上,還不一定能對那一部分,即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産的部分,持有絕對優勢,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着優勢的,已經是商品經濟成分;現代國際資本早把我們轉入了世界商品貨币關系中,無論我們願意不願意,我們要生産,就不能不注意被生産出來的東西,具有如何的交換價值。
不過,中國社會的這種商品價值關系的促成,即使生産物,由使用價值生産,移向交換價值生産的這種轉化關系的促成,主要是由于商業資本(國際的,買辦的,國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間活動的結果,所以,在國内外市場上,使生産物之成本價格和市場價格相比較的事,并不是由生産者自己來做,而是由商人來做,這一來,商品價值的大小,就俨然不是以商品生産時所費的勞動量為依據,而是以商人的意興或慷慨為依據了;對于生産者或産業經營者,商品的價值,自然是看他們能從商人那裡換得多少貨币,自然是有極濃厚的偶然的性質。
而且這種事實,更由種種障礙商品流通的社會的政治的因素加強了。
在商業上,原是以“賤買貴賣”為支配法則。
商人隻懂得一種哲學,即欺騙哲學。
在商業受着産業的制約的限内,即在流通過程被當作生産的一個因素的限内,那種法則的運用,那種哲學的發揮,是受到了限制的。
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業上并沒有何等等價的關系存在,沒有明确的價值法則存在。
那裡所有的價值概念,僅是由于被買被賣的諸商品,都是價值,都是社會勞動的體現。
不錯,許多現代國家的商品生産,都曾經過商業資本行使支配的這個階段,即是說,在它開始商品生産的初期,它的商品,也隻是在被買被賣時看作價值,才表現出價值的概念。
但等到它把商業資本依以活動的舊的生産關系逐漸突破了,産業資本代替商業資本立在主導地位了,商品的價值關系,就相應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競争的作用上表示出了運動的法則。
然而,中國依據種種社會的政治的理由,在将近一百年的現代化的過程中,始終不曾讓産業資本對商業資本擡起頭來:就我們這裡所論及的問題說,即始終不曾讓商品的生産,商品的運動,以價值法則為根據。
不但此也,由産業不發達所導來的價值形态,必然會因其内在的本質的關系,使它要把較大量的勞動,表現在較小量的同種商品中;把較大的交換價值,表現在較小的使用價值中。
因為生産這種商品形态的社會,由産業不發達所引起的過剩勞動,所引起的廉價的過剩勞動,一定會阻礙着機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産物,浪費去較大量的勞動,包含着較大量的價值。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由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産活動,使它不絕應用新機械,不絕改良技術,以圖對同業競争者,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潤;而在我們的社會中,由同樣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産活動,卻使它選擇相反的途徑,就是它與其在不易獲取資金,和不易獲取機械的限制下,采用機械,就甯不如采用随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産工具即勞動力。
這一來,在他國的機械驅逐勞動力的傾向,在我們卻變成了勞動力驅逐機械的傾向。
這傾向,當然會使勞動生産力減低,使勞動者須以較大部分的時間,再生産維持他自己的生活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價值。
也就是說,隻能以較小時間來生産剩餘價值。
結局,要維持同量的剩餘價值,就須使用較多數的勞動者,或使他們過着更困難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更不照交換價值法則的工資,來維持其困難的生存。
要之,商品價值的關系,是一種社會的關系。
特定的社會形态,當然有适應着它,配合着它的特定商品形态和價值形态。
中國的商品運動,既然無法突破封建傳統的及國際資本統治的諸種障礙,則在它的運動過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價值關系,顯出極不明确,極不完備的姿态來。
如我在前面所說,中國的商品,大體上,不是當作商品生産出來,不是當作交換價值生産出來,而主要是由于從屬于國際資本的我們的商業,以及與商業連同作用的高利貸業,多方促使我們那些原本是當作使用價值生産出來的土産物變為商品,所以,它們之被投到市場上來,就大抵不是由于生産者,不是由于産業資本家,為了追求成本價格以上的平均利潤使然,倒反而是由于各種各色的商人(買辦式的,兼為高利貸者的,兼為官的),利用一般獨立手工業者農民乃至制造業者的不利地位,以便勒索高額利得使然。
在這種情形下,中國社會的商品價值關系,盡管在長期的現代化曆程中有了不少的改變,但在本質上,仍不免是前資本的,小生産的。
前資本的,小生産的商品運動,就顯然不是依着正常價值法則作用的結果。
生産一般的不是由産業資本家所主動,剩餘價值根本不能轉化為統一的利潤形态,商業利潤,利息,乃至其他所得形态,更自無從由總産業利潤分派出來;在一般的生産經營者兼為勞動者的場合,固不必說,就是在勞資顯然起了分化的較大的企業經營上,一般領受工資的勞動者,盡管其工資所得,不夠維持最低生活水準,而他們的企業主,卻并不因此就能獲有合理的利潤,我們社會工資,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和企業主的合理利潤,或者是勞動者兼企業主的起碼利得,都為控制或操縱生産的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以及其他的原始收奪方式所侵蝕了。
而在這裡還得特别指出的,就是照應着我們這種落後的商品價值關系,在國際資本作用下,一定會依着通常殖民地對宗主國的經濟交往或商品勞動移轉過程,而使我們上述的商業,高利貸業落後地權以及其他經濟外榨取所得,都直接的,迂回的通過不平等的對外貿易,對外債務,對外存款等等方式,變成了國外資本的特殊利益。
在這種意義上,中國社會的剩餘生産物或剩餘價值的最大的或最後的收奪者,就甯是國際資本家,而我們的各種各色的商業者(官,地主,高利貸業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商業者的化身)倒反而是按照其對于國際資本的服務程度,而分取那種剩餘價值的餘額。
如其說,商品價值的發展的程度及其表現的形态,可以決定一個社會的本質及其全般經濟的特定範疇,那我們上面有關中國社會商品價值的闡述就應當被視為理解中國全般經濟中其他一切形态——如貨币形态,資本形态,工資形态,利潤形态等等——的鎖鑰。
本篇問題研究 一、商品何以是一個曆史的經濟形态?商品是怎樣形成?它将如何歸于消滅? 二、由為買而賣的交換方式,變到為賣而買的交換方式,何以需要社會生産條件與分配關系都有本質的變革? 三、制造業在大工業占着支配地位的社會,為什麼更具有非資本主義的性質?試就中國社會的制造業性質予以說明。
四、土地的商品化,為什麼一般是先于勞動力的商品化?而中國社會的土地自由買賣,為什麼不能招緻勞動力的真正的自由買賣? 五、中國的商品,在價值增殖過程上,在增殖價值實現過程上,為什麼都顯不出一般商品價值法則的作用? 六、不等價交換應如何去理解? 七、強使生産物變為商品的商業,和商品運動成形的商業,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八、中國社會生産的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剩餘價值,由誰掠奪去了? *** [1]價值法則一辭,這裡系就其較廣義方面立論;較狹義的價值法則概念,與生産價格法則有别,卡爾曾明确指出(見中譯本《資本論》第三卷第一二五頁):“商品是依照價值交換,或是近于依照價值交換,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階段。
商品依照生産價格的交換,卻必須在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後,才能夠發生。
”但緊接着,他又這樣表示:“無論各種商品的價格,最初是依何種方法來互相确定,互相規束,價值法則總會支配着它的變更。
”我這裡述及的價值法則或價值律,顯然是指着最後支配着商品價格變動的價值法則而言,在這種意義上,生産價格法則,是當作它貫徹作用之一特殊的表現。
[2]在後面論及中國工資形态時将進一步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