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中國商品與商品價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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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的有利條件。
雇傭勞動者利用勞動力價格關系的不确定,任意使工資低落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
但他們這樣把工資壓低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所造出的更多量剩餘價值,除了少數的場合,除了外人經辦産業的場合,能實現為其超額利潤外,其餘幾乎都不曾實現出來,這是需要進一步去說明的。
(2)中國商品增殖價值的實現過程 商品在生産過程所增殖的價值,是要它被投到流通過程或交換過程才能實現的。
在交換方式一直是與生産方式相照應着的限内,中國的商品市場,就必然要存在着一些妨礙剩餘價值依照現代市場活動程序來實現的事實。
在交換過程上,大體是由兩種經濟運動形态支配着:一是商品運動,一是貨币運動。
商品運動的擔當者是商品經營者即商人,而貨币運動的擔當者則是貨币經營者即金錢業者。
這兩種人,在現代以前的社會中,其業務并未分得十分明顯。
現代分工發達,金融業者遂從商業分離出來,而擔當其特殊任務了。
在一個由資本主義生産方法行使支配的社會中,商人照例是為商品生産者或産業資本家,分擔流通的任務。
在社會分工的意義上,他對産業資本家是獨立的;但他的資本即商業資本的活動,卻随在受着産業資本的制約。
在這種關系上,商業資本被認為是由産業資本所支配。
同時,産業資本也要對商業資本立在主導的地位,商業資本始不緻演着破壞生産的作用,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産關系始得建立起來。
事實告訴我們:在中國社會交換過程中,有以次兩個隸屬關系的系列在作用着。
外商洋行——買辦商業——國粹商業資本——生産事業 外商銀行——新式銀行業——錢業——高利貸業 關于這兩個隸屬系列,個别單位依存的隸屬的關系,以及這兩系列相互間的關系,每個有中國社會常識的人,差不多都是能夠體驗出來的。
除了若幹地區的若幹大新式企業而外,一切工業品乃至農業品之投到市場,都或多或少的是采取不正規的方式。
大部分制造業的産品,似都帶有“預定生産”的特質。
企業者強半是應允把産品,按照預定條件讓給商人的情形下,由商人那裡取得他們所需要的原料,和用以更新勞動工具,購買勞動力的資金。
農業上的産品,特别是那些專門化了的農業部門的産品,大抵都通過了高利貸,而在産品未成熟以前,就已經依“預賣”“預買”的諸般方式,被處理了。
此外,當然還有一部分未經上述方式被處理的産品,但因一般産品都是小規模經營的産物,又因農産品搬運上的困難,及不規則的捐稅的妨阻,都不得不在未脫原始性的附近定期市集中将其脫售。
這種原始市場之不利于生産者,和有利于一般搜購者囤積者的實況,是非常明白的。
至若各種落後特權在流通界造成的阻滞作用,以及憑恃特權在商品運動貨币運動上引起的障礙,随在都可找到例證。
而商人高利貸業者照例在原生産物及半制品收獲期完成期壓低價格,而在這以後乃高提價格的欺騙行為,則毋甯是司空見慣,且視為合理的事了。
此外,在對外貿易關系上,由不完全的關稅權、工業權及交通權,所給予産業上的困厄,當亦在交換過程上很明顯的表現出來。
實例是不勝枚舉的。
但我們在這裡隻能原則的提到,且将中國商品流通的一般特征,綜括為以次三點: 第一特征是:商業使生産物成為商品,而不是商品運動形成商業。
這就是說:“廣搜各地物産,統辦環球制品”的買辦性商業,發揮了極大的販運業的機能:它強制的逼着舊式的農工合體經濟組織解體,促使工農業分工化,專業化,結局,一切産業上的分工和交換關系的促進,就像是在執行商業資本(國際的和國粹的)的命令和強求。
這事實,不但說明生産不能把流通吸收進來,作為它的一個因素,且反而像是流通在禦用生産,并且把生産制約在便于它行使支配的限度了。
第二特征是:全商品流通過程,在為不等價的交換關系所支配着。
而這種不等價交換,可以從對内對外兩方面來簡括說明,就對外不等價關系講,一個落後國家的勞動生産物,很顯然的,要比一個先進國家的同一勞動生産物,包含着更多的勞動,即是說,具有更大的交換價值。
但由于種種不平等條約的束縛,在結局上,我們所消費的外國制品,要支出更多勞動或更大價值的産物。
我們向外購買,我們向外販賣,都受了種種條約規定的限制,表面上雖然像是通過自由競争的市場,其實是在諸種不平等條約下面,行着不等價的交換。
至于在國内的市場上,工農業品間之不等價交換,亦是非常顯然的。
本來在許多現代國家中,農業上的資本有機構成,一般都較工業為低位,以工業品與農産品交換,也往往能換取較大量的勞動或較多的價值。
但在中國,情形卻較為特殊。
中國工業在舶來制品壓迫下,很需要把工業生産物中占有最重要成分的原料的價格,特别壓低,借資補償。
而在工農業均受商業操縱的情形下,與商業有較密切聯系的工業(就令把一切其他社會條件,即與農業相對待而言,有較多便利的社會條件抛開不講),是不難多方犧牲農業的。
第三特征是:超額的較多量的剩餘價值之實現,不是在價值法則下進行,而是在非價值法則下進行;不是由于各依生産價格來行使交換的自由競争,而是由于賤買貴賣的欺騙,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強制,更本質的,是由于各種封建的勞動形态之保留。
(3)中國商品剩餘價值的分割過程 在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産下,因為購買生産手段的價格是大體确定的,購買勞動力的價格亦是大體确定的;至少,作為商品的生産手段與勞動力的購入,和作為商品的它們的生産物的賣出,都有公開市場的競争在作用着,可以由此測知商品的成本及其平均利潤的限度。
中國上述的生産方式及交換方式,因為參雜着落後的,特權的,次殖民地的幹涉作用,根本就不易确定生産價格,從而,就使其生産物的剩餘價值,具有極大的任意的伸縮性。
不但此也;在商品生産下的商品,其剩餘價值,一定要通過交換過程才能實現;剩餘價值的獲得者,亦是要在這個過程完結以後,才能确實得到其所應得的份額。
但在中國不同,中國商品的剩餘價值,不但在量上,可以随時任意伸縮,并且,那種可以任意伸縮的剩餘價值的占有或分割,不僅會在交換過程中進行,甚且會在生産過程中進行。
在商業資本(國際的及國粹的)作為生産者間或生産者與消費者間之總樞紐而作用着的情形下,商品的剩餘價值的産出及其實現,都不允許産業資本或生産者資本發生領導的作用,從而,産業(這裡單就工業立論)資本利潤如其存在着的話(事實上,許多生産事業,根本就沒有利潤,生産事業經營者,以利潤名義獲得的那一分報酬,實不過工資轉化之結果罷了),那倒反而是由商業資本利潤殘留下來的。
商業利潤不是由産業利潤分出,産業利潤卻竟是由商業利潤分出,這種剩餘價值分割方式,已經是夠落後了,夠特殊了,但如把考察移向農業領域,我們将發現更不現代化的事實。
資本主義的農業生産,因為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對工業資本有機構成為落後,為低位的緣故,一般原是有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存在着的。
但依照我們前面的分析,中國農村的土地,對于資本是處在絕對優越的地位,農業家對于他的經營,能否得到利潤,不是取決于他的資本條件,而是取決于他的勞動條件,尤其是取決于他取得土地的條件。
地租仍大體是剩餘價值形态一般,利潤不過是由地租那裡分割出來的一個可憐的份額。
要不然,就是從他的雇傭勞動者的極低工資中抽取出來的工資部分的變名而已。
因為投資在工業特别是制造業上,或者投資在農業生産上,都不易獲得确定的可靠的利潤,社會上的資金,就不容易誘緻于生産事業方面,且反而會被吸收到不生産的事業方面,這是商業、高利貸特别跳梁活躍的原因,同時也是土地被看作商業擴大活動之對象的原因。
工農生産事業因為不易張羅到生産資金,就不得不忍受商業高利貸的剝削,不得不忍受高率地租的剝削,反過來,正惟其它們遭受了多方的剝削,這才又造出了進一步被剝削的前提條件。
在這裡,我們已不難發現它們在從事商品生産時所造出的剩餘價值,該是如何被分割着,并該是如何會在交換過程中,甚至在生産過程中,就被分割去了的症結所在了。
最後,我們還得指出:一切經濟外的榨取,無論是在對外關系上,由不平等條約所引起的;抑是在對内關系上,由種種封建的或不合理的規制所引起的,均在直接間接參加剩餘價值的分割。
事實上,所有上面指出的這許多分割剩餘價值的因素,并還不止分割到商品所增殖的價值部分,甚且往往侵蝕到了它原來墊支出的資本價值部分了。
然而,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與其說是商品價值(包括墊支價值及增殖價值)在如何的程度
雇傭勞動者利用勞動力價格關系的不确定,任意使工資低落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
但他們這樣把工資壓低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所造出的更多量剩餘價值,除了少數的場合,除了外人經辦産業的場合,能實現為其超額利潤外,其餘幾乎都不曾實現出來,這是需要進一步去說明的。
(2)中國商品增殖價值的實現過程 商品在生産過程所增殖的價值,是要它被投到流通過程或交換過程才能實現的。
在交換方式一直是與生産方式相照應着的限内,中國的商品市場,就必然要存在着一些妨礙剩餘價值依照現代市場活動程序來實現的事實。
在交換過程上,大體是由兩種經濟運動形态支配着:一是商品運動,一是貨币運動。
商品運動的擔當者是商品經營者即商人,而貨币運動的擔當者則是貨币經營者即金錢業者。
這兩種人,在現代以前的社會中,其業務并未分得十分明顯。
現代分工發達,金融業者遂從商業分離出來,而擔當其特殊任務了。
在一個由資本主義生産方法行使支配的社會中,商人照例是為商品生産者或産業資本家,分擔流通的任務。
在社會分工的意義上,他對産業資本家是獨立的;但他的資本即商業資本的活動,卻随在受着産業資本的制約。
在這種關系上,商業資本被認為是由産業資本所支配。
同時,産業資本也要對商業資本立在主導的地位,商業資本始不緻演着破壞生産的作用,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産關系始得建立起來。
事實告訴我們:在中國社會交換過程中,有以次兩個隸屬關系的系列在作用着。
外商洋行——買辦商業——國粹商業資本——生産事業 外商銀行——新式銀行業——錢業——高利貸業 關于這兩個隸屬系列,個别單位依存的隸屬的關系,以及這兩系列相互間的關系,每個有中國社會常識的人,差不多都是能夠體驗出來的。
除了若幹地區的若幹大新式企業而外,一切工業品乃至農業品之投到市場,都或多或少的是采取不正規的方式。
大部分制造業的産品,似都帶有“預定生産”的特質。
企業者強半是應允把産品,按照預定條件讓給商人的情形下,由商人那裡取得他們所需要的原料,和用以更新勞動工具,購買勞動力的資金。
農業上的産品,特别是那些專門化了的農業部門的産品,大抵都通過了高利貸,而在産品未成熟以前,就已經依“預賣”“預買”的諸般方式,被處理了。
此外,當然還有一部分未經上述方式被處理的産品,但因一般産品都是小規模經營的産物,又因農産品搬運上的困難,及不規則的捐稅的妨阻,都不得不在未脫原始性的附近定期市集中将其脫售。
這種原始市場之不利于生産者,和有利于一般搜購者囤積者的實況,是非常明白的。
至若各種落後特權在流通界造成的阻滞作用,以及憑恃特權在商品運動貨币運動上引起的障礙,随在都可找到例證。
而商人高利貸業者照例在原生産物及半制品收獲期完成期壓低價格,而在這以後乃高提價格的欺騙行為,則毋甯是司空見慣,且視為合理的事了。
此外,在對外貿易關系上,由不完全的關稅權、工業權及交通權,所給予産業上的困厄,當亦在交換過程上很明顯的表現出來。
實例是不勝枚舉的。
但我們在這裡隻能原則的提到,且将中國商品流通的一般特征,綜括為以次三點: 第一特征是:商業使生産物成為商品,而不是商品運動形成商業。
這就是說:“廣搜各地物産,統辦環球制品”的買辦性商業,發揮了極大的販運業的機能:它強制的逼着舊式的農工合體經濟組織解體,促使工農業分工化,專業化,結局,一切産業上的分工和交換關系的促進,就像是在執行商業資本(國際的和國粹的)的命令和強求。
這事實,不但說明生産不能把流通吸收進來,作為它的一個因素,且反而像是流通在禦用生産,并且把生産制約在便于它行使支配的限度了。
第二特征是:全商品流通過程,在為不等價的交換關系所支配着。
而這種不等價交換,可以從對内對外兩方面來簡括說明,就對外不等價關系講,一個落後國家的勞動生産物,很顯然的,要比一個先進國家的同一勞動生産物,包含着更多的勞動,即是說,具有更大的交換價值。
但由于種種不平等條約的束縛,在結局上,我們所消費的外國制品,要支出更多勞動或更大價值的産物。
我們向外購買,我們向外販賣,都受了種種條約規定的限制,表面上雖然像是通過自由競争的市場,其實是在諸種不平等條約下面,行着不等價的交換。
至于在國内的市場上,工農業品間之不等價交換,亦是非常顯然的。
本來在許多現代國家中,農業上的資本有機構成,一般都較工業為低位,以工業品與農産品交換,也往往能換取較大量的勞動或較多的價值。
但在中國,情形卻較為特殊。
中國工業在舶來制品壓迫下,很需要把工業生産物中占有最重要成分的原料的價格,特别壓低,借資補償。
而在工農業均受商業操縱的情形下,與商業有較密切聯系的工業(就令把一切其他社會條件,即與農業相對待而言,有較多便利的社會條件抛開不講),是不難多方犧牲農業的。
第三特征是:超額的較多量的剩餘價值之實現,不是在價值法則下進行,而是在非價值法則下進行;不是由于各依生産價格來行使交換的自由競争,而是由于賤買貴賣的欺騙,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強制,更本質的,是由于各種封建的勞動形态之保留。
(3)中國商品剩餘價值的分割過程 在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産下,因為購買生産手段的價格是大體确定的,購買勞動力的價格亦是大體确定的;至少,作為商品的生産手段與勞動力的購入,和作為商品的它們的生産物的賣出,都有公開市場的競争在作用着,可以由此測知商品的成本及其平均利潤的限度。
中國上述的生産方式及交換方式,因為參雜着落後的,特權的,次殖民地的幹涉作用,根本就不易确定生産價格,從而,就使其生産物的剩餘價值,具有極大的任意的伸縮性。
不但此也;在商品生産下的商品,其剩餘價值,一定要通過交換過程才能實現;剩餘價值的獲得者,亦是要在這個過程完結以後,才能确實得到其所應得的份額。
但在中國不同,中國商品的剩餘價值,不但在量上,可以随時任意伸縮,并且,那種可以任意伸縮的剩餘價值的占有或分割,不僅會在交換過程中進行,甚且會在生産過程中進行。
在商業資本(國際的及國粹的)作為生産者間或生産者與消費者間之總樞紐而作用着的情形下,商品的剩餘價值的産出及其實現,都不允許産業資本或生産者資本發生領導的作用,從而,産業(這裡單就工業立論)資本利潤如其存在着的話(事實上,許多生産事業,根本就沒有利潤,生産事業經營者,以利潤名義獲得的那一分報酬,實不過工資轉化之結果罷了),那倒反而是由商業資本利潤殘留下來的。
商業利潤不是由産業利潤分出,産業利潤卻竟是由商業利潤分出,這種剩餘價值分割方式,已經是夠落後了,夠特殊了,但如把考察移向農業領域,我們将發現更不現代化的事實。
資本主義的農業生産,因為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對工業資本有機構成為落後,為低位的緣故,一般原是有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存在着的。
但依照我們前面的分析,中國農村的土地,對于資本是處在絕對優越的地位,農業家對于他的經營,能否得到利潤,不是取決于他的資本條件,而是取決于他的勞動條件,尤其是取決于他取得土地的條件。
地租仍大體是剩餘價值形态一般,利潤不過是由地租那裡分割出來的一個可憐的份額。
要不然,就是從他的雇傭勞動者的極低工資中抽取出來的工資部分的變名而已。
因為投資在工業特别是制造業上,或者投資在農業生産上,都不易獲得确定的可靠的利潤,社會上的資金,就不容易誘緻于生産事業方面,且反而會被吸收到不生産的事業方面,這是商業、高利貸特别跳梁活躍的原因,同時也是土地被看作商業擴大活動之對象的原因。
工農生産事業因為不易張羅到生産資金,就不得不忍受商業高利貸的剝削,不得不忍受高率地租的剝削,反過來,正惟其它們遭受了多方的剝削,這才又造出了進一步被剝削的前提條件。
在這裡,我們已不難發現它們在從事商品生産時所造出的剩餘價值,該是如何被分割着,并該是如何會在交換過程中,甚至在生産過程中,就被分割去了的症結所在了。
最後,我們還得指出:一切經濟外的榨取,無論是在對外關系上,由不平等條約所引起的;抑是在對内關系上,由種種封建的或不合理的規制所引起的,均在直接間接參加剩餘價值的分割。
事實上,所有上面指出的這許多分割剩餘價值的因素,并還不止分割到商品所增殖的價值部分,甚且往往侵蝕到了它原來墊支出的資本價值部分了。
然而,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與其說是商品價值(包括墊支價值及增殖價值)在如何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