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中國商品與商品價值形态

關燈
度時代,亦并不曾絕迹。

    比如在曆代均田制中,對于寬狹鄉土地的調劑,就設定了可以買賣的變例。

    甚至在推行均田制度最嚴格的唐代,亦允許永業田乃至口分田的變賣。

    均田制崩潰以後,一般的莊園固不必說,就是當作封建王侯貴族僧道們直接榨取基礎的皇莊、寺觀莊院、官田、軍功田等等,其最初的取得,雖或由于贈賜或強奪,其消失或解體,卻有許多是由于拍賣。

    至若以種種形式存在于民間各地的所謂祭祀田或公産,原本經由一族或一姓誓約不許變賣的,後來代遠年湮,終究由種種原因予以變賣處分了。

    這一切,表明土地當作商品來買賣,即使是通過許多限制來進行的,終歸是由來已久,不自今始了。

    我們前面曾說,土地的自由買賣,是勞動力自由買賣的前提條件,那麼,說中國曆代有了相當程度的土地買賣自由,是否就可據此斷定中國早已有了同一程度的勞動力買賣的自由呢? 事實是反對我們這種推論的。

    土地自由買賣,雖是勞動力自由買賣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

    中國舊來最普遍的家内的手工業的工業形态,根本就不允許工資勞動者有何等活動範圍。

    點綴于農村的“外出工資作業”——即指着各種技匠們,掮擔着簡單勞動工具,挨戶尋找工作,借以獲取相當工作報酬的作業;與此相對稱的“自宅工資作業”,即盛行于歐洲封建社會的工業形态,那是技匠們,依着自己的設備經營,對顧客送來的原料,加工制作,而取得其工作報酬——正好說明當時的社會狀況,還不曾造出足以容納工資勞動者的任何機會。

    其在農業方面,由生産手段分離出來的農民(事實上,乃是由工農合體的經濟單位分離出來的農民),隻有一個可能的生路,就是所謂“依托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

    即轉化為更有隸屬性的農奴了。

     要之,在中國社會史演變過程上,土地當作商品買賣的曆史,是比勞動力當作商品買賣的曆史,要古舊得多的。

    鴉片戰役以後,土地自由買賣的傳統拘束和法定規制,已更大大減輕作用了;同時,勞動力以商品姿态出現的事實,亦從脫去封建的行業束縛的消極方面和開拓有效市場的積極方面,得到了支持。

    舶來商品、大炮及各種現代意識,在從物質精神兩方面促成中國舊社會的分解。

    于是在工業上,在農業上,就廣泛的存在着雇傭勞動。

    土地自由買賣以外的社會條件被産生出來,勞動力就以商品的姿态而出現了。

     工業農業生産物商品化了,土地早就商品化了,勞動力亦取得商品化的外觀,這一切,自然可以保證中國社會之商品經濟的性質,但卻還不夠保證中國社會之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産的性質。

    因為,商品要成為資本主義的商品,并不是以它的如何頻繁,如何大規模的出現于市場來決定,而是以它在如何條件下出現在市場來決定;換言之,資本主義的商品,是在資本關系下生産出來的商品。

    所謂資本關系,即生産手段所有者為一階級,使用生産手段者為另一階級的關系。

     所以,我們接着要來考察中國的商品價值。

     二 中國的商品價值形态 (一)商品·價值·價值法則 在前面,我們已經說明了,商品是一個曆史的經濟形态。

    生産物是到了曆史發展的一定階段,始轉化為商品。

    當生産物轉化為商品的時候,為生産它而支出了的勞動,始表現為該物的價值。

     商品與價值的這種内在的不可分的密切關聯,一直在保持着。

    商品的單純價值形态,同時即是勞動生産物之單純的商品形态,商品形态的發展,與價值形态的發展,是一緻的。

     現代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産,是商品形态發展到最高階段的表現,亦就因此之故,價值法則或價值律,乃是價值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達成的最高的發展形态——即價值法則是為社會發展中之一定階段或商品生産階段所特有。

    [1] 一個社會的生産物,是否能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就要看它通過生産過程,通過交換過程,是否都是依照價值法則,而這所謂價值法則的特征,大約可從商品生産的以次三特點上表現出來: 第一,是如前面已經講過的,它生産出來的東西,須當作商品,當作價值而賣出,它用以生産的東西,須當作商品,當作價值而買進。

    其買進正是為了賣出。

     第二,它當作商品賣出時所獲得價值,一定要,至少在當事者主觀拟想上要比它當作買進時所獲的價值大,這個價值差額,即利潤的源泉,亦即所謂剩餘價值。

    而這剩餘價值的獲得者,即是生産手段的所有者。

     第三,它用以生産的諸商品,如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特别是作為剩餘價值之源泉的勞動力,都能依照競争作用下展開的價值律而買進,它所生産出來的産品(工農業品),始能依照競争作用下展開的價值律而賣出。

     (二)在價值律下顯出的中國商品生産的不完備形态 “商品生産”這個語詞,在當作一個社會形态的表識的限内,即作為資本主義生産來理解的限内,所謂“中國的商品生産”雲雲,主要是把“為買而賣”的小商品生産以外的,即具有資本主義生産之外觀的那一部分的商品生産,作為考察的對象。

    這種商品生産是否純粹,是否完備,是否夠得上資本主義的條件,就看它對于價值律的運用,更确切的說,就看它體現上述價值法則,到如何的程度。

    現在,我們可以從以次這三個方面,來測驗中國商品生産的性質,那三個方面就是:(1)看中國商品的價值是怎樣增殖的;(2)看中國商品增殖的價值是怎樣實現的;(3)看中國商品所實現的增殖價值是怎樣分割的。

    茲分别探究如次。

     (1)中國商品價值的增殖過程 商品生産的要件,是勞動工具,勞動對象和勞動力。

    對前兩者所支出的貨币額,稱為不變資本,或不會增殖其原有價值的資本;對後者所支出的貨币額,稱為可變資本,或可能增殖其原有價值的資本。

    商品生産的資本主義性,就是系于這在生産上,由雇傭勞動者所生産的剩餘價值。

    即是說,雇傭勞動的條件,可以大體決定着剩餘價值産生的全過程。

     中國在工業方面,即使是在新式大工業集中的地區,亦尚不曾形成一種允許勞動力,或要求勞動力自由競争的市場。

    在最有現代經營精神的大工業工廠中,一些落後的勞動制度,還被采行着:如領工回家裝作的血汗制,如由工頭招工進行生産的包工制,如把農村逃落至都市,一時找不到工作的男女,包養到他們獲得職業,再在一定期間内,完全占有或分有其報酬的養成工制,以及到農村招雇失業男女工人,以極低代價,勒令其終身勞作的包身工制等等,已算給人一幅非現代性雇傭勞動形态的圖畫了,但在事實上,特别是那些由外國人經營的大工業中,經濟外的榨取、勒索、敲詐,真是無微不至。

    至于在我們前面已經解述過的制造業方面,其全面的勞動形态,差不多都是由親屬的、行幫的、學徒的、副業性的落後關系支配着。

    那裡更不易找到自由競争作用下的勞動力的公開市場。

    而且,就是在這樣落後的雇傭勞動條件下活動的産業勞動者,依據最高的估計,亦還不到四百萬人。

    一般手工業上存在的雇傭勞動者人數,自然比這個數字大得多,但其不夠現代雇傭條件的程度,也自然更大得多。

    [2] 那麼,我們把考察對象移到農業方面去吧。

    仍是依據最高的估計,農業上的雇傭勞動者,将近有三千萬人。

    這三千萬人賴以活動的勞動條件,當然比工業上還要落後得多。

    仆隸式的,親屬式的,臨時季節性的,佃農義務勞動性的,乃至交換勞動式的(包括以勞動交換人力,交換畜力,及換得其他勞動工具等等樣式)各種勞動形态,千奇百态的雜陳着。

    但把它們綜括起來,大體可以顯示出兩個特征:其一是,所有的農業勞動者的雇傭勞動,除了極少的場合外,差不多都不是依托于農業資本,或投用在土地上的資本,而是依托于土地本身。

    在佃農是如此,在被雇于富農乃至被雇于半自耕農及佃農的勞動者,亦是如此。

    富農自耕農是把他自己的土地,作為榨取雇用勞動者的工具;而佃農則是利用他租得的土地,作為榨取勞動者的工具。

    其次是,農業上雇用勞動者,不是因為農業進步,不是因為農業上采用新式農具技術,反而是因為農業不進步,農業愈不進步,愈不改良農具、采行科學方法,就愈需要雇用更多勞動者了。

     總之,無論從工業方面講,抑從農業方面講,中國社會雇傭的勞動條件,還不曾脫卻傳統的封建慣例,還不曾把它的現代性,從公開勞動市場的自由競争作用中表現出來。

    就令在某些場合,已經局部的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這種事實,但因為大的環境還沒有本質的改變,産業發達的條件,還沒有具備,以緻在某些方面可能現代化的雇傭關系,亦不會明朗化了。

     不過,雇傭勞動條件的不曾現代化,或者,勞動力價格關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礙剩餘價值的形成,反之,這也許正是造出更多量剩餘價值或超額利
0.0871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