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國民政府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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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智能,(5)培養科學基礎,(6)養成勞動習慣,(7)啟發藝術興趣。

     第二十四表戊辰學制初中課程表(第一部) 六師範學校課程标準 師範學校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養成小學健全師資的場所,依照師範學校規程第二條的規定,以實行以下各項訓練:(1)鍛煉強健身體,(2)陶融道德品格,(3)培養民族文化,(4)充實科學智能,(5)養成勤勞習慣,(6)啟發研究兒童教育之興趣,(7)培養終身服務教育之精神。

    關于普通師範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曆史、地理、算術、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勞作、美術、音樂、倫理學、教育概論、教育心理、教育測驗及統計、小學教材及教學法及小學行政實習等科。

    其他關于鄉村師範及幼稚師範等課程,則另有規定。

     第二十五表戊辰學制高中普通科課程表 七職業學校課程标準 職業學校為實施生産教育之場所,訓練的目标如下六條:(1)鍛煉強健體格,(2)陶融公民道德,(3)養成勞動習慣,(4)充實職業技能,(5)增進職業道德,(6)啟發創業精神。

    其課程分初級、高級兩種。

    初級職業學校暫分為下列各科:(1)關于農業者如普通農作(稻、棉、麥作等)、蠶業、森林、畜牧、養植、園藝等;(2)關于工業者,如藤竹木工、闆金工、電鍍、簡易機械、電機、電料裝置及修理、鐘表修理、汽車修理、攝影、印刷、制圖、染織、絲織、棉織、毛織、陶瓷、簡易化學工業等;(3)關于商業者,如普通商業簿記、會計、速記、打字、廣告等;(4)關于家事者,如烹饪、洗濯、造花、縫紉、刺繡、理發、育嬰、傭工等;(5)關于其他職業者,視地方需要酌量設立。

    高級職業學校分為下列各科:(1)關于農業者,如農業、森林、蠶桑、畜牧、水畜、園藝等;(2)關于工業者,如機械、電機、應用化學、染織、絲織、棉織、毛織、土木建築、測量等;(3)關于商業者,如銀行簿記、會計、速記、保險、彙兌;(4)關于家事者,如縫紉、刺繡、看護、助産等;(5)于其他職業者,視地方需要,酌量設立。

    凡職業學校,每周教學四十至四十八小時,以職業學科占百分之三十,普通學科占百分之二十,實習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六節畢業會考及成績核算法 一畢業會考 教育官廳對學校舉行畢業會考,是本期近來的一種特殊制度。

    此制創行于民國十九年湖北教育廳,二十一年以後乃通行于全國各省。

    教育部初次頒布了一份《中小學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凡已屆畢業的中小學學生,須一律參加會考。

    二十二年九月,教育部又将此項暫行規程修正,名叫《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按照此項修正的規程,把小學會考一項取消,隻留中學一項。

    凡公私立中學學生必須參加畢業會考,但須在本校畢業試驗及格之後,方有參加的資格。

    會考的科目,初中與高中略有不同。

    凡初級中學,抽試公民、國文、算術、理化(物理化學)、生物(動物植物)、史地(曆史地理)及外國語七科。

    凡高級中學,抽試公民、國文、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曆史、地理及外國語九科(按民國二十二年部令抽考科目又有變更)。

    會考的成績有二科或一科不及格者,準其參加下屆各該科會考,及格後方得畢業。

    如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應令留級。

    畢業會考應行補考的學生,如願升學者,可準其先行升學,作為試讀生,非俟參加下屆補考及格後,不得作為正式學生。

     二成績考查法 據各項規程的規定,凡中學校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學校考查學生的成績,分:(1)日常考查,(2)臨時試驗,(3)學期考試,及(4)畢業考試四種。

    第一種,包括口頭問答、學習練習、實驗實習、讀書報告、作文測驗、調查采集報告、其他工作報告及勞動作業九項。

    第二種,由擔任各科教員随時于教學時間内舉行,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以上,普通叫做月考。

    第三種于每屆學期終,各科教學完畢時舉行,所考範圍以本學期所教學者為限。

    第四種于規定學年修滿後舉行,所考範圍以本校所定全部課程為限。

     民國中山大學畢業證書 三成績計算法 學校對學生成績的計算法,分:(1)平時成績,(2)學期成績,(3)學年成績,及(4)畢業成績四種,各科日常考查成績與臨時測驗成績相合,叫做各科平時成績;日常考查成績在平時成績内占三分之二,臨時試驗成績占三分之一。

    各科平時成績與學期考試成績相合,叫做各科學期成績;平時成績在學期成績内占五分之三,學期考試成績占五分之二。

    學生各科學期成績的平均數,作為該生的學期成績;每學生一二兩學期的平均數,作為該生的學年成績。

    每學生各學年成績的平均數,與其畢業考試成績相合,叫做畢業成績;各學年成績的平均數在畢業成績内占五分之三,畢業考試成績占五分之二。

    除以上四種成績外,由官廳舉行畢業會考的成績,與學校畢業成績相合,叫做畢業會考成績;學校各科畢業成績在畢業會考成績内占十分之四,會考各科成績占十分之六。

    以上各項成績,均以百分法計算,并規定以六十分為及格标準。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國民政府教育法規》 (2)《大學院公報》 (3)《教育部公報》 (4)《全國教育會議錄》 (5)《教育雜志》 (6)《教育益聞錄》 (7)《中小學課程标準》 (8)《最近三十年之中國教育》 (9)《湖北地方教育現行法令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