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國民政府之教育制度
關燈
小
中
大
科或合設數業為例外。
除此以外視地方需要,得于職業學校内附設職業補習班,或職業補習學校。
其他與戊辰學制盡同,不必重述。
第五節各級學校課程标準 一緒言 本期的課程标準編訂了兩次:一為民國十八年八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暫行标準》;一為二十一年十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标準》。
前者為試行的課程标準,由十八年八月到二十年六月為試驗研究時期。
自二十年六月,教育部收集各省區試驗的結果,另聘專家加以修正和審核,到二十一年十月,才完全告竣,作為本期的正式課程标準。
本期與前期最大不同的有兩點:一是增加了黨義課程,且将黨義融和于各科教材裡面;二是另編了一部幼稚園課程,為自有新學制以來所沒有的。
正式标準與暫行标準最大不同的,有三點:(1)在小學方面,增加了公民訓練标準;(2)在中學方面,取消了學分制,改為鐘點制;(3)在中小學方面,取消了黨義科目,隻将黨義教材充分融化于社會及自然各科之中。
在各科内容方面,後者較前者更為充實,且多趨向于實際教學,掃除從前一切架空蹈虛的毛病,這也是試驗研究之後的一番進步。
現在我們隻将正式的标準擇要寫在下面,至于暫行的标準有效期間業已過去,可以從略。
二幼稚園課程标準 本标準分“幼稚教育總目标”、“課程範圍”及“教育方法要點”三項。
第一項的目标有下之四點: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 (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和幸福; (3)培養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 (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并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第二項的課程範圍分七目:(1)音樂,(2)故事和兒歌,(3)遊戲,(4)社會和自然,(5)工作,(6)靜息,(7)餐點。
每一科目分“目标”、“内容大綱”及“最低限度”三項。
每項又分着數條目。
第三項的教法要點,系根據兒童興趣和需要,做成作業的中心,把各科教材打成一片,以設計教學法引起兒童的活動;從活動中施以個性的發展、群性的培養,并養成民族的觀念;教師處于指導者、保育者和最後評判者的地位。
三小學課程标準 此項标準,也分着“小學教育總目标”、“作業範圍”及“教學通則”三項。
第一項的總目為:“小學應根據三民主義,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發展兒童身心、培養國民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養成知禮、知義、愛國、愛群的國民”。
其分目有八: (1)培養兒童健康的體格; (2)陶冶兒童良好的品性; (3)發展兒童審美的興趣; (4)增進兒童生活的知能; (5)訓練兒童勞動的習慣; 第二十二表戊辰學制小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間總表 (6)啟發兒童科學的思想; (7)培養兒童互助團結的精神; (8)贊成兒童愛國愛群的觀念。
作業範圍,分公民訓練、衛生、體育、國語、社會、自然、算術、勞作、美術及音樂十目。
每目每周教學時間,以分數計算。
總計低年級自一一七○至一二六○分;中年級自一三八○至一四四○分;高年級約為一五六○分。
内中的說明有四點:(1)公民訓練和别種科目不同,重在平時的個别訓練。
(2)各科目得依各地方情形酌量分合:如社會、自然及衛生三科,在初級小學得令并為常識一科;又如勞作科的農事、工藝作業,可單設一種,即以所設的一種命名某某科;又如美術、勞作二科,在低年級得令并為工作科。
(3)總時間為适中學數,得依各地方情形,每周增多或減少九十分鐘。
(4)時間支配,以三十分一節為基本,視科目教材的性質分别延長到四十五分或六十分。
其餘各種集團活動,每周所需時間也有一個規定,如下表: 第二十三表戊辰學制小學各科集團活動每周時間分配表 學生課餘參加勞動 (20世紀30年代) 四初級中學課程标準 初中課程分第一、第二兩類。
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算學、曆史、地理、物理、化學、動物、植物、體育、衛生、勞作、圖畫及音樂十五科,這是為一般情形而設立的。
至于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之特殊地方,則酌減勞作、圖畫及音樂三科鐘點,每周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三小時。
倘遇特别困難時,得酌減英語每周一小時或二小時。
此次既改學分制為鐘點制,所以在校自習時間也列為正課,勿論住校學生或通勤學生均須一律參加。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及體育三項。
考查學業成績的方法,分日常考查、臨時試驗、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四種。
凡升級或畢業,皆以各項成績及格為标準。
五高級中學普通科課程标準 高級中學的課程,也分第一、第二兩類。
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中外曆史、中外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倫理、圖畫及音樂十五科。
若遇有特殊地方,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者,則減去倫理、圖畫、音樂等科目,以所餘時間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
考查成績方法及畢業标準,與初中完全相同。
至于初高兩級中學之一般目的,依照中學規程所規定者如下: 中學為嚴格訓練青年心身,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依照中學法第一條之規定,以實施下列各項之訓練:(1)鍛煉強健體格,(2)陶融公民道德,(3)培養民族文化,(4)充實生
除此以外視地方需要,得于職業學校内附設職業補習班,或職業補習學校。
其他與戊辰學制盡同,不必重述。
第五節各級學校課程标準 一緒言 本期的課程标準編訂了兩次:一為民國十八年八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暫行标準》;一為二十一年十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标準》。
前者為試行的課程标準,由十八年八月到二十年六月為試驗研究時期。
自二十年六月,教育部收集各省區試驗的結果,另聘專家加以修正和審核,到二十一年十月,才完全告竣,作為本期的正式課程标準。
本期與前期最大不同的有兩點:一是增加了黨義課程,且将黨義融和于各科教材裡面;二是另編了一部幼稚園課程,為自有新學制以來所沒有的。
正式标準與暫行标準最大不同的,有三點:(1)在小學方面,增加了公民訓練标準;(2)在中學方面,取消了學分制,改為鐘點制;(3)在中小學方面,取消了黨義科目,隻将黨義教材充分融化于社會及自然各科之中。
在各科内容方面,後者較前者更為充實,且多趨向于實際教學,掃除從前一切架空蹈虛的毛病,這也是試驗研究之後的一番進步。
現在我們隻将正式的标準擇要寫在下面,至于暫行的标準有效期間業已過去,可以從略。
二幼稚園課程标準 本标準分“幼稚教育總目标”、“課程範圍”及“教育方法要點”三項。
第一項的目标有下之四點: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 (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和幸福; (3)培養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 (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并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第二項的課程範圍分七目:(1)音樂,(2)故事和兒歌,(3)遊戲,(4)社會和自然,(5)工作,(6)靜息,(7)餐點。
每一科目分“目标”、“内容大綱”及“最低限度”三項。
每項又分着數條目。
第三項的教法要點,系根據兒童興趣和需要,做成作業的中心,把各科教材打成一片,以設計教學法引起兒童的活動;從活動中施以個性的發展、群性的培養,并養成民族的觀念;教師處于指導者、保育者和最後評判者的地位。
三小學課程标準 此項标準,也分着“小學教育總目标”、“作業範圍”及“教學通則”三項。
第一項的總目為:“小學應根據三民主義,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發展兒童身心、培養國民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養成知禮、知義、愛國、愛群的國民”。
其分目有八: (1)培養兒童健康的體格; (2)陶冶兒童良好的品性; (3)發展兒童審美的興趣; (4)增進兒童生活的知能; (5)訓練兒童勞動的習慣; 第二十二表戊辰學制小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間總表 (6)啟發兒童科學的思想; (7)培養兒童互助團結的精神; (8)贊成兒童愛國愛群的觀念。
作業範圍,分公民訓練、衛生、體育、國語、社會、自然、算術、勞作、美術及音樂十目。
每目每周教學時間,以分數計算。
總計低年級自一一七○至一二六○分;中年級自一三八○至一四四○分;高年級約為一五六○分。
内中的說明有四點:(1)公民訓練和别種科目不同,重在平時的個别訓練。
(2)各科目得依各地方情形酌量分合:如社會、自然及衛生三科,在初級小學得令并為常識一科;又如勞作科的農事、工藝作業,可單設一種,即以所設的一種命名某某科;又如美術、勞作二科,在低年級得令并為工作科。
(3)總時間為适中學數,得依各地方情形,每周增多或減少九十分鐘。
(4)時間支配,以三十分一節為基本,視科目教材的性質分别延長到四十五分或六十分。
其餘各種集團活動,每周所需時間也有一個規定,如下表: 第二十三表戊辰學制小學各科集團活動每周時間分配表 學生課餘參加勞動 (20世紀30年代) 四初級中學課程标準 初中課程分第一、第二兩類。
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算學、曆史、地理、物理、化學、動物、植物、體育、衛生、勞作、圖畫及音樂十五科,這是為一般情形而設立的。
至于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之特殊地方,則酌減勞作、圖畫及音樂三科鐘點,每周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三小時。
倘遇特别困難時,得酌減英語每周一小時或二小時。
此次既改學分制為鐘點制,所以在校自習時間也列為正課,勿論住校學生或通勤學生均須一律參加。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及體育三項。
考查學業成績的方法,分日常考查、臨時試驗、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四種。
凡升級或畢業,皆以各項成績及格為标準。
五高級中學普通科課程标準 高級中學的課程,也分第一、第二兩類。
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中外曆史、中外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倫理、圖畫及音樂十五科。
若遇有特殊地方,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者,則減去倫理、圖畫、音樂等科目,以所餘時間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
考查成績方法及畢業标準,與初中完全相同。
至于初高兩級中學之一般目的,依照中學規程所規定者如下: 中學為嚴格訓練青年心身,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依照中學法第一條之規定,以實施下列各項之訓練:(1)鍛煉強健體格,(2)陶融公民道德,(3)培養民族文化,(4)充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