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國民政府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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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氏既以學術化代官僚化,在中央組織大學院,所以在地方也試行大學區制。
大學區制模仿于法國學制,以一省為單位,每省設立國立大學一所,以所在省名為各大學的名稱,總理本區内一切學術教育事項。
試行了大學區制的省份,即取消教育廳,從前教育廳一切職權完全移歸該省國立大學辦理,内中組織,據十六年六月國民政府公布的《大學區組織條例》,共計九條,我們也可以略舉幾個要點出來:(1)依全國現有的省份及特别區,定為若幹大學區;每大學區設校長一人,總理區内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
(2)在校長之下,設立下列各機關:一為評議會,為本區立法機關;二為秘書處,輔助校長辦理本區行政上一切事務;三為研究院,為本大學研究專門學術的最高機關;四為高等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本部各學院及區内其他大學專門學校及留學事項;五為普通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内公立中小學校及監督私立中小學教育事業;六為擴充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内勞農學院及關于社會教育之一切事項。
以上六個機關,以第一及第三為新制的特色,即實現研究精神之意,為從前教育廳制所沒有的。
第六擴充教育部比較從前社會教育科的範圍廣大,也是新制的一點特色。
此制試行的,隻有浙江、江蘇及河北三省,其餘各省仍舊為教育廳制。
新制初行始于十六年七月,蔡氏打算逐漸推廣,哪知将近一年而江蘇教育界乃群起反對。
他們反對的理由:(1)大學教育之畸形發展,(2)經濟分配之不均,(3)偏重學術,忽視教育,(4)行政效率減低,(5)易為少數分子操縱。
總之大學區制,不唯不能使政治學術化,反使教育官僚化。
他們根據這些理由,呈請政府取消試驗。
十八年,北平教育界及學生,也群起反對。
政府看見反對的人太多,遂于十八年八九月間,明令停止試驗,仍複教育廳舊制。
自此,蔡氏的滿腹志願僅作昙花一現了。
第十六圖大學區組織圖 第三節學校系統 一原則 本期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讨論議案共分十二組,第二組為教育行政組。
在本組内的第七條,有學校系統一案,案中又分甲乙兩項,甲項為原則,乙項為組織系統,統名《中華民國學校系統》。
本期所謂“原則”,即前期所謂“标準”,初次議決隻有六條,後來大學院增加了一條,合為七條,與前期的标準大旨相同。
我們把大學院修正了的原文寫在下面: (1)根據本國實情。
(2)适應民主需要。
(3)增進教育效率。
(4)提高學科标準。
(5)謀個性之發展。
(6)使教育易于普及。
(7)留地方紳縮之可能。
二系統圖及說明 本期學校系統說明裡面,分初、中、高三段共計二十二條。
此二十二條說明,即本期教育界上的根本大法,後來公布的一切組織法法規及課程标準,莫不依據此項說明産生出來,不過辦法頗有出入。
我們勿妨先将說明的原文抄在下面了,再加以補充。
其說明如下: 甲初等教育: (1)小學修業年限六年。
(2)小學校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小學課程于較高等級,斟酌地方情形,增設職業學科。
(4)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5)初級小學修業期滿後,得設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乙中等教育: (6)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
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
(7)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8)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并設,但有特别情形時得單設之。
(9)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施除師範科外之各種職業科。
(10)高級中學得分普通科及農、工、商、家事、師範等職業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得單設普通科;農、工、商、師範等科得單獨設立為高級職業中學校。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11)除師範外,得設相當初中程度之職業學校、初級職業中學校,以收受高級小學畢業生,修學以三年為原則。
(12)初級中學自第三年起,得酌行選科制。
(13)各地方應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稱民衆學校)。
(14)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于相當學校内,附設職業師資科。
(15)高中師範科成師範學校,收受三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三年;收受四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二年。
(16)為補充鄉村小學校教育之不足,得設鄉村師範學校,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或相當學校肄業生之有教育經驗,且對于鄉村教育具有改革之志願者,修業年限暫定一年以上。
如收受小學畢業生,則修業年限至少兩年。
國立東南大學附屬中學 (1923-1927年) 丙高等教育: (17)大學得分設文、理、法、醫、工、農學院。
(18)大學修業年限:文、理、農各四年,法、工各五年,醫七年。
(19)大學得附設各種專修科。
(20)研究院限為大學畢業生而設,年限無定。
(21)專門學校得就工業、農業、商業、美術、音樂等分别設立。
(22)專門學校招收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生。
專門學校修業年限三年,經大學院之許可,得延長或縮減之。
第十七圖戊辰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七年) 由以上看來,初等教育與前期大緻相同。
中等教育除師範與職業外,關于普通初高兩級也與前期沒有出入。
師範教育與前
大學區制模仿于法國學制,以一省為單位,每省設立國立大學一所,以所在省名為各大學的名稱,總理本區内一切學術教育事項。
試行了大學區制的省份,即取消教育廳,從前教育廳一切職權完全移歸該省國立大學辦理,内中組織,據十六年六月國民政府公布的《大學區組織條例》,共計九條,我們也可以略舉幾個要點出來:(1)依全國現有的省份及特别區,定為若幹大學區;每大學區設校長一人,總理區内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
(2)在校長之下,設立下列各機關:一為評議會,為本區立法機關;二為秘書處,輔助校長辦理本區行政上一切事務;三為研究院,為本大學研究專門學術的最高機關;四為高等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本部各學院及區内其他大學專門學校及留學事項;五為普通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内公立中小學校及監督私立中小學教育事業;六為擴充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内勞農學院及關于社會教育之一切事項。
以上六個機關,以第一及第三為新制的特色,即實現研究精神之意,為從前教育廳制所沒有的。
第六擴充教育部比較從前社會教育科的範圍廣大,也是新制的一點特色。
此制試行的,隻有浙江、江蘇及河北三省,其餘各省仍舊為教育廳制。
新制初行始于十六年七月,蔡氏打算逐漸推廣,哪知将近一年而江蘇教育界乃群起反對。
他們反對的理由:(1)大學教育之畸形發展,(2)經濟分配之不均,(3)偏重學術,忽視教育,(4)行政效率減低,(5)易為少數分子操縱。
總之大學區制,不唯不能使政治學術化,反使教育官僚化。
他們根據這些理由,呈請政府取消試驗。
十八年,北平教育界及學生,也群起反對。
政府看見反對的人太多,遂于十八年八九月間,明令停止試驗,仍複教育廳舊制。
自此,蔡氏的滿腹志願僅作昙花一現了。
第十六圖大學區組織圖 第三節學校系統 一原則 本期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讨論議案共分十二組,第二組為教育行政組。
在本組内的第七條,有學校系統一案,案中又分甲乙兩項,甲項為原則,乙項為組織系統,統名《中華民國學校系統》。
本期所謂“原則”,即前期所謂“标準”,初次議決隻有六條,後來大學院增加了一條,合為七條,與前期的标準大旨相同。
我們把大學院修正了的原文寫在下面: (1)根據本國實情。
(2)适應民主需要。
(3)增進教育效率。
(4)提高學科标準。
(5)謀個性之發展。
(6)使教育易于普及。
(7)留地方紳縮之可能。
二系統圖及說明 本期學校系統說明裡面,分初、中、高三段共計二十二條。
此二十二條說明,即本期教育界上的根本大法,後來公布的一切組織法法規及課程标準,莫不依據此項說明産生出來,不過辦法頗有出入。
我們勿妨先将說明的原文抄在下面了,再加以補充。
其說明如下: 甲初等教育: (1)小學修業年限六年。
(2)小學校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小學課程于較高等級,斟酌地方情形,增設職業學科。
(4)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5)初級小學修業期滿後,得設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乙中等教育: (6)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
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
(7)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8)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并設,但有特别情形時得單設之。
(9)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施除師範科外之各種職業科。
(10)高級中學得分普通科及農、工、商、家事、師範等職業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得單設普通科;農、工、商、師範等科得單獨設立為高級職業中學校。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11)除師範外,得設相當初中程度之職業學校、初級職業中學校,以收受高級小學畢業生,修學以三年為原則。
(12)初級中學自第三年起,得酌行選科制。
(13)各地方應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稱民衆學校)。
(14)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于相當學校内,附設職業師資科。
(15)高中師範科成師範學校,收受三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三年;收受四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二年。
(16)為補充鄉村小學校教育之不足,得設鄉村師範學校,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或相當學校肄業生之有教育經驗,且對于鄉村教育具有改革之志願者,修業年限暫定一年以上。
如收受小學畢業生,則修業年限至少兩年。
國立東南大學附屬中學 (1923-1927年) 丙高等教育: (17)大學得分設文、理、法、醫、工、農學院。
(18)大學修業年限:文、理、農各四年,法、工各五年,醫七年。
(19)大學得附設各種專修科。
(20)研究院限為大學畢業生而設,年限無定。
(21)專門學校得就工業、農業、商業、美術、音樂等分别設立。
(22)專門學校招收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生。
專門學校修業年限三年,經大學院之許可,得延長或縮減之。
第十七圖戊辰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七年) 由以上看來,初等教育與前期大緻相同。
中等教育除師範與職業外,關于普通初高兩級也與前期沒有出入。
師範教育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