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國民政府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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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概論 本期的教育制度,應分着兩個時代:第一為大學院時代,自民國十六年七月至十七年十月,隻有一年又三個月;第二為教育部時代,自十七年十一月至現今,約計五年。

    在大學院時代,政治為軍政時期,教育為革命教育,一切具有革新的精神。

    在教育部時代,政治已入訓政時期,而教育的革新精神已入休止狀态,大概說來,一切都恢複舊樣了。

    在大學院時代,為期雖隻有一年零三個月,而關于本期的一切教育制度,大體均由此時規劃出來。

    院長為蔡元培氏,蔡氏在十七年二三兩月,曾拟訂了大學規程、私立學校條例、中小學暫行條例及華僑小學條例與華僑視學條例種種。

    在同年五月,召集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關于黨化教育的實施,學校系統,起草中小學課程标準,皆有決議;後來十八年及二十一年兩次所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标準,皆根據此次會議的成案起草的。

    尤其特異的,為教育行政制度的革新:一是中央由大學院管理全國教育及學術,一是地方試行大學區制。

    但此制試行不到兩年,因反對人衆多,遂随蔡氏而俱倒了。

    第一任教育部長為蔣夢麟氏,蔣氏曾在十八年四月,奉中央命令,召集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

    此次會議的性質,“不是廣泛的方針和原則,而是分期分項的實施方案”(《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大會宣言》),于第一次會議所決定的各種方針和原則,毫無變更。

     本期為黨化的教育時代,除各級學校課程加授黨義外,其學校系統與前期無大差異。

    自縱的方面說,自六歲入小學至二十二或二十四歲大學畢業,整個教育時期,約計十八年。

    在小學以下有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的兒童;在大學以上有研究院,收受大學畢業生之有專門研究者:年限皆不規定。

    自橫的方面說,在中等教育段,有普通中學,有師範,有職業,有農、工、商等科,及其各項補習學校;在高等教育段,有大學,有獨立學院,及各種專科學校。

    此外:有華僑學校及蒙藏學校,皆屬于中小學性質;有勞動學校,内分高等、中等兩部;有中央研究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機關。

    關于民衆教育方面,有補習學校,有由平民學校改稱之民衆學校,有各種勞工學校;此等學校的設立,不必由教育機關,或由交通部,或由農商部,或由地方工廠商會等處直接辦理。

     南京國民政府 第二節教育行政制度之一度改造 一大學院 國民政府在廣州時代,關于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有教育行政委員會的組織;它的職權,在“掌管中央教育機關并指導監督地方教育行政”。

    内中設委員三人為幹部;幹部之下,設行政事務廳,依幹部會議的議決,處理本委員會所管事務。

    至十六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由委員蔡元培提議,取消教育行政委員會,在中央成立大學院,同時由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以蔡氏為院長。

    蔡氏組織大學院的意旨,在他的《大學院公報·發刊詞》裡面可以看出:由這一段話看來,以大學院為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最高的機關,是側重在研究方面,不但是辦理教育行政就算完事。

    簡單說,即以學術化代從前的官僚化。

    所以自大學院始成立時,即進行下之三點:(1)實行科學的研究與普及科學的方法,(2)養成勞動的習慣,(3)提倡藝術的興趣。

    在大學院直接之下,設立中央研究院,以實現第一點,設立勞動大學以實現第二點,設立音樂院以實現第三點。

     十餘年來,教育部處北京腐敗空氣之中,受其他各部之熏染,長部者又時有不知學術教育為何物而專務營私植黨之人;聲應氣求,積漸腐化;遂使教育部名詞與腐敗官僚亦為密切之聯想,此國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而以大學院名管理學術及教育之機關也。

    (《大學院公報》第一年第一期) 大學院的性質即側重在研究方面,所以它的内部組織也與從前教育部不同。

    據國民政府于十六年七月公布的《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是:(1)“以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承國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事宜,不是隸屬于國民政府的,所以直稱中華民國大學院”。

    (2)本院設院長一人,總理全院事務,并為國民政府委員。

    (3)本院設大學委員會,議決全國學術上一切重要問題,“此委員會以各國立大學校長、本院教育行政處主任及本院所推舉的專門學者五人至七人組織之,而以院長為委員長”。

    (4)在院長之下,設立二處:一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幹人,辦理本院事務;二為教育行政處,置主任一人、處員若幹人,處理各大學區在相關聯及不屬于各大學區的教育行政事宜。

    (5)在教育行政處之下,又設六組:一為學校教育組,二為社會教育組,三為法令統計組,四為圖書館組,五為國際出版品交換組,六為書報編審組。

    以上五點,尤以第三點為大學院的特色,組織大學委員會,即是實現研究精神的。

    但此項組織法,自初次公布以後,屢有修改。

    第一次修改在十七年一月,即增設了副院長一人,及加入了教育行政處條例的各條;其餘沒有變更。

    第二次修改在同年四月,這一次修改變更可大了,其重要的有二點:第一點為大學院的地位的低降,即由與國民政府平列的機關改為直隸于國民政府的機關;第二點為内部的改組,即由二處改為五處:一為秘書處,二為高等教育處,三為普通教育處,四為社會教育處,五為文化事業處。

    到同年六月,又修改一次,但變更很小。

    不過由屢次的修改看來,大學院已有站立不穩的趨勢,所以蔡氏于同年十月辭職,大學院即随着取消,到十一月以後改稱教育部。

    教育部的組織一仍前期的舊樣,我們毋庸再寫。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