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教育制度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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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各地方至适當時期得延長之。
義務教育入學年齡,各省區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學課程,得于較高年級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職業準備之教育。
(5)初級小學修了後,得予以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6)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7)對于年長失學者宜設補習學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
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或初級二年,高級四年。
(9)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第十五圖壬戌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一年) (10)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并設,但有特别情形時得單設之。
(11)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
(12)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
(13)中等教育得用選科制。
(14)各地方得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補習科,其補習之種類及年限,視地方情形定之。
(15)職業學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定之。
(16)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于相當學校内,酌設職業教育員養成科。
(17)師範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18)師範學校得單設後二年或後三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
(19)師範學校後三年,得酌行分組選修制。
(20)為補充初級小學教員之不足,得酌設相當年期之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科。
(三)高等教育: (21)大學設數科,或一科均可,其單設一科者稱某科大學校。
(22)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質之繁簡,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
醫科大學校、法科大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五年,師範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
(23)大學校用選科制。
(24)因學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設專門學校,高級中學畢業生入之,修業年限三年以上,年限與大學同者待遇亦同。
(25)大學校及專門學校得附設專修科,修業年限不定,凡志願修習某種學術或職業,而有相當程度者入之。
(26)為補充初級中學之不足,得設二年之師範專修科,附設于大學校教育科或師範大學校,亦得設于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收受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生畢業。
(27)大學院為大學畢業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無定。
由此制看來,師範教育有六種:一是完全六年的師範學校,二是後期三年的師範學校,三是高中師範科,四是師範專修科,五是師範講習科,六是師範大學。
前五種全屬初級性質,後一種是高級性質。
此項說明,另有五個附注,由附注一、小學可以展長一年;由附注二、從前乙種實業改為初級職業學校;由附注三、從前甲種實業改為高級職業學校。
合說明與附注看來,職業教育共有五種:一是初級中學職業科,二是高級中學職業科,三是職業學科,四是大學職業專修科,五是小學的職業預科。
補習教育有二種:一是小學的補習學校,二是中學的補習學校或補習科。
此外還有附則二條,第一條是要“注重天才教育”,第二條是要“注意殘廢教育”。
對于前者,應變通修學年限及課程;對于後者,應開設特殊學校,如盲啞學校之類。
第三節中小學課程标準 一緒言 此次課程标準,不是官定的,是由人民公同拟制的。
在民國十一年十月濟南第八次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議席上,議決了一個議案;組織新學制課程标準起草委員會。
當場選舉了袁希濤等五人為委員,自同年十二月至十二年四月,開了三次會議,起草了二種課程綱要:一是小學的,二是初級中學的。
關于高級中學及師範、職業等學校的課程綱要,則另請專家起草,到六月于是完全刊布,即本期改革學制的課程标準。
關于大學及專門學校的課程,則由各該校自定。
此項課程标準,小學與初中尚覺簡單,高中師範及職業等校因分科太繁,我們隻能以最簡的方法叙述幾點。
二小學課程标準 小學課程分為國語、算術、衛生、公民、曆史、地理、自然、園藝、工用園藝、形象園藝、音樂、體育十一科目。
但小學前四年——初級小學,将衛生、公民、曆史、地理四科合為社會,故隻有八科目。
小學校授課以分數計;初級前二年每周至少授課一○八○分鐘,後二
(3)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各地方至适當時期得延長之。
義務教育入學年齡,各省區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學課程,得于較高年級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職業準備之教育。
(5)初級小學修了後,得予以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6)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7)對于年長失學者宜設補習學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
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或初級二年,高級四年。
(9)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第十五圖壬戌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一年) (10)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并設,但有特别情形時得單設之。
(11)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
(12)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
(13)中等教育得用選科制。
(14)各地方得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補習科,其補習之種類及年限,視地方情形定之。
(15)職業學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定之。
(16)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于相當學校内,酌設職業教育員養成科。
(17)師範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18)師範學校得單設後二年或後三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
(19)師範學校後三年,得酌行分組選修制。
(20)為補充初級小學教員之不足,得酌設相當年期之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科。
(三)高等教育: (21)大學設數科,或一科均可,其單設一科者稱某科大學校。
(22)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質之繁簡,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
醫科大學校、法科大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五年,師範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
(23)大學校用選科制。
(24)因學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設專門學校,高級中學畢業生入之,修業年限三年以上,年限與大學同者待遇亦同。
(25)大學校及專門學校得附設專修科,修業年限不定,凡志願修習某種學術或職業,而有相當程度者入之。
(26)為補充初級中學之不足,得設二年之師範專修科,附設于大學校教育科或師範大學校,亦得設于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收受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生畢業。
(27)大學院為大學畢業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無定。
由此制看來,師範教育有六種:一是完全六年的師範學校,二是後期三年的師範學校,三是高中師範科,四是師範專修科,五是師範講習科,六是師範大學。
前五種全屬初級性質,後一種是高級性質。
此項說明,另有五個附注,由附注一、小學可以展長一年;由附注二、從前乙種實業改為初級職業學校;由附注三、從前甲種實業改為高級職業學校。
合說明與附注看來,職業教育共有五種:一是初級中學職業科,二是高級中學職業科,三是職業學科,四是大學職業專修科,五是小學的職業預科。
補習教育有二種:一是小學的補習學校,二是中學的補習學校或補習科。
此外還有附則二條,第一條是要“注重天才教育”,第二條是要“注意殘廢教育”。
對于前者,應變通修學年限及課程;對于後者,應開設特殊學校,如盲啞學校之類。
第三節中小學課程标準 一緒言 此次課程标準,不是官定的,是由人民公同拟制的。
在民國十一年十月濟南第八次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議席上,議決了一個議案;組織新學制課程标準起草委員會。
當場選舉了袁希濤等五人為委員,自同年十二月至十二年四月,開了三次會議,起草了二種課程綱要:一是小學的,二是初級中學的。
關于高級中學及師範、職業等學校的課程綱要,則另請專家起草,到六月于是完全刊布,即本期改革學制的課程标準。
關于大學及專門學校的課程,則由各該校自定。
此項課程标準,小學與初中尚覺簡單,高中師範及職業等校因分科太繁,我們隻能以最簡的方法叙述幾點。
二小學課程标準 小學課程分為國語、算術、衛生、公民、曆史、地理、自然、園藝、工用園藝、形象園藝、音樂、體育十一科目。
但小學前四年——初級小學,将衛生、公民、曆史、地理四科合為社會,故隻有八科目。
小學校授課以分數計;初級前二年每周至少授課一○八○分鐘,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