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本期教育之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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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初辦,固遽難一概執法以繩,而地方官紳及各鄉村紳耆,要當認定此旨。

    ”(《計年就學章》第三節)但此不過看見東西各國有義務教育的辦法,隻引用來以便提倡小學。

    到宣統三年,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有“實行義務教育之預備方法”一案;而學部改訂籌備教育事宜清單,亦明定于宣統三年拟訂試辦義務章程,宣統四年推廣義務教育。

    這也不過騰諸口說,并未施行,且亦沒有詳細的計劃。

    民國元年七月,蔡元培召集之中央教育會議,才将義務教育明白規定,并于同年九月以部令正式公布了。

    文中這樣說: 兒童自滿六歲之翌日起,至滿十四歲止,凡八年為學齡兒童保護者,自兒童就學之始期,至于終期,負有使之就學之義務。

    (《小學教育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條) 在同年同月,部令公布之學校系統内,對于義務教育規定得更明顯:“小學校四年畢業,為義務教育。

    ”但此不過規定了兒童就學的年齡及義務教育的年限,至于詳細計劃,要到民國四年以後才有。

    民國四年一月,袁世凱以大總統的名義頒布之《教育綱要》,在總綱裡面,有“施行義務教育,宜規定分期籌備辦法,務使期成功,以謀教育之普及”一句話。

    并由國務卿以公函轉達教育部;囑部遵令辦理。

    此時教育總長湯化龍氏遂拟定義務教育施行程序三十一條,分兩期辦理。

    自本章程頒布之日起至本年十二月止,為第一期。

    此期拟辦事項,凡分二類:一為頒布各項規程,——規定義務教育之要則,為辦學的準繩;二為調查各地教育現狀——察核義務教育最近之狀況,為整頓之根據。

    自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

    此期拟辦事項,約分地方及中央兩部:關于地方的,為師資的培養、經費的籌集、學校的推廣;關于中央的,為核定各地陳報之辦法,通籌全國義務教育之程限。

    自教育部此項計劃公布以後,于是各省有規定計劃的,有由計劃而試辦的,其中以山西一省進行最力。

    山西省的義務教育計劃,自民國七年始,分四年逐漸推廣,到民國十年,全省各村鎮的義務教育一律辦理完竣。

    到民國八年,教育部乃采仿山西省的辦法,規定令行各省分期籌辦。

    共分七期如下: 黎錦熙像 (1)民國十年,省城及通商口岸辦理完竣; (2)民國十一年,縣城及繁鎮辦理完竣; (3)民國十二年,五百戶以上之鄉鎮辦理完竣; (4)民國十三年,三百戶以上之市鄉辦理完竣; (5)民國十四、十五兩年,二百戶以上之市鄉辦理完竣; (6)民國十六年,一百戶以上之村莊辦理完竣; (7)民國十七年,不及百戶之村莊辦理完竣。

     此項計劃雖然規定,但因政治不統一,内戰時常發生,在事實上皆未能如期舉行。

    且各省情形不同,雖有試辦,也先後不齊。

    自本期以後,内戰更多,民國二十年以來,不僅不識字兒童占百分之八十,即義務教育也沒有人鼓吹了。

    按本期專門研究義務教育的為袁希濤,袁氏是江蘇寶山縣的人,在民國七、八年曾當過教育次長,現已死了。

    其次為陳寶泉,陳氏天津人,較袁氏膚淺。

     二國語運動 國語運動,在民國以前十多年已經發生,至民國九年以後才告成功。

    黎錦熙把這個運動分着四個時期,各有運動的中心。

    第一期在前清光緒二十四年上下的十年間,為“切音”運動時期,以盧戆為代表。

    第二期在光緒三十四年上下的十年間,為“簡字”運動時期,以王照、勞乃宣為代表。

    第三期在民國七年上下的十年間,為“注音字母與新文學”聯合運動時期,可以說以吳敬恒、王璞及胡适等人為代表。

    第四期在民國十七年上下的十年間,為“國語羅馬字及注音符号”推進運動時期,可以說以錢玄同及黎錦熙為代表。

    此項運動,初由“切音”運動變而為“簡字”運動,後來又變而為“注音字母”運動,本期就是注音字母運動的時期。

    此項運動的目的,當初隻在求達“言文一緻”,後來變做“國語統一”,最後則變成語言文字的革命,在在與教育的普及發生最大關系;本期的目的還隻在求“國語統一”,所以稱做國語運動。

     黎錦熙手迹 “國語統一”的運動,在前清末年已開了端倪:一是學部奏改籌備事宜清單,規定自宣統三年起逐年籌備國語統一事宜;二是各省教育總會聯合會,議決有統一國語方法一案;三是中央教育會議也議決了統一國語辦法的方案。

    此時以王、勞兩氏竭力運動的結果,造成許多空氣,引起社會及政府的注意,其勢不小,但不久因辛亥革命而暫歸于停頓。

    民國成立以後,舊事重提,蔡元培在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