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本期教育之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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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稍增了百分之一點一;其他各種學校尚沒有确數的統計可資比較。
中國女子教育多發轫于外國人所辦的教會學校,故教會各種女校較政府公立或國人私立的均早。
本期公立的雖無大學,但由教會設立的已有三所——一為北京協和女子大學又名燕京女子大學,二為南京金陵女子大學,三為福州華南女子大學,自家的教育由外人先我而倡辦,這也是吾人之一種羞恥。
至于女子教育宗旨,仍未脫賢妻良母主義,我們讀當時《教育雜志》,觀一般人所呼号的,就可以證明其對于女子教育之觀念。
例如在民國七年八月,有自署天民所作《今後女子教育之方針》一文中,有這樣兩句話:“女子不必使其離失家庭而徒務高尚之教育,應使其人人以良妻賢母自期,同時對于社會國家盡其重大之任務,則女子唯一之天職于是乎在。
”(《教育雜志》第十卷第八号)湯化龍在民國四年一月,關于整理教育方案三十則,第二十三則裡面說:“女子注重師範及職業,并保持嚴肅之風紀。
今且勿骛高遠之談,标示育成良妻賢母主義。
”(《教育公報》第八冊)範源濂在民國五年十月教育總長任内,于整肅風化一端,對于女子的禁令有下數條:(1)不準剪發,(2)不準纏足,(3)不準無故請假,(4)通學者不得過十四歲,(5)不準自由結婚。
我們觀(1)、(4)、(5)各條,可以想見範氏之思想,也可以想見當時一般人對于女子教育之觀念。
由以上看來,女子教育,本期實無進步,不過依舊罷了。
金陵女子大學校門 (1918年) 第二節義務教育與國語運動 一義務教育 中國之有義務教育的計劃,實自本期開始。
在前期《奏定學堂章程》内的初等小學章程,曾稍一提及過:“東西各國兒童有不就學者,即罰其父母,或任保護之親族人。
此時初辦,固遽難一概執法以繩,而地方官紳及各鄉村紳耆,要當認定此旨。
”(《計年就學章》第三節)但此不過看見東西各國有義務教育的辦法,隻引用來以便提倡小學。
到宣統三年,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有“實行義務教育之預備方法”一案;而學部改訂籌備教育事宜清單,亦明定于宣統三年拟訂試辦義務章程,宣統四年推廣義務教育。
這也不過騰諸口說,并未施行,且亦沒有詳細的計劃。
民國元年七月,蔡元培召集之中央教育會議,才将義務教育明白規定,并于同年九月以部令正式公布了。
文中這樣說: 兒童自滿六歲之翌日起,至滿十四歲止,凡八年為學齡兒童保護者,自兒童就學之始期,至于終期,負有使之就學之義務。
(《小學教育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條) 在同年同月,部令公布之學校系統内,對于義務教育規定得更明顯:“小學校四年畢業,為義務教育。
”但此不過規定了兒童就學的年齡及義務教育的年限,至于詳細計劃,要到民國四年以後才有。
民國四年一月,袁世凱以大總統的名義頒布之《教育綱要》,在總綱裡面,有“施行義務教育,宜規定分期籌備辦法,務使期成功,以謀教育之普及”一句話。
并由國務卿以公函轉達教育部;囑部遵令辦理。
此時教育總長湯化龍氏遂拟定義務教育施行程序三十一條,分兩期辦理。
自本章程頒布之日起至本年十二月止,為第一期。
此期拟辦事項,凡分二類:一為頒布各項規程,——規定義務教育之要則,為辦學的準繩;二為調查各地教育現狀——察核義務教育最近之狀況,為整頓之根據。
自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
此期拟辦事項,約分地方及中央兩部:關于地方的,為師資的培養、經費的籌集、學校的推廣;關于中央的,為核定各地陳報之辦法,通籌全國義務教育之程限。
自教育部
中國女子教育多發轫于外國人所辦的教會學校,故教會各種女校較政府公立或國人私立的均早。
本期公立的雖無大學,但由教會設立的已有三所——一為北京協和女子大學又名燕京女子大學,二為南京金陵女子大學,三為福州華南女子大學,自家的教育由外人先我而倡辦,這也是吾人之一種羞恥。
至于女子教育宗旨,仍未脫賢妻良母主義,我們讀當時《教育雜志》,觀一般人所呼号的,就可以證明其對于女子教育之觀念。
例如在民國七年八月,有自署天民所作《今後女子教育之方針》一文中,有這樣兩句話:“女子不必使其離失家庭而徒務高尚之教育,應使其人人以良妻賢母自期,同時對于社會國家盡其重大之任務,則女子唯一之天職于是乎在。
”(《教育雜志》第十卷第八号)湯化龍在民國四年一月,關于整理教育方案三十則,第二十三則裡面說:“女子注重師範及職業,并保持嚴肅之風紀。
今且勿骛高遠之談,标示育成良妻賢母主義。
”(《教育公報》第八冊)範源濂在民國五年十月教育總長任内,于整肅風化一端,對于女子的禁令有下數條:(1)不準剪發,(2)不準纏足,(3)不準無故請假,(4)通學者不得過十四歲,(5)不準自由結婚。
我們觀(1)、(4)、(5)各條,可以想見範氏之思想,也可以想見當時一般人對于女子教育之觀念。
由以上看來,女子教育,本期實無進步,不過依舊罷了。
金陵女子大學校門 (1918年) 第二節義務教育與國語運動 一義務教育 中國之有義務教育的計劃,實自本期開始。
在前期《奏定學堂章程》内的初等小學章程,曾稍一提及過:“東西各國兒童有不就學者,即罰其父母,或任保護之親族人。
此時初辦,固遽難一概執法以繩,而地方官紳及各鄉村紳耆,要當認定此旨。
”(《計年就學章》第三節)但此不過看見東西各國有義務教育的辦法,隻引用來以便提倡小學。
到宣統三年,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有“實行義務教育之預備方法”一案;而學部改訂籌備教育事宜清單,亦明定于宣統三年拟訂試辦義務章程,宣統四年推廣義務教育。
這也不過騰諸口說,并未施行,且亦沒有詳細的計劃。
民國元年七月,蔡元培召集之中央教育會議,才将義務教育明白規定,并于同年九月以部令正式公布了。
文中這樣說: 兒童自滿六歲之翌日起,至滿十四歲止,凡八年為學齡兒童保護者,自兒童就學之始期,至于終期,負有使之就學之義務。
(《小學教育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條) 在同年同月,部令公布之學校系統内,對于義務教育規定得更明顯:“小學校四年畢業,為義務教育。
”但此不過規定了兒童就學的年齡及義務教育的年限,至于詳細計劃,要到民國四年以後才有。
民國四年一月,袁世凱以大總統的名義頒布之《教育綱要》,在總綱裡面,有“施行義務教育,宜規定分期籌備辦法,務使期成功,以謀教育之普及”一句話。
并由國務卿以公函轉達教育部;囑部遵令辦理。
此時教育總長湯化龍氏遂拟定義務教育施行程序三十一條,分兩期辦理。
自本章程頒布之日起至本年十二月止,為第一期。
此期拟辦事項,凡分二類:一為頒布各項規程,——規定義務教育之要則,為辦學的準繩;二為調查各地教育現狀——察核義務教育最近之狀況,為整頓之根據。
自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
此期拟辦事項,約分地方及中央兩部:關于地方的,為師資的培養、經費的籌集、學校的推廣;關于中央的,為核定各地陳報之辦法,通籌全國義務教育之程限。
自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