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小學教育之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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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自壬子、癸醜學制頒布以後,施行了三年,到了民國四年小學教育忽有一種變更。這個時候,正是袁世凱炙手可熱之秋,他想把他的封建思想以教育方法建築起來。在民國三年五月,由他自己特定了一個《教育綱要》,内中分總綱、教育要言、教科書、建設及學位獎勵五項,包含着複古的思想非常濃厚,如尊尚孔、孟,崇習陸、王,恢複從前各級學校讀經科目及單設經學院,不一而足。這個綱要,關于小學教育改單軌制為雙軌制。此項學制分小學為兩種,一種學校為一般兒童隻獲得求生的普通知識技能而設,另一種學校為預備有力升學的兒童而設。前者帶有平民教育的性質,謂之國民學校,後者帶有貴族教育的性質,謂之預備學校。此項綱要由國務院頒發到教育部,教育部長湯氏即遵照他的意旨,且參以己意拟出三道法令:一為《國民學校令》,二為《高等小學校令》,三為《預備學校令》。前兩道令頒布于民國四年七月,即為平民受教育的學校;後一道頒布于四年十一月,即為貴族受教育的學校。預備學校分前後兩期:前期修業四年,後期修業三年,合計七年,其期限恰與國民學校及高等小學校合計之年限相等。但此項學校不及施行,到民國五年十月,與教育綱要一并取消了。至于國民學校與高等小學校所規定确較民國元年規定的完備許多,自此以後,全國小學即以它為标準,且以它取名了。我們勿妨簡略地寫幾條在下面。(見《教育公報》第一年第九期至第二年第九期)

    二國民學校

    此項學校以“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以施适當之陶冶,并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本旨。由自治區設立,其校數以足容本區學齡兒童為準,經費即由各該自治區籌給。自治區區董有管理全區學務之權,但設立時及内中辦理或有變遷須呈報縣知事,經其認可。兒童自滿六歲之翌日至滿十三歲止,凡七年為學齡。凡達到了學齡的兒童,他們的父母或其監護入皆有使他們就學之義務;否則不達到學齡的兒童不得令入國民學校。教科目為:修身、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勿論男女,均以四年畢業。在國民學校内,準男女同校,但男女同級受課隻限于第一、第二兩年級。此項學校得設補習科及附設蒙養園。此外,在施行細則裡頭,關于教授訓練,規定的極其詳細,頗有教育的價值,但帶着極濃厚的國家主義思想,或者是湯氏自己的主張。茲将其授課時間表列于下(見下頁)。

    三高等小學校

    民初某小學學生的體育課

    此項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以縣立為原則,但自治區力能設立者亦得設立。教科目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曆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一律以三年畢業。入學兒童以曾經在國民學校畢業或與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此項學校亦得設立補習科。此外,在施行細則上,關于教授訓練各方面,所拟亦極詳細,以其過多,隻得從略。(見《教育法規彙編·普通教育類》)

    第十六表民四國民學校授課時間及教材大要表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教育法規彙編》

    (2)《教育雜志》

    (3)《教育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