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本期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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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學、冶金學十一門。

     (丁)大學區域。

    本期七年,對于大學區域劃分數次,但皆因政局常常變動,掌管人員不能久于其位,所以隻有計劃而未曾施行。

    在民國三年五月,袁世凱制定《教育綱要》時,拟分全國為四個大學區域,尚未曾劃定。

    此時任教育總長的是湯化龍,湯氏自己乃劃分為六個大學區:(1)北京,(2)南京,(3)廣州,(4)濟南,(5)成都,(6)福州。

    在民國五年,張一麟為教育總長時,也曾于二月照湯氏的計劃提及過,亦未實行。

    到了本年七月,範源濂繼任總長,又分全國為七大學區:第一區為直隸、山東、河南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北京;第二區為江蘇、安徽、江西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南京;第三區為山西、陝西、甘肅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太原;第四區為湖北、湖南、四川三省,分科大學設在武昌;第五區為浙江、福建、廣東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廣東;第六區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分科大學設在雲南;第七區為東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奉天或吉林。

     浙江公立醫藥專門學校 (20世紀20年代) 四專門學校 在壬寅、癸卯兩學制裡面,高等教育段,有高等學堂一級,在大學之下,與大學預備科的性質完全相同。

    到了本期,即将這一級學校取消了,由法政學堂的推廣,變生而為許多專門學校。

    此項專門學校,其修業期限隻少大校兩年,入學資格與大學相同,其性質差不多與大學相同。

    據民國元年十月由教育部所頒《專門學校令》,内中要點如下:(1)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

    (2)專門學校之種類為:法政、醫學、藥學、農業、工業、商業、美術、音樂、商船及外國語等專門學校。

    (3)入學資格須在中學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

    (4)專門學校得設預科及研究科。

    (5)又據各稱專門學校的規程,其修業年限,概為四年——本科三年,預科一年。

    研究科全規定為一年以上。

     第四節師範教育 一師範教育之變遷 民國成立以後,關于教育,變遷很大。

    (1)從前的優級師範學堂現在改為高等師範學校;初級師範學堂改為師範學校;臨時及單級兩種小學教員養成所改為小學教員講習所,到民國四年十一月因初等小學改為國民學校,又把它改為師範講習所:這是名稱的變遷。

    (2)從前的優級師範學堂以省立為原則,現在的高等師範學校改為國立;初級師範學堂從前以府立為原則,現在的師範學校以省立為原則;到民國四年又取消簡易科:這是設置的變遷。

    (3)高等師範學校内,将從前的公共科改為預科,分類科改為本科,加習科改為研究科;師範學校将從前的完全科改為第一部,簡易科改為第二部,完全科中又添設預科的名目:這是編制的變遷。

    設置既然變遷,則經費的撥給已随着變遷了。

    其餘細目上的變遷,我們在下面随時附述。

     二師範學校 《師範教育令》頒布于民國元年九月,内中包括男女師範學校及男女高等師範學校種種綱要。

    同年十二月,頒布《師範學校規程》,此項規程到民國五年一月又修正了一番,成為本期辦理師範學校的标準。

    我們将一切要點條舉在下面:(1)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校教員”為目的,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校教員及蒙養園保姆”為目的。

    (2)教養師範生的要旨:第一,要“謹于攝生,勤于體育”,以培養健全的身體;第二,要“富于美感,勇于德行”,作為性情的陶冶與意志的鍛煉;第三,要使“明建國之本原,踐國民之職分”,養成愛國家、尊憲法之教員;第四,要使“尊品格而重自治,愛人道而尚大公”,以養成獨立博愛之教員;第五,要使“明現今之大勢,察社會之情狀,實事求是”,以培養趨重實際之教員;第六,要使“究心哲理,而具高尚之志趣”,以培養其世界觀與人生觀;第七,要使他們“悟施教之方”;第八,所有教材“要切于學生将來之實用”;第九,要養成他們的“自動之能力”。

    (3)編制分本科、預科,本科又分第一部與第二部。

    預科一年畢業;本科第一部四年畢業,第二部一年畢業。

    (4)預科的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按讀經一科系民國元年袁氏特加,五年的規程已将讀經取消矣)、國文、習字、外國語、數學、圖畫、樂歌、體操;女子師範學校加課縫紉。

    (5)本科第一部之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習字、外國語、曆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經濟、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但農業視地方情形得改授商業。

    女子師範學校,則加課家事、園藝、縫紉等科;但園藝亦可從缺。

    (6)本科第二部之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數學、博物、物理、化學、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

    女子改農業為縫紉。

    (7)入學資格:第一部預科以高等小學畢業生為原則,或年在十四歲以上與有同等學力者;本科以預科畢業生升入為原則,或年在十五歲以上與有同等學力者。

    第二部,以中學校畢業生為原則,或年在十七歲以上與有同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