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留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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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六十三萬餘元。

    以此巨大款項,應當培養出整千整萬的有用人才,回國了把中國改造一番。

    但我們略一考查其實際情形,則知事實與期望往往相反。

    學部在光緒三十二年十月拟定管理日本遊學章程有這樣一段話: 戴鴻慈、端方1906年在美國考察憲政 遊學日本各生以無人稽查之故,所入之校視如傳舍;認定學科,意為遷移;甚或但往應考,而平日潛行回國,借抄講義,而本人并不上堂。

    (《學部官報》第八期) 端方、戴鴻慈在同年十二月更有一段痛心話: 我國遊學之弊害,蓋不勝言矣!普通之未解,國文之未谙,外國語言文字之不習;官費者既以請托得資,自費者遑複檢查合格,既無矜慎選材之意矣。

    遊而不學,辍業而嬉者姑具勿論。

    其或心豔虛名,身循故事,喜民校之規則縱弛,閱數月而辄得證書,借以标榜為名,侈談學務;陋者不察,辄相引重。

    又或去來飄忽,作辍靡常,畢業者僅計年期,後至者又循故轍。

    其最高者,稍涉語文,躐跻大學。

    選科雖複無定,得證仍自有期。

    夫以卒業得證之要事,而僅憑外交手段之抑揚。

    監督既擁虛名,而不能實施其幹涉;學部又未定規則,而無由實驗其課程。

    進其人而試之,既無當其所學;循舊例而用之,亦不見其所長,将以興實學、得真才必無幸矣。

    宜其流弊日深,不得其益,徒得其害也。

    (《條陳學務折》) 平日在學的情形既不良如此,自然難得有好的成績。

    低者意在取得洋進士舉人,可以高其門第;高則或剽竊西學一二皮毛,以誇示于國人;再較優一點的,則将資本主義的制度或教育,整個搬來硬用于社會的組織不同的中國,此端、戴二氏所以有“不得其益,徒得其害”之歎。

     本章參考書舉要 (1)《道鹹同光奏議》 (2)《光緒政要》 (3)《學部官報》 (4)《新教育》 (5)《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第一冊《遊學》(舒新城) *** [1]《道鹹同光奏議·端方戴鴻慈條陳學務折》:“拟請饬下學部,嚴定章程。

    以後各省選派學生,以普通卒業、國文完美、兼通外國語文者為主,不及格者勿得濫派,以杜情面請求之事。

    其自費者亦一律考驗合格方予給咨。

    其無咨者雖畢業不得有錄用任事之權利。

    ” [2]《大清宣統法令》第十五冊補遺《白本官立高等學堂收容中國學生名額及各省按年份認經費章程》:“比年以來,臣等詳查在日留學人數雖已逾萬,而習速成科者居百分之六十,習普通科者居百分之三十,中途退學輾轉無成者居百分之五、六,入高等及高等專門者居百分之三、四,入大學者僅百分之一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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