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留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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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六月,學部又通行各省,将短期一項一律停派,勿論官費、自費皆不得赀送,由此以後,出洋的資格限定較嚴,非具有中學堂以上的畢業資格,不能随便出洋學習了。

    (《學部官報》第二期) 二學科 前期派遣生徒遊學,所學科目,除武備——制造駕駛及軍備——外,則為語言文字,這與國内的軍備和方言兩種教育遙相應和。

    到了本期,政府才注意實業的研究,乃于光緒二十五年,由總理衙門拟定出洋學生肄業實學的章程。

    所謂“實學”,即農、工、商等科的專門學業,即講求富強的根本學業。

    但事實卻不然。

    本期遊學教育,雖東西各國皆有學生,要以前往日本的居最多數。

    其原因有三:一、因日本路近費省,容易前往;二、因日本與中國同文,容易學習;三、因日本國内的風俗習慣與我大緻相同。

    于生活上極感方便。

    有此三種原因,所以提倡者以日本為先,自動者亦以日本為多,而中土人士乃紛紛東渡了。

    這一班東渡的人士,志在販取舶來品回國出售,借獲大利,所以大多數是學習速成科,其次則為普通學。

    [2]速成科不外法政與師範兩門,隻要一年半畢業了,就可以回國取得差事,不僅于所謂“實業”無關,且在一年半之内除補習語言所費時間外,實在所得能有幾何;所以到了學部成立以後又有學科的限制。

    學部于光緒三十四年所定學科的标準,以農、工、醫及格緻四科為限,勿論東西各國,凡出洋學生能按照此四科正式入高等以上學校者,方能給予官費。

    但此項标準定于光緒三十四年,不過是一個大體的規定,其實學生在各國所學科目實較此四科為多。

    例如在日本則以學習師範、法政及警務為多;同年在美國又定以十分之八習農、工、商、礦等科,以十分之二習法政、理财諸學,未能一律。

     清代留學幼童 1872年,清政府首次選派三十名學童赴美留學。

     第三節管理與獎勵 一管理 政府對生徒有統一的管理章程,始于光緒三十二年。

    在這一年以前,全是省自為政,某省派了若幹學生在某國遊學,即派一專員前往該國照料監察,謂之“遊學監督”。

    本期以遊學日本的人數最多,程度極不整齊,而内容又甚複雜,所以對日本遊學管理比較歐、美注意。

    在光緒二十八年,即由外務部派汪大燮為日本遊學總監督,這是政府統一管理的辦法,但尚沒有一定的章程。

    到了光緒三十二年,始由學部拟定管理日本遊學章程,于駐日公署設遊學監督處,以出使日本大臣為總監督,另派專員為副監督。

    到光緒三十四年,又以使臣外交煩重,乃将前項章程修改。

    修改的章程,乃取消總副監督的名目,減輕出使大臣的責任,其監督處仍設于公署内,另派專員為遊學生監督,全權辦理遊學事宜,不過受使臣的節制罷了。

    關于歐洲方面,在光緒三十三年,曾由學部派蒯光典為遊學監督,全權辦理全歐遊學事宜,不受使臣的節制。

    到了宣統二年,蒯氏辭職回國,學部遂仿照遊學日本的成例,拟定管理歐洲遊學生監督處章程一份,其内容與光緒三十四年修改的章程大緻相同。

    至于美國,因本期遊學的人數不多,沒有如日本、歐洲那種詳細的管理章程,隻令出使大臣照料而已。

    管理的内容,大概分學生成績的高下、功課的勤惰、品行的優劣三項。

    關于學生之入學畢業或轉學、退學皆有考察的責任;住居、飲食或疾病、死亡皆有照料的責任。

    至于學費的數目及給領或補剝,也有詳細的規定。

    (均見《學部官報》) 二獎勵 遊學生在外國學校畢業了也有科名的獎勵,與在國内學堂畢業者意義相同。

    此種獎勵章程,頒布于光緒三十二年,由學部拟定。

    同年,鄂督張之洞也拟了一份鼓勵遊學生畢業章程,曾經政府頒布施行,但隻限于遊日本一國。

    兩項章程的内容,不大相同,依學部的規定,凡在東西各國正式高等以上學堂畢業,回國後須受政府的一番考試。

    考試列入最優等的給予進士出身,列入優等及中等者給與舉人出身。

    凡給予出身者,并加上某科字樣,如文科畢業者則稱文科進士、文科舉人;如法科畢業者則稱法科進士、法科舉人;其餘依此類推。

    當時社會所呼“洋進士”、“洋舉人”就是從此來的,現今外交界的名流如王寵惠、顔惠慶一幹人等,在當時都戴過了洋進士的冠帶的。

     大清外務部電報封 第四節結論 鎊,英國、埃及、愛爾蘭等國的本位貨币。

     佛郎,即法郎。

     本期的留學教育,以日本為最盛,據學部于光緒三十二年的概算,留日學生計有一萬二三千人。

    但在同年,根據各校的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