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留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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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洋遊學的人數雖多,概系省自為政,人自為法,可以說是沒有系統的時代。

    自學部成立以後,才規定了出洋留學的資格,規定了公費的标準,頒布了管理的章程,限制了學習的範圍——勿論出遊東西各國,而政府才有統一的辦法。

    茲将各種辦法擇要分節叙述于下。

     第二節資格與學科 一資格 當時風氣初開,锢蔽的人們仍以遠涉重洋為畏途,所以政府為鼓勵此項人才起見,隻要有志遠遊,不限資格,一律可以赀送,并可鼓勵有錢的人自備資斧出洋遊學。

    迨後風氣漸開,不僅毫無危險,并且由此可以獲求榮利,找得出路,于是自備資斧出洋遊學的就紛紛多起來了。

    這一項人在國内更沒有一定的資格。

    且因是時國内學堂初開,尚沒有正式學堂畢業的人才,嚴限資格,也是勢所不能。

    出洋遊學既不限資格,隻要稍有知識或是舉貢生員,稍經考選,便可獲得公費派遣,否則隻要家産充裕也可以自備資斧。

    此種人在國内既無普通學識,且多不習外國語言文字,出國之後,還須補習語言,先學普通知識,再進正式學堂,于國家于個人皆不經濟,所以自端方、戴鴻慈等大臣遊曆回國以後,即有遊學限制資格的建議。

    [1]學部根據他們的建議,才于光緒三十二年二月,通行各省将軍督撫,以後選送學生出洋遊學必須限定資格。

    此次所定的資格,分長期、短期兩項:(1)關于長期遊學者,除學習淺近工藝僅須預備語言、于學科勿庸求備外,凡入高等以上學校及各專門學校者,必具有中學堂以上的畢業程度,且通習所遊之國的語言,方為合格;(2)關于短期者,除遊曆官紳,此少寬限制外,凡習速成科者,勿論政法或師範,必須中學與中文俱優,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于學界、政界實有經驗者,方為合格。

    除以上所規定外,一律不得以公費選派。

    到本年六月,學部又通行各省,将短期一項一律停派,勿論官費、自費皆不得赀送,由此以後,出洋的資格限定較嚴,非具有中學堂以上的畢業資格,不能随便出洋學習了。

    (《學部官報》第二期) 二學科 前期派遣生徒遊學,所學科目,除武備——制造駕駛及軍備——外,則為語言文字,這與國内的軍備和方言兩種教育遙相應和。

    到了本期,政府才注意實業的研究,乃于光緒二十五年,由總理衙門拟定出洋學生肄業實學的章程。

    所謂“實學”,即農、工、商等科的專門學業,即講求富強的根本學業。

    但事實卻不然。

    本期遊學教育,雖東西各國皆有學生,要以前往日本的居最多數。

    其原因有三:一、因日本路近費省,容易前往;二、因日本與中國同文,容易學習;三、因日本國内的風俗習慣與我大緻相同。

    于生活上極感方便。

    有此三種原因,所以提倡者以日本為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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