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學校制度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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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學生的成績,必另立品行一門,用積分法與學業成績一并計算。
考核品行的方法,分言語、容止、行禮、做事、交際、出遊六項,随時随處皆按照這六項考核。
在講堂内,由教員考核;在齋舍,由監學及檢查官考核。
關于第二點,在講堂及禮堂内,懸挂《聖谕廣訓》,平日勿論教員及學生務必一律遵奉。
每逢朔日,由監督教員傳集學生至禮堂行禮如儀以後,須敬謹宣讀《聖谕廣訓》一道。
凡有慶節,在舉行禮節以後,如有宴會還由各教員或學生恭緻祝詞,宣講“尊崇孔教,愛戴大清國之義”。
關于第三點,每逢朔日、元旦日、慶祝日、紀念日及開學、散學等日,必舉行相當禮儀:對萬歲牌或至聖先師牌位,一律舉行三跪九叩禮;學生對教職員舉行三揖禮。
除此以外,在平時,學生對教員或長官亦須舉行一揖禮或拜跪禮。
關于第四點,對于學生的行為設有種種禁例:(1)不準預聞不幹己事;(2)不準幹預國家政治及本學堂事務;(3)不準離經叛道,妄發狂言怪論,以及著書妄談,刊布報章;(4)不準充報館主筆及訪事人;(5)不準私自購閱稗官小說,謬報逆書;(6)不準聯盟糾衆,立會演說,及潛附他人黨會。
關于第五點。
凡學生一律着制服。
制服分帽子、衣服、鞋子、衣帶及被褥等等,皆有定式,一律由學堂制備發給,以歸劃一。
《聖谕廣訓》書影 以上五點中尤以第二、第四兩點為最嚴重。
由第二點看來,簡直是一種宗教式的訓練,《聖谕廣訓》等于耶稣教的《聖經》了。
由第四點看來,又是一種愚民式的教育,不準幹預政治與聯盟立會,這無異暗示當時革命黨的勢力業已潛滋暗長,青年學生最易受其鼓動,所以特别嚴防。
其實,這種辦法毫無用處,後來推翻滿清政府的多半就是此時所極力防範的青年學生。
二考試 凡學堂考試共分五種:一、臨時考試,二、學期考試,三、年終考試,四、畢業考試,五、升學考試。
臨時考試,或一月一次,或間月一次,由各教員自行酌定。
學期考試每半年一次,由本學堂監督或堂長會同各教員于暑假前執行。
年終考試,一年一次,由本學堂監督或堂長會同各教員于年假前執行。
年終考試後,計算全年各門分數,及格者準其升級,不及格者留級。
畢業考試又分兩項辦法:在中學堂以下,由所在地方官會同本學堂監督或堂長及各教員于畢業時期舉行;高等學堂以上,則由政府另派大臣來堂監考。
如高等學堂畢業,則奏請皇帝簡放總裁會同督撫學政詳加考試;如大學堂分科大學畢業,則奏請皇帝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詳加考試——此即仿照科舉鄉會試的辦法。
升學考試,如小學升中學,先由本中學堂初試,再經學政複試,以定去留;如中學升高等學,除本高等學堂初試後,須經督撫會同學政複試,以定去留。
至于高等學堂與大學的畢業考試,非常慎重,已寓升學考試之意,故由高等升大學,由大事升通儒院,反較平常。
三各學堂計分法 凡各種考試,皆以百分計算,即各門平均分數,以一百分為極則。
此項平均分數分着五等:凡滿八十分以上者為“最優等”,滿六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滿四十分以上者為“中等”,四十分至二十分者為“下等”,在二十分以下者為“最下等”。
前四等皆謂之及格,最下等不及格。
凡計算平均分數法,除臨時考試外,皆以平日品行分數列入學科,合并計算。
譬如學科有十三門,則加入品行分數為十四門,将所得各門分數相加,以十四除之,滿平均分數。
凡平時考試,取得最優等、優等者,則依名次,升講堂座位;中等列其後;下等降座位,更列其後。
凡年終考試,取得最優等及優等者,則升級;中等、下等則留級;最下等減品行分數十分之一,若三次最下等者則令其出學。
凡畢業考試取得最優等、優等及中等者照章分别給獎,考列下等者留堂補習一年再行考試,分别按等辦理。
第二次若仍列下等者給以修業憑照令其出學。
考列最下等者給以修業憑照,令其出學。
四獎勵 獎勵學堂畢業生的出身,始于光緒二十七年政務處與禮部的會議學堂出身一疏,到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遂将所有各級各種學堂畢業,獎勵辦法正式規定了。
除初等小學堂應屬于義務教育不給換外,自高等小學堂以至通儒院,一律給予出身獎勵。
獎勵的辦法分二種:(1)自高等學堂學生以上,于畢業考試手續完畢後,即可給予獎勵;(2)自中學堂學生以下,須經升學考試升入官設之上級學堂後方可給予獎勵。
獎勵出身分四等:凡在大學堂及通儒院畢業者,應獎給進士;凡在高等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當之學堂畢業者,均應獎給舉人;凡在中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等之學堂畢業已升入上級學堂者,均應獎給優拔等貢生;凡在高等小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等之學堂畢業已升入官設之上級學堂者,均應給獎廪增附生。
被給獎之考試分數,分最優等、優等、中等、下等、最下等五個等級,須考列前三等者方有獎勵,考列後二等者無獎。
如學生在師範學堂畢業者,給獎時加上“師範科”三字,如“師範科舉人”、“師範科拔貢”之類。
除獎勵外,還定有種種官銜,也是按照各學堂的等級來分等,就是師範學堂及實業學堂的畢業生同樣,加以某種官銜。
此項獎勵的實行,始于獎勵出洋遊學日本的官員及學生,到後來,勿論國内、國外、東洋、西洋,凡高等小學以上的學堂畢業後,經過合格考試,莫不獎給出身;于是一批舊的進士、舉、貢生員未了,又年年增加了無數的新的進士、舉、貢生員,說來真是趣話。
《奏定學堂章程》書影 第七節結論 此項新章,開卷有《學務綱要》一冊,對于整個教育,逐一提要說明,并補足各項章程所未備的很多,令人讀了便可以知道一個大概。
我們綜合全部章程,更将其要點摘出八條,歸為四類,寫在下面:第一類,封建思想極其濃厚;第二類,科舉遺毒依然保存;第三類,民族意識漸漸表現;第四類,提倡君權,抑制民權。
關于第一類共計三點:(1)經學鐘點規定特多。
除大學堂專設經學科及高等學堂和優級師範學堂設有經學大義及群經源流外,中、小學堂所占授課時間尤為特别。
中學堂及初級師範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六小時即有讀經講經九小時,已占全課程四分之一;高等小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六小時,即有讀經講經十二小時,更占全課程三分之一;初等小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小時,即有讀經講經十二小時,且占全課程五分之二——真可以驚人了。
(2)隻有男性片面的教育。
關于女子的教育,通章沒有規定地位,隻在蒙養院的蒙養家教合一章,裡面規定“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學”一句話,女子隻能在家庭受教育,勿庸特設學校,若正式設立女學,恐沾染西方的習氣,有傷風化。
(3)中學以下始準私人設立學堂,高等學堂以上須完全由官立以示鄭重。
一方面提倡新教育,一方面又限制設立,種種矛盾,皆由封建思想太深的原故。
關于第二類為學堂畢業獎勵。
一方面廢止科舉,一方面又把科舉的辦法和榮名搬到學堂裡面來,可以想見科舉遺毒之深入人心。
關于第三類共計兩點:(1)小學堂學習本國語言文字為主,勿庸兼習洋語。
《學務綱要》上說:“初等高等小學堂以養成國民忠國家、重聖教之心為主,各科學均以漢文講授,一概勿庸另習洋文,以免抛荒中學根柢”,此民族教育之一。
(2)各學堂皆須練習官話。
所習官話以《聖谕廣訓》一書為标準,意在統一全國語言,使感情由此融洽,此民族教育之二。
關于第四類,如禁止私立學堂習政治、法律及兵操,禁止學生幹預國政,皆是抑制民權主義的教育;又如每逢節日宣讀《聖谕廣訓》,各學堂均應欽遵谕旨,及以忠孝二字為敷教之本,皆是提倡君權主義的教育。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欽定學堂章程》 (2)《奏定學堂章程》
考核品行的方法,分言語、容止、行禮、做事、交際、出遊六項,随時随處皆按照這六項考核。
在講堂内,由教員考核;在齋舍,由監學及檢查官考核。
關于第二點,在講堂及禮堂内,懸挂《聖谕廣訓》,平日勿論教員及學生務必一律遵奉。
每逢朔日,由監督教員傳集學生至禮堂行禮如儀以後,須敬謹宣讀《聖谕廣訓》一道。
凡有慶節,在舉行禮節以後,如有宴會還由各教員或學生恭緻祝詞,宣講“尊崇孔教,愛戴大清國之義”。
關于第三點,每逢朔日、元旦日、慶祝日、紀念日及開學、散學等日,必舉行相當禮儀:對萬歲牌或至聖先師牌位,一律舉行三跪九叩禮;學生對教職員舉行三揖禮。
除此以外,在平時,學生對教員或長官亦須舉行一揖禮或拜跪禮。
關于第四點,對于學生的行為設有種種禁例:(1)不準預聞不幹己事;(2)不準幹預國家政治及本學堂事務;(3)不準離經叛道,妄發狂言怪論,以及著書妄談,刊布報章;(4)不準充報館主筆及訪事人;(5)不準私自購閱稗官小說,謬報逆書;(6)不準聯盟糾衆,立會演說,及潛附他人黨會。
關于第五點。
凡學生一律着制服。
制服分帽子、衣服、鞋子、衣帶及被褥等等,皆有定式,一律由學堂制備發給,以歸劃一。
《聖谕廣訓》書影 以上五點中尤以第二、第四兩點為最嚴重。
由第二點看來,簡直是一種宗教式的訓練,《聖谕廣訓》等于耶稣教的《聖經》了。
由第四點看來,又是一種愚民式的教育,不準幹預政治與聯盟立會,這無異暗示當時革命黨的勢力業已潛滋暗長,青年學生最易受其鼓動,所以特别嚴防。
其實,這種辦法毫無用處,後來推翻滿清政府的多半就是此時所極力防範的青年學生。
二考試 凡學堂考試共分五種:一、臨時考試,二、學期考試,三、年終考試,四、畢業考試,五、升學考試。
臨時考試,或一月一次,或間月一次,由各教員自行酌定。
學期考試每半年一次,由本學堂監督或堂長會同各教員于暑假前執行。
年終考試,一年一次,由本學堂監督或堂長會同各教員于年假前執行。
年終考試後,計算全年各門分數,及格者準其升級,不及格者留級。
畢業考試又分兩項辦法:在中學堂以下,由所在地方官會同本學堂監督或堂長及各教員于畢業時期舉行;高等學堂以上,則由政府另派大臣來堂監考。
如高等學堂畢業,則奏請皇帝簡放總裁會同督撫學政詳加考試;如大學堂分科大學畢業,則奏請皇帝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詳加考試——此即仿照科舉鄉會試的辦法。
升學考試,如小學升中學,先由本中學堂初試,再經學政複試,以定去留;如中學升高等學,除本高等學堂初試後,須經督撫會同學政複試,以定去留。
至于高等學堂與大學的畢業考試,非常慎重,已寓升學考試之意,故由高等升大學,由大事升通儒院,反較平常。
三各學堂計分法 凡各種考試,皆以百分計算,即各門平均分數,以一百分為極則。
此項平均分數分着五等:凡滿八十分以上者為“最優等”,滿六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滿四十分以上者為“中等”,四十分至二十分者為“下等”,在二十分以下者為“最下等”。
前四等皆謂之及格,最下等不及格。
凡計算平均分數法,除臨時考試外,皆以平日品行分數列入學科,合并計算。
譬如學科有十三門,則加入品行分數為十四門,将所得各門分數相加,以十四除之,滿平均分數。
凡平時考試,取得最優等、優等者,則依名次,升講堂座位;中等列其後;下等降座位,更列其後。
凡年終考試,取得最優等及優等者,則升級;中等、下等則留級;最下等減品行分數十分之一,若三次最下等者則令其出學。
凡畢業考試取得最優等、優等及中等者照章分别給獎,考列下等者留堂補習一年再行考試,分别按等辦理。
第二次若仍列下等者給以修業憑照令其出學。
考列最下等者給以修業憑照,令其出學。
四獎勵 獎勵學堂畢業生的出身,始于光緒二十七年政務處與禮部的會議學堂出身一疏,到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遂将所有各級各種學堂畢業,獎勵辦法正式規定了。
除初等小學堂應屬于義務教育不給換外,自高等小學堂以至通儒院,一律給予出身獎勵。
獎勵的辦法分二種:(1)自高等學堂學生以上,于畢業考試手續完畢後,即可給予獎勵;(2)自中學堂學生以下,須經升學考試升入官設之上級學堂後方可給予獎勵。
獎勵出身分四等:凡在大學堂及通儒院畢業者,應獎給進士;凡在高等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當之學堂畢業者,均應獎給舉人;凡在中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等之學堂畢業已升入上級學堂者,均應獎給優拔等貢生;凡在高等小學堂及與此程度相等之學堂畢業已升入官設之上級學堂者,均應給獎廪增附生。
被給獎之考試分數,分最優等、優等、中等、下等、最下等五個等級,須考列前三等者方有獎勵,考列後二等者無獎。
如學生在師範學堂畢業者,給獎時加上“師範科”三字,如“師範科舉人”、“師範科拔貢”之類。
除獎勵外,還定有種種官銜,也是按照各學堂的等級來分等,就是師範學堂及實業學堂的畢業生同樣,加以某種官銜。
此項獎勵的實行,始于獎勵出洋遊學日本的官員及學生,到後來,勿論國内、國外、東洋、西洋,凡高等小學以上的學堂畢業後,經過合格考試,莫不獎給出身;于是一批舊的進士、舉、貢生員未了,又年年增加了無數的新的進士、舉、貢生員,說來真是趣話。
《奏定學堂章程》書影 第七節結論 此項新章,開卷有《學務綱要》一冊,對于整個教育,逐一提要說明,并補足各項章程所未備的很多,令人讀了便可以知道一個大概。
我們綜合全部章程,更将其要點摘出八條,歸為四類,寫在下面:第一類,封建思想極其濃厚;第二類,科舉遺毒依然保存;第三類,民族意識漸漸表現;第四類,提倡君權,抑制民權。
關于第一類共計三點:(1)經學鐘點規定特多。
除大學堂專設經學科及高等學堂和優級師範學堂設有經學大義及群經源流外,中、小學堂所占授課時間尤為特别。
中學堂及初級師範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六小時即有讀經講經九小時,已占全課程四分之一;高等小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六小時,即有讀經講經十二小時,更占全課程三分之一;初等小學堂每周授課三十小時,即有讀經講經十二小時,且占全課程五分之二——真可以驚人了。
(2)隻有男性片面的教育。
關于女子的教育,通章沒有規定地位,隻在蒙養院的蒙養家教合一章,裡面規定“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學”一句話,女子隻能在家庭受教育,勿庸特設學校,若正式設立女學,恐沾染西方的習氣,有傷風化。
(3)中學以下始準私人設立學堂,高等學堂以上須完全由官立以示鄭重。
一方面提倡新教育,一方面又限制設立,種種矛盾,皆由封建思想太深的原故。
關于第二類為學堂畢業獎勵。
一方面廢止科舉,一方面又把科舉的辦法和榮名搬到學堂裡面來,可以想見科舉遺毒之深入人心。
關于第三類共計兩點:(1)小學堂學習本國語言文字為主,勿庸兼習洋語。
《學務綱要》上說:“初等高等小學堂以養成國民忠國家、重聖教之心為主,各科學均以漢文講授,一概勿庸另習洋文,以免抛荒中學根柢”,此民族教育之一。
(2)各學堂皆須練習官話。
所習官話以《聖谕廣訓》一書為标準,意在統一全國語言,使感情由此融洽,此民族教育之二。
關于第四類,如禁止私立學堂習政治、法律及兵操,禁止學生幹預國政,皆是抑制民權主義的教育;又如每逢節日宣讀《聖谕廣訓》,各學堂均應欽遵谕旨,及以忠孝二字為敷教之本,皆是提倡君權主義的教育。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欽定學堂章程》 (2)《奏定學堂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