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關燈
務公所,分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圖書六課。

    公所設議長一人,議紳四人,輔佐提學使參劃學務,并備督撫咨詢。

    議紳由提學使延訪本省學望較崇的紳士充選,議長由督撫咨明學部奏派。

    各課設課長一人,副課一人,由提學使派充。

    此外另設省視學六人,承提學使的命令,巡視本省各府廳州縣的學務。

     天津勸學所 二府廳州縣教育行政機關 此級的教育行政機關取名“勸學所”,但它的曆史卻有兩個時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前,為第一期的勸學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為第二期的勸學所。

    我們按照時期先後分述于下。

     第一個時期,自光緒三十二年至宣統元年,共計四年。

    勸學所為各廳州縣的教育行政機關,它的職權不僅掌管各本廳州縣的教育行政,并有誘勸地方人士建立學堂推廣教育的責任。

    每所設總董一人,由縣視學兼充,受本地方官的監督。

    在總董之下,設勸學員若幹人,由總董禀請地方官劄派。

    每廳州縣劃分若幹學區,每學區由總董選擇本區品行端正、熱心教育的紳衿充任勸學員,負責推行本區的一切學務。

     第二個時期,為宣統二年至三年,共計兩年。

    這一期的勸學所有兩種變更:一是設立所在的推廣,即廳州縣之外加了一個府設;二是職權範圍的縮小,即将從前獨立機關變為地方官輔助的機關。

    後者變更的原因是:自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關于地方學務由地方自治職權辦理,勸學所既為政府機關,當然不便管理地方自治的事。

    所以舊日章程就不适用了。

    此次新訂章程,隻規定勸學所為府廳州縣教育行政輔助機關,輔佐地方官辦理官立學堂及其他教育事業。

    但對于地方學務并非完全無權過問,當時也有兩類的規定:(1)在自治職未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代其執行之責;(2)在自治職已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贊助監督之權。

    勸學所的職權既然縮小了,其長官的名稱也随着改變——改總董為勸學員長,以勸學員長兼充縣視學。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學部官報》 (2)《學部奏咨輯要》 (3)《奏定學堂章程》 (4)《光緒政要》 (5)《大清新法令》
0.05505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