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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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官的章程規定出來。
當時分全國為十二視學區域:(1)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2)直隸、山西二省;(3)山東、河南二省;(4)陝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蘇、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廣東、廣西二省;(9)貴州、雲南二省;(10)甘肅、新疆二省;(11)内外蒙古;(12)青海、西藏。
每區派視學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區視察,限三年以内視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發展的區域如青海、西藏等處,可以暫緩視察。
此項視學官不設定員,以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職份相當者派充。
第三節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一省教育行政機關 在提督學政裁撤以前,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光緒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間,省會地方有一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學務處或學校司,專管本省學堂的建設及進行,隸屬于督撫之下。
自學政取消改設提學使司以後,前項臨時組織即行取消。
提學使司設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
該司機關設在省會,内置學務公所,分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圖書六課。
公所設議長一人,議紳四人,輔佐提學使參劃學務,并備督撫咨詢。
議紳由提學使延訪本省學望較崇的紳士充選,議長由督撫咨明學部奏派。
各課設課長一人,副課一人,由提學使派充。
此外另設省視學六人,承提學使的命令,巡視本省各府廳州縣的學務。
天津勸學所 二府廳州縣教育行政機關 此級的教育行政機關取名“勸學所”,但它的曆史卻有兩個時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前,為第一期的勸學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為第二期的勸學所。
我們按照時期先後分述于下。
第一個時期,自光緒三十二年至宣統元年,共計四年。
勸學所為各廳州縣的教育行政機關,它的職權不僅掌管各本廳州縣的教育行政,并有誘勸地方人士建立學堂推廣教育的責任。
每所設總董一人,由縣視學兼充,受本地方官的監督。
在總董之下,設勸學員若幹人,由總董禀請地方官劄派。
每廳州縣劃分若幹學區,每學區由總董選擇本區品行端正、熱心教育的紳衿充任勸學員,負責推行本區的一切學務。
第二個時期,為宣統二年至三年,共計兩年。
這一期的勸學所有兩種變更:一是設立所在的推廣,即廳州縣之外加了一個府設;二是職權範圍的縮小,即将從前獨立機關變為地方官輔助的機關。
後者變更的原因是:自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關于地方學務由地方自治職權辦理,勸學所既為政府機關,當然不便管理地方自治的事。
所以舊日章程就不适用了。
此次新訂章程,隻規定勸學所為府廳州縣教育行政輔助機關,輔佐地方官辦理官立學堂及其他教育事業。
但對于地方學務并非完全無權過問,當時也有兩類的規定:(1)在自治職未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代其執行之責;(2)在自治職已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贊助監督之權。
勸學所的職權既然縮小了,其長官的名稱也随着改變——改總董為勸學員長,以勸學員長兼充縣視學。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學部官報》 (2)《學部奏咨輯要》 (3)《奏定學堂章程》 (4)《光緒政要》 (5)《大清新法令》
當時分全國為十二視學區域:(1)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2)直隸、山西二省;(3)山東、河南二省;(4)陝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蘇、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廣東、廣西二省;(9)貴州、雲南二省;(10)甘肅、新疆二省;(11)内外蒙古;(12)青海、西藏。
每區派視學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區視察,限三年以内視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發展的區域如青海、西藏等處,可以暫緩視察。
此項視學官不設定員,以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職份相當者派充。
第三節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一省教育行政機關 在提督學政裁撤以前,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光緒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間,省會地方有一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學務處或學校司,專管本省學堂的建設及進行,隸屬于督撫之下。
自學政取消改設提學使司以後,前項臨時組織即行取消。
提學使司設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
該司機關設在省會,内置學務公所,分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圖書六課。
公所設議長一人,議紳四人,輔佐提學使參劃學務,并備督撫咨詢。
議紳由提學使延訪本省學望較崇的紳士充選,議長由督撫咨明學部奏派。
各課設課長一人,副課一人,由提學使派充。
此外另設省視學六人,承提學使的命令,巡視本省各府廳州縣的學務。
天津勸學所 二府廳州縣教育行政機關 此級的教育行政機關取名“勸學所”,但它的曆史卻有兩個時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前,為第一期的勸學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為第二期的勸學所。
我們按照時期先後分述于下。
第一個時期,自光緒三十二年至宣統元年,共計四年。
勸學所為各廳州縣的教育行政機關,它的職權不僅掌管各本廳州縣的教育行政,并有誘勸地方人士建立學堂推廣教育的責任。
每所設總董一人,由縣視學兼充,受本地方官的監督。
在總董之下,設勸學員若幹人,由總董禀請地方官劄派。
每廳州縣劃分若幹學區,每學區由總董選擇本區品行端正、熱心教育的紳衿充任勸學員,負責推行本區的一切學務。
第二個時期,為宣統二年至三年,共計兩年。
這一期的勸學所有兩種變更:一是設立所在的推廣,即廳州縣之外加了一個府設;二是職權範圍的縮小,即将從前獨立機關變為地方官輔助的機關。
後者變更的原因是:自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關于地方學務由地方自治職權辦理,勸學所既為政府機關,當然不便管理地方自治的事。
所以舊日章程就不适用了。
此次新訂章程,隻規定勸學所為府廳州縣教育行政輔助機關,輔佐地方官辦理官立學堂及其他教育事業。
但對于地方學務并非完全無權過問,當時也有兩類的規定:(1)在自治職未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代其執行之責;(2)在自治職已成立的地方,對于自治學務有贊助監督之權。
勸學所的職權既然縮小了,其長官的名稱也随着改變——改總董為勸學員長,以勸學員長兼充縣視學。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學部官報》 (2)《學部奏咨輯要》 (3)《奏定學堂章程》 (4)《光緒政要》 (5)《大清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