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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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一學部 學部位在禮部之上,掌管全國各項教育的政令,最高長官為尚書,其次則為左右侍郎,均為政務官。
在尚書侍郎之下,設有各項事務官,如左右丞、左右參議、參事官及郎中員外郎等等。
部内的組織,分為五司十二科,每司設郎中一人,每科設員外郎一人,分掌本部事務及全國各項教育。
此外設有視學官。
輪流出京視察各省教育,沒有定員。
其他編譯圖書、調查學制以及督理京師學務,皆設有專局,由部派員兼理。
禮部所轄的國子監及天文台,亦撥歸學部管轄。
我們将五司十二科的名目開列于下,便知它們職掌的性質: (1)總務司,内分機要、案牍、審定三科; (2)專門司,内分專門政務、專門庶務二科; (3)普通司,内分師範教育、中等教育、小學教育三科; (4)實業司,内分實業教務、實業庶務二科; (5)會計司,内分度支、建築二科。
二視學官 在學部官制初次頒布時,即拟有視學官的名目,到宣統元年始将視學官的章程規定出來。
當時分全國為十二視學區域:(1)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2)直隸、山西二省;(3)山東、河南二省;(4)陝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蘇、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廣東、廣西二省;(9)貴州、雲南二省;(10)甘肅、新疆二省;(11)内外蒙古;(12)青海、西藏。
每區派視學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區視察,限三年以内視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發展的區域如青海、西藏等處,可以暫緩視察。
此項視學官不設定員,以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職份相當者派充。
第三節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一省教育行政機關 在提督學政裁撤以前,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光緒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間,省會地方有一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學務處或學校司,專管本省學堂的建設及進行,隸屬于督撫之下。
自學政取消改設提學使司以後,前項臨時組織即行取消。
提學使司設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
該司機關設在省會,内置學
第二節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一學部 學部位在禮部之上,掌管全國各項教育的政令,最高長官為尚書,其次則為左右侍郎,均為政務官。
在尚書侍郎之下,設有各項事務官,如左右丞、左右參議、參事官及郎中員外郎等等。
部内的組織,分為五司十二科,每司設郎中一人,每科設員外郎一人,分掌本部事務及全國各項教育。
此外設有視學官。
輪流出京視察各省教育,沒有定員。
其他編譯圖書、調查學制以及督理京師學務,皆設有專局,由部派員兼理。
禮部所轄的國子監及天文台,亦撥歸學部管轄。
我們将五司十二科的名目開列于下,便知它們職掌的性質: (1)總務司,内分機要、案牍、審定三科; (2)專門司,内分專門政務、專門庶務二科; (3)普通司,内分師範教育、中等教育、小學教育三科; (4)實業司,内分實業教務、實業庶務二科; (5)會計司,内分度支、建築二科。
二視學官 在學部官制初次頒布時,即拟有視學官的名目,到宣統元年始将視學官的章程規定出來。
當時分全國為十二視學區域:(1)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2)直隸、山西二省;(3)山東、河南二省;(4)陝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蘇、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廣東、廣西二省;(9)貴州、雲南二省;(10)甘肅、新疆二省;(11)内外蒙古;(12)青海、西藏。
每區派視學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區視察,限三年以内視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發展的區域如青海、西藏等處,可以暫緩視察。
此項視學官不設定員,以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職份相當者派充。
第三節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一省教育行政機關 在提督學政裁撤以前,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光緒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間,省會地方有一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學務處或學校司,專管本省學堂的建設及進行,隸屬于督撫之下。
自學政取消改設提學使司以後,前項臨時組織即行取消。
提學使司設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
該司機關設在省會,内置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