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清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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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屬縣。

    拔貢生每府學選一人,每州縣學各選一人,再以十二平均,除去一二等直接派官外,常年在校學生至少有一百名。

    歲貢生每府學選一人,每州學三歲選二人,縣學二歲選一人,平均起來,至少有六百五十名。

    副貢、優貢及優監雖無定額,合計至少有一百五十名。

    至于八旗貢、監及順天府各縣學所選的貢、監,合計不下十名。

    總計起來,常年在學學生至少應有九百名,而國子監所說的數目何以三百人尚且不足?或者清朝政府原視學校為具文,不過照例設此一機關發給學位,以籠絡希求榮名的讀書分子罷了。

    若拿此數目以與明代比較,實在相差懸遠,由此可以觀察兩代學校教育之趨勢。

     三編制及課程 太學編制分為六堂,即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及廣業。

    每堂設助教一人,學正一人,擔任教課事宜。

    此系完全抄于明朝的,但辦法尚不及以前的詳備。

    至于課程,則仿宋朝安定的辦法,分經義及治事二科。

    經義科以禦纂經說為主要教材,兼教諸家的學術。

    治事科教兵刑、天官、河渠、樂律一類的材料。

    每生各習一項,務求綜晰其源流,詳論其得失。

    修業期限,分坐監實際的日數,與共計修學日數,坐監實際的日數以各生原來資格的高下定為短長,例如恩貢生須坐監六個月,歲貢生坐監八個月,選拔貢生内如系廪膳生者坐監十四個月,如系增附生者坐監十六個月,其他等級尚多。

    合計實際坐監及在外日數,大約以積滿三十六個月為畢業期間。

    但貢生積滿了十四個月,監生積滿了二十四個月,如有願就儒學的教職及州縣的佐貳者,準由監移送吏部,分班考選。

    在監修滿三十六個月以後,大概經一番畢業試驗,取中前列的,即時保薦錄用,次等的冊送移吏部候補。

    如未曾修滿三十六個月,而又不願就教職的,遇了鄉試之年,可随同舉人在順天府應鄉試。

     四教授及考課 在太學直接擔任教課的,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教官。

    有講書、覆書、上書、覆背諸課,内容不外四書五經、《性理》及《通鑒》等書,每月舉行三次。

    祭酒、司業則于每月朔望兩日舉行釋奠以後,則各升堂講經一次。

    平日則由助教、學正、學錄課以制義——八股文及策論。

    除此以外,凡監生每日務必練習楷書六百字以上,且須端楷有體。

     清代國子監 考課分月考與季考:月考一月舉行一次,由司業主試;季考三月舉行一次,由祭酒主試。

    凡月考列在一等者給與成績一分,列在二等者給與半分,以下無分。

    但如有“五經兼貫,全史精熟,或善摩鐘、王諸帖”者,雖作文不及格,亦準給予一分。

    在一年之内,積滿八分者為及格,但名數每年不得過十人。

    及格以後,由監按照原有資格分别咨送吏部,在吏部曆滿考職後,按照成績分别補用。

    在一年之内,如積分不及格而願留監再學者,得聽其自便。

     五管理及待遇 滿清政府對于學生管理極嚴,與明朝相同。

    在順治初年,即頒發國子監的規制十八條,除考課教授及修學期限已述于上外,對于谒廟典禮及師生相見典禮也有規定,對于給假及防止學生越軌行動也有規定。

    茲扼要抄錄數條如下: (一)祭酒、司業職在總理監務,嚴立規矩,表率屬員,模範後進。

     (一)監丞職在繩愆,凡教官怠于師訓,監生有戾規矩,并課業不精,悉從糾舉懲治。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職在教誨,務須嚴立課程,用心講解,如或怠惰緻監生有戾學規者,堂上官舉覺罰治。

     (一)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定婚及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許告假歸裡,立限給以假票,違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出入衙門、包攬錢糧等事,按律治罪。

     滿清國子監即明朝國子監的舊所,原有号房五百二十一間,凡監生均可在監寄宿,凡膳食、文具均由政府供給,亦與明朝大緻相同,但待士之優厚與明廷比較相差很多。

     第三節地方學校 一學校類别 滿清帝國直轄的領土,包括中國本部、滿洲全部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比較明代差不多大了一倍。

    地方行政區劃也分兩類:我們以中國本部及滿洲一部分為第一類,以其他的地方為第二類。

    第一類的行政分為參互的四級:最高級為直省,以下為道,道以下為府及直隸州,府及直隸州以下為屬州及屬縣。

    但學校區劃隻有下層的二級,而省與道二級則不設學校,在府稱府學,在州稱州學,在縣稱縣學,總名曰“儒學”。

    此二級三類的儒學,不相統屬,其性質與近代中等學校相似。

    在省、道之州六十四,有直隸廳十六,有屬州一百五十,有屬廳十,有屬縣一千三百零一,每一治地設儒學一所,統計共有儒學一千七百二十五所,比較明代不相上下。

    但省會地方雖不設學,确有書院,到中葉以後,道亦設書院,于是書院遍天下,而儒學反寂然不足輕重了。

     二名額及資格 各學學生資格别為三等,初次考進去的曰附學生員,進學以後由附生補為增廣生員,再由增生補為廪膳生員。

    士子未曾進學以前,稱為童生。

    每次錄取生員的名數随各地情形不等,但每次皆有定額。

    京師地方,滿、蒙二族共定為六十名,漢軍三十名。

    盛京地方,滿、蒙二族共定為十一名,漢軍八名。

    直隸省的順天府所屬大興、宛平二縣縣學,均定為二十五名;直隸省的其餘各府府學,定額二十三名。

    大州州學及大縣縣學與府學名額相同。

    其次州、次縣的儒學又分三等:大學十八名,中學十五名,小學十名。

    江南、浙江二省的府學均定額二十五名,大州、大縣名額相同。

    其次州、次縣的儒學亦分三等:大學二十名,中學十六名,小學十二名。

    其餘各直省所屬府學及大州州學大縣縣學,均定額二十名,其次州、次縣亦分三等:大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八名。

    全國有儒學一千七百二十五所,每所平均十六名,合計有生員二萬七千六百名,加上南京學生一百零九名,總計全國地方生員約有二萬七千七百名之譜,以與明代比較差不多短少二倍。

    至于廪、增二等生員的名額也有規定:京師地方滿、蒙二族共為六十名,漢軍三十名;盛京地方,滿、蒙二族共六名,漢軍三名;各直省府學定額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衛學十名。

    以上定額,凡廪、增二等人數相同。

    此外各府、州、縣另有武學生員,附屬于儒學内,仍由學政監管,名額不定。

     清代童生的入學報條 三入學手續 凡童生入學,經過三次考試:初次由本州或本縣的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