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明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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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以後,四書五經遂為明代各學校的主要教材。

    國子監内除四書五經外,還加授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禦制大诰。

    此外還有習字一科,字法以二王、智永、歐、虞、顔、柳諸帖為藍本。

    但我們考查永樂年間的掌故,除頒行《四書五經大全》外,還頒行了《性理大全》一書,而明初政府方面又規定以程、朱學說思想為标準,我想《性理大全》一書也必被采入為監内的教科書,雖然史書上沒有明文規定。

    監生除讀書習字以外,每月朔望還有習射一科,等于現今的課外活動,并分别獎勵。

    擔任教課的有祭酒司業及博士助教諸人。

    除朔望二日例假外,每日皆有課業。

    課業分早午二次:第一次在晨旦舉行,由祭酒司業率領屬官全體出席。

    祭酒司業坐在堂上講演,學生拱立靜聽。

    第二次舉行于午餐後,此時則為會講、複講、背書、論課,大概由博士助教等擔任。

    諸生入監肄業每月有月考。

    考試内容,每月試五經及四書大義。

     《性理大全》書影 四編制考課及升級 全監共分六堂,即六齋之意。

    六齋中以正義、崇志、廣業三齋為初級,以修道、誠心二齋為中級,以率性一齋為高級。

    凡諸生隻通四書、未通五經的,編入初級肄業。

    在初級肄業一年半以上,如文理條暢者則升入中級。

    在中級肄業一年半以上,如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則升入高級。

    到了高級,則有積分,積分即每次試驗的成績。

    每季于孟、仲、季三月考試三次,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

    每次試卷分三等:文理俱優的給與一分,理優文劣的給與半分,文理俱劣的無分。

    在一年之内,積滿八分了為及格,不滿八分的為不及格。

    及格的人準予畢業,政府給一張出身資格——畢業證書,可派充相當的官職;不及格的仍留堂肄業。

    但如有天資特異、學術超群的學生,則可不拘年限,奏請皇帝破格錄用。

    開國之初,因政府注意學校,監生在監畢業後,直接授職的很多。

    再傳以後,社會人士傾向于科舉,不僅監生多往應鄉試,即入監讀書者也日漸零落了。

     皇史宬 五教職員及管理 監内設有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馔、典簿等官,他們分掌的職務,與前代無異。

    其管理規則頗為嚴格:凡上課、起居、飲食、衣服、澡浴及告假出入等事,皆有定規。

    每班設齋長一人,管理齋務事宜。

    齋長有集愆簿,登記學生平日不規則情事,以犯規次數的多寡而定其處分的輕重。

    凡省親或完婚,可給假回籍,期限取道裡遠近為差,逾限者谪罰。

    學校管理既取嚴格,對于教職員人選亦很慎重,尤其對于司業一席特别重視——以大學士尚書或侍郎充當,故南北國學成材很多。

    [1] 養及妻子為孝慈皇後積糧以待諸生者。

     六待遇 明朝待遇監生較前代優厚:(1)膳食由國家供給;(2)衣服冠履衾被也由國家按時發給;(3)每逢令節必有節錢賞給;(4)已婚的養及其妻子,未婚的如為曆事生,則賜錢婚聘;(5)凡省親回籍,每人賜衣一件,賜錢一錠,以作川資。

    有時對于邊遠土官生及外國留學生且厚賞他們的仆從,以資勸獎。

    明朝學校内容勿論好壞如何,由以上種種看來,初年諸帝提倡教育的熱心尚覺差強人意。

     七曆事 曆事即實習吏事之意。

    凡國子生在監肄業十餘年,即分派到各機關實地練習,謂之曆事生。

    曆事三個月後,由所司考核,分列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送吏部候補,下等仍留監再習。

    這與古代希臘、羅馬學校,凡學生滿了在學期,即派入公共場所練習相當時期方準畢業,畢業後才有服務的經驗,同一有價值。

    考當時的曆事機關不同,因之名稱各異,有正曆、雜曆及長差等名目。

     第三節郡縣學校 一學校類别 明代地方行政區劃别為二類:第一類分省、府、州、縣四級,屬于内地的;第二類分邊及衛所二級,屬于邊疆及特殊地方的。

    此外更有特殊的,如宣慰司、軍民府及土官司等,又可以說是第三類了。

    當時地方教育所到的區域,以第一類為主,第二類較少,第三類更少。

    第一類的行政區劃雖有四級,而教育區域隻有三級——府、州、縣。

    由府設立的曰府學,由州設立的曰州學,由縣設立的曰縣學,由衛設立的曰衛學,通名曰“儒學”。

    全國有府一百四十,有州一百九十三,有縣一千二百四十六,每府、州、縣各設儒學一所,共有儒學一千五百七十九所。

    衛學的設立與前不同,它們是聯立的——有四衛共設一所的,有三衛或二衛共設一所的。

    全國有四百九十三衛,平均以三衛一所計算,約有一百八十四所。

    以一二兩類區域的學校相加,明代地方學校,最盛時合計有一千七百餘所。

    各府、州、縣的學校之規模雖有大小,而它們的性質并無大小,似乎皆相當于近代中等學校的性質,所以彼此不相統屬,皆有升入中央國子監的資格。

     二名額及資格 學生在學分三等資格:第一等名廪膳生,第二等名增廣生,第三等名附學生。

    廪膳生與增廣生名額多寡相等,附學生無定額。

    凡京府學校,每校禀增生員定為各六十名;凡外府學校,廪增生員定為各四十名;凡州學各定為三十名;凡縣學各定為二十名。

    全國一千五百七十九個府、州、縣學,除附學生不計外,共有學生七萬三千五百名。

    若每校平均有附生十名,合計有七萬五千餘名了。

    到憲宗、成化時,規定衛學條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名,三衛以上軍生六十名,二衛或一衛軍生四十名,有司儒學軍生二十名。

    平均衛學每所六十名,以一百八十四所計算,衛學學生亦有一千一百餘名。

    兩類相加,可推知當時全國地方的生員至少有七萬六千餘名之譜。

    但這個數字當然不大真确,凡邊外特府及土司等地,我們尚未統計,若要全體計算起來,總不下八萬人,因明代提倡學校教育較前代為力,當時學生亦應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