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元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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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初得中原時,已具科舉的形式,中經太宗、世祖兩朝也曾數次舉行,但皆随時運用,尚無一定程式。

    确定科舉程式,而施行較久的則始于仁宗延祐二年。

    自延祐二年至順帝北遁,除去五年的停罷,元代科舉正式取士法不過五十年,亦可謂各朝中之最短促的一朝。

    其中因襲宋代的有三點:一為三年一開科,一分鄉試、會試、廷試三級,一為榜第别為三甲。

    其中由元朝創制得以通行于後代的有二點:一為明定三場之制,一為确定鄉會試的日期。

    至于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之分榜發表,則因民族複雜,程度難齊,是蒙古帝國之一特殊情形,不可以一概論。

     但鄉試一級宋名秋試。

     二科舉的手續 探花牌坊 元朝取士,有由天子特科的,也有由學校充貢的,但極不常行,此處所叙還是貢舉常科。

    常科與宋朝中葉以後的情形相同,隻有科而無目,内容是明經,科名則謂之進士科。

    考試分鄉試、會試及廷試三級,除廷試外皆無三場。

    鄉試第一場,定于八月二十日,每閱三日再試一場。

    會試第一場,定于次年二月初一日,每閱三日再試一場。

    赴鄉試的手續,各從本貫官司于諸色戶内推舉;須年在二十五歲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場,定于次年二月初一日,每閱三日再試一場。

    赴鄉試的手續,各從本貫官司于諸色戶内推舉;須年在二十五歲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方有被推的資格。

    由本貫官司咨送府路,以後由政府另派大員考試,謂之鄉試。

    全國共取三百名,會試于省部,會試取中百名,再經廷試定其等第。

    發榜時蒙古、色目人作一榜,謂之右榜;漢人、南人作一榜,謂之左榜。

     三考試的内容 各級考試的内容,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均不同。

    (1)鄉試:如為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即從四書内設出問題五條,所答義意以朱氏的章句、集注為标準。

    不限字數,隻要義理精明,文辭典雅,方可中選。

    第二場,試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

    無第三場。

    如為漢人、南人,第一場試題分二則:一則明經、經疑二問,亦由四書内出題,答案以朱氏的章句、集注為标準,還可結以己意,限三百字以上;二則經義一道,以《詩》、《書》、《易》、《禮記》、《春秋》五經出題,任各治一經,限五百字以上。

    第二場,以古賦、诏诰、章表三種内任科一道。

    第三場試策一道,由經史時務内出題,文取直述,限一千字以上為完成。

    蒙古、色目人,如願意考試漢人、南人科目者,中選後加一等注授。

    (2)會試,第一場,蒙古人、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試明經、經疑二問及經義一道。

    第二場,蒙古人、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于古賦、诏诰、章表内任科一道。

    第三場,漢人、南人又試策一道,蒙古、色目人免試。

    廷試隻有一場,蒙古、色目人試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為完成;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千字以上為完成。

     色目人俑 四結論 元朝以野蠻民族入主中原,始終不脫離野蠻氣味,對于儒生既然鄙視,對于教育尤不注重。

    故中國教育史在元朝是一個低降時期。

    在學校方面,中央隻有三所國子學,從前唐、宋所有醫、法、書、算諸專科學校沒有了;地方學校雖然照設,據世祖至元年間的統計雖有二萬四千四百餘所,但隻是“名存實亡”而已。

    在科學方面,初無定制,到仁宗延祐二年,始有詳細的規定;雖有規定,其實并不常行,政府用人多由薦授科舉,不過偶一舉行罷了。

    不過當時研究學問的人,多投入書院,故書院之制較前發達,這也是帝國政府壓迫儒生所生的結果。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元史》的《選舉志》 (2)《續文獻通考》的《學校考》 (3)《續通典》的《選舉二》 (4)《五禮通考》的《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