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元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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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很嚴密,與科舉相同。

    又諸生在學滿三周歲以上者,許充貢舉應會試。

     (5)黜罰科條黜罰科條約計有四:(一)凡應私試積分生員,如有不事課業或違犯學規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開除名籍。

    (二)已補高等生員,如有違犯學規者,初犯停試一年,再犯開除名籍。

    (三)如在學生員,一年之終曠課滿二分之一以上者,即行除名。

    (四)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别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或不肯勤學者,勒令退學。

     第三節地方學校 一郡縣學 元朝地方行政分路、府、州、縣四級,每級皆設有學校——由路立曰路學,由府立曰府學,由州立曰州學,由縣立曰縣學。

    各學生徒名額皆不可考。

    每一路學設教授、事正、學錄各一員,散府及上中州等學各設教授一員,下州學設學正一員,縣學設教谕一員。

    凡中原州縣學的學正、學錄、教谕,皆由禮部委任;各省所屬州縣學的學正、學錄、教谕由各行省宣慰司委任。

    各級學校教官如服務有年及成績優良的得依次上升。

    在教授之上,各省設正副提舉二人,掌管一省内各級學校行政事宜。

    各學教材不外四書五經。

    各學學生名額及資格全沒有明文規定。

    這一班學生畢業後,或未曾畢業可以應鄉試,可以經介紹充當教官或吏屬。

     二蒙古字學 此學與郡縣學略等,不過隻有路、府、州三級設立,縣不設立。

    入學資格分二種,一為諸路府官的子弟,一為民間子弟。

    其名額,上路三十二人,下路二十七人,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教材與蒙古國子學同。

    教官與郡學同,仍統于提舉。

     三醫學 中央無醫學,隻有太醫院。

    地方唯諸路設立醫學,由諸路提舉節制,而隸屬于中央太醫院。

    生徒名額及教材不詳。

    内中考試分兩種,每月一私試,試以疑難,視其所對優劣量加勸懲。

    每歲一公試,先期由學内教官出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核奪,再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徒依式習課醫義,到年終置簿解納送本司,以定其優劣。

    凡醫學生員,平日得免本身檢醫差點等役;畢業後凡官應有需用醫學人員時,得盡先補用。

     《元史類編》書影 四陰陽學 中央無陰陽學,隻有司天台。

    地方于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諸路陰陽學,至仁宗延祐初,按照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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