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元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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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明經義等程文者,屬于這兩齋。

    每齋名額多寡不等。

    到一季之終,試驗他們所習經書的課業及格,及不違學規者,以次遞升。

     (4)私試規矩凡私試每月舉行一次。

    學生屬于漢人,孟月試經疑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诏诰内科一道。

    學生屬于蒙古或色目人,孟仲兩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

    試卷如辭理俱優者為上等,給予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給予半分。

    到一年之終,将平日分數總計起來,如滿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限,蒙古、色目十名,漢人二十名。

    凡應私試,須具備兩種條件:(一)如系漢人須有上齋生的資格,如系蒙古、色目人須有中齋生的資格;(二)在國子學内,尤須修學實際日期滿二周年以上,未嘗犯過者方許充試。

    試驗手續很嚴密,與科舉相同。

    又諸生在學滿三周歲以上者,許充貢舉應會試。

     (5)黜罰科條黜罰科條約計有四:(一)凡應私試積分生員,如有不事課業或違犯學規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開除名籍。

    (二)已補高等生員,如有違犯學規者,初犯停試一年,再犯開除名籍。

    (三)如在學生員,一年之終曠課滿二分之一以上者,即行除名。

    (四)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别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或不肯勤學者,勒令退學。

     第三節地方學校 一郡縣學 元朝地方行政分路、府、州、縣四級,每級皆設有學校——由路立曰路學,由府立曰府學,由州立曰州學,由縣立曰縣學。

    各學生徒名額皆不可考。

    每一路學設教授、事正、學錄各一員,散府及上中州等學各設教授一員,下州學設學正一員,縣學設教谕一員。

    凡中原州縣學的學正、學錄、教谕,皆由禮部委任;各省所屬州縣學的學正、學錄、教谕由各行省宣慰司委任。

    各級學校教官如服務有年及成績優良的得依次上升。

    在教授之上,各省設正副提舉二人,掌管一省内各級學校行政事宜。

    各學教材不外四書五經。

    各學學生名額及資格全沒有明文規定。

    這一班學生畢業後,或未曾畢業可以應鄉試,可以經介紹充當教官或吏屬。

     二蒙古字學 此學與郡縣學略等,不過隻有路、府、州三級設立,縣不設立。

    入學資格分二種,一為諸路府官的子弟,一為民間子弟。

    其名額,上路三十二人,下路二十七人,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教材與蒙古國子學同。

    教官與郡學同,仍統于提舉。

     三醫學 中央無醫學,隻有太醫院。

    地方唯諸路設立醫學,由諸路提舉節制,而隸屬于中央太醫院。

    生徒名額及教材不詳。

    内中考試分兩種,每月一私試,試以疑難,視其所對優劣量加勸懲。

    每歲一公試,先期由學内教官出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核奪,再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徒依式習課醫義,到年終置簿解納送本司,以定其優劣。

    凡醫學生員,平日得免本身檢醫差點等役;畢業後凡官應有需用醫學人員時,得盡先補用。

     《元史類編》書影 四陰陽學 中央無陰陽學,隻有司天台。

    地方于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諸路陰陽學,至仁宗延祐初,按照儒學醫學之例于路、府、州均設教授員,凡陰陽人皆由管轄,而上屬于中央之太史。

    教材不外天文術數之學,凡藝術精通者每歲備文呈送省府,赴都試驗,成績相符,則于司天台内許令近侍。

     五書院 元代書院繼承宋代之後,而數目且益加多,“凡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并立為書院”(《元史·選舉志》)。

    其建立之始則為燕京之太極書院,所以紀念周濂溪,即所以提倡宋學之意。

    其後昌平有谏議書院、河間有毛公書院、景州有董子書院,據《續文獻通考》所記四十院猶謂“約略舉之不能盡載”,可知當時書院之發達。

     第四節科舉 一緒言 元朝取士之法,自